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反映:疫情防控期間需要加強個人隱私資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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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冠疫情爆發以來,多地政府為防控疫情進一步擴散,利用大資料手段對當地來自於武漢、湖北等地的外來人員進行了詳細排摸,其中,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做好大資料資訊的核查、報告工作,以完成群防群治。但近期多地都不同程度出現湖北返鄉人員、密切接觸人員、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的名單出現在qq群、微信群,甚至家庭住址、身份證號、手機號的隱私資訊洩露事件,對當前疫情防控產生較大危害。
一、個人資訊洩露易對正常生活造成困擾。
個人資訊被洩露後,會經常被陌生人打電話過來,有推銷保險的,有推銷裝修的,有推銷嬰兒用品的,有的推銷房地產的,垃圾簡訊、騷擾電話源源不斷。詐騙分子通過個人資訊,複製身份證,在網上騙取銀行的信用,從銀行辦理出各種各樣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消費。
二、個人資訊非法洩露,激化社會矛盾。根據《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資訊能夠識別特定個人身份,無疑屬於個人資訊。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明確“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刑法修正案也增設“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以上行為已明顯違法。
三、引發相關人員強烈情緒對抗,抵制排摸工作。各地已有眾多相關人員投訴表示受到各種電話騷擾、謾罵侮辱,甚至人身威脅。造成對當地政府和疾控機構開展的後續排摸工作極為不滿,更遑論配合管理,有造成疫情擴散甚至失控的風險。
為此,基層建議:
一、嚴格明確個人資訊收集範圍。收集聯防聯控所必需的個人資訊應參照國家標準個人資訊保安規範堅持最小範圍原則,收集物件原則上限於確診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群,除被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資訊。
二、嚴格做好個人資訊保護工作。
在收集、獲取居民個人資訊時,嚴格按照相關合法程式執行,做好登記,以備追查。統計資訊的過程涉及個人資訊的採集、彙總、共享、披露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應當注意做好個人資訊保護工作,以防出現數據洩露、丟失、濫用等情形。在彙總儲存環節,應儘可能相對集中管理和處理個人資訊,採用嚴密的訪問控制、審計、加密等安全措施,在個人資訊使用過程中,也需要做到專採專用,嚴格限制於疫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並且在疫情防控結束後按照規定予以刪除。
三、嚴格個人資訊洩露違法洩漏監管。對政府部門、醫療機構、疾控機構等經手個人資訊的相關人員進行普法教育和工作紀律教育,嚴禁非法洩露個人隱私資訊。嚴厲追究當前已洩露資訊的行為,追蹤洩露渠道,確定為相關工作人員故意非法洩露的,要追究其責任,依法懲處。對於已經洩露的確診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觸者等個人資訊,各地網信部門、公安機關也應當及時制止或阻斷,以減少不利影響,避免對合法資訊採集工作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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