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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一、編制目的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通過規範項目特種作業管理,使特種作業始終處於受控狀態,減少特種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的保護特種從業人員的人身健康安全。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項目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1.公司安環部全面負責項目特種作業的管理工作,負責項目特種作業的風險辨識、評價審定及特種施工技術方案的審定工作。

2承包商技術組負責組織特種作業指導書及施工技術方案的制定。

3.承包商專職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項目特種作業的風險辨識、評價及特種施工技術方案的編寫工作。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作業的檔案管理工作。

4. 架子班班長對本架子隊的特種作業全面負責,負責爲落實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資源,並制訂各分項工程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預案報項目分部審覈批准後方可開始施工。

5.特種作業人員負責提供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並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保用品。

三、規範和標準

(一)特種作業辨識

1.公司安環部依據國家、地方關於特種作業的強制性規定,對項目特種作業進行辯識和分類。

2.承包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根據安全管理臺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和機械設備臺賬,並按照規定公司安環部部報備。

(二)制定特種作業管理方案

承包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根據項目的重大危險源制定特種作業管理方案,並編制專項管理方案,經項目部總工程師、主管副經理和項目部經理審批後實施。

(三)制定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承包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根據管理方案制定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覈批准後發佈實施。

2.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必須符合項目特種作業實際需要,不得隨意摘抄。

(四)特種作業人員和機械設備的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如身體條件、培訓經歷、工作經歷等。

2.特種作業人員需經專門行政部門培訓、考覈合格後取得操作證者,方準從事相應的工種的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證後,必須定期複審。

4.特種作業人員實行檔案管理,在技術檔案中保留操作證複印件及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5.特種作業人員工作前,承包商技術員和專兼職安全員現場對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在交底記錄上簽字。

6.涉及特種作業的機械、設備必須安全技術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且須在檢驗有效期範圍內。

(五)特種作業的安全檢查

1.公司安環部需定期組織特種作業安全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處理。

2.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前,應認真對作業環境和設備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後方可進行作業。承包商技術員、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應對作業人員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作業環境的安全加大檢查力度。

3.承包商技術員應在檢查質量時,同時檢查安全生產,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其整改。必要時下發整改通知單,並定人、定時、定措施進行整改。

4.特種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並迅速通知技術人員,待危險排除後,方可繼續進行工作。

5.作業過程中如發生事故,應立即啓動《事故應急預案》並及時上報公司安環部。

六、高空作業安全須知

1、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貧血病等高處作業禁忌症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風力在六級以上(含六級,以下同),大霧天、雷電暴雨、冰雪天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必須戴好安全帽,繫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並擦淨鞋底泥沙,以防滑倒墜落。

4、不得貪圖方便、在模板、腳手架上攀登或隨運料的吊斗、吊籃和吊物上下。

5、供施工人員上下的走道(門式梯、懸梯、竹木梯、鋼筋梯等)應當堅實,不得缺檔,必須設置護欄及防滑措施。

6、作業平臺的腳踏板應用堅實的鋼拉板網或木板滿鋪。不應有空隙或探頭板,腳踏板上的雪、霜、泥沙和油污物應及時清除。

7、作業平臺的承重必須滿足施工荷載要求,平臺上不應集中堆放過重的物料的機具。

8、不得多人集中在作業平臺上的某一部位進行作業,以防突然斷裂墜落傷人。

9、作業臨邊應設有高度大於1.2m的牢固的防護欄杆。

10、在高處作業時,應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物料等墜落傷害他人。

11、嚴禁高處作業人員向下拋物。

12、在有墜落可能的地方作業時,必須把安全帶掛在牢固的結構上,安全帶應高掛低用。

13、高處作業需跨越較大空隙時,應從設有安全網的地方通過,不得在未固定的構件行走或作業。

14、高處作業應按規定掛設安全網(立網或平網),安全網內不許有雜物,破損的安全網應及時予以更換。

15、酒後禁止從事高處作業。

七、吊裝作業安全須知

1、參加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吊裝作業區域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吊裝作業範圍。

3、除吊車司機外,參與吊裝作業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4、吊裝作業前,必須明確指揮信號,要有專人統一指揮。

