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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章程的議案(多篇)

關於修訂章程的議案(多篇)

關於修訂章程的議案 篇一

在已經召開的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上,來自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一院的兩位女性全國政協委員姜傑和夏宇紅遞交了《關於儘快制定企業醫院醫改方案的建議》的提案。

“推進公立醫院改革”是新醫改方案確定的五項重點改革內容之一,目前已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開。衆所周知,政府主管的醫院是公立醫院的主體,企業承辦的醫院則是公立醫院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正在深入進行的公立醫院改革試點主要是針對政府辦的公立醫院,政府和各級部門對企業醫院的改革還尚無針對性的對策。

公立醫院改革的重點是破除“以藥補醫”的機制,對於因此而造成的醫院利潤減少的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並從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和增加藥事服務費來進行補助。這其中政府補貼所佔的比重較大,包括基本建設費用、人員經費、退休人員費用、政策性虧損、歷史債務等,而企業醫院則無法得到這些補貼。據瞭解,目前藥品加成的收入約佔企業醫院總收入的40%~70%,取消藥品加成後,將導致部分經濟效益差的企業難以承受這一負擔,部分效益好的企業則礙於財金管理制度的約束,難以在稅前支付因取消藥品加成而造成的這部分損失。因此,企業醫院面臨着如何繼續生存和發展的現實問題。

姜傑和夏宇紅建議:一是國家相關部門(國家發改委、衛生部、財政部、國資委)在全國選取若干企業醫院依照政府辦的公立醫院進行改革試點的方法,對不同經濟狀況、不同規模、不同地區的企業醫院進行深入調研,摸索出企業醫院在體制和補償機制上的改革措施和方法,儘快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企業醫院改革方案。二是在全國及各省、市的醫療機構佈局上,應當將企業醫院納入整體規劃中,充分調動企業醫院的積極性,避免重複建設。

年月日

關於修訂章程的議案 篇二

案由:

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多發,醫患關係日益惡化,毆打、砍殺醫生的犯罪現象有所擡頭,因醫患關係引發的矛盾日益成爲當前社會的主要矛盾之一。據資料顯示,x年,59.79%的醫務人員受到過語言暴力,13.07%受到過身體的傷害,僅有27.4%未遭受過暴力事件。然而,面對日益多發的傷害醫生事件,院方往往採取不顧是非息事寧人、無任何表示的冷處理方式,據《中國醫師執業狀況白皮書》調查數據現實,習慣採取上述處理傷醫事件的醫院竟然多達4成以上。對於國家醫療管理而言,x年2月2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焦雅輝副局長談到暴力傷醫事件時明確指出,構建醫患關係的首要之舉是加強法制建設,並要求認真落實刑九修正案。然而,保持依法嚴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並不能從根本上徹底解決醫患矛盾問題。醫患關係和諧需要一個能夠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的專門法案。

案據:

根據國外醫患關係成功經驗,和諧的醫患關係必須做到以下四點:第一,建立健全全民醫保制度,減輕患者的醫療經費壓力;第二,提高診斷費,降低醫藥費,建立合理的醫生收入分配製度;第三,建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渠道;第四,建立醫療責任保險,推行醫療意外險,分散醫療風險。

針對以上四條經驗,我國雖然也曾經出臺一些相關的政策,譬如各地自己的制定的形式多樣的“醫療救助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糾紛仲裁製度》以及《關於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等。不難看出,我國關於醫療糾紛問題所制定的各項應對方案及制度,多采取 “政策”或“管理辦法”等方式,帶有明顯的“應急”特色,根本無暇顧及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應對問題的方式,顯然不符合當下我國依法治國的新形勢。

另外,面臨醫患矛盾的多發,我國至今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專門解決醫患關係的法案,致使醫患關係遊離於法律保護之外,加上自媒體管理不當,地方相關醫療立法各自爲戰,無疑爲醫患關係的法治應對帶來了困難與漏洞。因此,《中國醫療法》的出臺勢在必行。

方案:

通過立法,進一步提升法治理念,整合全社會醫療衛生資源,對成熟有效的醫患糾紛管理政策和措施上升爲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法》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基本原則;二、醫患雙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三、醫療主體制度;四、醫療行爲監督;五、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六、醫療風險化解機制;七、法律責任;八、附則。

