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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實踐報告(經典6篇)

【導語】社會實踐報告共含6篇,由本站的會員投稿推薦,小編希望以下多篇範文對你的學習工作能帶來參考借鑑作用。

社會實踐報告(經典6篇)

第1篇:社會實踐報告

給你一篇社會實踐報告的寫作範例,你可以參考它的格式與寫法,進行適當修改。

前言

在中國共產建黨90週年之際,紹興職業技術學院對各系、班團支部、各學生組織進行了一次主題爲追尋紅色印跡、踐行青春使命的活動,紅色之旅社會實踐報告。於是我在XX年8月10號前往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永昌堡景區尋訪。

調研方法:親身探訪

調研對象:永昌堡

永昌堡介紹: 永昌堡,明城堡,俗稱新城。建於1558年(明嘉靖三十七年)。位於溫州市龍灣區永昌鎮。明代,溫州沿海備受倭寇侵犯,永強抗倭首領王沛、王德叔侄犧牲。當時由王叔果、王叔杲兄弟會同族中父老費時13個月捐金7000餘兩修建而成,用於抵抗倭寇入侵,是當時沿海重要的抗倭重地,反映了中華民族團結抗倭的愛國主義精神和不怕犧牲的高尚情操。城堡呈長方形,南北長738米,東西闊445米,周長2366米,城牆高8米,基闊4米。用石塊斜壘,中夯土。城外環護城河,城內鑿有二渠,居民分住渠之兩岸,井然可觀。該城牆已部分殘缺。1982年修復南北城門兩旁城垛及城樓,紅色之旅社會實踐報告。爲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本次社會實踐的收穫及感悟:通過這追尋紅色印跡社會實踐,我不僅欣賞到了永昌堡的自然風光,沉澱的歷史記憶,沒有這裏的英烈,就沒有我們和平的生活,沒有他們流血犧牲,就沒有我們我們小康社會。通過這次紅色之旅,是我收到了深刻的教育,認識到了作爲21世紀的一名大學生、一定要認真學習、懂得吃苦耐勞,珍惜現在的美好生活。作爲一名院團委幹事的我,更加知道要服務學生。在今後的工作裏我會努力成爲一名負責任、顧全大局、把創新精神和紮實工作結合在一起的優秀學生幹部。

實踐感悟:通過這追尋紅色印跡社會實踐,我不僅欣賞到了永昌堡的自然風光,沉澱的歷史記憶,沒有這裏的英烈,就沒有我們和平的生活,沒有他們流血犧牲,就沒有我們我們小康社會。通過這次紅色之旅,使我收到了深刻的教育,認識到了作爲現今的一名大學生、一定要認真學習、懂得吃苦耐勞,珍惜現在的美好生活。作爲一名院團委幹事的我,更加知道要服務學生。在今後的工作裏我會努力成爲一名負責任、顧全大局、把創新精神和紮實工作結合在一起的優秀學生幹部。

第2篇:社會實踐報告

希望你能喜歡這篇社會實踐報告範文。

一.寒假計劃

自從考完一級,整個人都鬆懈下來了。結果考試都應付過去了。直到知道自己一級成績,居然沒過。一下子泄了氣,所以想着要在下學期要好好努力,爭取把一級過掉。

我知道自己的薄弱點是聽力,這或許是學習外語的所有人的通玻之前也是想着每天要抽出時間練習,但因爲沒有計劃,又沒有恆心,所以到頭來還是沒有提高,所以過不了自己的瓶頸。

計劃主要是多上一些日語網站,進行聽寫訓練,希望自己在實踐後有所提高。但貴在實施和堅持。

二.實踐報告

我這次寒假的社會調查對象是xx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我於x月x日走訪了這家公司,這家公司主要是提供教育培訓和職業培訓。通過這家公司我瞭解了一些xx人力方面的有關信息。

xx年下半年開始xx勞動力市場受金融危機影響,企業的需工量明顯萎縮,甚至部分企業出現了裁員現象。XX年隨着金融危機影響的逐漸消退,xx的經濟出現回暖,企業已經逐步走出蕭條期,用工需求“來勢洶洶”,特別是在去年金融危機時期受影響比較大的機械電子、紡織服裝、加工製造等勞動密集型行業。

