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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精品多篇

民政局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精品多篇

企業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篇一

《消防法》關於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主要有:

(一)在總則中規定,任何單位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二)規定了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三)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職責:

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3、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4、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規定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五)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六)規定任何單位都應當無償爲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七)規定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單位,應當在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同時,《消防法》還規定,任何單位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爲進行檢舉、控告。

企業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篇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XX省消防條例》等規定,爲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特制訂企業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一、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親自抓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

二、貫徹落實“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做到職責分工明確。

四、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把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五、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藏、銷售管理,確保符合防火防爆技術要求。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七、組織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能力。

八、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使用明火。

九、禁止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築場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十、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十一、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理的設計,鋪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 定。企業必須規範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作業規程。

十二、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企業員工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組織的滅火工作義務。

十四、針對企業的特點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宣傳教育,學習防火和撲救初起火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等方法提高員工火災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