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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調解申請書多篇

速調解申請書多篇

速調解申請書篇1

________縣公安局________派出所:

本人李________,系永建轄區________村委會____________村村民,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時許,本村村民楊________及家人因口角和我發生爭吵,隨後,楊________及家人用木棒將我打傷,導致我受傷。受傷後我被送到巍山民康醫院和大理州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____________元,還產生了其他相關費用。經大理滇西司法鑑定中心(_________)臨牀鑑字第____________號鑑定意見書及(_________)臨牀鑑字第340號鑑定意見書鑑定,我的傷情爲輕傷,後續治療費____________元。

鑑於對方的犯罪行爲給我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侵害,導致我產生了鉅額醫藥費,對方至今也未積極墊付或賠償任何相關費用。爲定紛止爭,順應目前我國的“大調解”居民,構建和諧社會,我懇請你們幫助,對本案的醫療費及其他費用及相關賠償問題進行調解。

特此申請。

此呈

______縣公安局_____派出?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速調解申請書篇2

申請人: 張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區xx路xx號。

被申請人:陳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路xx小區x號x室。

一、執行依據:

生效判決(xxxx)x民終字第xxxxx號民事判決書。

二、請求事項和執行標的:

1、依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強制被申請人履行(xxxx)x民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的確定的.義務(判決書正文內容均應當詳細列明)。

2、被申請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

3、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如實報告財產狀況。

4、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張某某與被申請人陳某某xx一案,業經xx市xx區人民法院於xxxx年xx月xx日作出(2010)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申請人陳某某(寫明判決書正文內容)。

因被申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民終字第xxxx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維持了一審判決。該判決已於xx年xx月xx日生效,但被申請人仍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2條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

1、被執行人在xx市xx區擁有房產一處,

2、在xx銀行有存款xx元。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x年x月xx日

速調解申請書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原甲乙雙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書:

1、甲方同意在本協議書經雙方簽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工程款人民幣________萬元(除本協議書第4條約定外的建築物的保修、維修及後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擔),該款從法院業已凍結的款項中支付,且甲方同意從凍結款項中另行劃款_______萬元至法院並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支付;同時乙方同意申請法院解除對________萬元外款項的凍結。

2、乙方同意在本協議書籤定之日起的2日內將__________全部安裝完畢;

3、在乙方完成上條之同日,甲方同意將乙方支付的_____萬元保證金及其銀行利息由甲方簽字後向________市_______銀行遞交解封憑證。

4、乙方同意按照建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案工程的主體結構工程、基礎工程承擔設計合理使用壽命期限內的保修責任,並出具必須的質量保修書。

5、對於_______建設局質監站提出的應由施工單位提供的驗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資料和手續,乙方同意在協議書籤定之日起的30日內提供,並同意負全部提供責任,否則乙方每遲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萬元給甲方。本條義務完成後,乙方向法院提出並徵求甲方及______縣建築局監督站書面意見同意後由法院將______萬元予以轉付。

6、甲方雙方均放棄追究對方的本協議約定以外的其它違約責任和經濟損失。

7、本案訴訟費用由乙方承擔。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速調解申請書篇4

申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性別xx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產生爭議,申請調解。

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爲此,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依法調解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

申請人:××市×××養魚場

地址:××市××區××街

代表人:孫××,男,××市×××養魚場場長。

申請人孫××對××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民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礦務局所屬××煉油廠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漁民魚害事故給予損失賠償一案調卷再審,改正二審判決錯誤,依法計算直接損失金額,並追加間接損失補償,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使國家的環保政策和有關法律以正確有效地實施。

2、訴訟費用應由××礦務局××煉油廠全部承擔。

事實與理由:

××市×××魚場(以下簡稱養魚場)因遭受××市礦務局××煉油廠(以下簡稱煉油廠)排放有毒生產污水而造成的魚業災害而索賠一案,經××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見附件1)。判決認定×××養魚場魚害產生的直接原因,確爲煉油廠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對此,煉油廠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判決認定的災害事實,有××省淡水漁業環境監督監測站作出的《×××××魚塘死魚事故調查與鑑定意見》,××市漁政監督管理站作出的《×××湖污染事故前養殖魚類資源量認定標準》及××省水產局關於上述《認定標準》中有關污染前該魚塘養殖魚種及數量的計算數額的肯定意見等科學鑑定意見作爲事實依據(見附件2、3、4)。該判決對賠償的金額是根據我國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標準,較爲合理地判定煉油廠應賠償的數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儘管數字採用了計算方法中的下限數字,有的應賠償的數字也有所忽略(見附件3中的“幾點說明”),再者對污染事故的間接損失尚未予以考慮,但是,總的說來一審判決還是基本上維護了養魚場當前的合法權益,彌補了養魚場所受的直接損失。但是一審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經省高院於1996年11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書,出人意料地卻將煉油廠應賠償的金額,由584,160.34元,突然改爲:264,000元,且訴訟費判定由受害人養魚場承擔一半。這一判決不僅顯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學的依據和合法的計算損失的法定標準,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基於上述情況,申請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國家最高的執法機關主持公正,依法再審,予以改判。爲此,現就再申請提出以下幾點理由:

1、二審法院改判煉油廠賠償金額,減少判給魚場32萬多元的直接損失一事,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在一、二審中對於煉油廠因排放有毒生產污水給養魚場造成嚴重的漁業災害的基本事實,在許多科學的調查和鑑定意見的證實下,都是一致承認的。二審法院不僅對事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而且明確“被上訴人(即養魚場--引者注)的魚害產生原因是上訴人(即煉油廠--引者注)的工業污水污染所致(見二審判決,附件6)”但是二審法院在損失計算方法上,卻拋開農業部明文下達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改弦更張,另搞一套,用所謂走訪的“省淡水水產研究的座談記錄”作爲依據,用估算的方法,得出損失數應爲264,000元。根據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第(三)種計算方法的公式是f(魚的`死亡量)=m(畝放苗種數)×(成活率)×n(起捕規格,公斤/尾)-f(已捕產量)×s(受污面積)×p(受污水產生物死亡率%)。××市漁政監督管理站正是嚴格按這一公式計算出養魚場損失的鰱、鱅兩種魚的成魚和魚種的數目的。因連續兩年放養魚苗,一種已爲成魚,一種仍爲魚種。成魚爲:19,700斤×23尾/斤(等於m×s)×0.75(成活率)×0.35公斤/尾(起捕規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魚,故不減去f。死亡率雖未達100%,但受到污染的魚已不能食用,實際損失率應爲100%。魚種爲:300,000尾×10%÷104公斤=1504.4公斤。遺憾的是二審法院對這種依照有關專業部門規定的法定計算方法不予採用,卻採用走訪得來的估算材料,作爲改判減少損失賠償的依據,實在是難以服人的。

速調解申請書篇5

執行申請人:_____公司,住所地爲北京市海淀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董事長。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爲北京市豐臺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總經理。

申請事項:

請求強制執行(20__)海民初字第33333號民事判決書,即:

1、被申請人向執行申請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七百萬元;

2、由被申請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用。

事實與理由:

執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於20__年1月31日作出(20__)海民初字第33333號民事判決書。根據該判決書,被申請人應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執行申請人違約金人民幣七百萬元。現該判決書已生效,但被申請人拒絕執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爲維護執行申請人的合法利益及國家法制的嚴肅性,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以上請求,請貴院依法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時間:

速調解申請書篇6

(199×)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雲,男,20xx年生,漢族,農民,住江浦縣劉新鎮孔灣村三組。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徵,男,20xx年出生,漢族,學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雲(李徵之父)。

上列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李強,南京正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袁尚,男,教師,住江浦縣新城中學宿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浦縣劉新鎮集體商業總店(下稱商業總店),住所地江浦縣劉新鎮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業總店經理。

委託代理人陳康,江蘇石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祝慶,男,江浦縣供銷合作社科長,住江浦縣供銷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損害賠償

上訴人李雲、李徵不服江浦縣人民法院(20xx)江民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判令被上訴人商業總店賠償經濟損失。

20xx年10月12日李雲從商業總店購買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時許將其用於照明發生爆炸,致李雲、李徵父子被燒傷。經醫院診斷:李云爲左上肢、右下肢10%面積ⅱ°燒傷;李徵頭、頸、胸、雙上肢13%面積ⅱ°~ш°燒傷伴感染。本院法醫景德鑑定李徵面部損傷屬五級傷殘。李雲父子住院治療期間,商業總店支付了醫療費1萬元。