關於修訂章程的議案 篇三

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對公司章程進行修訂,詳見附件。

x年二月十四日河北宣化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訂對比表(加刪除線部分爲刪除內容;加粗字體部分爲新增內容)原條款 修訂內容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一節 股 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爲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爲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爲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股東爲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四十條 公司董事會應建立對大股東所持股份的佔用即凍結機制,若發現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違規侵佔公司資產的,公司董事會應立即申請司法凍結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現金清償的,通過變現股權償還侵佔資產。

公司董事長作爲佔用即凍結機制的第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應協助其做好佔用即凍結工作。對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佔公司資產的,監事會應依據事實和證據提請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對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予以罷免。

第四十條 公司董事會應建立對大股東所持股份的佔用即凍結機制,若發現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違規侵佔公司資產的,公司董事會應立即申請司法凍結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現金清償的,通過變現股權償還侵佔資產。

公司董事長作爲佔用即凍結機制的第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應協助其做好佔用即凍結工作。對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佔公司資產的,監事會應依據事實和證據提請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對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予以罷免。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六人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六人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 10%。

監事會和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

監事會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節 股東大會提案與通知 第四節 股東大會提案與通知

第六十七條 對於股東大會提案,董事會按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覈:

(一)關聯性。董事會對股東或監事會的提案進行審覈,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公司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如果董事會決定不將提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二)程序性。董事會可以對股東或監事會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可就程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討論。

第六十七條 對於股東大會提案,董事會按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覈:

(一)關聯性。董事會對股東或監事會的提案進行審覈,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公司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如果董事會決定不將提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二)程序性。董事會可以對股東或監事會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可就程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討論。

第六十九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六)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於 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六)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於 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

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佈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股東大會採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於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 3:00,並不得遲於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 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 3:00。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七十六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出席和表決。

第七十七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託書。

第七十八條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第七十九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爲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八十條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七十六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出席和表決。

第七十七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託書。

第七十八條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第七十九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爲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八十條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八十一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

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爲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爲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九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祕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第九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祕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出席股東大會的流通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各佔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五)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六)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對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情況;

(七)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覆或說明;

(八)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九)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出席股東大會的流通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各佔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六)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對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情況;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覆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九十四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祕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併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十年 。

第九十四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祕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併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十年 。

第六節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 第六節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

第六節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 本章節刪除。

第七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七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七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七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徵集股東投票權。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徵集股東投票權。

第一百零八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普通債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第一百零八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普通債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回購本公司股票;

(八)本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回購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零九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公開徵集股東投票權。徵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徵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

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迴避時,公司按照章程規定,在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後,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公司關聯方的認定及關聯交易的審批權限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

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迴避時,公司按照章程規定,在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後,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公司關聯方的認定及關聯交易的審批權限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優先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爲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一百二十五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爲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股票的名義持有人,按照實際持有人意思表示進行申報的除外。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一節 董 事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司董事爲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司董事爲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三十三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爲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公司不專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爲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公司不專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還具有以下特別職權:

(一)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以

及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且佔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的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事前書面認可後,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或諮詢機構;

(六)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如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

董事的職權外,還具有以下特別職權:

(一)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以及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且佔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的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事前書面認可後,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或諮詢機構;

(六)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如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議未被採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條 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提請召

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和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諮詢,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如上述提議未被採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條 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和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諮詢,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如上述提議未被採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條 爲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公司應當爲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

(一)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

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爲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二名或二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爲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

(二)公司應當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董事會祕書應積極爲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祕書應及時到深圳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五)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係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六十三條 爲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公司應當爲獨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條件:

(一)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

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爲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二名或二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爲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應當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董事會祕書應積

極爲獨立董 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祕書 應及時到深圳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 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五)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 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係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節 董事會 第三節 董事會

第一百七十三條 董事會在規定的風險投資和資產處置權限範圍內,應當建立嚴格的審查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先行評

第一百七十三條 董事會在規定的風險投資和資產處置權限範圍內,應當建立嚴格的審查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先行評審。 審,並報股東大會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條 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七十四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七十六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公司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公司有兩位副董事長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八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的普通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作出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的普通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作出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覈等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覈等專門委員會。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二百三十一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爲公司檔案至少保存保存 20年。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百三十一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爲公司檔案至少保存保存 20xx年。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百三十四條 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百三十四條 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二百四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決策程序爲:

(一)公司年度的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根據每一會計年度公司的盈利情況、資金

第二百四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爲:

(一)利潤分配原則

公司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並保持連續需求和利潤分配規劃提出分紅建議和預案,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二)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提出中期利潤分配方案,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三)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分紅政策和利潤分配方案情況及決策程序進行監督,對董事會制定或修訂的利潤分配政策進行審議,並經過半數監事通過,在公告董事會決議時應當同時披露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的意見。

(四)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

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並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對報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會未提出現金分紅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意見,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五)公司應嚴格執行董事會制定的現金分紅政策以及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現金分紅具體方案。確有必要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以股東利益爲出發點,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經過詳細論證後,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審議通過。

第二百四十四條 公司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並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性和穩定性。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範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二)利潤分配形式和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

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在符合現金分紅的條件下,公司應當優先採取現金分紅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在公司具有成長性、每股淨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的條件下,公司可以採用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三)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和比例

公司根據相關規定足額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以後,在公司盈利且現金能夠滿足公司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任何三個連續年度內,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原則上應不少於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

30%,具體每個年度的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劃提出預案。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並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20%;

(4)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20%。

(四)利潤分配的期間間隔

每年度原則上進行一次利潤分配,但是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五)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和機制

(1)公司年度的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根據每一會計年度公司的盈利法規允許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潤,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範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公司根據相關規定足額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以後,在公司盈利且現金能夠滿足

公司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任何三個連續年度內,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原則上應不少於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 30%,具體每個年度的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劃提出預案。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情況、資金需求和利潤分配規劃提出分紅建議和預案,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2)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提出中期利

潤分配方案,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3)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分紅政策和利潤分配方案情況

及決策程序進行監督,對董事會制定或修訂的利潤分配政策進行審議,並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在公告董事會決議時應當同時披露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的意見。

(4)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

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並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對報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會未提出現金分紅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意見,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六)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公司應嚴格執行本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以及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現金分紅具體方案。確有必要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以股東利益爲出發點,滿足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經過詳細論證後,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審議通過。

(七)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二百四十九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並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爲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某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

第二百四十九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並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爲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某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爲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爲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和審計費用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和審計費用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 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並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並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二百五十二條 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並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並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二百五十三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認爲公司對其解聘或者不再續聘理由不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提出申訴。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第二百五十三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認爲公司對其解聘或者不再續聘理由不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提出申訴。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第十章 合併、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合併、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併、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一節 合併、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二百六十四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日內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任一報刊上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併。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二百六十四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任一報刊上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併。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七十八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百七十八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關於修訂章程的議案 篇四

食品安全事關廣大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社會和諧和政府形象,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民生工作。近年來我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通過出臺工作制度,簽訂管理責任狀,規範責任機制運作,開展專項整治,實施信用體系建設等,全市食品安全狀況明顯改善,食品安全形勢總體趨好,有效保障了人民羣衆飲食安全。但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市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一、問題和不足

(一)源頭污染尚未根治。在種植、養殖環節中,非法使用違禁藥物還時有發生。目前我市有爲數不少的種、養殖基地,但農產品生產多以農戶爲單位,這使得從源頭保證農產品安全、真正實現農產品全過程質量監控,帶來了較大難度。

(二)生產加工存在隱患。我市還有較多的家庭式小作坊,這些單位具有小、散、亂等特點,設備陳舊、衛生不達標、生產工序不合規範,生產人員達不到相關要求,大多不具備生產合格食品的必備條件,有些還造假、濫用添加劑等,食品安全事故隱患較多。

(三)流通消費環節還欠規範。不法食品生產經營者僞造標識、濫用標識,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現象也時有出現,魚龍混雜使消費者深受其害。食品批發市場的檢測手段和質量控制措施仍

需完善。此外,餐飲業點多面廣,農村家宴、鄉村學校和民工食堂、快餐店和城鄉結合部流動飲食攤點,已成爲食品安全的薄弱環節和食物中毒的多發點。

(四)農村監管有待加強。農村、城鄉結合部等,由於信息相對滯後、部分羣衆自我保護意識較差等原因,給 “黑窩點”和小作坊生存的空間;同時,也由於食品安全投入、配置不足等原因,監管力量尚不能實現農村的全覆蓋,使農民的權益受到了最直接、最嚴重的侵犯。

