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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新版多篇)

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新版多篇)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xx年齡:xx

性別:xx住址:xx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xx住址:xx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姓名:xxxx職務:xx

委託代理人:xx住址:xx

被申請人:xxxx住址:xx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xxxx職務:xxxx

行政複議請求:xxx

事實根據和理由:xxx

此致

xxx行政複議機關

申請人:

日期: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安陽xxxx醫療美容診所。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登記證號:xxxx

地址:xx區xxxx路xx院。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申請人:安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地址:河南省安陽市xx區xx路xx號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安xx工商處字[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下文簡稱《行政處罰決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

一、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行政處罰決定》認爲申請人對商品做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而在作爲處罰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文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中,商品僅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申請人的經營形式是對社會提供醫療美容服務,並不進行商品交易,也沒有對商品進行宣傳的需要,所謂對商品的虛假宣傳不知從何談起。處罰決定中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中並不存在任何證明申請人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的內容。該《行政處罰決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證據嚴重不足。

二、該《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即不正當競爭行爲是以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爲前

提條件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申請人的經營行爲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即使申請人廣告宣傳存在不實的問題,也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下文簡稱《廣告法》)。並且相對於1993年生效的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言,1995年生效的《廣告法》屬新法。《廣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爲準。”可見,《廣告法》立法時已作出凡與廣告法規定不一致的均以廣告法內容爲準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對廣告虛假宣傳行爲的處罰均有規定且不一致的情況下,應適用《廣告法》,被申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權力,其行政處罰行爲適用法律錯誤,當屬無效。

三、該《行政處罰決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1、被申請人調查取證程序違法(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本案中,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只有一人,另外一人未着制服,並未向被調查者出示證件,無法認定其身份,是否有行政執法職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本案中,辦案人員在沒有直接向申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情況下,從頭到尾也從來沒有告知過申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實質剝奪了申請人的迴避權。法諺稱:任何人都不能作爲自己的法官,執法行爲同樣如是。申請回避權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在行政執法

過程中絕不容許被侵犯。被申請人公然剝奪申請人的迴避申請權,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粗暴踐踏,行政執法公正性何從談起?這樣的執法決定有何效力可言?

2、《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不合法《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違法。被申請人在未見到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適用了留置送達的方式,但均沒有見證人在場,行政處罰依法應該不予成立。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做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用欺詐方式獲得證據。故申請人依法提出複議申請,誠望貴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違法處罰決定。

此致

安陽市行政複議受理中心

申請人:

x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我

被申請人:張金偉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編號no:119040531gano:152103351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本人將車牌爲魯____車停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十餘米處,臨時接人上車,在即將驅車離開的時候被交警警車攔下。當時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說:“駕駛證,行車證,有保險嗎?”本人將證件交出,出面的兩位警察二話不說拿了證件,轉頭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詢問理由和表示需要開車回鄉下老家吃午飯,希望取回證件。民警這才表示本人違章停車需要交罰款,本人在爭論時強烈表示立即駛離的意願並提出這種情況下應該先警告,民警卻說:警告不過來。而當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輛違章停車在十路口拐角處爲何無警察管理時,該民警這樣回答:忒忙,管不過來。本人在辯解被無視後只能交付罰款纔拿回證件。該民警在沒有對本人所指的違章車提出異議的同時,除了以太忙爲由推脫並沒有管理本人所指違章車,隨即開車往東面谷山路方向離去。

(另,該民警自始自終都沒有提出讓本人駕車離開讓道路暢通,而且拿走本人相關證件的行爲只能逼迫本人把車依然停在原位。該民警警車就在本人面包車前幾米處停駛,在繳納罰款時,該民警稱所在副駕駛位置不能繳納,讓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駕駛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車民警繳納(該民警原話:南邊交不了,向北邊交去)。該民警不考慮本人和其他車輛道路安全和道路暢通問題,這種行爲嚴重違背了他作爲一個交警應盡的職責。)

申請人認爲: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序違反了11月17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第十條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中所填違法行爲代碼爲10390,處罰依據應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爲《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爲,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且不論民警同志所開處罰決定書所填處罰依據爲《道法》第九十條,民警同志並沒有警告本人駛離,還以本人相關證件要挾本人繳納罰款。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爲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根據該民警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所填違法行爲代碼10390,在駕駛員在場且有駛離意願的情況下,本人被攔下且被罰款,民警對本人違法行爲的處理並沒有以事實依據;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爲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兩名警察不但沒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證件時態度極其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覈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覈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覈對。

該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證件後轉頭就走,並沒有覈對;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爲人違法行爲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極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爲人的陳訴和申辯,違法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該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說明本人違法情況,以“有保險嗎?”爲由索取證件,拿到證件轉頭就走。同時對本人辯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強烈表達駛離願望的情況下仍以代碼爲10390的違法行爲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嚴重違反了《規定》中簡易程序處罰的實施程序

