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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正定縣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實施辦法》的.(新版多篇)

正定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正定縣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實施辦法》的.(新版多篇)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實施方案 篇一

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

工作實施方案

爲貫徹落實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做好全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瓊發[2006]4號)及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背景情況

全省18個市縣、202個鄉鎮、2615個村委會共有農村居民點18934個,農村居民點總面積約12.06億平方米(181萬畝),農村居民人口512.07萬人,約110萬戶。由於歷史原因,我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滯後,至“十一五”計劃末,全國農村宅基地平均發證率已達73%,而我省僅頒發5萬多本,不到應發證數的5%,遠遠落後於全國平均水平。2005年以來,我省積極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試點,爲全面開展此項工作打下了基礎。2005年,選擇陵水縣光坡鎮武山村委會的貢武村和大補山村爲試點村莊,完成377宗宅基地的確權試點工作。2006年,在全省18個市縣分別選擇1個以上的試點村莊,完成21個村莊、4451農戶、5189宗宅基地的確權試點工作。2007年,在三亞市建立 “示範市”,在海口市龍泉鎮建立 “示範鎮”,共完成22647戶的宅基地確權工作。2008年,三亞市已全面開展,完成13543戶;在海口市靈山鎮建立 “示範鎮”,完成5236戶農村宅基地確權工作。

二、指導思想及原則

(一)指導思想

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農村改革,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全面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工作原則

1、要把這項工作當作國土環境資源管理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按照“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先易後難、穩步推進”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2、要發揮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充分利用各部門和基層組織的力量,全面鋪開,加快工作進度。

3、採取形式多樣的工作模式,可以依靠自己組織的隊伍,也可以委託專業技術隊伍開展工作。一切以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爲基準。

三、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三)《土地登記辦法》

(四)《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五)《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

(六)《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

(七)《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

(八)《海南省土地權屬確定與爭議處理條例》

(九)《海南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瓊發[2006]4號)

(十)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

四、工作目標和時間要求

全面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主要目標和成果是:

(一)完成全省農村居民點的地籍調查工作。全省18個市縣、202個鄉鎮、2615個村委會共有農村居民點18934個,總面積約12.06億平方米(181萬畝)。按法律程序覈定每宗農村宅基地的權屬界線,填寫地籍調查表,量算面積,測繪宗地圖與地籍圖。

(二)完成全省農村宅基地的登記發證工作。全省農村居民總人口512.07萬人,約110萬戶。在完成農村居民點地籍調查的基礎上,按照法律程序組織農民居民以戶爲單位進行宅基地登記發證。

(三)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體制機制。加強鄉鎮國土所建設,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全省農村宅基地產權管理信息系統,將全面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所形成的圖、表、卡、冊和有關法律文書納入數字化管理,形成省、市縣、鄉鎮三級聯網的農村宅基地產權管理系統。

這項工作的時間安排是:2008年完成準備工作,包括成立工作機構、制訂實施方案、完善技術規程、組建專業隊伍、申請落實經費以及人員培訓和宣傳動員等,全面啓動這項工作;2009年和2010年,分別完成整個工作量的40%,共80%;2011年,完成整個工作量的20%,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體制機制,完成村土地產權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爭取用3年時間基本完成此項工作。

五、領導機構

(一)省級領導機構

省政府成立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全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指導、協調等工作。全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組 長:姜斯憲

海南省副省長

副組長:嚴之堯

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廳長

屈建民

海南省政府副祕書長

成 員:丁式江

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副廳長

吳亞明

海南省財政廳副巡視員 朱允山

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副廳長

宋 禕

海南省建設廳總規劃師

劉 錦

海南省僑務辦公室副主任

韓興定

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

劉曉新

海南省監察廳副廳長

符國昌

海南省民政廳副巡視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辦公室主任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副廳長丁式江兼任。

(二)市、縣級領導機構

市、縣政府成立市、縣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協調小組,具體負責我縣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領導和協調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市(縣)長擔任,其成員由政府辦、財政、發改委、建設、僑辦、公安、監察、民政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縣國土環境資源局),負責全市縣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組織、督查、檢查驗收等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局長擔任。辦公室人員從有關部門抽調。

