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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安全保衛制度幼兒園通用多篇

新版安全保衛制度幼兒園通用多篇

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制度 篇一

第一條爲規範中國小、幼兒園治安保衛工作,保障中國小、幼兒園及其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的各類中國小、幼兒園(託兒所,下同)的治安保衛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中國小、幼兒園治安保衛工作貫徹積極預防、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開辦、誰負責”的原則,突出保護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條中國小校長、幼兒園園長是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並將相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分管校(園)長、治安保衛機構或專職治安保衛(保安)人員、年級組長、班主任和任課老師。

第五條中國小、幼兒園必須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保安)人員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學應設立治安保衛機構,國小和幼兒園應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負責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

(二)中國小、幼兒園至少應聘用2名專職保安人員,寄宿制的至少應聘用3名專職保安人員;在校師生員工人數超過1500人的應按照不低於總人數的2‰聘用專職保安人員,寄宿制的應按照不低於總人數的3‰聘用專職保安人員。

(三)專職保安人員應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或由單位自行招用,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身體素質,年齡不高於50週歲,經有關法律和業務知識、技能培訓,考覈合格取得保安員證後方能上崗。

(四)治安保衛機構、專職治安保衛(保安)人員應定期對本單位師生員工開展安全知識宣傳、防範技能培訓等工作,落實門衛管理、值班巡查、安全檢查、重點守護、應急處置等內部防範措施,及時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並在第一時間報告公安機關。

(五)中國小、幼兒園應爲保衛(保安)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通信器材。

第六條中國小、幼兒園應在出入口等場所、內部重要部位採取以下實體防護措施:

(一)在校園出入口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在主要出入口設置機動車輛減速裝置,有條件的可設置防車輛衝擊設施。

(二)具有防護條件的',應在校園圍牆等周界設施上設置防攀爬設施;

(三)在校園內部存放貴重物品、重要教學設施、危險化學品和放射物質、現金票據、檔案資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盜安全門,採用堅固的金屬防護欄對其窗戶實施防護,按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保險櫃(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在校園內部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墜落、溺水、擠踏等事故的場所、部位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

(五)根據校園內部具體情況,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場所、部位設置相應的實體防護設施。

第七條中國小、幼兒園應在主要出入口等場所、內部重要部位採取相應的技術防範措施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校園主要出入口、學生集體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裝置,主要出入口攝像機應適當外延,保證能夠覆蓋門口人員活動區域,有條件的應將圖象聯入轄區派出所治安監控中心。應在門衛(傳達)室隱蔽、便於操作的部位安裝與公安機關聯網的緊急報警裝置,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夠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警。

(二)在校園圍牆等周界設施上設置周界報警裝置,有條件的應安裝視頻監控裝置並實現與周界報警裝置的聯動。

(三)根據需要在校園內部存放貴重物品、重要教學設施、危險化學品和放射物質、現金票據、檔案資料等物品的部位安裝入侵自動報警、視頻監控、門禁控制等一種以上的技術防範裝置,有條件的應在學生集體宿舍出入口安裝門禁控制裝置。

(四)有條件的中國小、幼兒園應在校園內部主要通道、停車場,行政、教學樓的通道、電梯廳、電梯轎廂,會場、食堂、體育場館內和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裝置。

(五)視頻監控系統應採用數字硬盤錄像機作爲圖像記錄設備,24小時進行圖像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於30天,錄像回放能夠清晰顯示監控區域內人員體貌特徵、出入車輛號牌等情況;入侵報警裝置應與公安機關聯網或與本單位值班室(監控室)相聯;應對圖像記錄、入侵報警等設備實施可靠的安全防護。有條件的中國小、幼兒園應建立安全防範控制中心(監控室),通過安全管理系統實現對入侵報警、視頻監控、門禁控制等系統的管理和控制。

(六)校園技術防範建設所涉及的技術系統配置,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和設備,選用的產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經檢驗或認證合格。技術防範設施的勘察設計、方案論證、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應符合國家、行業和省有關標準、規範、規程。

設置上述實體防護設施、門禁控制等裝置不能妨礙緊急情況下的逃生行爲。

第八條中國小、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一)門衛管理制度。由專職保衛(保安)人員負責查驗、登記進入校園的人員、物品和車輛,嚴防來歷不明人員、未經批准的校外機動車、非教學用危爆物品、劇毒化學品、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和可能傷人的動物進入校園。

