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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個稅徵管方式改革分析

個體工商戶個稅徵管方式改革分析

個體工商戶個稅徵管方式改革分析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為規範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徵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對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定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定期定額徵收。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目前廣泛的應用於全國大部分的個體工商戶和一部分小型企業。它簡化了徵收程式,降低稅收成本,防止個體工商戶偷逃稅款,保證稅收收入的穩定和保障國家稅收計劃等眾多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經營方式及手段的不斷進步,這種徵收方式的弊端也逐漸顯示出來,第一,容易造成偷稅漏稅。如按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的規定,定期定額納稅人實際經營額超過核定經營額的30%,需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主動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寥寥無幾或者根本不知道要申報,導致國家稅收減少。又如部分經營規模較大的使用者,故意不建賬,或建賬而密不示人,借定期定額方式避稅。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鑽了法律法規的漏洞,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對未建賬或賬簿不清的納稅人可以採取核定方式徵收,而這一規定造成一些有能力建賬的經營者故意不建賬。 再如假設定額是3.5萬,不超過3.5萬的按定額交稅,因此有一些個體工商戶的營業額是2.5萬,有1萬的差額,它就會開出金額不等,事項不同,總額為1萬的空頭髮票給相應的企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拿著開出的真發票假業務回去報銷,這就造成國家稅收從另一方面減少。第二未能體現量能課稅原則,造成新的稅負不公。定期定額的徵收率是按照行業進行劃分,同一行業實行同一徵收率,對高收入和低收入群體沒有區分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未能體現量能課稅的立法原則。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可以很好地解決以上問題,同時會降低部份低收入個體戶的稅負,實現減稅降費

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凡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定、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稅務機關應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根據第六條,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貼上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總體來說定期定額戶體量大,行業多,情況各不相同,較為複雜,徵管方式變為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徵收很有必要且具有可行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難度,下面作詳細分析:

一、政策宣傳和納稅人培訓方面。定期定額方式已順利執行多年,納稅人已普遍接受並遵從這一徵管模式。如果突然改變,需要提前精心組織,首先要進行大規模全方位全覆蓋宣傳和稅收業務培訓,業務培訓要通俗易懂,簡單明瞭,讓納稅人輕鬆地熟練掌握且不產生牴觸情緒。其次要宣傳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模式的,讓廣大個體工商戶從意識裡重新認識並遵從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這一模式,同時要掌握相關稅收知識,有能力有意識地如期進行申報繳稅。

二、個體工商戶建賬方面。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徵收,就要求個體工商戶建立收支賬簿,以便能夠準確核算和申報收入或成本費用。但是轄區個體戶數量眾多,且業務零星、分散、規模比較小、遍佈城鄉各地,文化程度普遍較低,絕大多數沒有設定經營賬薄甚至沒有簡易賬。針對這一情況,建議分步分類實施,逐步過渡。首先,要求個體戶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貼上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並如實申報。其次,對經營收入和成本費用均無法準確核算的,給一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採用核定應納稅額的方式即定期定額,過渡期內須嚴格執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

三、減費降費方面。減稅降費是黨中央國務院改革的主旋律之一,是助推經濟穩步發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成都定期定額戶的附徵率是從0.3%-0.8%,改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會降低部分行業低收入個體戶的稅收負擔,但也會增加部份行業高收入個體戶的稅收負擔。以農、林、牧、漁業為例,目前的附徵率為0.5%,應稅所得率為5%,某個體戶月銷售額為60000,定期定額方式下個稅為60000*0.5%=300元,如果改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則其個稅為(60000*0.05)*0.05=150元,稅負降低,如果月銷售額為300000元,定期定額方式下個稅為300000*0.5%=1500元,如果改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則其個稅稅額為(300000*0.05)*0.05=750元,稅負更低。以批發和零售業為例,目前的附徵率為0.3%,應稅所得率為8%。某鋼材類批零個體戶月銷售額為60000,定期定額方式下個稅為60000*0.3%=180元,如果改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則其個稅預繳稅額為(60000*0.08)*0.05=240元,稅負更高。如果月銷售額為300000元,定期定額方式下個稅為300000*0.3%=900元,如果改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則其個稅稅額為(300000*0.08)*0.05=1200元,稅負更高。整體上個體戶中中低收入群體佔大多數,因此大部份群體的稅負會只基本保持不變或略有降低。

四、稅收收入和風險方面。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的前提是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需按期如實提供相應資料,如實進行申報。個體工商戶的業務特點決定了大部分業務未開票,甚至沒有收據,也無銀行收款記錄,部分個體戶可能會隱瞞未開票收入,不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造成稅款流失和稅收收入減少,並存在稅收風險。針對這一情況,稅務機關要加強稅收政策宣傳,加強依法誠信納稅宣傳,加強稅收日常管理。對瞞報、漏報等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同時聯合工商、人民銀行徵信辦等進行聯合懲戒,形成依法誠信納稅的社會氛圍。

五、其他方面。目前從政策和執行層面具有可行性,但在執行中也會遇到一些其他方面的困難。一是申報率和準確率方面。個體戶的小、散、多就決定了申報率和準確率很難達到100%。二是大廳迴流和輿論問題。個體戶的素質參差不齊,如果處理不好,各種負面輿論會通過微信微博等各種方式傳播,形成新的輿論壓力,可能會上升到營商環境等層面。                           

總之,近年來深化行政體制機制改革是改革的重點話題,而稅收徵管改革是其中的重點之一,黨中央國務院僅就稅收方面就進行了多輪全方位的改革。定期定額戶改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是一個大的趨勢和方向,建議提前做好充分調研和準備,確保在各種情況成熟的情況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