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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申請書【多篇】

申訴申請書【多篇】

申訴書 篇一

申訴書範文

申訴人:***,男,漢族,現住**省**縣**鎮。

電話:**********。

我於1983年9月畢業於**省氣象學校,分配到**省**縣**氣象局工作,屬於國務院直屬國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幹部,1988年**氣象學院函授畢業屬大學本科,1988年聘爲助理工程師,1991年任**氣象局預報服務科科長,1993年競聘**氣象局綜合開發公司經理。

申訴事項:

糾正**氣象局關於責令我限期調離氣象局的違法決定,恢復我的工作權利,補發工資。

申訴事實理由:

1、1993年9月,**氣象局局務會決定,停發我的工資,責令我調離氣象局,屬於越權行爲,嚴重違犯了公務員法第十三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第二款,“非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2、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而**氣象局局務會決定責令我20天內調離氣象局,屬於不經法律法規設定的處罰行爲,應視爲無效。

3、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而**氣象局責令我調離氣象局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處分不當,程序不合法,手續不完備。

4、我被剝奪工作權利,完全是當時**氣象局局長**利用職權,假借局務會的名義對我打擊報復的結果。

1992年原**市氣象局黨組到**氣象局考覈幹部,準備提拔**,當時**市氣象局人事科科長**代表組織找我談話瞭解情況時,我本着對氣象事業負責,對組織負責的精神,真實地反映了以下情況:**同志政治素質差,文化水平低,沒有氣象專業知識,法律意識淡薄,工作方法簡單,脾氣爆燥,辦事不講原則,不適合任局長。談話之後,**嚴重違犯黨的組織原則,將我們的談話內容全部透露給了當事人**,因此**認爲我阻礙了他的升遷之路,對我懷恨在心。

1993年3月,**任副局長主持工作,僅用五個月時間,利用手中的權利對我打擊報復,製造理由,捏造證據,誇大事實,將我從原工作崗位撤下,在沒有上級氣象局書面批覆的情況下,以氣象局局務會決定的名義於1993年8月停發了我的工資,剝奪了我的工作權利。

我向組織反映的關於**的問題是正確的,**在當局長期間專橫跋扈,爲所欲爲,政治和業務水平低,1999年9月無視國法到當地駐軍鬧事,構成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當時**日報,機關黨報對此事均有報道。社會影響極壞,對氣象事業造成了巨大損失。

我從1983年參加工作,就在氣象局從事測報工作,社會經歷一點沒有,個人性格比較內向,法律意識淡薄,考慮問題簡單。而**下過鄉,當過工人,個人養車搞運輸,以後又自己開商店搞批發。調到氣象局當了兩年綜合服務經理,個人閱歷和社會經驗比我豐富,考慮問題比較周全,在對我進行打擊報復過程中下了一定的功夫。3月份上任就以局務會的名義制訂了科長目標責任狀,目標、內容、條款都是他一手製訂的,5月份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開局務會捏造理由,誇大事實,以違反目標責任狀爲由,解聘了我的預報服務科科長職務。隨後聘任我爲氣象局綜合開發公司經理,開展有償氣象服務,並配給運輸車一輛,口頭許諾了一些優惠條件,公司經營不到一個月,由於經費原因使公司無法經營下去,我提出了辭職,我剛交上辭職信,他就安排我業務考試上崗,考題是他安排人出的,考試內容是其他同事正在學習的,我在完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根本就不可能考及格,以此製造了我考試不及格的理由。

我辭去綜合服務公司經理,是**一手製造的,他事先口頭承諾人、財、物等各種有利條件聘我爲經理,制訂了目標責任狀,事後就讓我自己解決經費和啓動資金問題。我沒有能力解決資金問題而辭職,他又能給我安了個工作能力差,政治素質低的罪名,這全完是他事先設計好的過程,是他打擊報復我的一個步驟。

**利用職權對我進行打擊報復這一事實可由當時氣象局有正義的全體幹部職工做出的書面材料證明。(證明材料附後)

5、**出於打擊報復的目的利用職權誇大事實,捏造證據,以《**縣氣象局文件》**字(1993)9號文件形式報**市氣象局黨組的請示,由於理由不充分,沒有批覆,這一點**有書面材料證明(證明材料附後)。

