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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無證駕駛的檢討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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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機動車無證駕駛的檢討書

機動車無證駕駛的檢討書(精選多篇)

交警同志:

因爲我在主觀上的嚴重過失,在沒有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私自開我朋友的一輛別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

我這樣的行爲是嚴重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給街上的車輛和行人的正常交通造成了嚴重的安全隱患。我如此的惡劣行爲,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果將是災難性的,輕則造成一些車輛摩擦,重則將釀成車毀人亡的慘劇。

今天,我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爲,幸好被交警同志及時發現,及時地堆我進行制止和教育。經過交警同志的嚴肅教育,我內心感到非常愧疚和自責。

我真的知道錯了,我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爲,十分的嚴重,也是十足的大錯。我感受到自己對不起很多人,最不起街道行人,也對不起家人朋友。我承認自己是一個健康知識青年,但是,今天卻做出這樣十足的蠢事,我要給自己幾個巴掌,好好讓自己清醒了。

交警同志,我發誓今後一旦要遵守交通規則,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青年,我願意深刻地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更深刻的認識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加強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識。

此致:萬分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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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駕駛無證機動車危害多

駕駛無證機動車危害多

近年來,由於公路四通八達,交通運輸業不斷髮展,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數量與日俱增。目前,無牌無證機動車數量從城區向周圍農村呈輻射狀增多,且駕駛這些無牌車輛的人員大多沒有駕駛證,沒有經過正規培訓,車輛也很少進行安全檢測、交通違法行爲隨處可見,在道路上行駛極易造成交通事故。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不安全因素,也給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

首先,部分違法車主在認識存在着誤區,他們錯誤認爲上戶掛牌,只是爲了應付交警路上檢查,只要路上不出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不發生交通事故,上牌辦證與否無所謂。其次,辦理牌證各種費用多,個別車主心痛花錢。再次,車管部門辦理程序複雜,手續繁瑣,從而造成車主對辦理牌證缺乏熱情。爲了逃避交通規費,降低運輸成本,部分車主甘願鋌而走險。另外,無牌無本,部分車主車輛絕大多數爲偏遠鄉鎮和農村的農用車、摩托車,農民羣衆交通法規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他們不想也不願辦證,而交警部門有限的警力難以實施覆蓋的有效管理,客觀上又給無牌無證機動車車主及其駕駛人提供了可乘之機。

機動車不參加安全檢查,不辦理報廢手續,安全技術性能不達標,嚴重地破壞了路面行車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爲了路面行車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無牌無證車營運成本低,對其他合法運輸車輛形成擠壓態勢,破壞運輸市場秩序,極大地形響了社會治安穩定,損害了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由於此類車輛未上戶掛牌,一旦引發交通事故,極易選擇逃逸,使事故傷者得不到及時救助,同時了也給交通管理部門對逃逸車主的追捕帶來重重困難,嚴重影響受害者得不到及時和應有的賠償。

面對無牌無證車輛肆意發展的趨勢,應形成“政府牽頭,部門司職,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的綜合治理機制,建立和完善機動車輛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共同配合,密切協作,嚴格查處無牌無證、拼改裝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爲。要把業務宣傳和窗口宣傳、階段性宣傳和日常宣傳、城市宣傳和農村宣傳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廣播、報紙、電視等新聞

媒體,採取發佈通知、通告等各種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安全常識,讓廣大人民羣衆熟知法律,明確無牌無證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危害性和掛牌辦證之重要性。最大限度地拓寬服務渠道和領域,簡化手續,減少高效服務羣衆。

同時,營造高壓整治態勢。繼續加大對無牌無證機動車輛專項整治力度,採取流動檢查與定點檢查、日常查糾與不定期整治相結合,對道路上出現的無牌無證機動車違法行爲,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手軟,形成一個嚴管重罰的氛圍。此外,增強科技裝備的投入,提高執法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現有的路面卡口監控等設備,及時發現的查處違法嫌疑車輛。以達到最大限度的杜絕和減少無牌無證機動車輛,還人民羣衆一個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第三篇:無證駕駛機動車撞死人保險公司也應賠償

無證駕駛機動車撞死人保險公司也應賠償 來源: 作者: 時間:2014/12/21

無證駕駛機動車撞死人保險公司也應賠償 [案情] 原告(被上訴人):曾慶展。 被告(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賀州支公司(下稱財保賀州公司)。 2014年8月13日,原告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將一名路人撞死,事故經交警處理認定原告負主要責任。

[案情]

原告(被上訴人):曾慶展。

被告(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賀州支公司(下稱財保賀州公司)。

2014年8月13日,原告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將一名路人撞死,事故經交警處理認定原告負主要責任。事發後原告支付了死者搶救、治療費用和死亡賠償金9萬餘元。後原告以其摩托車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向保險公司請求在保險責任內予以賠償其已先行支付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和醫療費用,但未果,原告遂訴諸法院。

[審理過程]

(一審)

原告訴稱:2014年8月13日,原告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同向騎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停車撿拾苦瓜的劉福仁發生碰撞,造成劉福仁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先行支付的死亡傷殘賠償金50000元、醫療費用8000元,合計58000元。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係,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第二十二條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稱《條款》)第九條的規定,由於原告無證駕駛被保險車輛造成事故,是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自行承擔,被告依法不需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根據《條款》第十條規定,被告不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無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後,向死者家屬支付了全部醫療費以及死亡賠償金。其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的死亡賠償金和醫療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款》作爲保險行業中關於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合同廣泛適用的格式文本,其第九條沒有將駕駛人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明確規定爲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本案財保賀州公司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亦未明確約定駕駛人無證駕駛發