(三)鄉、鎮級領導機構

鄉鎮政府成立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組,主要負責人當組長、負責組織發動本行政區內土地權利人申報土地權利,提供土地權屬材料並履行指界、簽章等法律手續。

六、工作隊伍

(一)落實隊伍的方式。各市、縣可採取以下三種方式選擇落實農村宅基地地籍調查隊伍:一是面向社會以招標方式選擇專業技術隊伍;二是委託國土環境資源部門的技術單位;三是有能力的國土環境資源局可自行組織隊伍開展地籍調查。採取何種方式選擇地籍調查隊伍,由各市、縣自行決定。

(二)以招標方式選擇地籍調查隊伍的,招標工作由各市、縣國土環境資源局自行組織。各市縣在組織招標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招投標法》、《政府採購法》、《海南省省級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和有關招標的政策、法規及地方管理的規定。招標事項須在中國地籍網、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網站、海南省政府採購網及當地政府網上公告。

(三)參加投標的專業技術隊伍應具備以下條件:依法在有關部門登記或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一定的地籍調查工作經驗;具有乙級以上的測繪資質;具備承擔任務的辦公、設備條件和具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投標的調查隊伍的資質審查由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通過資質審查合格後的專業隊伍方可參加地籍調查項目的投標。

(四)以委託方式選擇的專業技術隊伍應具備以下條件: 須是國土資源部門的技術單位;須有30%以上(不少於5名)的人員通過省級培訓考試。

(五)自行開展地籍調查的國土環境資源局應具備以下條件:能夠獨立完成地籍調查任務;須有30%以上(不少於5名)的人員通過省級培訓考試。自行開展地籍調查的市縣須向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方可開展地籍調查工作。

七、工作經費

(一)經費來源與使用管理

1、省財政承擔地籍調查中的測繪、內業處理和省、市縣級數據庫建設等技術性工作經費。市、縣財政承擔外業調查、組織羣衆指界簽章等工作費用。經費來源可從省、市縣級土地有償使用費支付。

2、項目專項工作經費要嚴格管理,做到專款專用,要加強項目檢查,發現經費挪用,要追究領導責任,並限期追回。

(二)經費標準 根據《海南省土地登記收費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細則》(瓊價費字[1993]150號)等規定,地籍測量費每平方米0.1元,權屬調查費每平方米0.1元。全省農村居民點總面積12.06億平方米,地籍測量費、權屬調查費及建庫等費用共25564.84萬元,其中,省級配套經費12404.84萬元,市縣財政承擔13160萬元,分三個支付。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標責任制

省政府與市縣政府簽定目標責任書,市縣政府與鄉鎮政府簽定目標責任書。明確各級政府的工作任務、完成期限與獎懲辦法,層層落實責任。

(二)建立激勵機制

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的規定,不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不能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和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工作。對於進度快、質量好的市縣,可以在建設用地指標、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給予支持。

(三)做好宣傳動員工作

省、市縣、鄉鎮三級政府層層召開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動員大會。通過多種媒體形式,向全社會宣傳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法律地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對農村經濟發展的長期推動作用,充分調動村民申請宅基地權利登記、配合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爲開展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和外部環境。

(四)健全政策法規

各市縣可根據《海南省土地權屬確定與爭議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縣實際,對分戶標準與宅基地面積標準等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

(五)加強部門協助配合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財政、發改委、建設、僑辦、公安、監察、民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提供各方面支持。公安、民政等部門要對戶口分戶的標準及戶人口數的確定工作提供支持。

(六)技術措施

結合實際,綜合採用各種手段。一是推廣使用現代技術手段,包括GPS、全站儀等現代化測量技術以及信息系統技術;二是利用地理信息系統技術,建立全省農村宅基地產權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成果的數字化管理,拓寬成果應用與服務領域,併爲成果的更新打下堅實的基礎。

(七)隊伍培訓

加強業務培訓,舉辦全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培訓班,全面提高隊伍的政策與技術素質。承擔農村宅基地地籍調查專業技術隊伍應有30%以上(不少於5名)的技術人員通過省級培訓考試。市縣還要對鄉鎮工作人員及村委會幹部進行培訓。