(五)監管制度尚欠完善。現有的規章制度還不能有效地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各個環節,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往往出現無法可依甚至有法難依的情況。歷數近年來出現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蘇丹紅、瘦肉精、阜陽“大頭娃娃”、毒奶粉“三聚氰胺”、地溝油、“毒豆牙”等的曝光,面對屢屢曝光的食品行業危機,一次又一次地考驗着民衆對食品安全的信任和容忍度。

二、幾點建議

1、創新監管思路,加強監管合力。一方面要按照“依靠政府、協調部門、健全機制、完善網絡、宣傳引導、全民參與”的原則,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平臺建設,政府要加大投入,真正爲社會公共安全、爲人民羣衆辦實事。既要在流通、監管、維權老“三網”的基礎上,健全和完善互聯、信息、協作新“三網”,又要鞏固市政府與各縣區、各鎮(街道)、各監管部門的責任平臺,積極主動進行情況分析,搭建信息平臺。另一方面要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通過開展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規範化

建設,以確保規範執法、規範督查,對現有的監管資源進行整合與優化,加大聯合執法力度,擴大聯合監管領域,營造聯合探討氛圍,從而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率。

2、推進制度建設,以機制完善來促進長效監管。實踐證明,抓好食品安全,要靠完善的監管制度來保障,要靠健全的監管體系來維護。因此,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關鍵是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一要堅持標本兼治的原則,從監管體系和制度上查找漏洞,強化治本措施,以制度管安全,用制度保安全。二要堅持監管與自律並重的原則,加快食品信用體系建設步伐,加強企業自律,規範市場行爲,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責任意識,逐步形成“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食品安全大格局。

3、加大幫扶力度,以產業發展帶動食品經濟。做好打假治劣與扶優扶強相結合,在對重點環節、重點區域、重點品種和重點對象進行整治的基礎上,堅持科學監督、發展產業的原則,科學制定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食品產業發展規劃,並通過有效監管來促進企業發展,用發展成果來檢驗監管成效。

4、加強輿論宣傳,以全民參與確保食品安全。要充分利用以下幾個層面進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使劣質食品成爲過街“老鼠”。一是部門宣傳。各主要食品監管部門要積極利用報紙、電臺、網絡等媒體,通過圍繞食品安全主題活動以及宣傳月、宣傳週、知識競賽,下縣區、鄉鎮,進社區、上學校巡迴宣傳,並組織羣衆視察團等多種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地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活動;同時,要進一步運用食品安全信息發佈會暢通舉報投訴渠

道。二是行業自律。結合正在開展的食品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以褒獎守信、嚴懲失信等手段,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我規範、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功能,生產優質食品,銷售放心食品。三是社會監督。對於食品違法行爲和不良現象,羣衆要敢於揭發、檢舉。尤其是新聞媒體,更要宣傳先進典型,曝光違法行爲,正確引導羣衆合理飲食。通過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打好食品安全的持久“保衛戰”。

關於修訂章程的議案 篇五

關於改善甘南生態環境保護的議案

在日前召開的第5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上,強調,要更加註重保護高原生態環境,統籌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民生改善,實現西藏生態系統良性循環。會議也把生態環境保護作爲甘肅等四省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主攻方向之一,以推動四省藏區發展邁出新步伐。甘南是黃河、長江上游極爲重要的水源補給生態功能區和青藏高原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甘南的生態環境關係到甘肅乃至整個黃河、長江流域的生態安全,要把生態作爲第一任務來抓,促進生態保護和經濟協調發展,處理好項目建設和環境之間的協調關係,實現甘南藏區的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

1、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生態現狀

甘南藏族自治州位於青藏高原的東部邊緣,是黃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洮河、大夏河等河流的上游,大部分地區屬黃河流域,白龍江源頭及上游地區則爲長江流域,草原面積達4084.51 萬畝,佔全州總面積

