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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資證明(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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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公司出資證明(精選多篇)
第一篇:公司出資證明第二篇:公司出資能力證明第三篇:公司股東出資證明第四篇:某某某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證明及名冊(參考模板)第五篇: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改爲認繳制後如何證明已出資。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公司出資證明

公司出資證明

驗資報告啊公司成立的時候必須要有驗資報告才能成立

驗資報告上有個人的出資證明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爲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爲“股單”。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以紙面或無紙化的股票爲出資證明,既可以採取記名方式,也可以採取無記名方式,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二、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區別

1.股東的數量不同。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規定3o人的)。因爲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註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範圍不同,其註冊資本數額標準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註冊資金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爲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爲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爲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爲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爲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權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權限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複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權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權限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設立程度複雜,並且要定期公佈財務狀況,相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

第二篇:公司出資能力證明

北京aaaaaa有限公司:

根據貴公司委託,本所對北京aaaaaa有限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經審計,北京aaaaaa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

1、流動資產爲65c.22萬元,流動負債c.50萬元,其淨流動資產爲64c.72萬元,大於該公司對外長期投資金額30c萬元。

2、該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金額爲30c萬元,佔該公司淨資產金額99c.04萬元的3c.21%。

3、該公司淨資產金額99c.04萬元,佔該公司資產總額1,cc2.54萬元的cc.05%。

特此證明

第三篇:公司股東出資證明

公司股東出資證明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爲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爲“股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爲“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例外情況,爲“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自治規約,也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根據,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據以判斷公司股東的依據。根據學界對章程記載事項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73條的規定,對公司章程和股東資格的關係,我們可以初步認爲:第一,公司章程記載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和有限責任公司原始股東具有重要意義,是確認其股東資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據此認爲,凡記載於公司章程的即爲股東;第二,對於非發起人股東,如受讓股權的股東,公司章程記載並非其成爲股東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章程記載不規範、不及時、不準確,與股權實際持有情況發生矛盾的問題時有發生,審理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如有證據證明股東確實已經出資,並參加了股東會,分取了紅利,但因公司的過錯,未變更公司章程記載,致使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均未變更。筆者認爲,對於這種情況,應採取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在該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發生股權糾紛時,確認其股東資格,否則司法將有違實體公正的立常

2、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爲了反映公司股東的現狀,由公司依法制作並置備的帳簿。我國《公司法》第31、36、134、1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從本質上說,股東名冊是公司的內部記錄。各國、地區公司法律雖普遍認爲股東名冊具有當然授予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效力並不是唯一和確定的。有學者指出:“股東名冊雖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須和可以載明的資料的一個表面證據,法院有權對其進行修正。”韓國學者李哲鬆也認爲“股東名冊的記載不具有創設權利的效力,實體法上沒有取得股份者,即使進行了名義更換,也不能取得股東權。”

我國《公司法》未對股東名冊效力作出規定,股東名冊和股東資格之間的關係難以從《公司法》本身尋找答案。但從公司法原理上說,股東名冊主要用於調整公司和股東的關係,股東名冊由公司保存,隨着股東的變化而變更股東名冊是公司的義務。股東名冊應當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記名股東對抗公司的功能。即在無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凡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爲股東的,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爲該公司股東,無需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第二,公司免責的功能,即公司在已盡保管、登記義務的前提下,公司可將股東名冊上記載爲股東者視爲真實股東,並認定其紅利分派請求權、表決權、新股認購權等權利;即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並非真實股東,亦可免除公司的責任。第三,由於股東名冊僅爲公司的內部記錄,非法定公示文件,股東名冊的記載不能對抗擁有其他有效證據的真實股東,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3、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對進入市場的市場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以減少市場交易風險,其內容因其公示性而對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設立必須經由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發生變更,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是,工商登記對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記載是否系確認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正確看待工商登記法律效力的關鍵在於弄清其性質,即其到底是創設權利,還是證明權利?

工商登記屬於商業登記之一種,根據商業登記理論,商業登記分設權性登記和證權性登記。《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僅需具備四項條件,即可成立,公司股東的姓名(推薦打開範文網:)或名稱不是公司設立的必備要件。而且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可以推斷,第一,只有“股東發生變動後”,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股東變更在前,工商登記在後,因此,工商變更登記並不是繼受股東取得股權的必要條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而非股權轉讓雙方的義務。因此,儘管工商登記對於公司設立來說,系必要條件,屬設權性登記;但其所記載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對股東資格來說,僅具有證權性作用,而且不能反過來認爲,未經工商登記即非股東。

綜上可知,我國公司法規所要求的股東的工商變更登記,並非股權移轉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對第三人產生登記對抗效力,工商登記可以被股東作爲證明其股東資格並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第三人也可以憑藉工商登記來對抗其他人(包括真實股東)的權利要求。在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權轉讓人之間,工商登記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股東資格的認定,應當根據股東是否實際履行股東義務、享有股東權利和其他權屬證明形式進行判斷。

4、持股證明:出資證明書、股東憑證、股票等

我國《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136條規定,股份公司應當在登記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出資證明書、股東憑證或股票,是最具有實質意義的股東資格證明,在無充足的證據證明此類持股證明爲虛假或不合法時,即可以此確認其股東資格。

第四篇:某某某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證明及名冊(參考模板)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證明

編號(2014)01

一、公司全稱:*******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註冊資本:萬元(大寫:)

四、公司股東:***於****年向本公司繳納貨幣出資***元。(以上投入資金系本人自有資金,在其使用期間能以該資金承擔企業的民事責任)

五、本出資證明經公司正式授權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印鑑,方爲有效,特此爲證。

公章:********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簽章)

核發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改爲認繳制後如何證明已出資。

一、問題: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改爲認繳制後,如何確認股東已履行出資義務?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湖南省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2014年12月25日)第8條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第2條1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除特定企業實行實繳制外,實行認繳制,即不再需要提交驗資證明,也不再受首次最低出資額及出資期限的限制,公司股東可就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工商行政部門也只登記認繳的註冊資金額。

既然不再需要第三方會計事務所提供驗資證明,如何證明公司股東已履行出資義務呢?若無法證明按認繳註冊資金數額進行出資,一旦發生糾紛,公司債權人主張要求公司股東補足出資,以抵償債務,該如何處理?

答:爲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證各股東的合法權益以及其出資的真實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第一、認真做好財務記賬工作。股東應按自己的認繳出資額以及規定的出資時間進行出資,以貨幣出資的,每次出資須足額進入公司賬戶,做好財務進賬及資料保存工作;若以非貨幣出資的,最好聘請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計價,並同時做好財產轉移手續,以證明出資。

第二、由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通常公司各股東間在出資問題上都存在着相互制衡的關係,一方的不實出資將直接影響到自己及公司的利益,因此,當股東按實出資後且其他股東無異議情況下,可由公司根據《公司法》第31條的規定出具出資證明書,以證明出資的真實性。

第三、做好年報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第2條2款的規定,先前的企業年檢制度已改爲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因此,企業應按要求做好年度報告工作,一方面證明股東已盡出資等義務,另一方面也避免因不實虛報而被納入黑名單。

201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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