5、吊裝前應檢查吊點是否正確,吊索吊具是否完好,嚴禁超負荷使用吊索吊具。

6、吊物下方不得站立,嚴禁站在吊物上隨吊物升降。吊物不允許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7、在高處進行吊裝作業時,應隨時注意吊物和吊機的運動方向,注意站人及避讓位置,以防碰傷或高處墜落。

8、吊裝指揮人員應隨時觀察吊臂、吊物在旋轉半徑內有無障礙物,預防吊物和吊臂碰撞其它施工結構、機具或施工人員,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9、遇有風力在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霧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八、拆除作業安全須知

1、拆除作業必須按照技術安全交底規定的程序步驟進行,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嚴禁違章冒險蠻幹。

2、作業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繫好安全帶。

3、實施拆除作業的人員,必須站在牢固的構件上進行。在拆除過程中,使用的各種鬆動工具必須卡緊卡牢,以防滑落。氣割拆除時,必須採取保險措施,預防構件彈擊或人員避讓及傷人。

4、拆除作業應自上而下,先拆非承重結構,後拆承重結構,嚴禁立體交叉或多層上下作業。

5、在拆除某一部分結構時,應防止其他部分坍塌。

6、在吊車配合拆除作業時,必須有專人指揮,信號明確,穩吊輕放,杜絕斜吊斜拉。吊車司機必須持有操作證。

7、拆除龍門架,支架,托架等,不得采用“推倒法”。

8、遇有風力在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霧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惡劣氣候,禁止露天拆除作業。

9、嚴格體檢制度,患有高處作業禁忌症的人員,不得參與高處拆除作業。

10、拆除物件及拆除工具嚴禁向下拋擲。

九、安全生產用電須知

1、非持證電工,嚴禁從事電工作業。從事電氣設備和線路維修時,需有人監護。

2、不得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

3、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並在拉閘處懸掛“有人操作,嚴禁合閘”的禁示牌。必須時,由專人監護,嚴防他人誤合閘。

4、各種電源線應避免被重物,硬物碾壓。必要時,將電源線架高或地溝掩埋。

5、移動電氣設備、應首先切斷電源。

6、禁止使用超額定負荷的保險絲或用其它金屬絲代替保險絲。

7、工具間或宿舍內不得私自亂接電線,不得使用大功率燈具或電爐。

8、電源線不得用金屬線綁紮,更不得直接綁紮在金屬構件上。

9、若電源線破損,閘刀盒、插座、插頭等用電裝置損壞,設備外殼帶電,應及時請電工修理或更換。

10、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有可能的接零或接地。

11、作業現場的主、支線電源開關,必須進箱加門上鎖,安裝漏電保護器,並有可靠的防雨設施。

12、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下必須帶電作業時,須經過批准,並穿戴好專用防護用品,設專人監護。

13、下班應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

14、一旦有人觸電,應首先切斷電源,使觸電者迅速脫離電源後,進行現場急救。

十、防火防爆安全須知

1、沒有焊工操作證,嚴禁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或私自動用焊、割設備。

2、木工棚、氧氣、乙炔儲存棚(庫)、物資庫等禁火區內,禁止吸菸,明火,並放置滅火器。

3、作業區和生活區不得亂扔菸頭。

4、不得私接電氣用具或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

5、易燃品,爆炸品必須按照領取、運輸、使用規定辦理。餘料應立即歸庫,由專職保管員統一登記儲存,嚴禁私自存放和挪作它用。

6、易燃、爆炸品庫必須有可靠的防火,滅火及降溫設施。

7、氧氣、乙炔瓶應直立放置,並有防止傾倒的措施。離開明火有10米以上的安全間距。

8、氧氣、乙炔瓶使用時必須裝有有效的防爆等安全裝置。易燃、易爆品必須分類運輸,文明裝卸,儲存時應有安全間距,分類、分庫儲存。

9、作業場所必須保持通道暢通,一旦發生火災,可以及時疏散。

10、庫房應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11、培訓作業人員使用乾粉式滅火器,並定期檢查責任範圍內的消防器材是否處於有效,完好,適用狀態。

