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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章培訓 篇一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覈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爲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爲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範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及人員範圍主要包括:

(一)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五)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製冷作業。含製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覈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彙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並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彙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並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衛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覈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覈合格後,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三

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熟悉相關業務知識,並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覈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管理工作。

2、凡從事特種設備操作的人員必須熟悉相關業務知識,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覈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無證人員一律不得上崗。

3、在新增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上崗前,應組織本單位新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員到負責考覈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集中申報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覈取證手續。

4、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應建立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檔案和臺帳,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組織或督促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員到負責考覈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辦理複審。《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超期未進行復審的`不得上崗操作。

5、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學習的內容包括: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特種設備業務知識、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分析、故障排查處理,故障應急處置技術、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及事故案例剖析教育等;安全教育分爲班組教育、車間教育和廠級教育,班組教育每月應安排業務知識學習一次,教育學習記錄應存入檔案。

6、及時安排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參加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機構等上級部門組織的業務知識學習培訓,學習考覈記錄存入檔案。

7、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獎懲制度,經常開展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等制度情況的檢查,每年組織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技能、工作表現的考覈獎懲,考覈意見存入檔案。

8、按規定定期配發特種設備作業勞動防護用品,改善特種設備操作條件,穩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隊伍。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規範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機務人員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機務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施工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覈管理辦法》,結合本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用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樑車、提樑機、移樑機以及限於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係指直接從事特種設備操作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以上設備操作人員、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掛鉤工、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空壓機操作人員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覈、持證上崗和複審等。上述各項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與設備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稱使用單位)共同負責。集團公司設備物資部負責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章特種設備購置

第四條特種設備購置必須按集團公司《設備購置及租賃招標管理辦法》辦理申購有關審批手續,並通過招標採購程序選定設備供應商。

第五條參加特種設備投標的供應商,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第三章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改造

第六條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第七條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提樑機、移樑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複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項目部設備部門申報。同時書面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後,方可施工。

安裝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鍋爐、空壓機、壓力管道、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樑車、提樑機、移樑機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並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合同有約定除外)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且將安全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條特種設備的維修,在簽訂維修合同前,應先將維修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本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審查。經審覈同意後,簽署生效。

第九條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樑車、提樑機、移樑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設備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第十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十一條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爲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週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提樑機、移樑機)二年;運樑車、剷車、叉車、電瓶車等限於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空壓機(含壓力容器)根據覈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爲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週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爲無證運行或使用。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屬公司設備部門書面報告,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複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並且應當向最近一次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屬公司設備部門書面申請,並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註銷手續等。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當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五章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條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樑車、提樑機、移樑機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覈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複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複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爲無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覈,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聘用退休的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憑區、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檢查證明),可以從事特種作業的指導或示範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頂崗作業,年齡應控制在男65週歲和女55週歲以下。

第二十三條凡特種作業人員,在初複審合格後,應當及時將審驗合格手續複印上報使用單位辦理登記手續。特種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調動,應徵得本單位安全負責人同意。調離本工種,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原作業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司設備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四條各子(分)公司對特種設備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範,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特種設備管理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特種設備人員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並於每次進場時和退場前向所屬公司和配屬項目部設備部門申報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子(分)公司是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管理部門,督促使用單位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協助制定管理制度,指導使用單位做好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審驗、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掌握本公司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狀況,檢查、監督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八條集團公司設備物資部負責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管理的條例、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掌握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現狀,監督、檢查重點項目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九條統計規定: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統計登記工作,每半年上報特種設備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年終上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分別報送所屬公司和配屬項目部設備部門;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年終向集團公司上報特種設備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

第三十條本辦法的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在實行本辦法時,同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篇五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複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覈,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覈。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爲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覈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彙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