生交通事故作爲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不能成爲保險公司拒賠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敗訴方承擔的原則,本案被告財保賀州公司應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綜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損失,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的責任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就本案而言,肇事車輛已經向被告財保賀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事故發生在保險有限期限內,被告財保賀州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損失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對被告的辯駁主張不予採納。

據此,八步區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賀州支公司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範圍內賠付原告先行支付的死亡傷殘金及醫療費用58000元。

本案受理費由被告財保賀州公司負擔。

(二審)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向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訴稱:(1)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和《條款》第九條的規定以及公安部公通[1991]113號《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規定,原告無證駕駛被保險車輛造成事

故,上訴人無需承擔受害人死亡殘疾金及醫療費用賠償責任。(2)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上訴人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被上訴人辯稱:(1)《條款》第8條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千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千元。《條例》第22條對無證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沒有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免除死亡傷殘和醫療費用這兩項賠付責任。(2)對於本案訴訟費用承擔,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被保險人承擔,《條款》與《保險法》的規定相牴觸而失效。一審判決有理有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人身權高於財產權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作爲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保險賠償的基本法律、法規,無不體現這一基本原則。《條款》第九條只是財保公司自定的行業格式文本條款,與上述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和強制性規定相違背,因而是無效的。同樣,《條款》第十條有關仲裁和訴訟費用的內容與《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相牴觸也應無效。上訴人無需承擔受害人死亡殘疾金及醫療費用賠償責任和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據此,賀州中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對本案爭議焦點的分析

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駕駛員無證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依法是否應當賠償,這是如何理解和適用法律法規的問題。

首先,被告財保賀州公司以《條款》第九條作爲本案拒付賠償的理由是否成立?《條款》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作爲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情況下,對投保人具有約束力。該條款第九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從該條款規定的文義上理解,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除了墊付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外,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概不負責墊付和賠償。其次,如何理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該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從《條例》立法目的看,國家實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是爲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對受害人進行社會救助,保險公司收取該保險費用,是爲國家代收,而非爲了盈利。使受害者這一社會弱勢羣體,得不到社會救助,讓受害者承擔因駕駛人員過錯而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這一對其非常不利且顯失公平的法律後果,這顯然與《條例》立法目

的相違背。因此,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部分只是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並未明確規定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駕駛人員未取得駕駛資格而駕車等過錯,不能成爲保險公司對受害者人身損害免責的事由。

第四篇:關於無證駕駛

交通安全法: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一百零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爲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等不具備駕駛機動車資格的人駕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62 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

賠償責任。

浙公復【2014】99號

關於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資格認定的批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關於機動車駕駛人上道路駕駛機動車資格的相關規定,“無駕駛資格”的情形應包括:“未取得駕駛證”、“暫扣期間”、“吊銷後”、“扣留期間”、“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準駕不符”、“計分滿12分”、“駕駛證被公告停止停用”、“持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機動車”、“持境外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等,而倪某持b照駕駛摩托車的行爲屬準駕不符,應認定爲“無駕駛資格”。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公安部令第91號)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更多精彩文章請關注好 範文網:)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

的證明。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九條 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覈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第五篇:無證駕駛

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該賠償

【案情】2014年2月13日,被告段某無證駕駛其自有的二輪摩托車,當車行駛至某縣西山村委會月山下村轉彎路段時,與迎面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的姚某發生碰撞,造成姚某當場死亡。該起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姚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段某的二輪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現姚某之妻即本案原告訴求兩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36839元。

【分歧意見】本案中被告段某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並無爭議,關鍵是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對該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根據該條規定,在駕駛人無證駕駛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僅承擔墊付搶救費用,而不是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條款》第9條對此也有明確的約定。

本案中,受害人已死亡,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的客觀情形已不存在。再者,原告也未對搶救費用提出訴請,法院也無須對此進行審理。爲進一步闡明《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法律含義,中國保監會在對深圳保監局《關於交強險有關問題的覆函》、(保監廳[2014]77號)中,做了明確的解釋:“……根據《條例》和《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費用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因此,由於駕駛者段某是在沒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保險標的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那麼,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無須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第一、被告認爲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就應當在本案中進行賠償,認爲《交強條例》的法律位階低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應適用。這是對法律的極大誤讀!《交強險條例》正是根據《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立法精神而制定的,從而以明確交強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交強險條例》作爲法規,完全可以是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據。換個角度而言,如果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進行賠償,一方面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責任風險,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明是對違法駕駛的認可,無疑是在鼓勵、造就更多的馬路殺手的出現,將會給社會造成更多的不穩定因素,這是與法律所維護的公平正義、公序良俗相背離。綜上所述,要求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第二種意見認爲: 被告無證駕駛對第三者責任的財產損失部分,保險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對人身傷亡部分的損失,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評析】筆者認爲: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關於保險公司賠償的問題,《交強險條例》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而制定的,二者並無相牴觸。《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而《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投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是包括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兩部分,《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僅就財產損失,做出規定,並不包括人身傷亡的賠償,況且交強險的賠償項目已明確區分財產損失、傷亡賠償、醫藥費的具體賠償數據,顯然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是兩個不同的部分。綜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對人身傷亡的賠償是無條件的,而對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有條件的,這也充分體現了立法本意的人文關懷和以人爲本的宗旨。

《交強險條例》的宗旨是在保障受害人的權益的實現,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把財產損失的概念擴大化,把因人身傷亡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與直接的財產損失等同起來,這樣不符合立法本意。這一點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於人保和財保的規定中可以體現,對於財產保險實行的是“損益相抵”原則,財產損失多少,則賠償多少,不能重複獲得。如車輛保險了車身險,車輛被撞壞,關於車輛賠償可以找保險公司也可以找致害人賠償,但只能是其中一人賠償;而對於人身保險則不適用“損益相抵”原則,如該人投保了人身保險,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則該人在向致害人請求賠償後,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