4.5 萬km的70.28%,是我省的主要畜牧業基地,在全國天然草場中也佔有一定的位置。甘南還是我省主要林區和我省水資源最豐富的地區。水草豐茂的廣袤草原,茂密的原始森林,縱橫密佈的河流湖泊構成了良好的生態系統,是我省最好的生態地區之一。20 世紀70 年代以來,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增加甘南草原的生態環境開始惡化,並且逐步加劇。進入新世紀,儘管通過社會各界的努力,生態惡化的狀況有所好轉,如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後,森林採伐已經基本停止。但總體上看,仍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草原退化、沙化、鹽鹼化嚴重;二是森林過量採伐,其生態功能急需要恢復;三是水資源嚴重減少,對“一江三河”的補給量銳減;四是草原載畜量嚴重超限,牧草修養生息週期越來越短;五是鼠蟲災害造成大面積草場退化;六是草原的保護和建設滯後。遏止甘南草原生態的惡化,維護和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採取政策的、經濟的、科技的綜合措施進行保護和建設,通過長期的不懈努力才能實現。爲此,建議:

1、要改變經濟增長方式。在生態環境十分脆弱的甘南草原,經濟發展常給環境和生物多樣性帶來一定損害。就草原畜牧業而言,現階段就很難做到牲畜飼養量增加、畜牧業發展,畜牧業增加值提高而草原生態不受影響。所以在畜牧業生長的增長速度上不能一味地追求穩定高速,不能一味的追求飼養和存欄數量。仿照青海省對三江源地區那樣,不再考覈GDP 中草原畜牧業中的增加值,不再追求飼養量、存欄量,引導牧民羣衆改變增長方式,主要依靠提高牲畜的質量和個體產值,和從事第二、三產業來增加收入,使草原的承載能力得到一定的緩衝。促進草原由粗放式經營向精細化發展。

2、努力解決草原超載問題。造成草原生產能力下降,草場退化、沙化、鹽鹼化的主要原因是長期的,年復一年的超載過牧。應按照不同草原的生產能力,逐鄉逐村逐戶的核定年飼養量、存欄量,建立檔案,年末檢查。對於超載部分,動員和倡導羣衆提高出欄率、提高商品量,還可探討採取經濟的手段,對飼養量超過覈定限額部分徵收草場使用補償費,所收取的草原補償費全部用於草原保護和建設。對退化比較嚴重的草原,實行禁牧休牧,封閉起來休養生息,引導羣衆實行圈養舍飼,季節育肥。建議政府在飼草料供應等方面予以支持和補助。寧夏、內蒙古等地實行這種辦法後,草原植被恢復十分明顯,是值得借鑑的。另外對於生態十分脆弱,或對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地,如沼澤草地和已劃爲國家級、省級各種生態環境保護區內的牧民羣衆,實行生態移民,有計劃地搬遷出來,引導他們進入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轉產以後,政府在生產生活方面給予補助、扶持,在稅費收取、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減免、優惠和照顧,實行放水養魚,利用國家宏觀調控手段使草原的生態進一步得到保護。

3、,加強對草原的保護。大力宣傳,努力貫徹執行《草原法》以及自治州制定的草原保護條例,不斷增強人們的生態環保意識,改變對草原重利用、輕保護、輕建設的狀況。再不能在草原上開荒、種地、辦農場,再不能在河谷灘塗亂搞與河爭地。按照科學規劃,繼續實行退耕還草,退耕還林,嚴禁在草原上狩獵捕魚(消滅鼠蟲害除外),保護列入國家保護範圍的飛禽走獸,恢復和維護草原上的生物鏈;嚴禁在“三化”草原和生態保護區內採挖藥材、採集山珍,在其他草原上濫挖亂採植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在草原上開發礦藏資源,或進行工程建設,或採土、採沙、採石,應先進行生態評估,及時恢復毀壞的草原植被。禁止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碾壓破壞植被,保護好草原要比破壞後再恢復更容易、更經濟,代價更低,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多渠道籌集資金,增加草原建設和保護的投入。通過多年的實踐,甘南牧區已探索出有利於生態保護,又能提高草原生產能力的建設途徑。如對冬春季草場劃片圍欄封育,夏秋季進行休牧,冬春季實行輪牧;對退化草場進行施肥除莠、補播改良;對乾旱草場引水灌溉;建立飼草料生產基地,以及牲畜棚圈,牧民定居等生產生活設施建設。但由於建設資金嚴重不足等原因。除大面積開展圍欄封育外,其他建設項目都還停留在小規模的試點範圍,未能大面積的推廣。建議國家和省上能多補助一些,州縣政府從財政預算中多安排一些,草原使用者多拿一些,多渠道地籌集資金用於草原建設。對承包使用草場堅持“誰使用、誰建設、誰收益”,引導牧民羣衆在草原建設上多投入,使草原資源可持續地使用。對於近百萬畝沙化、鹽鹼化草原,要按照《草原法》有關規定,加強治理,特別是黃河首曲水源涵養地生態恢復和建設等大規模的草原綜合治理,應逐步列入國家和我省的整治計劃,儘快恢復甘南草原的繁榮生機。

