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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證明(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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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公司股東證明(精選多篇)
第一篇:公司股東證明第二篇:公司股東出資證明第三篇:某某某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證明及名冊(參考模板)第四篇:一個股東公司章程之任職證明第五篇:新辦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及股東身份證明填寫示例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公司股東證明

公司股東證明

完整的法律手續證明應但是這樣的:一是股東會決議同意增加你爲股東的決議;二是股東會同意修改章程(增加股東)的決議;三是工商局審覈同意變更通知書,而不是查詢單;四是技術入股價值應經過專業機構評估;五是如果註冊資本增加還應經過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如果沒經過以上程序,說明你入股的法律程序不完整,存在法律風險。

追問

您好,我們公司註冊100萬。內部說給我5%,我沒有出資,章程裏直接說我出資5萬。對我來說,如何真的證明我是這個公司股東?需要上哪查詢,或者給我什麼證明?

回答

這樣的話,營業執照是不變更的。您只要向公司索要三份文件就能保證您的利益:1、由全體股東簽字的同意您技術入股(寫明股權比例)的、同時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決議;2、工商局審覈同意變更通知書複印件;3、由全體股東簽字的(包括您)並在工商局備案的新公司章程。

追問

哦,非常感謝,還有一個問題。這個章程是什麼樣的?給我看的是幾張a4紙,上邊蓋有北京市工商局檔案管理中心查詢專用章。並沒有看到我們的簽名。聽了您的話,我好像感覺被忽悠了,那個章不是用蘿蔔刻的吧(原來是1個人獨資的,現在要加了幾個股東)

回答

呵呵,公司章程上是不蓋工商局章的,必須有全體股東的簽字,頂多再蓋上公司的章。內容最主要的是要有明確您的技術入股及股權比例。根據您說的情況,您還有必要與各股東簽訂一份“技術投資入股協議”,這樣才能保證您的利益。

交易所規則不同,上海只允許一個開戶,辦指定交易,而深圳不限,你開十個也行

打勾好發財,不頂不給力

出資證明書,是證明投資人已經依法履行繳付出資義務,成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文件,是股東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爲了使出資證明書的記載明確、規範,保證其效力,本條對出資證明書的記載內容作出了規定。出資證明書的法定記載事項有五項:

一是公司名稱,這是爲了明確股東是哪個公司的出資人並具有股東資格;

二是公司登記日期,已經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公司註冊資本,這是確定公司股東實繳出資的總額;

四是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這項記載應當是確定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其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是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不管是從事什麼行業、有多大規模的有限責任公司,都應當按照上述五項內容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蓋章。只有公司蓋章以後,出資證明書才產生法律效力。

第二篇:公司股東出資證明

公司股東出資證明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爲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爲“股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爲“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例外情況,爲“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自治規約,也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根據,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據以判斷公司股東的依據。根據學界對章程記載事項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73條的規定,對公司章程和股東資格的關係,我們可以初步認爲:第一,公司章程記載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和有限責任公司原始股東具有重要意義,是確認其股東資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據此認爲,凡記載於公司章程的即爲股東;第二,對於非發起人股東,如受讓股權的股東,公司章程記載並非其成爲股東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章程記載不規範、不及時、不準確,與股權實際持有情況發生矛盾的問題時有發生,審理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如有證據證明股東確實已經出資,並參加了股東會,分取了紅利,但因公司的過錯,未變更公司章程記載,致使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均未變更。筆者認爲,對於這種情況,應採取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在該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發生股權糾紛時,確認其股東資格,否則司法將有違實體公正的立常

2、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爲了反映公司股東的現狀,由公司依法制作並置備的帳簿。我國《公司法》第31、36、134、1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從本質上說,股東名冊是公司的內部記錄。各國、地區公司法律雖普遍認爲股東名冊具有當然授予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效力並不是唯一和確定的。有學者指出:“股東名冊雖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須和可以載明的資料的一個表面證據,法院有權對其進行修正。”韓國學者李哲鬆也認爲“股東名冊的記載不具有創設權利的效力,實體法上沒有取得股份者,即使進行了名義更換,也不能取得股東權。”

我國《公司法》未對股東名冊效力作出規定,股東名冊和股東資格之間的關係難以從《公司法》本身尋找答案。但從公司法原理上說,股東名冊主要用於調整公司和股東的關係,股東名冊由公司保存,隨着股東的變化而變更股東名冊是公司的義務。股東名冊應當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記名股東對抗公司的功能。即在無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凡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爲股東的,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爲該公司股東,無需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第二,公司免責的功能,即公司在已盡保管、登記義務的前提下,公司可將股東名冊上記載爲股東者視爲(一篇好範文帶來更多輕鬆:)真實股東,並認定其紅利分派請求權、表決權、新股認購權等權利;即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並非真實股東,亦可免除公司的責任。第三,由於股東名冊僅爲公司的內部記錄,非法定公示文件,股東名冊的記載不能對抗擁有其他有效證據的真實股東,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3、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對進入市場的市場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以減少市場交易風險,其內容因其公示性而對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設立必須經由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發生變更,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是,工商登記對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記載是否系確認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正確看待工商登記法律效力的關鍵在於弄清其性質,即其到底是創設權利,還是證明權利?