XX年度,xx人力資源市場共舉辦現場招聘洽談會x場,其中,針對進城務工人員、出國務工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殘疾人、退役士兵等不同羣體舉辦的大型、專場招聘活動16常

從用人單位對求職者文化程度的要求來看,約x%的用人單位對求職者的文化程度有要求。要求高中、中專(含職高、技校)文化程度的用人需求佔總體需求的x%,其中中專(含職高、技校)的用人需求佔x%;對國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求職者的需求比重爲x%;對大專文化程度求職者的需求比重爲x%;對大學及以上文化程度求職者的需求比重爲x%。從求職者的文化程度來看,國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勞動者是勞動力市場的求職主體,佔全部求職者的x%;x%的求職者是高中、中專(含職高、技校)文化程度;大專文化程度的求職者比重爲x%;大學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求職者比重爲x%。

三.個人感想

這次的訪問時間雖然很短,但是受益匪淺。作爲一名大三學生,更應該爲自己的將來作打算。所以這次的訪問讓我對xx的人力市場有了初步的瞭解,爲明確自己的就業方向打好基矗雖然假期實踐很麻煩,但假期的實踐不應該成爲一種壓力、一種負擔,而是在自己的興趣之下親身去試、去體會實踐、工作的酸甜苦辣,從而更加懂得生活,只有這樣纔會得到提高與成長。

第3篇:社會實踐報告

給大家帶來社會實踐報告範文,供大家參考!

二萬五千裏,對徒步者來說,這會是個怎樣的概念? ——題記

“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不經歷挫折與磨難,哪得寶劍的鋒利、梅花的幽香?這是我此次遠足的最大收穫。

習慣了聽過來人講敘自己的經歷,總覺得他們所說的僅只是故事,現實生活哪裏會有那麼多的挫折來折磨人?此次遠足,我才明白,人生之旅確實沒那麼多的磨難,有的只是意志的磨鍊,耐心的考驗,恆心的錘鍊。

“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失去“苦”、“勞”、“餓”、“乏”這些苦難的磨鍊,你連小任都擔當不起,更何況還是“大任”呢?苦難生活中的種種經歷,是我們向別人炫耀的資本,是我們向成功殿堂邁進的原動力。苦難生活,一生受益的財富。

當然,every coin has two sides(事情總有兩面性)。有人說:“大熱天的,那麼遠的路誰受得了啊!”的確,沒有高溫、長途等因素的干擾,那就組合不了人生。人生中沒有些風風雨雨,那就不是真實的人生,那種人生只存在於想象當中。《鋼鐵是怎樣煉成的》中的主人翁保爾,一生坎坷無數。這本書與其說是寫保爾的,倒不如說是寫它的作者奧斯特洛夫斯基的。他也有着苦難的人生,但他還是伴隨着雙目失明、身體癱瘓的苦難完成了他的鉅著。他用實際行動詮釋了隨苦難前行的意義。“東方小個子”鄧--一生三起三落。但苦難的生活帶給他的並不是痛苦與消沉,而是億萬人民的無限崇敬。

“不經歷風雨,怎麼見彩虹”,成龍大哥的話道出了人生的真諦。苦難的生活不僅不能磨去勇士的志氣,反而增強了他積極向上,永不言棄的勇氣。尼采有句話說得好:沒有岩石的阻攔,哪能激起美麗的浪花。也有首歌唱得不錯:若非一番寒徹骨,哪得梅花撲鼻香。珍珠與蚌的故事膾炙人口,有誰會想到美麗的珍珠是由一粒沙子演變而來?雄鷹也是經受過無盡疼痛地拔掉羽毛、爪子纔會有後70年的新生。經歷苦難過後,便會懂得浪花的美麗是由於岩石的阻擋,梅花的香氣怡人緣於冬日寒雪中的傲立,珍珠的閃耀是由於浸透了蚌的淚珠,雄鷹的飛翔緣於無數次的身體的跌撞。