爾後,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李雲、李徵於20xx年5月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商業總店賠償14萬元。原審法院判決李雲、李徵的訴訟請求後,李雲、李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一、商業總店賠償李雲、李徵經濟損失4?2萬元。扣除已付1萬元,餘款3?2萬元,本調解書送達之日給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給付5000元,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給付5000元,12月31日前給付7000元。

二、一審訴訟費250元,二審訴訟費50元,合計300元,商業總店負擔250元,李雲負擔50元。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xxx

20xx年x月x日

速調解申請書篇7

人民調解申請書

當事人姓名師朝如性別 男 民族彝族 年齡 78

職業或職務農民 聯繫方式 2961280 單位或住址 建水縣利民鄉清泉村委會餈粑革村20號

當事人姓名 師玉苑性別女 民族 彝族 年齡 33

職業或職務 農民 聯繫方式 2961280 單位或住址 建水縣利民鄉清泉村委會 餈粑革村20號

糾紛簡要情況 申請人師朝如靠女兒贍養,現在年歲較大了,知道時日

不多了,因爲肢體殘疾再加沒有文化一輩子都沒有到“外面的世界去看看”。現在想讓女兒出資讓自己在有生之年可以離開家鄉到各地去看看。但是女兒不願意。

當事人申請事項1、讓女兒帶自己到各地去看看

2、3、4、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我,現自願申請人民

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申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月 日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日,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人

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解 師朝如、師玉苑 、之間的糾紛。

糾紛類型: ① 案件來源:①當事人申請 ②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 糾紛簡要情況:申請人師朝如靠女兒贍養,現在年歲較大了,知道時日不多了,因爲肢體殘疾再加沒有文化一輩子都沒有到“外面的世界去看看”。現在想讓女兒出資讓自己在有生之年可以離開家鄉到各地去看看。但是女兒不願意。

當事人(簽名)

登記人(簽名) 王文燦

月 日 備註:此表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填寫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時 間 20xx年5月25日

地 點 利民鄉殘聯

參加人 馬新洪、王文燦

被調查人 師朝如

記錄: 調 查 人(簽名)

被調查人(簽名)

記 錄 人(簽名)

人民調解記錄

時 間 20xx年5月25日

地 點 利民鄉殘聯

當事人 師朝如、師玉苑

參加人 馬新洪、王文燦

速調解申請書篇8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或職務私營業主聯繫方式單位或住址杭州寶侖會議服務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或職務聯繫方式單位或住址糾紛簡要情況申請人於20xx年1月3日因臨產,到*******醫院就診,並於當晚進行剖宮產手術。術後申請人恢復不佳,先是發生嚴重腸梗阻,後於術後第五天(1月8號)發現手術切口嚴重感染(從內部化膿),導致申請人在此後二十多天裏,因傷口不能縫合,一直在經受清創、換藥、腸梗阻和臥牀治療的痛苦。申請人直到20xx年2月18日纔出院,相較正常手術孕婦,多住了一個多月的院,這期間整個家庭的精力都花在如何減輕病人痛苦及幫助病人恢復上,病人及家人也因此無法工作和經營,經濟損失嚴重。而這一個多月,申請人遭受的身體痛苦和精神折磨,更是任何賠償或治療所無法衡量和彌補的。另外,院方及其醫務人員對下列問題,至今也未給申請人一個滿意答覆:

1、術後六小時內,整包注射液將被褥浸透無人問津。事後發現,護士蠻橫要求尚處於麻醉狀態的病人自行爬到隔壁病牀;

2、申請人腸梗阻最嚴重的5號晚上18點至24點六個小時期間,曾先後六次去找過值班醫生,均無人過來,導致次日申請人腸粘連,腹腔積液發生;

3、感染具體原因至今仍然不明不白,主刀醫生手術態度不嚴謹,術後很長一段時間未來查問患者病情及恢復情況。

當事人申請事項:

1、相關醫務人員賠禮道歉;

2、等共計人民幣4萬元;

3、劃撥5萬元專款作爲醫院失誤懲罰金,成立愛心基金用於救助社會弱勢羣體。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我,現自願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申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