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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訴申請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武漢楊春平律師法律文書之四行政抗訴申請書

行政抗訴申請書(精選多篇)

(本文僅供學習交流所用,文中關鍵因素已作相應處理。請勿隨意聯想,否則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武漢楊春平律師(電話:159 0277 9095)之

行 政 抗 訴 申 請 書

抗訴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文**,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住武漢漢陽區************。

被抗訴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武漢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局漢陽分局

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翠微橫路??號

法定代表人:沈***,系該局局長

被抗訴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武漢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漢陽分局

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腰路****號

法定代表人:朱***,系該局局長

被抗訴申請第三人(一審、二審第三人):長*,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住武漢市漢陽區漢陽大道****

被抗訴申請第三人(一審、二審第三人):子**,男,1949年3月11曰出生,漢族,武漢市人,住武漢市江漢區楊漢湖***

被抗訴申請第三人(一審、二審第三人):孫**,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住武漢市漢陽區馬鸚路江騰苑***室。.抗訴申請案由:因申請人起訴兩被申請人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職責一案,不服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陽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武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故向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依法提出抗訴。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20**)陽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和(20**)武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發回重審並改判如一審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原一審、二審判決中,被抗訴申請人武漢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漢陽分局答辯稱:本案涉及違建房被漢陽區***(原城建監察分隊辦公室)處以1200元罰款,屬歷史存量違建房,應認定經過規劃管理部門批准之建設行爲。可是其並沒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相應的證據材料。法院僅僅根據被抗訴申請第三人孫**提供一份《湖北省武漢市行政性收費票據》,就採信被抗訴申請人武漢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漢陽分局的說法,明顯系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同時也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的規定。

被抗訴申請第三人孫**的違建房19**年被漢陽區五里街(原城建監察分隊辦公室)處以1200元罰款的事實根本不存在,也就是說本案所涉及的本應依法拆除的違建房,一直沒有得到妥善處理解決。如果被抗訴申請第三人孫**的確因違建房受到行政處罰,被罰款1200元的話,那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這樣的話,被抗訴申請第三人孫**手中根本不應該有一份《湖北省武漢市行政性收費票據》。即便是當場繳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

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被抗訴申請第三人孫**手中也應該是湖北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而絕不應該是他向法院提交的《湖北省武漢市行政性收費票據》。湖北省武漢市行政收費票據是財政預算收據而不是罰款收據,一審法院、二審法院不應該將其認定爲罰款收據。換言之,本案涉及的違建房根本沒有受到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處罰,依法應該拆除。

另外,被抗訴申請人武漢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漢陽分局在一審、二審中一再主張本案涉及的違建房屬於歷史存量違建房,基於“一事不能二罰”的原則,應該保留不拆除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被抗訴申請人始終不能明確說明,到底依據什麼法律法規可以將本案所涉及的違建房定性爲歷史存量違建房。況且依據行政處罰“一事不能二罰”的原則,應該是指對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爲,不能做出兩次相同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即便相關職能部門對本案涉及的違建房已經做出行政罰款的處罰,同樣可以依法拆除,這樣並不違反“一事不能二罰”行政處罰原則。故被抗訴申請人的說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所涉及的違建房應該依法拆除。

二、原判決違反法律及法規的規定。

一審判決、二審判決認爲,按照原《武漢市城市管理辦法》(1991年)的第54條前半部分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並按照建設工程造價50%至200%處以罰款”及《武漢市城鄉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規定》(1986年)第25條的規定“區、街、鄉管理部門,對於個人建房的違章行爲,應根據國發(1984年)2號文件,

市政府1983年‘8、18’通告、武政(1981年)119號文件和有關規定,區分情節的輕重,影響的大小,分別進行處理。”進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不對的。

因爲《武漢市城市管理辦法》第54條的後半部分規定:“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築物,”和《武漢市城鄉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規定》第26條規定:“本規定下達後出現的違章建築物應從嚴處理,原則上予以拆除。”被抗訴申請第三人孫**的違建房是19**年所建相隔10年更在拆除之列,故兩被抗訴申請人應該依法履行職責,拆除本案涉及的違建房。

同時,國發(1984)2號文件第44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徵用集體土地上,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構建物,敷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城市規劃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國家法律另有的規定,按法律規定辦。”第50條規定:“城市規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行政處罰,(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行爲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拆除違章建築物,並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兩被抗訴申請人對被抗訴第三人沒有進行處罰,違背了上述規定,法院應該依法判決責令兩被申請人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職責,依法拆除違建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三十七條的第(七)及第(十一)項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該依法提出抗訴,支持申請人的抗訴請求,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