5、再次強調,該民警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警號爲086632、姓名爲張金偉的民警於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爲魯____車停放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的違章停車一事的處理程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十二條(一)(二)款之規定;執法依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爲執法程序有嚴重瑕疵,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複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複議申請人: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xx,性別,xxxx年出生,x族,個體工商戶,住xxx省xxx縣xx鎮xx號。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x縣工商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一案,於xxxx年xx月xx日向xxx市工商局申請複議,現請求撤回複議申請。

撤回複議申請的理由

xxx年xx月xx日,xx縣工商局以銷售假電錶爲理由,以xxxx工字第xxxx號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請行政複議。在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xxx縣工商局委託xx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批電錶作了抽樣鑑定,鑑定結果證明該批電錶爲質量合格的真表。xx縣工商局認識到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遂於xxxx年xx月xx日向申請人作出道歉說明,並於當天將營業執照返還該申請人。鑑於被申請人已正式撤銷了原處罰決定,並已將營業執照返還給申請人,因此特申請撤回複議申請。以上請求,請予以審查決定。

此致

xx省xx市工商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五

申請人:

住所:

負責人:

被申請人:

負責人: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對編號的土地(以下簡稱“該宗土地”)重新評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以下簡稱“行政決定”),現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請求:

依法撤銷申請人對該宗土地重新評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並按照申請人購買該宗土地的價款爲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

申請理由:

20__年__月__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購買了位於的土地平方米(國土證編號爲:,土地性質爲:劃撥)。20__年月日,仁壽縣規劃局發文(詳見本行政複議申請書證據),確定了對該宗土地的相關情況。20__年月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拍賣時的評估價爲標準補繳該宗土地出讓金、變更該宗土地性質爲建設用地,被申請人卻要求申請人對該宗土地予以重新評估並以重新評估的價格爲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的這種決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若被申請人是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的上述決定,則應向申請人明示。

第二、被申請人的任何行政決定應當以合法的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而非在申請人屢次要求繳納土地出讓金後,被申請人僅以電話或口頭的形式告知申請人。

三、據申請人瞭解,在被申請人轄區內另一地塊與該宗土地存在一樣的情況,即購買時系劃撥性質的土地。而另一地塊所有人在補繳出讓金時被申請人是以拍賣時的評估價作爲補繳出讓金的標準。

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對於情況相同的兩宗土地所作出的決定差別巨大,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既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也沒有以合法的書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決定。綜上,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於編號爲的土地重新評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請求撤銷上述行政決定。

此致

申請人:

行政複議申請書的申請書 篇六

申請人:***

被申請人:張**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編號no.:*****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本人將車牌爲魯xxxx車停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字路口東面十餘米處,臨時接人上車,在即將驅車離開的時候被交警警車攔下。當時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說:“駕駛證,行車證,有保險嗎?”本人將證件交出,出面的兩位警察二話不說拿了證件,轉頭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詢問理由和表示需要開車回鄉下老家吃午飯,希望取回證件。民警這才表示本人違章停車需要交罰款,本人在爭論時強烈表示立即駛離的意願並提出這種情況下應該先警告,民警卻說:警告不過來。而當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輛違章停車在十字路口拐角處爲何無警察管理時,該民警這樣回答:忒忙,管不過來。本人在辯解被無視後只能交付罰款纔拿回證件。該民警在沒有對本人所指的違章車提出異議的同時,除了以太忙爲由推脫並沒有管理本人所指違章車,隨即開車往東面谷山路方向離去。

(另,該民警自始自終都沒有提出讓本人駕車離開讓道路暢通,而且拿走本人相關證件的行爲只能逼迫本人把車依然停在原位。該民警警車就在本人面包車前幾米處停駛,在繳納罰款時,該民警稱所在副駕駛位置不能繳納,讓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駕駛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車民警繳納(該民警原話:南邊交不了,向北邊交去)。該民警不考慮本人和其他車輛道路安全和道路暢通問題,這種行爲嚴重違背了他作爲一個交警應盡的職責。)

申請人認爲: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序違反了20xx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第十條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中所填違法行爲代碼爲10390,處罰依據應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爲《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爲,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且不論民警同志所開處罰決定書所填處罰依據爲《道法》第九十條,民警同志並沒有警告本人駛離,還以本人相關證件要挾本人繳納罰款。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爲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根據該民警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所填違法行爲代碼10390,在駕駛員在場且有駛離意願的情況下,本人被攔下且被罰款,民警對本人違法行爲的處理並沒有以事實依據;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爲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兩名警察不但沒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證件時態度極其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覈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覈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覈對。

該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證件後轉頭就走,並沒有覈對;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爲人違法行爲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極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爲人的陳訴和申辯,違法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該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說明本人違法情況,以“有保險嗎?”爲由索取證件,拿到證件轉頭就走。同時對本人辯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強烈表達駛離願望的情況下仍以代碼爲10390的違法行爲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嚴重違反了《規定》中簡易程序處罰的實施程序