工商登記屬於商業登記之一種,根據商業登記理論,商業登記分設權性登記和證權性登記。《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僅需具備四項條件,即可成立,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不是公司設立的必備要件。而且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可以推斷,第一,只有“股東發生變動後”,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股東變更在前,工商登記在後,因此,工商變更登記並不是繼受股東取得股權的必要條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而非股權轉讓雙方的義務。因此,儘管工商登記對於公司設立來說,系必要條件,屬設權性登記;但其所記載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對股東資格來說,僅具有證權性作用,而且不能反過來認爲,未經工商登記即非股東。

綜上可知,我國公司法規所要求的股東的工商變更登記,並非股權移轉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對第三人產生登記對抗效力,工商登記可以被股東作爲證明其股東資格並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第三人也可以憑藉工商登記來對抗其他人(包括真實股東)的權利要求。在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權轉讓人之間,工商登記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股東資格的認定,應當根據股東是否實際履行股東義務、享有股東權利和其他權屬證明形式進行判斷。

4、持股證明:出資證明書、股東憑證、股票等

我國《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136條規定,股份公司應當在登記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出資證明書、股東憑證或股票,是最具有實質意義的股東資格證明,在無充足的證據證明此類持股證明爲虛假或不合法時,即可以此確認其股東資格。

第三篇:某某某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證明及名冊(參考模板)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證明

編號(2014)01

一、公司全稱:*******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註冊資本:萬元(大寫:)

四、公司股東:***於****年向本公司繳納貨幣出資***元。(以上投入資金系本人自有資金,在其使用期間能以該資金承擔企業的民事責任)

五、本出資證明經公司正式授權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印鑑,方爲有效,特此爲證。

公章:********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簽章)

核發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一個股東公司章程之任職證明

xxxxxxxx有限公司

經理聘用的決定

經公司執行董事決定聘用xx爲xxxxxxxx有限公司經理,任期三年。

執行董事簽字:

xxxx年x月xx日

關於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證明

經一人公司股東決定下列人員爲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執行董事聘任公司經理,任期三年。

職務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

執行董事xxxx222222222222222222xxxxxxxxxxxxxxxxxxxx 監事yyyy333333333333333333yyyyyyyyyyyyyyyyyyyy 經理xxxx222222222222222222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人員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禁止的人員。

股東簽字:

xxxx年x月xx日

股東決定

經一人公司股東決定,成立xxxxxxxx有限公司設立事項決定如下:

一、決定已擬製的公司章程;

二、指定xx爲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 三、指定yy爲公司監事,任期3年。

股東簽字:

xxxx年x月xx日

第五篇:新辦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及股東身份證明填寫示例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注:請仔細閱讀本申請書《填寫說明》,按要求填寫。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

董事、監事、經理信息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填寫說明

注:以下“說明”供填寫申請書參照使用,不需向登記機關提供。

1、 本申請書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變更登記

及有關事項備案。 2、 向登記機關提交的申請書只填寫與本次申請有關的欄目。

3、 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填寫“基本信息”欄、“設立”欄有關內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

人信息”、附表2“董事、監事、經理信息”。“申請人聲明”由公司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股東(發起人)”欄可加行續寫或附頁續寫。 4、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填寫“基本信息”欄及“變更”欄有關內容。“申請人聲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司公章。申請變更同時需要“備案”的,同時填寫“備案”欄有關內容。申請公司名稱變更,在名稱中增加“集團或(集團)”字樣的,應當填寫集團名稱、集團簡稱(無集團簡稱的可不填);申請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填寫、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請股東(發起人)及投資情況變更的,可以參照“設立欄”之“股東(發起人)”格式附表填寫原登記及擬變更內容。變更項目可加行續寫或附頁續寫。 5、 公司增設分公司應向原登記機關備案,填寫“基本信息”欄及“備案”欄有關內容,“申請人聲明”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設”項可加行續寫或附頁續寫。 6、 公司申請章程修訂或其他事項備案,填寫“基本信息”欄及“備案”欄有關內容,

“申請人聲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司公章;申請清算組備案的,“申請人聲明”由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 7、 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填寫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文號,不填寫註冊號。辦理變更登記、

備案填寫公司註冊號,不填寫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文號。 8、 公司類型應當填寫“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國有獨資公司應

當填寫“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註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9、 股份有限公司應在“設立方式”欄選擇填寫“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無需填寫此項。 10、 “經營範圍”欄應根據公司章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

填寫。 11、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應當使用a4型紙。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

簽署;手工填寫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簽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申 請 人 :*** (股東名字)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 :***委託事項及權限 :

1、辦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

√名稱預先覈准□√設立 □變更 □註銷□√備案 □撤銷變更登記 □

□股權出質(□設立 □變更 □註銷 □撤銷)□其他手續。

√不同意□覈對登記材料中的複印件並簽署覈對意見;2、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3、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4、同意□

√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5、同意□

指定或者委託的有效期限:自2014年 5 月 15 日至

2014 年 12 月30日

(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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