此致

武漢市人民檢察院

抗訴申請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抗訴申請書

民事抗訴申請書(存摺調包詐騙)

申請人:

被申請人:xxx(基本情況)

法人代表:xxx

案由:侵權賠償糾紛

申請人xxx中級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xxx)

x民三終字第xx號的民事判決不服,申請xxx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抗訴請求:

1、請求查明終審上訴人xxx郵政局的侵權事實。

2、請求終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撤銷(2014)許民三終字第62號判決書。

3、訴訟費用應有xxx郵政局全部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郟縣郵政局違規操作遭受侵權而索賠一案,經河南省xxx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4)x民初字第450號民事判決,一審認定郟縣郵政局在爲案外人及馬向陽辦理業務時存在過錯,侵權成立,判決xx郵政局賠償一身原告98000元。xx郵政局不服向xx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xx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於2014年xx月xx 日作出(2014)xx三終字第xx號判決,終審判決認定xx郵政局對xx不構成侵權,遂撤銷(2014)xx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審原告xx對原審被告xx郵政局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8700元,由xx負擔。

事實上,在此民事侵權案件中,案外人要取走申請人xx的14萬資金需要以下環節:1、案外人要用一張假的“xx”身份證在郵政局開辦一張存摺,申請一個“個人結算賬戶”,辦一張與那張用假的“xx”身份證辦理的存摺折、卡分離的銀行卡”。2、找機會把自己那張假“”xx存摺與真“”xx存摺進行調包。3、用銀行卡取走真xx存入“假xx”存摺的錢。

以上環節缺一不可。可以上3個環節中,其中第一個前提環節就是由於二審上訴xx人郵政局的過錯行爲才使案外人得逞的。基於以上事實,申請人認爲,

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方面均由錯誤,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xx郵政局在爲案外人辦理“折卡分離”賬戶時不負有鑑別身份證真僞義務,對案外人能利用假身份證辦理“折卡分離”賬戶無過錯。

二審這樣認定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復(1999)44號《關於儲蓄存單、存摺密碼、更換手續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以下簡稱《批覆》),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所用材料和記載的內容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身份證明所用材料和記載的內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證明管理部門的規定。儲蓄機構不負有鑑別身份證明真僞的責任。

申請人認爲,二審法院在認定該事實時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二審法院對該《批覆》適用時斷章取義。該《批覆》的原文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關於辦理儲蓄存款密碼修改手續等問題的緊急請示?(上海銀髮〔1999〕08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儲蓄機構爲儲戶更換儲蓄存單、存摺的密碼,應參照?儲蓄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儲蓄存單、存摺掛失的規定辦理。儲蓄機構應當要求儲戶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身份證明。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明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身份證明所用材料和記載的內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證明管理部門的規定。儲蓄機構不負有鑑別身份證明真僞的責任。

由原文可知,中國人民銀行對該《批覆》的適用面已作了非常明確的限制,即,《批覆》只適用於儲蓄機構爲儲戶更換儲蓄存單、存摺的密碼和儲蓄存單、存摺的掛失。而本案涉及的是使用假身份證爲儲戶辦理“個人結算賬戶”業務,因此不適用《批覆》。

其次,即使《批覆》的適用面涵蓋了辦理“個人結算賬戶業務”,本案適用《批覆》也屬錯誤。第一、國務院2014年4月1日實施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第一條,爲了保證個人存款帳戶的真實性,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七條,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覈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號碼。從上述規定可知,要實現個人

存款賬戶的真實性,金融機構必須首先審查個人身份證件的真僞以及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就不能實現《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的立法意圖。在此,需要說明一點的是《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屬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第二、中國人民銀行2014年9月1日發佈實施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二款,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依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爲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二十八條,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以上引述的兩個法律文件,分別頒佈實施於2014年、2014年,均晚於《批覆》的時間,其中《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爲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與《批覆》一樣同爲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規章。因此,無論是從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來說,還是從後法優於前法來說,均優於《批覆》。