6、我的檔案被移交**縣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是1995年3月20日,至今我還沒接到書面通知,也沒有任何形式的書面文件,這一點違犯了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即“處分決定機關認爲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申訴經歷:

我本人對責令我調離氣象局的決定一直不服,認爲這個決定是違法的,曾多次找省、市領導和部門反映申訴,寫上訪信件和與有關領導面談進行了多次。

當時**市氣象局局長**是同**同期從地方調到氣象系統的非專業幹部,當時爲了搞創收,開展有償氣象服務,**市氣象局樹立**爲創收典型,認爲只要能創收就是好乾部,就可以放手幹。而**爲了在**氣象局儘快樹立威信,在工作中將我樹立爲反面典型,上任五個月就以局務會的名義停了我的工資。廣大職工敢怒不敢言。我的上訪材料在**的控制下沒有結果。

1998年***局長調入氣象局,當時由於我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明確的申訴目的,只強調同**的個人恩怨問題,談話也沒有結果。

1999年9月,**違法入-獄,我再次找到**局長,要求重新調查我的事情,給我一個合理答覆,**局長說等**個人的問題處理完再說。

2003年,**氣象局的全體職工站在公正的立場上集體呼籲,出具了《關於糾正對***同志的錯誤決定恢復其工作的意見》的書面材料,同時我也寫了申訴書,投遞給了省局和市局有關領導,這次**市氣象局人事科吳志華和嶽秀菊兩位同志到**氣象局做了調查,最後找我談話,說你告**打擊報復這一事不成立,因爲**提出的關於你考試不及格,購買部隊氣象器材和辭去氣象局綜合服務公司經理等事實都存在,只能維持**氣象局的決定。

2005年以後我又通過找氣象系統的老領導,同事做工作也均沒有結果。

2013年3月份,我再次給**市氣象局寫了申訴書也沒有迴音。

我認爲氣象局對我的處分決定是違法的,我再次申訴。

此致

**省氣象局局長

申訴人:***

2013年7月

附件:2份

1、**氣象局職工集體簽字的《關於糾正對***同志的錯誤決定恢復其工作的意見》;

2、**簽字約《關於責令***同志調離**氣象局的請示》沒有批覆的書面證明。

申訴書專題 篇二

申訴書

申訴人

申訴人__________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___ _ 字第______號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申訴書副本___份;

(2)原審______書複印件一份;

(3)(證據目錄逐一列明)。

申訴人

年 月 日

申 訴 書 篇三

申 訴 書

*****人民政府:

我叫某某某,職業爲某某公司經理。我母親叫某某,在我公司從事雜務。因我母親及我本人對*年*月*日發生的執法機關無故侵犯我們兩人人身權利的事情一直沒有得到妥善解決深感委屈,無奈之下,現向人民政府求助,請求人民政府出面爲我們做主,還我們一個公道。 2012年*月*日某點某分,我正在公司上班,突然聽到公司門口一片嘈雜聲,我聞聲出去,恰好發現我母親在菜攤跟前被一名身着綜合執法服裝的工作人員推倒在地,我趕緊過去質問那名執法人員,就在此時,從我身後上來另外一名執法人員,掐着我的脖子將我推到牆角並用拳頭擊打我的左臉頰致我受傷,當我母親站起來制止該行爲時,再次被該執法人員推倒在地,導致我母親當場昏厥,人事不醒。我當時撥打了110及120向相關部門求助。現在的情況是,我母親在醫院治傷,雖然執法局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但是該費用遠遠不夠治療所用,我母親面臨着停藥和必須隨時出院的可能,老人家到現在也不明白自己爲何無故被推倒以及此事爲什麼這麼長時間以來一直沒有妥善解決,整日糾結此事,甚至發展到抑鬱的症狀。而我自己本人也對自己被打的事情沒有被解決也深感不解,也嚴重影響着公司的經營。儘管我和相關部門進行過協調,但他們的推諉和拖延讓我無法理解和忍受,無奈之下,我只好向你們求助,以求儘快解決此事。

申訴人:

年月日

申訴書 篇四

申訴書

原告:馮佔林,男,1964年9月出生,漢族,工作單位住址:麒麟區西城街道西山供銷社龍潭購銷店。

原告:趙麗娥,女,漢族,1963年8月出生,下崗職工。 被告:柳庭飛,男,漢族,現任西城街道副主任。 被告:胡吉雲,男,漢族,現任白牛社區黨委書記。 訴訟請求:

1、賠償所有物品損失。

2、按私有房屋原建築面積的重置價及成新,結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給予補償。

3、追究侵權人責任。

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馮佔林全家屬非農人口,原有房屋壹間,位於曲靖市麒麟區西城街道白牛社區繁華地段,建於80年代(有本人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本人產權證),土木結構,建築面積一層109平方米,二層51.30平方米,三層24.36平方米,2008年8月開始修《三江大道》龍潭澇地段,此房屋被確定在拆遷範圍之內,根據《雲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條例》和本規定執行。被告並不依照法律法規辦事只按每平方米400元的價格計算,我不同意,我的意見是:

1、按拆一賠一賠償房屋,同時賠償損壞在房內的物品大約3600元;

2、按私有房屋原建築面積,結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給予補償(周圍所出售房屋大約在2200元左右,我的房屋要求按每平方米2000元賠償);

3、追究侵權人責任,未按照相關法律辦事。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城市私有房屋拆遷補償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覆,我的房屋建於80年代,92年10月頒發了集體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應根據私有房屋進行賠償。因此並未達成拆遷協議。

被告柳庭飛、胡吉雲對羣衆提出的合理要求不但不妥善予以解決,還對我們的房屋斷水、斷電接近兩年,有意阻塞溝渠道路,在幾次大雨中,有幾戶的牆就被淹垮,然後被迫拆遷,我們幾次找過開發區,工作人員說:“以前向你們這種情況是按拆一賠一處理過,此段路已經按照規定核發給西城街道和白牛社區,你們找他們去吧!”就這樣相互推來推去,我的房屋一直得不到安置和解決。

2010年9月8月,柳庭飛和胡吉雲置國家法律法規不顧,組織大量人員,沒有通過法院,我也沒接到通知,更沒有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將我的房屋後面的附屬建築挖掉,連同裏面的財物一起埋了。後來柳吉財(白牛社區主任)找到我說,讓我拿產權證確認一下房屋尺寸,便開門讓他們丈量,並且說不對的地方可以更正,我以爲還可以有時間覈對,便籤了字。還來不及覈實,胡吉雲、柳庭飛便命令那些人扭着我的手就把我擡出去,馬上喊挖機就把我的房屋連同傢俱、用具等物品挖成一片廢墟。並且當天他們只對我一家這麼做,對其他戶數已評估兩年的,只要沒有達成拆遷協議都沒有挖,看來是有意目無法紀。

在今天這個法制社會裏,人人都要遵紀守法,還會存在這樣的幹部,這樣的執法者,人民的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不會是一句空話,我現在唯一重要的財產就是房屋,安居才能樂業,家庭和睦,國家才和諧,社會才穩定,請求上級政府對我的訴訟請求給予支持。

申請人:馮佔林、趙麗娥2010年月10日8日

申訴書 篇五

堂存放和使用過期原材料,一經發現,扣除食堂人員50%績效獎金。

7、堅決不允許在食堂存放私人物品或物件,一經發現一律沒收。

8、定期對食堂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了食堂安全衛生培訓及教育。食堂管理是企業後勤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食堂衛生安全工作是關係到企業職工身體健康的頭等大事,安排好全體職工的用餐,使他們放心是企業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司會把食堂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制度更加細化,責任更加明確的基礎上,我們將進一步對照標準,完善和健全各項制度,使我司食堂管理再上一個新臺階。貴局嚴格依法行政,對我司存在問題的批評指正表示接受,並願意立即整改,且已經整改完畢。關於“處以罰款’2000元,我司認爲處罰過重,希望貴局批評教育爲主。

綜上所述:就貴局查到我司食堂的相關問題,我司一定堅決支持、接受、整改,並保證下次決不再犯,望貴局批評教育,希望貴局理解我司的申述,不再處罰爲謝!

此致

陳述人:寧波安信德億塑業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7月8日 附:工會表決一份,*****

申 訴 書 篇六

申 訴 書

申訴人:

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書複印件一份

申訴人:

年月日

(注:

1、本申訴書供對各類案件提出申訴時通用。

2、“申訴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單位、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所在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3、“申訴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