“成功的花兒,人們只驚慕她現實的明豔,然而當初她的芽兒,浸透了奮鬥的淚泉,灑遍了犧牲的血雨”。

第4篇:社會實踐報告

社會實踐報告範文精選系列,如果你喜歡可以下載全文。

在被調查者中,60。5%的本科生和100%的研究生表示對電子商務的概念有一定了解。數據顯示,大學生們對電子商務表現了較大的關注,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對此的認識也越深。在對電子商務的概念有一定了解的學生中,認爲電子商務對社會有很大影響的佔23%;認爲有一定影響,但短期內難以形成規模的學生佔46%;認爲中國目前發展電子商務尚有難度,對老百姓影響力有限的佔31%。這一方面說明

在校大學生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對社會的影響的認識還較爲冷靜,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電子商務的人才培養和在校教育與社會的需要還有一定的距離。社會實踐報告

這不能不讓我們擔心,電子商務正以令人難以想象的高速度發展,而目前的教育及受教育者能否適應市場的需要?在對電子商務的瞭解程度進行深入調查時發現,問題確實很多。

表示對電子商務流程有明確認識的同學中,本科生僅佔32%,mba佔80%,大部分非經濟管理專業的學生對電子商務具體貿易流程的認識仍然停留在初級階段。

在對edi的認識上,僅有不到9%的人(研究生32%)表示曾有過了解;4%的人(研究生18%)能就edi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發表一些自己的看法,且這部分人全部是經濟管理類學生。可見,在深入系統的學習中,電子商務逐漸體現了它的學科性——以經濟管理爲主。在這方面,經濟管理類的學生有其專業的優勢。但是所佔社會實踐報告

比例之少,尤其是其他專業無人瞭解的現狀實在令人擔憂。

在對電子貨幣的調查中,僅有1人在網上使用過電子貨幣。本科生中僅有9人表示對此作過專門的研習,而且都集中在計算機專業和信息通信專業。研究生中也僅有4人表示自己曾鑽研過此類問題。另有10人表示對此很有興趣,這個數字是相當低的,僅佔總人數的2%。

電子商務是一個跨學科的領域,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發展的關鍵問題——金融電子化與貿易安全上,電子專業、法律專業的學生有獨特的優勢,但尚未引起經濟管理專業的重視。就目前而言,真正認識到電子貨幣與自己已經很近的學生並不多,對此投入很大精力的學生更少。

對電子商務的學習途徑

第二部分的調查主要是想了解學生學習電子商務知識的途徑,瞭解哪些報刊上刊載的文章學生引用次數較多。經分析,除去開設電子商務課程的專業,大部分本科生是通過計算機類的雜誌(43%)和報紙(30%)來了解電子商務知識的,從專業書籍與廣播電視上學習相關知識的並不多。社會實踐報告

調查數據顯示,被學生引用的電子商務方面的論文來自91種中英文報刊,一方面反映了學生的閱讀面很大,另一方面反映了媒體對電子商務的報道數量也在加大,同時也反映了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的專業報刊尚未面世,面向大衆的宣傳方式仍是以面爲主的普及,較少涉及具體的實施細節,系統介紹電子商務知識的報刊並不多。

在普及電子商務方面受到學生們認可的媒介主要有《計算機世界》、《互聯網世界》、《信息與電腦》、《中國計算機用戶》、《市場與電腦》等幾家刊物。經過進一步調查瞭解到,這些排名靠前的報刊,在*年都專門設立了電子商務普及類的專欄或專題講座。在人們迫切想了解電子商務知識的時候,選擇系列刊載的報刊無疑是讀者的首選。但是沒有一家刊物所佔的比例超過15%。