再者,從立法目的和信息技術發展來說,本案也不應適用《批覆》。誠如以上所述《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爲了保證個人存款帳戶的真實性,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立法目的是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可以說,如果要實現以上兩項法律的立法目的,儲蓄機構在爲存儲戶開立個人結算賬戶時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所用材料和記載的內容只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行真實性審查,不但與規定本身相違背,也根本就與立法目的相違背。從信息技術發展,特別是網絡信息技術發展來說,到2014年已非常的發達和成熟,金融機構同公安機關進行聯網、實行信息共享在技術上已沒有任何障礙,在政策上也沒有相反規定。在此種背景下,如果還以讓金融機構辨別證件的真僞不公平爲理由,而免去其辨別身份證件真僞的法定義務那纔是真正的不公平。至於(更多內容請訪問好範 文網:)說,由於其他客觀原因郵政局沒有與公安機關聯網,無法進行真實性審查,不能成爲抗辯的理由。

二、一審認定xx郵政局造成侵權有四方面的原因,二審判決只否定了三方面,卻全部駁回了申請人的訴求。二審故意忽略了一些已經查明,並且對案件的判決有重大影響的事實,從而導致裁判不公。

一審已查明,xx郵政局爲案外人開立個人結算賬戶是在2014年7月20日,而填制申請書的日期爲2014年7月21日。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敘述,“本院經審

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基本一致”。由這一已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xx縣郵政局在爲案外開立個人結算賬戶時並沒有要求對方填制申請書,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更無法按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審覈了。因此,如果郟縣郵政局沒有此違規行爲,它只能爲案外人開立一般儲蓄賬戶,而不能給案外人開立個人結算賬戶、辦理信用卡,案外人也就不可能詐騙成功。

鑑於以上事實理由,二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錯誤,申請人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申請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以維護法律公正。

此呈

河南省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馬xx

20xx年xx月

xx日

第三篇:抗訴申請書

抗訴申請書

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職務: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不服,特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

請求事項:

一、二、事實與理由 :

此致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年月日

第四篇:抗訴申請書

抗訴申請書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其他公民,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或裁定,或者不服已經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使該案進入二審或審判監督程序,通過人民法院審理糾正該案錯誤的法律文書。

抗訴申請書範例

申請人:甲,男,

申請人:乙,女,

被申請人: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相鄰權通行權糾紛經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並於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01號《民事判決書》,1.判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宅基上有通行權;2、判令申請人十日內申請人清除上述範圍內的障礙物;3.並判令被申請人支付三萬元補償款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此判決,依法向阜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阜陽中院審理後在2014年12月15作出(2014)阜民一終字第0128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第1項、第2項、第4項。撤銷了一審判決第3項。

申請人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辦案法官存在人情關係辦案,判決結果對申請人極爲不公,故此依法申請貴院對本案提起抗訴。

申請抗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房屋東側宅基地爲“公共通道”屬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對此不享有通行權。

1.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是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和關口鄉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而事實上,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意見書》是在沒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意見書,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審法院採信該調解意見書的認定事項,並作爲判決依據,顯然錯誤。至於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因爭議宅基地屬於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範圍,不是村民集體所有土地,村委會出具的該份證明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關於“公共通道”的認定,與當庭被申請人承認的事實相矛盾。

在庭審中,被申請人丁承認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時東西長只有兩間房屋,其房屋東側爲臺坡,之後經過拉土填平臺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請人家房屋東側同樣是臺坡,經過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後因爲鄰居王洪向申請人索要宅基,申請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轉讓費,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買賣協議。上述事實表明,本案當事人房屋東側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並非在分配宅基時預留的公共通道。對上述事實,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但原審法院卻未予採信,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爲依據”的客觀裁判原則。

3.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宅基地屬於南北分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權。

該處宅基系申請人建房時預留的廚房用地,並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請人在拆舊建新之前始終未在此處通行。被申請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側向西經過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現因西側鄰居建新房時做東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請人西側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側居民從建房到現在一直都是向西經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開門,然後向西經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辦案,明顯偏袒被申請人一方。

原審判決第4頁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1.申請人的戶籍證明;2.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3吳明才、郭國強的證言;4.現場勘驗筆錄及勘驗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上訴證據材料不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範圍,原審法院違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幫助被申請人蒐集證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主審法官違法辦案,判決不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定,呈請貴院對本案依法抗訴。

此呈

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甲 乙

申請日期:

第五篇:抗訴申請書範文

抗訴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於陝西省***縣,國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呂某某之父

申請人:***,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陝西省***縣,國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願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後受害者不怎麼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着銷燬罪證。 (範文網 ) 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麼能作爲從輕的情節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麼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於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

201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