5、大力開展草原科研研究。注重用先進的科研成果,先進的技術,解決草原保護和建設中遇到的難題。當前,在甘南草原的保護、建設、利用和檢測中遇到許多難題:如何大面積有效地消滅鼠害(主要指危害最甚的鼢鼠),恢復草原地生產能力;如何在海拔3300 多米的高寒地區,治理近百萬畝的沙化、鹽鹼化草地;在甘南巖金礦區如何恢復因露天採礦而被毀壞的植被,如何處理或綜合利用每年數以百萬噸計的礦渣及選礦後帶毒的污水等,這些問題,僅靠牧民羣衆和當地十分有限的技術力量是難以解決的,需要國家或省上組織力量,開展研究,拿出技術措施,用於實踐,有效地予以解決,以支撐和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經濟的協調發展。

6、保護好森林資源。甘南的天然森林河谷灘塗上的權叢和草原互相依存,互爲屏障,構成了良好的生態系統。林盛草茂,林衰草枯。20xx年,國家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後,有計劃大規模的原木生產已經停止,濫砍盜伐現象也基本絕跡,森林資源日益萎縮的狀況已有改觀。但林木生長週期很長,需要數十年的時間,這一期間,應保證政策的連續性和長期性。對天然林區的防火,病蟲害的檢測防治等工作始終不能鬆懈,同時做好宜林地的退耕還林,大片宜林地和採伐地還可進行飛機播種,人工補栽等工作。

關於修訂章程的議案 篇六

關於大規模利用工業廠房屋頂發展清潔能源的議案

雖然我國風電與太陽能發電均已完成“”規劃裝機目標,非化石能源發電裝機比重提高到35%,但火力發電裝機仍佔絕對比重。與此同時,20xx年全國工業用電量達到了3.9億千瓦時,佔全社會用電量的70.9%。工業用電的“清潔化”對於改善我國能源結構、實現節能減排目標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大規模利用工業廠房屋頂特別是輕鋼結構工業廠房屋頂(以下簡稱輕鋼屋頂)發展分佈式光伏發電,是快速提升我國清潔能源發電比重的一個可行方案和有效途徑。

一、我國工業廠房屋頂特別是輕鋼屋頂資源量巨大,是分佈式光伏應用的一個廣闊領域

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深化,我國工業廠房建築規模增長迅速。過去20xx年間,工業廠房及建築物累計竣工面積達到了近40億平方米,僅20xx至20xx年5年間的新增竣工面積就達到了23.6億平方米,主要分佈於各級各類開發區、園區。其中,絕大部分工業廠房及倉庫均屬於輕鋼結構建築。如將現有具備開發條件的存量輕鋼屋頂全部開發爲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其潛在裝機規模可達100GW,相當於全國現有分佈式裝機規模(約7GW)的14倍。

二、制約當前輕鋼屋頂分佈式應用的主要因素

一是輕鋼屋頂載荷有限。根據屋頂分佈式光伏項目開發經驗,屋頂承載能力直接影響光伏項目安全性和可靠性。由於常規玻璃基光伏組件的重量約爲12 kg/m2,採用支架安裝的光伏發電系統總重量約爲15-20kg/m2,超出了我國大多數存量輕鋼屋頂的載荷餘量範圍。

