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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新增劑使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食品新增劑使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承諾書 篇一

為進一步做好學校、托幼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在校師生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發生,本單位特做如下承諾:

一、我單位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不擅自改變加工流程。

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我校、托幼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三、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定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所有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上崗,並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四、保證食堂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的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五、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臺賬登記制度,不購進、不使用、不經營變質、有毒、有害、來歷不明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食品原料,不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用油,不使用毒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它製品。

六、食品製作過程規範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使用過期變質和被汙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裝材料,不使用未經消毒合格的餐飲具、工具、容器。

七、嚴格按國家規定使用食品新增劑,做到“五專”即:專人採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櫃存放;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濫用食品新增劑。

八、堅持留樣制度,每餐每樣至少留樣100g,密封冷藏儲存48小時方可進行處理。

九、嚴格落實餐(飲)具清洗,消毒及保潔制度。按照規範流程洗消餐(飲)具,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供顧客使用。

十、按國家要求處理餐廚廢棄物,並和處置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協議,確保規範處置餐廚廢棄物,並做好餐廚廢棄物處理記錄。

十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須立即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同時第一時間向相關行政部門報告,不謊報、瞞報、遲報,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的發展擴大。

本學校(幼兒園)將嚴格履行以上承諾,自覺接受社會和各級監管部門監督,對全校師生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

承諾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章 法律責任 篇二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新增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裝置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產品配方、標籤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執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新增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四)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新增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稽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第一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提供虛假監測、評估資訊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有執業資格的,由授予其資格的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並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並處認證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認證費用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准檔案,並向社會公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釋出未取得批准檔案、廣告內容與批准檔案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廣告經營者、釋出者設計、製作、釋出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佈;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資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媒體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資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未確定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資訊共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

(三)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許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資訊後,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規定相互通報;

(二)未按規定公佈食品安全資訊;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承諾書 篇三

為保證學校幼兒園食堂食用食品安全,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營造餐飲業良好的用餐環境,本單位特向社會公開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用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幼兒園食堂食用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食用食品安全意識,全面做好食用食品安全工作,嚴格執行食堂食用食品安全規範,杜絕發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二、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食用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工作幼兒園食用食品安全承諾書3篇保證書。發現有妨礙食用食品安全病症的,立即脫離工作崗位。

三、保證食堂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的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四、嚴格遵守食用食品加工製作規程,食用食品燒熟煮透,符合安全要求。在食用食品加工製作過程中確保不使用非食用食品原料加工食用食品,不超量使用新增劑,不使用過期變質和被汙染的食用食品。

五、嚴把食用食品原料採購和進貨驗收關,建立食用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貨時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並建立食用食品採購與進貨驗收臺賬,不採購和使用下列食用食品:

1、腐敗變質、油質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味、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食用食品。

2、未經獸醫檢驗、檢疫或者不合格的肉類及肉類食用食品。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4、容器包裝汙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汙染的食用食品。

5、超過保質期限的食用食品。

6、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用食品

六、嚴格落實餐(飲)具清洗、消毒及保潔制度,按照規範流程洗消餐(飲)具,不使用未經消毒合格的餐飲具、工具、容器。

七、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時,積極配合相關監督部門調查處理,主動做好善後工作,不得遲報、瞞報。

八、本單位將嚴格履行以上承諾,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用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篇四

採購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正式供貨方進行質量跟蹤並填寫《質量跟蹤報告》,對質量下降的供應商由採購部門及時反映給供應商,並限期整改,到期無改進的供應商,報副廠長批准取消其供貨資格。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食品新增劑的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採購管理:

1、首先對食品新增劑生產廠家和供應商的資質及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價,確定為合格供方的方可購進其食品新增劑;

2、採購食品新增劑時應認明標籤上“食品新增劑”字樣,向銷售者索取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對產品標籤沒有生產許可證編號,沒有廠名廠址、使用範圍、使用量等說明內容的新增劑不能購買。

3、食品必須新增是食品用途的新增劑,新增劑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禁止使用非食用新增劑。

二、進貨查驗管理

1、對購進的食品新增劑,生產、技術部應先審查其是否為合格供方提供的產品,索取其有關資質證明(三證一報告),填寫索證記錄。

2、購進的食品新增劑驗收時,質檢部必須索要本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單和企業同產品近期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單,並加蓋企業(或供應單位)的公章,否則不予接收。

3、購進的食品新增劑能自檢的,質檢部除索要營業執照、全國工業品生產許可證影印件(加蓋企業或供應單位公章)、檢驗報告單外,還需抽樣檢驗,合格後出具原材料檢驗結果報告單;不能自檢的由質檢部出具參考檢驗的檢驗結果報告單,凡是本廠質檢部未出具檢驗合格的檢驗結果報告單的',一律不得入庫、不得使用。

三、儲存和使用管理

1、食品新增劑實行專庫、專人管理,倉庫依據質檢部出具的檢驗合格的檢驗結果報告單辦理入庫手續,否則不得入庫和使用。

2、倉庫內食品新增劑標識要清楚並建立食品新增劑出入庫臺帳,詳細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入庫及領用情況。

3、生產配料人員應建立食品新增劑詳細的使用記錄,食品新增劑使用量和使用範圍不得超過衛生部相關公告中規定的最大限值和適用範圍,不得超範圍、超量使用。

食品新增劑使用管理制度 篇五

一、使用食品新增劑時,應由生產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資料。省、市、自治區的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由全國食品新增劑標準技術委員會審查,報國家標準總局稽核批准。

二、新增劑的使用應在於保持和改進食品營養質量,不得破壞和降低營養質量。

三、不得使用新增劑掩蓋視訊的缺陷,如變質,腐敗或粗製濫造,欺騙消費者。

四、使用新增劑在於減少消耗,改進貯存條件,簡化工藝,但不能由於使用了新增劑而降低了良好的加工措施和衛生要求。

五、兒童食品不得使用糖精、色素、香精等新增劑。

六、除了國家預算規定了使用量的`新增劑外,其它新增劑使用量為達到目的的最小使用量。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篇六

為規範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新增劑應專人採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櫃儲存。

二、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採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新增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鑑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三、採購食品新增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單位採購,實行定點採購,並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新增劑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對採購的食品新增劑應當索取並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檔案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等內容。採購進口食品新增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新增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影印件。

四、入庫前,庫管人員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括檢查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並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食品新增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新增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新增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六、設立專櫃貯存食品新增劑,並註明“食品新增劑專櫃”字樣,盛放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新增劑名稱。

七、食品新增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精確的計量工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後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新增劑採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九、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偽造,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