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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我身邊作文精品多篇

法在我身邊作文精品多篇

關於法律的作文 篇一

是什麼原因使青少年踏入一個又一個黑深的陷阱,讓青少年無法脫離犯罪的魔爪。這裏就有兩個真實的故事,值得我們思考。

在某中學內有一名高中學生小華,平時爸爸媽媽對他很嚴格,一分零花錢也不給他,並且每次考試都要求他考高分。他恨自己的父親不給他零花錢,又抱怨父親對他太嚴格。

於是,小華就開始了犯罪行爲。在一個夜深人靜的晚上,在學校裏學生的居住區,小華悄悄偷了某位同學200元錢。父親知道了這件事後大發雷霆,決定要狠狠懲罰他。可沒想到,兒子被父親逼的離家出走,開始大膽的到居民家去偷錢。最後,小華在一次偷竊中被警察抓住,被判有期徒刑3年。

其實,青少年犯罪有很多就是因爲金錢的緣故。

某國中同學明明,平時在父親的溺愛下花錢大手大腳。最近花錢如流水的。他迷戀上了網絡,還經常請客帶同學們去網吧。在他眼裏,家裏有錢。因此,當父母知道他迷戀上網,控制了他的經濟來源後,他就受不了了,想出一個綁架自己的鬧劇來嚇父母,向父母開口索要金額十萬元之多。

從這兩位同學的犯罪過程中可以看出,他們對於法律知識非常無知。確實,青少年爲何犯罪呢?無非是爲了金錢,爲了報復,或爲了其它利益。

著名詩人但丁說過:“人不能像走獸那樣活着,應該追求知識和美德。而法律是人類一切知識的結晶。”我想作爲新世紀的少年,我們應該多學習法律知識,尤其是那些和自己有密切關係的法律知識。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這些法律對我們青少年起着時時保護和監督的作用。

同學們,“不以規矩,不成方圓”讓我們抵住一切誘惑,堂堂正正做人,安安心心過日子,相信我們的國家會越來越強大的。

法律作文300字 篇二

家有家規,校有校規。每個地方都有規矩。法律就是規矩,時時刻刻的在我們身邊。

什麼是法律?法律即是規矩,說通俗點就是用來約束我們,保護我們,告訴我們什麼應該做,什麼不該去做的一種規矩。正因爲如此,所以法律一直到陪伴在我們身邊。

現在的社會,犯法的人也有,且不少,他們一定都知道法律,也懂得自己做的是犯法的事,可他們就是沒有在心中法律沒有樹立起特別大的威嚴,沒有讓他們認爲法律是神聖的,不可侵犯的,所以纔會造成他們犯罪的事實。

我認爲,不犯法,必須對法律有所瞭解,並有一顆不急不躁的心,做事情不衝動,不急躁,保持冷靜的頭腦,很多人都是因爲一時衝動而犯下了罪,然後後悔不已,而這時已沒有後悔藥吃了。所以。我們必須平時就養成做事不衝動的習慣,不讓自己後悔,想一百個假如。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我們應該用法律約束自己,同時用法律保護自己。

法律的作文 篇三

法律是我們的保障。法律的存在,讓我們對生活充滿了希望,有這麼一件事:北京一位女學生打公共電話未通,被強行收取一元錢電話費。女學生用正確的法律渠道,獲一元錢賠償。有人聽了說:“一元錢還不值多跑腿的錢”。其實,錢的多少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應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我們合法的權益,我們對法制觀念的意識就應該從小事抓起,我們應該學會以法制人,以法服人,有些人之所以犯法,也許是他的對法律的無知,但有些人是心存惡念,幹出一些違法的事,法律是無情的,但法律也是公正的。

讓我們去望天抒情,望水冥想。認識法律,運用法律,去尋找生活中的玫瑰,在法律的天空下,茁壯成長。

有一個人曾經說過這樣一句話:“如果金錢成爲你的崇拜物,那麼它就會像魔鬼一樣折磨你”。

小王是村裏出名的遊手好閒,鄉里人總是勸他要找一份工作,別終日遊手好閒,應該爲自己的前途做打算。有一日,小王對鄉里人說他要做大本生意,鄉里人以爲他改掉環毛病,沒想到:早上幾名公安來到鄉里找小王。說他涉嫌搶劫、偷竊,總計39080元。到處都找不到小王,原來他跑到福州去。犯了法,就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就算逃到天涯海角也衝不出法網。金錢與貪慾,是抹殺道德的惡魔。