二是輕鋼屋頂加固成本較高。由於輕鋼屋頂的載荷限制問題,如開發分佈式光伏則需要對屋頂進行加固,而屋頂加固費用目前成本也相對較高,這些問題直接導致佔輕鋼屋頂80%以上的屋頂資源難以建設常規光伏發電項目。

此外,屋頂產權不清晰、用電主體的經營持續性、項目融資困難等共性問題,也直接影響着輕鋼屋頂資源的大規模開發利用。這一點從全國30個分佈式光伏示範區的完成情況可見一斑。

三、輕質光伏組件的不斷成熟使得開發利用輕鋼屋頂具備了技術和經濟可行性

輕質光伏組件是指光伏組件的重量較傳統的玻璃基組件更輕的組件。當前,我國光伏組件生產廠家已開發了多種輕質光伏組件,可以滿足輕鋼廠房屋頂的載荷限制。其中,柔性薄膜太陽能發電技術爲輕鋼屋頂的載荷餘量不足問題提供了成熟的解決方案。我國企業開發的銅銦鎵硒薄膜太陽能發電系統的重量僅爲5 kg/m2左右,並且可採用直接黏貼等多種安裝方式,使得大規模利用輕鋼屋頂進行分佈式發電具備了可行性。

雖然現階段柔性薄膜組件成本略高於與傳統光伏產品,但隨着今後大規模的市場應用、轉換效率和工藝的提升將逐漸下降,其大規模推廣應用將具有經濟可行性。預計到20xx年,伴隨着相關激勵政策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柔性薄膜光伏發電系統成本及轉換率水平將獲得長足的進步。屆時,按現行的零售電價增長趨勢及分佈式光伏發電補貼水平即可滿足市場化投資收益要求。

從企業角度看,利用廠房屋頂建設光伏發電系統可獲得發電、削峯、減碳“光伏三效益”。發電效益,主要是電價收益和國家、省市的電價補貼;削峯效益,因爲光伏系統工作時段基本上就是工業用電峯時,光伏發電可提供工廠在峯時的一部分用電需求,降低企業峯時用電成本,緩解用電壓力;減碳效益,光伏發電作爲綠色電力,替代燃煤發電,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可以通過參與碳排放交易而獲得收益。

四、主要建議

1、建議國家在年度新增光伏裝機規模內,單獨劃出100MW以上規模,選擇大型工業企業輕鋼屋頂進行示範建設,以通過規模效益降低輕質光伏發電系統的初始投資,並在“十三五”期間逐步擴大應用規模。

2、建議國家制定差異化度電補貼,對輕鋼屋頂分佈式發電項目提供高於現行0.42元/千瓦時發電補貼的額外度電補貼。輕鋼屋頂分佈式發電補貼政策僅適用於“十三五”期間,是爲“十三五”量身定做的分佈式清潔能源推廣、溫室氣體減排與防治大氣污染專項方案。如在20xx年-20xx年間,分別爲當年安裝的輕鋼屋頂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額外度電補貼0.4-0.2元/度(逐年遞減),補貼期限至20xx年底,則可將項目投資回報率提高至發電項目基準水平。

3、建議地方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牽頭,作爲獨立第三方,統一與園區屋頂業主、投資方簽訂協議,制訂規劃,統一屋頂租賃、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標準。同時鼓勵地方政府及各開發區管委會因地制宜,創新開發模式,擴大分佈式光伏應用。

關於修訂章程的議案 篇七

人大代表關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議案

政府部門要加大對食品安全監管的投入,並列入省財政預算,保障百姓吃上安全食品。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各種機制,成立專門研究機構,設立食品安全生產管理研究專項基金。另一方面,要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投入,不斷改善監管的條件和設備,做到監管設備先進,人才穩定。

同時,要逐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儘快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逐步構建我省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和長效監管機制。結合本省實際,在食品安全生產領域,實行嚴格的獎懲措施。繼續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阻止禽流感向人羣傳播,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時按規定報告和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讓食品安全生產管理變得有法可依,儘快制定《廣東省食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要在充分發揮廣東食品安全生產管理綜合實力的基礎上,通過立法,建立新的長效管理機制。沈演泉認爲,爲讓我省人民吃上放心的食品,今後要重點加強五大體系建設: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制體系,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檢測體系,三是建立健全市場認證體系,四是建立健全市場準入體系,五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會信用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