5、再次強調,該民警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警號爲086632、姓名爲張**的民警於20xx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爲魯xxxx車停放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字路口東面的違章停車一事的處理程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十二條(一)(二)款之規定;執法依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爲執法程序有嚴重瑕疵,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複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複議申請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七

申請人:李xx,男,漢族,xx年12月21日出生,戶籍。

被申請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複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爲。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於xx年9月29日作出了《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爲,覈准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因該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廠房,故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體行政行爲違反有關立項的法律法規。

1、未經用地預審覈準立項,程序嚴重違法。

《國務院關於嚴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後,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覈准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覈准或批准建設項目。”

《廣東省企業投資覈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覈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然而,被申請人作出粵發改《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爲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並沒有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這嚴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2、欠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城市規劃意見等覈准立項的法定要件。

《廣東省企業投資覈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覈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請人作出《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爲前,並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屬於程序嚴重違法。

二、未履行聽證也未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違反法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爲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但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粵發改xx788號《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爲時並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爲,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望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八

申請人:__市____有限公司,地址:__市西城路25號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__市市府路9號,負責人: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__年3月1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__]1620號),向__市__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

[20__]1620號)。

事實及理由:

___於20__年1月21日向被申請人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稱其本人在20__年12月6日下午16時左右在申請人__市____有限公司車間幹活時受傷,請求認定工傷。

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該案件後,僅以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作爲唯一的認定工傷的核心證據,申請人__市____有限公司認爲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的證據嚴重不足,理由如下: 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從證據類型來講,很明顯屬於證人證言,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若採納本證據認定工傷,必須應當找電話錄音的證人當面覈實證人身份真僞、證言證言真僞,且衆所周知錄音證據由於其自身的特點,錄音證據被剪接、剪輯或者僞造的概

率非常大,其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侷限性極大,無論是在行政訴訟還是在民事訴訟中,錄音證據都應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作爲證據被採信。據此,申請人認爲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經覈實的錄音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明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三款第(1)項“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的情形,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工傷認定行爲。

綜上,懇請複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十人社工傷認字[20__]1620號)。 此致

__市__

申請人(公章):__市____有限公司

二0__年六月二十六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九

申請人劉__,女,漢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9號,身份證號:5105231973100911__。

申請人吳__,男,漢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52號,身份證號:2105231975090911__。

申請人吳__,男,漢族,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51號,身份證號:2105231959031611__。

申請人於__,男,漢族,1949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8號,身份證號:5105231949090611__。

申請人馬__,男,漢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6號,身份證號:5105231954071511__。

申請人楊__,男,漢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身份證號:5105236406101__。

申請人於__,男,漢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50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052311__。

申請人吳__,男,漢族,1938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身份證號:5105233811061__。

申請人段__,女,漢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25號,身份證號:5105231955040511__。

申請人於__,男,漢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二社26號,身份證號:5105231973100711__。

申請人吳_,男,漢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4號,身份證號:5105231968051311__。

申請人龍__,男,漢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二社3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042711__。

申請人馬__,男,漢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7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113011__。

申請人吳__,男,漢族,1952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21號,身份證號:5105231952040311__。

申請人吳__,男,漢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20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061511__。

申請人劉__,男,漢族,1943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二社21號,身份證號:5105231943052811__。

申請人於_,男,漢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二社29號,身份證號:5105231963120411__。

申請人吳__,男,漢族,1942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30號,身份證號:5105231942011411__。

申請人遊__,男,漢族,1953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38號,身份證號:5105231953060111__。

代表人於__,男,漢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50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052311__。

代表人劉__,女,漢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9號,身份證號:5105231973100911__。

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

法定代表人張平,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川渝高速公路納溪至宜賓段項目的立項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爲。

事實與理由:

2011年8月26日,申請人經代理律師分別在瀘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查得知:國家高速公路網成渝地區環線納溪至宜賓段公路項目,立項審批材料已經上報審批。

2011年10月20日,被申請人在答覆申請人對川渝高速納溪至宜賓段項目的立項審批信息公開申請時明確告知:該項目立項已經審批。

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作出的該“批覆”缺乏用地預審文件等必備要件,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缺乏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的情況下,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爲錯誤,應予撤銷。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十四規定:“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覈准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因此,被申請人在沒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的情況下,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爲顯然依據不足,應予撤銷。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爲程序違法。

1、剝奪了申請人(行政許可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即本案申請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被申請人在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爲時,並沒有告知該利害關係人即本案申請人,也沒有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剝奪了利害關係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2、剝奪了申請人(行政許可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原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原告、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但被申請人在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爲時,並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即本案申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爲此,申請人特根據《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依法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貴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爲,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

民生村陳貴兵等19戶村民

(代表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