較後,在沒有任何組織的前提下,大多數學生(本科生的65%和研究生的89%)都主動去過電子商務的展覽會,從中瞭解電子商務的較新發展動態和較新技術應用。

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大學生們對電子商務都十分感興趣,不少人通過閱讀課外資料或參加展覽瞭解電子商務,有目的地學習電子商務知識。但是,他們缺少系統全面的學習。在電子商務成爲21世紀貿易主要手段的趨勢下,電子商務的普及與教育工作若能更上一層樓,將會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壯大。

第5篇:社會實踐報告

本文是本站的網友推薦,並由本站編輯整理的社會實踐報告範文精選,僅供參考。

首先,我想向所有爲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爲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並且第一次將自己在課堂上的所學與實際工作相結合,獲得了很大的收穫。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20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託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築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託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傑,

委託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爲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爲,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20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爲: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爲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爲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爲。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爲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爲。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爲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爲,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爲: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託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爲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傑重複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20xx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20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複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准開發建設座落於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託),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 A — B 軸,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傑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 ⑥—⑦ ,2/0 A — B ,軸建築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築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築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築面積均爲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傑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佔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築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爲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過去委託建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20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爲由,向尹傑送達瞭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並要求解決善後事宜。後因尹傑強行佔有了合同約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傑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爲: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築公司作爲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託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爲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爲項目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於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並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並未確定。但後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爲產權所有人,並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係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傑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

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於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於待定狀態。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爲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爲無效合同。雖然當時籤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築公司,後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於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爲只能是屬於收款行爲。所以,經貿公司成爲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開發公司向尹傑下發瞭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爲,造成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於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築公司。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築公司收取並出具發票,後來又由經貿公司換髮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複出售是明知的。而尹傑對開發公司的重複出售行爲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爲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於案件牽涉關係複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併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於對於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採取了其他觀點,即由於尹傑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爲,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係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築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爲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於第三人尹傑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興建築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於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於以上兩點原因,我認爲,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是我正式參加工作前的一次歷練。其收穫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爲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爲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瞭解南開。

第6篇:社會實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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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從事教學工作需要“專(鑽)心”:

我爲這次實踐的順利進行,我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準備。雖然說對於他們所學知識不在話下,但我還是找來了教材和教參等專心備課,力求做到在知識上準確無誤;除了在“教什麼”上下……

第一,從事教學工作需要“專(鑽)心”:

我爲這次實踐的順利進行,我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準備。雖然說對於他們所學知識不在話下,但我還是找來了教材和教參等專心備課,力求做到在知識上準確無誤;除了在“教什麼”上下功夫,我在“怎樣教”也絲毫不敢馬虎,我翻閱了《教育心理學》、《發展心理學》、國小語文、數學教學法等專業書籍,上網查詢了有關經驗交流,在充分尊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前提下開展教學活動。

第二,從事教學工作需要“耐心”:

面對不同階段的,從未接觸過的學生,我們在教學中不能從自身主觀出發“想當然之”。對學生在學習中所遇到的障礙要“耐心”的講解,一遍不行就兩遍,兩遍不行三遍,同時也應該反省自己的教學方式是否對路,切忌“簡單粗暴”。

第三,從事教學工作需要與人“交心”:

在教學中不能夠“閉門造車”、“一葉障目,不視泰山”,要多與外界交流,掌握更多的信息,豐富自己的教育背景。我注意了與家長的交流,一方面更深入瞭解學生的情況,有利於我“有的放矢”;另一方面我及時將教學進展及時反饋給家長,有利於家長的配合與支持。同時,我還向多位我以前的老師請教,他們的經驗都給了我莫大的幫助。

我通過這次爲時一個半月的實踐,從另一個側面檢驗了自己的學習情況,培養了自己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也發現一些了自己的不足,使我在以後的學習中不斷的彌補和提高。可以說,這次實踐讓我是“受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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