(二)值班巡邏制度。組建護校、護園隊,規定職責任務、巡查線路、時間和具體要求,落實值班、巡邏措施;寄宿制學校、幼兒園應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

(三)安全教育制度。針對不同時期的防範重點,確定教育培訓內容,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消防、治安安全知識教育和防範技能培訓,增強師生員工防範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學生接送制度。國小、幼兒園應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學、放學時的接送制度,明確接送時間、手續等。

(五)安全檢查制度。定期檢查並及時整改校園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做好校園內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相關人員教育穩控工作。

(六)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有接送學生、幼兒上、放學車輛的中國小、幼兒園,應加強車輛使用管理,做好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工作,確保接送學生車輛性能良好。

(七)重要部位管理制度。明確重要部位責任人、管理職責和工作要求,落實管理措施。

(八)安防設施管理維護制度。落實專門人員負責安防設施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運轉正常、發揮作用。

(九)其他相關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第九條中國小、幼兒園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加強校園消防管理。

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加強校園治安保衛工作作爲一項重要任務,全面掌握中國小、幼兒園治安保衛工作狀況,加強監督、檢查、指導,健全工作考覈和責任追究機制。中國小、幼兒園舉辦單位(個人)應及時、足額解決所舉辦中國小、幼兒園校園治安保衛工作所需人、財、物等問題,無條件落實各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將中國小、幼兒園作爲治安保衛工作重點,依法嚴厲打擊各類侵害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會同相關部門深入開展校園及其周邊地區治安秩序整治,嚴密控制可能危害校園安全的各類重點人員;加強校園周邊地區的治安巡邏和對形跡可疑人員的盤查詢問;加強校園周邊擁堵、易發交通事故路段的交通管理、對學生上學(放學)的交通護導和校車的交通安全監管;加強對校園內部安全的監督檢查和防範宣傳教育,及時發現並督促整改各類安全隱患,落實防範措施,預防案件事故。

第十二條針對可能發生的各類涉校突發事件,中國小、幼兒園應當制定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安機關和中國小、幼兒園及其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警校聯動、快速反應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及時妥善處置涉校突發事件。

第十三條對在中國小、幼兒園治安保衛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教育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相關主管部門取消評先創優資格;對不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學生、教職工傷亡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爲青少年和兒童提供非學歷教育的各類知識、技能培訓、輔導等機構參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保衛制度幼兒園 篇二

安全保衛制度

一、安全紀律

1、駐地辦監理人員要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提高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和操作技能。

2、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專業工作;嚴禁酒後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菸動火。

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4、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擲物件,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5、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隨吊上下。

6、正確使用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對各種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誌不得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

二、安全防盜制度

1、每個監理人員必須樹立高度的安全防盜意識。

2、員工宿舍的私人物品,必須個人自行保管好,分開擺放整齊;鑰匙要保管好,不可丟失,嚴禁交給本宿舍以外的人使用。

3、人員離開宿舍時,要隨手關好窗,鎖好門。如果發現人員離開宿舍,門未鎖而造成室內物品被盜,應全額賠償被盜人的經濟損失。

4、人員下班時,最後離開的人要及時關鎖好辦公室的門窗,如果因最後離開的人員疏忽大意,沒有關鎖好門窗造成室內的辦公用品及儀器等物品被盜,應按被盜物品的全價賠償。

5、如果發生被盜情況,應立即主動報警,同時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安人員的調查和處理。

三、安全防火制度

1、每個員工都必須牢固樹立“防火安全、人人有責”的思想,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2、遵守消防法規和各項防火管理制度,嚴格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履行本崗位安全防火職責。

3、不準在禁止煙火區域內吸菸、動火。如因工作需要在禁區內動火的,必須報告領導批准,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4、學習消防知識,掌握各種滅火工具的使用方法,愛護消防設備,不得隨意挪動和損壞消防器材、防火標誌。

5、不得亂拉亂接電線,除因工作需要以外,嚴禁使用電爐。

6、下班以前清理檢查現場及辦公室然後切斷工作電源,消除火險隱患。7、發現火情,及時報警,即時撲救。配合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8、違章用火、用電,違反消防法規定和內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酌情賠償經濟損失,並處罰50-500元,情節嚴重者,依