一個大好青春就在監獄裏渡過,真是虛度光陰,本來是可以拼搏,可爲自己的前途做打算,可就因錢財的誘惑,而走上歧路。

我們現在的法律是最公正公平的,在古代,有錢、有權纔有說話的份,老百姓有冤無處伸。但在我們這個新時代,有理就有正義,“邪不勝正”在這個大社會裏,惡人是無法立足的。

人們時常爲了貪慾,爲了一己之私,而步入法網,不法分子們,你們不要囂張,不要忘記了還有一片法律的天空。

法律作文1600字 篇四

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法律概念一起,構成法律的三種基本要素,論法律規則。如果說原則是法律規範中的基礎性規定,概念是法律規範中對所涉及的有關主體、客體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所作的法律內的解釋的話,那麼,規則就是法律規範中關於人們行爲的直接指南部分。在法學史上,人們對法律要素持有並不相同的看法,例如分析法學的“命令模式”論(奧斯丁)或者“規則模式”(哈特)論;龐德的“律令—技術—理想模式”論;德沃金的“規則—原則—政策模式”論等等。在我國,自從張文顯提出“原則—概念—規則”說以來,學界在相關教材中基本上都秉承了這一主張。這一觀點,至少是符合大陸法系國家以法典爲基礎的法律體系之特徵的。那麼,如何理解法律規則?法律規則具有那些明顯特點?

一、法律規則的概念

法律規則,又稱法律規範,儘管在法學界的一切探討和學理建樹,大體上都圍繞着法律規則而展開,但究竟什麼是法律規則,人們的看法並不盡同。這就再次證成了一個原理:越是基礎性的概念,存在分歧的可能性越大,一切理論建樹,皆自對基礎概念的不同主張和嚴謹邏輯論證開始。那麼,什麼是法律規則?張文顯的解釋是:“……是指具體規定權利義務以及具體法律後果的準則,或者說是對一個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後果的各種指示和規定。”李桂林則寫道:“法律規範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爲規則。”鄭成良則以爲:“簡要地說,法律規則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確賦予一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一般性規定。”我們認爲,對法律規則可以由其主體、對象、方式、內容和功能諸方面進入分析。

所謂法律規則,是指立法者將具有共同規定性的社會或者自然事實,通過文字符號賦予其法律意義,並以之具體引導主體權利義務行爲的一般性規定。在這裏,我們首先遇到的是法律規則的生產主體-法律規則的國家性。我們知道,規則在物質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在人類社會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即使那些無規則可循的物質運動,科學家們仍然在尋求其規定性,如反物質的規定性。同樣,即使那些怪異的社會行爲,社會學者們也在尋求和研究其規定性的內容。但是,自發地存在的自然規則也罷、社會規則也罷,都不是純粹法學意義上的法律規則(也許,在社會法學那裏,自發產生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則也不失爲法律規則-所謂民間自發產生的習慣法規則),法學論文《論法律規則》。因此,法律規則首先是自覺地存在的。

但是,自覺存在的社會規則甚多,舉凡紀律規則、鄉規民約、公司章程、合作協議等都是自覺地存在的社會規則,但是,它們並不是法律規則,相反,在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裏,它們必須受制於法律規則的規範。自然規則不存在自覺存在的問題,即使在“人化自然”的情形下,人們仍然是藉助於自發存在的自然規則本身來改造自然的結果。但自然規則可以轉化爲人們的行爲操守,從而成爲人們“按照自然的規定性行動”的社會規則。例如,傳染病是自然現象,但我們可以通過掌握其發病的規律,並將其制定在“傳染病防治法”中,以作爲人們在防止該病症方面的社會行爲準則。但即使這樣的規則,要成爲法律規則,也必須經過有權主體(立法者)的加工,因爲人們不能隨意地成爲他人的立法者,也不能相互成爲立法者,否則,就不可能在人們的交往行爲中形成整齊、劃一的秩序。

可見,法律規則在國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那麼,立法者是誰?在學理上,人們儘管可以把其設計爲理性者、智慧者、哲學家等等,但在人類國家法的實踐中,卻只經歷了三種立法主體,其一是以皇權爲代表的皇帝個人立法,從而“前主所是著爲律,後主所是疏爲令”。其二是以議會爲代表的代議制立法主體,其特點是立法間接地表達民意要求。其三是新近得到重視的全民公決之立法主體,在此,所有具有政治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公民都可以行使立法者的職能。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俄羅斯“葉利欽憲法”、白俄羅斯“盧卡申科憲法”、“愛爾蘭墮胎法案”以及歐洲“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等等,都是相關國家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