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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户的經營範圍有哪些【新版多篇】

個體工商户的經營範圍有哪些【新版多篇】

個體工商户註冊登記程序規定 篇一

第一條 為規範個體工商户的登記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依據《行政許可法》、《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户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户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體工商户的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户登記。登記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工商所進行個體工商户登記。

第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户登記,申請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記機關的登記場所;

(三)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在發出申請後5日內,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原件。

第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户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户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户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户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申請個體工商户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户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九條 有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個體工商户登記網站,方便申請人下載申請書格式文本、提交申請材料、查詢個體工商户登記辦理情況以及個體工商户登記管理規定等。

第十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後,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併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個體工商户登記範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

第十四條 除當場登記的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作出准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准予個體工商户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不予個體工商户登記通知書。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個體工商户登記的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個體工商户登記:

(一)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登記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登記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記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户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原申請人撤銷個體工商户登記決定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個體工商户註銷登記手續:

(一)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户,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個體工商户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個體工商户無法經營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個體工商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登記機關依法作出個體工商户註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原申請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個體工商户註銷登記決定書。

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登記機關依法作出個體工商户註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原申請人個體工商户註銷登記決定書。

個體工商户的法律規定 篇二

第一條 為規範個體工商户的登記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依據《行政許可法》、《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户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户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體工商户的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户登記。登記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工商所進行個體工商户登記。

第二章 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申請

第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户登記,申請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記機關的登記場所

(三)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在發出申請後5日內,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原件。

第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户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户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户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户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個體工商户提供的資料 篇三

申請個體工商户登記註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一)個體工商户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個體工商户開業登記申請書》(含《個體工商户開業登記申請表》、《經營者基本情況表》、《經營場所證明》表等表格,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設立個體工商户的,應填寫《個體工商户(港澳居民)設立登記申請書》);外來人員辦理個體工商户登記,還應提交《暫住證》複印件。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未取字號名稱的個體攤商不提交);

3、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個體工商户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個體工商户變更(備案)登記、換(補)營業執照申請書》(含《個體工商户變更申請表》、《經營者基本情況表》、《經營場所證明》表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妥相應內容);

2、《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正、副本;

3、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名稱:《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變更經營範圍:新增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提請注意: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户申請不具體核定經營項目的,應提交《承諾書》。

注:個體工商户不能跨區縣變更經營場所。

(三)個體工商户換(補)照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個體工商户變更(備案)登記、換(補)營業執照申請書》

2、《營業執照》正、副本;

3、丟失營業執照申請補發的,應提交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登載執照掛失聲明作廢的報樣。

(四)個體工商户註銷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個體工商户註銷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簽署的債權債務清理完畢、税款、職工工資已結清的説明;

3、《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户的經營設立步驟 篇四

設立個體工商户,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個體座商或需要名稱的個體攤商,應先辦理名稱預先登記。

1、諮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設立個體工商户的,應提交身份證件及身份核證文件。其中,香港居民應當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複印件;(2)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複印件;(3)由香港律師(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的,並由司法部派駐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專用章確認的身份證明書(身份核證文件)。澳門居民應當提交:(1)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複印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複印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

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根據《》的規定,個體工商户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例如:行政區(如:**區)+商號(如:**)+行業性質(如:商務服務)+組織形式(如:中心)。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户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行政區劃之後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户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名稱。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户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個體工商户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個體工商户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成都市註冊的個體工商户名稱中將不能再有“成都市”這一行政區劃名稱,而只能用所在區(市)縣的行政區劃名稱。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個體工商户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製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提請注意: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設立個體工商户的,請在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户登記之前,詳細閲讀《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户登記程序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本告知單,並請到各區縣分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設立個體工商户的,營業範圍為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髮及美容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組成形式僅限於個人經營,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個體工商户的法律特徵 篇五

1、個體工商户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户。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户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閒散人員和農村村民。此外,國家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准登記。個體工商户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體工商户經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才可以開始經營。個體工商户轉業、合併、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也應辦理登記手續。

3、個體工商户只能經營法律、政策允許個體經營的行業。

>>>個體工商户提供的資料

個體工商户的經營範圍 篇六

1、工業、手工業,是指從事自然資源開採和商品的生產、製造、加工,礦產開採,以及生產設備、工具修理等;

2、交通運輸業,是指從事公路、水上客貨運輸,裝卸搬運等;

3、飲食業,是指從事飯館、菜館、飯鋪、冷飲館、酒館、茶館、切面鋪等;

4、建築業,是指從事土木建築、設備安裝和建築設計、房屋修繕等;

5、服務業,是指從事理髮、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體育娛樂、信息傳播、科技交流、諮詢服務等;

6、其他行業,是指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個體工商户經營的其他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