法追究責任。

四、用火用電制度

1、各種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管理要符合供電局的規定。

2、監理辦公室、試驗室、宿舍等電器設備安裝、拆除、暫設電源的架設維修、拆除,應由電工進行,任何部門和工種未經批准,不準使用電爐,違者除沒收電爐以外,並罰款50元。

3、宿舍內禁止亂搭亂接電源,照明燈泡不得大於100w。

4、各種電器設備要採取防雨、防雷措施,接地必須牢固,電源線頭必須有插頭,否則不準使用。

5、監理現場和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6、嚴禁在有易燃易爆和可燃性物品的區域內使用明火。

7、在易燃易爆和可燃性物品區域內要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8、違反用火制度尚沒有造成後果的罰款5—2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現場監理安全防範措施制度

1、上下工地必須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以防止被高空落下的物體砸傷。2、如果因工作需要,需登高時,要事先檢查登高的搭板和扶手是否牢固後再進行攀爬。

3、構造物施工時,在現場預留有許多鋼筋接頭,現場監理人員在現場行走時要密切注意腳下和周圍以防被鋼筋頭等雜物刺傷身體或刮壞衣褲。

4、夜間監理作業時,應及時提醒施工單位在工作區域備有足夠的照明設備,以防止發生不測。

六、試驗員安全操作規程

1、各種藥品必須有專人保管,易燃、易爆、劇毒藥品分別分開貯存低溫、乾燥處。

2、使用劇毒藥品,必須戴好口罩,用完後立即將器皿洗淨,並且將試驗檯擦洗乾淨。

3、易燃、易爆劇毒藥品不準私自帶出試驗室,不準做人情,給予其它人員。

4、使用帶電的儀器時,應注意人身安全,以防發生觸電事故。

5、試驗人員應不定期的檢查試驗室的電器設備有無異常現象和儀器的零件有無鬆動情況等,防止以後使用發生事故。

七、測量員安全操作規程

1、高空(包括高墩柱、橋面邊緣、蓋樑、高邊坡、)測量時必須遵守高空作業有關規定,並系掛好安全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2、搬儀器時要遵守測量有關規定,特別是在塊石面上和泥濘上下陡坡道路上行走,注意防止滑倒造成受傷或損壞儀器等事故。

3、穿越公路時要掛慢車旗,儀器設置在公路邊時設置警戒線,確保人員及儀器的安全。

八、汽車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1、汽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學習,熟悉所駕駛車輛的構造、性能;熟悉操作和維修保養規程。並經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駕駛執照後,方準單獨駕駛,嚴禁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員開車。

2、汽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聯合頒發的“城市交通規程”和有關交通部安全法令的規定,積極維護交通秩序。

3、出車前駕駛員不得飲酒,行車中不得吸菸,吃食物或與其人交談,要保證適當的休息時間,如身體有病或有極大的精神負擔時,不得駕駛車輛。

4、載重汽車必須按規定裝載貨物。車廂上禁止載人,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5、每天行車完畢入庫前要對車輛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修理。6、對自己車輛上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幼兒園安全保衛制度 篇三

一、幼兒園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及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傷及火災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保健醫生必須妥善保管幼兒的藥品,病兒服藥時,必須仔細覈對藥名、藥量、幼兒姓名,按時給幼兒服藥。

三、定期向幼兒及家長宣傳安全知識,在幼兒園在危險的地方張貼醒目的安全警戒標誌,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四、加強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幼兒堅持正面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

五、認真貫徹衛生防疫部門下達的有關食品衛生的規定,嚴把食品的進園關和食品入口關,嚴防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六、幼兒園組織的各項活動都應以幼兒的安全爲第一要素,進行認真細緻的事先準備,考慮周詳,嚴禁帶幼兒到有危險的地方開展活動。

七、幼兒來離園嚴格實行安全接送制度,並由門衛加強管理,防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外來人員來園玩耍、借宿。

八、班級保教人員必須按照“幼兒園一日工作規範”要求來操作,長期、經常性地對幼兒進行常規安全教育,文明說話、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個活動前提出活動要求,活動後有小結,活動前後清點人數,以防幼兒走失。

九、教師不得指導幼兒開展有危險性的活動,幼兒要聽從教師指導,學會正確的運動技術和自我保護。

十、在戶外活動中教師有組織、指導的責任,保育員有指導責任,因組織指導的過錯造成幼兒身體傷害事故保教人員要負責人。凡出現受傷情況,應及時送往醫務室,必要時送醫院,並及時向園長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