深圳公積金單位開戶流程(精品多篇)
章 機構及其職責 篇一
第七條 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公積金管委會的成員中,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住房保障、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公積金管委會委員按規定程序推薦後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條 公積金管委會應當建立嚴格、規範的會議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建立決策結果備案備查制度。
公積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積金管委會的會議籌辦、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
第九條 公積金管委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公積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帳覈銷申請;
(七)審議公積金中心擬向社會公佈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八)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公積金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爲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代管。
公積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機構試點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機構要求,依公積金中心章程運作。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承辦公積金管委會決策事項,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八)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九)擬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擬訂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十一)按規定開展或者委託商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等業務;
(十二)查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中的違法行爲;
(十三)承辦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七)項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和決算、第(九)項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市財政部門審覈後,由公積金中心提交公積金管委會審議。前款第(十)項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本市的住房價格、職工購買能力、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狀況及國家有關規定等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實際情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管理部作爲分支機構開展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採用網上服務平臺系統等現代信息化技術手段提高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效率。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明確、具體、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構建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控信息化的內控體系,強化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
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服務質量管理,創新服務模式,建立規範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制度和標準化服務機制。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託銀行開展歸集、提取等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並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明確受委託銀行開展歸集、提取等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義務及責任。
受委託銀行應當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檢查和考覈。受委託銀行挪用住房公積金或者承辦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考覈後不合格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受委託銀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移交住房公積金及相關資料。
章 監督檢查 篇二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公積金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公積金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人民銀行對住房公積金存貸利率政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向市財政部門和公積金管委會報送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並將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向社會公佈。
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應當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結果的財務報告和管理情況 。
第三十九條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應當對單位爲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並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第四十條 職工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單位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公積金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公積金中心複覈。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爲。
第四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信息。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對單位欠繳、少繳或者未繳住房公積金等違法情況的投訴、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按規定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爲,公積金中心或者有關部門查處後,公積金中心應當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違規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或者系統,並將其作爲重點督查對象。
經公積金中心查處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違規行爲,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信息可以納入我市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章 附 則 篇三
第四十六條 住房保障資源配置應當考慮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七條 已按照市政府《關於發佈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號)等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在本辦法施行後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繳存登記手續並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八條 中直和各省(區)市駐深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繳存登記手續並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本辦法擬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具體規定,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向社會公佈施行。
第五十條 自市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07號)實施之日起至本辦法實施之日止,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爲其職工繳存此期間應當由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可以不繳存此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本市有關住房公積金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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