12、一旦發生火警,及時撥打“119”。

13、遇火險必須積極參加滅火救災,服從火場指揮員指揮。

十一、車輛運輸安全須知

1、酒後嚴禁駕駛任何機動車輛。

2、任何機動車輛不得“帶病”行駛。

3、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停放、必須遵守交通規則。

4、機動車在施工現場和廠區內行駛時,應按“限速標誌”控制車速。一般情況下,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進出大門和在其它可能肇事地段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5、裝車應避免超高、超長、超寬。

6、乙炔瓶、氧氣瓶禁止同車運輸,裝運危險品必須掛危險物品標誌旗。

7、隨車裝卸人員必須坐在駕駛室內,嚴禁人貨混裝;特殊情況必須辦理準乘手續,並坐在確實可靠的安全地方,嚴禁坐在物料上方或側旁。

8、裝卸T樑,工字樑,空心樑等大件預製品時,應專人指揮,信號明確。

9、皮帶運輸機上不得站人。

10、廠內和施工現場的機動車輛,除駕駛室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得乘人。

11、司機離開駕駛室,應關閉發動機,並取下啓動鑰匙。

12、吊車司機在吊物懸空和設備安裝過程中吊物未可靠接觸受力時,吊機不得熄火,司機不得離開崗位。

13、非機駕人員嚴禁駕駛各種機動車輛。

14、在通過施工交叉路口是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所有施工車輛嚴禁違章載人。

十二、電焊工

1.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良好,其電源的裝拆應由電工進行。

2.電焊機要設單獨的開關,開關應放在防雨的閘箱內,拉合時應戴手套側向操作。

3.焊鉗與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連接牢固,要換焊條應戴手套。在潮溼地點工作應站在絕緣膠板或木板上。

4.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帶電的設備必須先切斷電源。

5.焊接貯存過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須清除乾淨,並將所有孔口打開。

6.焊接預熱工件時,應有溼棉布或擋板等隔熱措施。

7.在密封金屬器內施焊時,容器必須可靠接地,通風良好,並應有人監護。嚴禁向容器內輸入氧氣。

8.把線、地線、禁止與鋼絲繩接觸,更不得用鋼絲鋼絲繩或機電設備代替零線。所有地線接頭,必須連接牢固。

9.更換場地移動把線時,應切斷電源,並不得手持把線爬梯登高。

10.清除焊渣,採用電弧氣刨清根、磨削釷鎢極時,必須戴手套、口罩,並將粉塵及時排除。

11.雷雨時,應停止露天焊接作業。

12.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烯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13.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驗試許可後,方可施焊。

14.工作結束,應切斷焊機電源,將氧氣瓶、乙炔瓶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並檢查操作地點,確認無起火危險後,方可離開。

15.氧氣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劇烈震動,並防止暴曬。凍結應熱水加熱,不準用火烤。

16.乙炔氣管用後需清除管內積水。膠管、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凍結時,應用熱水或蒸汽加熱解凍,嚴禁用火烤。

17.電焊時,焊槍品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作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生燃燒事故。

18.不得手持連接膠管的焊槍爬梯、登高。

19.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20.電焊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1.在沒有可靠安全防護的臨邊作業應系安全帶和戴好安全帽。

22.電焊機應放在絕緣好的地方。在使用前檢查一、二次線絕緣是否良好,接線處是否有防護罩,焊鉗是否完好,外殼是否有接零保護。確認無問題後方可使用。

23.在潮溼的地溝、管道、鍋爐內施焊時,應採取絕緣措施,可墊反或橡膠皮,穿絕緣鞋操作。應通風良好,防止出汗。

24.焊接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焊接時必須雙線到位,不準利用架子、軌道、管道、鋼筋和其他導電物作聯接地線,更不準使用裸導線,應用多股銅芯電纜線。

25.操作時,必須設器材,並設專人看護,清除附近易燃物,防止焊花四濺,引燃物料,發生火災。

26.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操作,電焊機設專用開關箱,不準將焊機放在手推車上使用。

27.更換場地移動焊把線時,應切斷電源,不得手持把線爬梯登高。

十三、危險作業現場管理制度

1.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1) 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 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3) 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 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 帶電作業。

(6) 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 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 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 其它危險作業。

2. 危險作業審批

(1) 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准,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領導審批。

(2) 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3) 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環部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准。

(4) 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3. 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 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 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 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5) 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爲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 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 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 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