(八)加強指導與成果驗收

省廳成立工作指導小組,對各市縣進行技術指導。編制工作簡報,及時反映各地工作進展情況,並報送省、市縣四套班子。各市縣要按照試點、地籍調查、成果建庫、登記發證四個環節開展工作。要嚴把質量關,分階段進行檢查,上一階段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福建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驗收辦法 篇二

福建省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驗收辦法(試行)

爲全面完成福建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規範全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標準,確保全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福建省轄區內市、縣(區)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檢查驗收工作。

第二條 檢查驗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四)《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

(五)《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籍]字第26號)

(六)《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

(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TD/T1014-2007)

(八)國土資源部《宗地代碼編制規則(試行)》

(九)《土地利用數據庫標準》(TD/T1016-2007)

(十)《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1015-2007)

(十一)《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數據庫建設規範》(國土資源部2007年)

(十二)《土地登記表格》(試行)(國土資發[2008]153號)

(十三)《福建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十四)《國土資源部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359號)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閩政文[2002]237號)

(十六)《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

(十七)《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

(十八)《福建省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閩國土資綜[2012]57號)

(十九)國家、省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檢查驗收主體

福建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驗收工作,由省、市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土地發證辦”)負責。省土地發證辦負責省級示範縣(市、區)示範區域成果的檢查驗收;設區市土地發證辦負責省級示範縣(市、區)非示範區域及其他縣(市、區)成果的檢查驗收工作。下一級土地發證辦向上一級土地發證辦申請檢查驗收。

第四條 檢查驗收條件

1、依規範程序開展,法律手續完備,工作程序正確,技術資料完整。

2、規定的各類成果資料齊全。

3、省級示範縣示範區域成果經設區市土地發證辦檢查合格,其他縣(市、區)自檢合格。

第五條 提交檢查驗收的成果

(一)、文字成果

1、工作方案

2、技術方案

3、工作總結

4、技術總結

5、數據庫建設報告

6、自檢報告

(二)、權屬來源資料

1、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

2、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

3、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充調查表

4、宗地界址點座標表

5、土地權屬界線爭議原由書

6、承諾書或具結書

7、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三)、表冊成果

1、宗地情況彙總表

2、宗地統一編碼新舊宗地號對照

3、土地登記簿

(四)、圖件成果

1、調查工作底圖

2、宗地圖

3、地籍圖

4、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

(五)、數據庫成果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數據庫 第六條 檢查驗收內容

檢查驗收的登記類型應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

(一)成果完整性檢查

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檢查提交的成果是否齊全、完整,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是否進行整理、歸檔,裝訂是否規範、易於檢索。重點檢查宗地裝訂檔案的完整性。

(二)文字成果檢查

(1)文字報告結構是否合理、內容完整,文字表述是否準確、前後一致。

(2)是否準確反映了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工作、技術、自檢等方面的情況。

(3)是否突出當地工作特點,對工作中有關問題如何處理進行具體闡述。

(三)表冊成果檢查

1、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充調查表(1)土地所有者名稱、圖幅號、宗地號填寫是否正確。(2)新登記宗地權屬調查表中,是否履行指界手續,指界人是否簽字蓋章,重要界址點和主要權屬界線走向是否進行說明,土地權利主體情況、國有地和飛地情況、爭議地、2011年宗地各一級地類面積等是否在“其他說明”欄中註明。

(3)對已登記宗地開展的補充調查,土地權屬補充調查表是否 註明本次調查的權屬、界址、面積等;與原登記成果是否發生變化,如有變化,是否註明變化原因;涉及界址和飛地變化的,是否附圖並說明;宗地內國有土地和飛地原登記及本次調查情況是否註明;2011年宗地各一級地類面積是否註明;土地所有者主體情況、飛出地的數量和麪積是否填寫;調查人、審覈員有否簽名,負責人一欄中是否由鄉(鎮)國土資源所所長簽字等。

2、宗地情況彙總表

宗地情況彙總表填寫是否準確,依照規定要求。

3、宗地統一編碼新舊宗地號對照表

宗地統一代碼編制與轉換,是否按照國土資源部《宗地代碼編制規則》(試行)的要求,對新登記宗地編制宗地代碼,並對已登記的宗地,編制舊碼轉換新碼對照表,保留原編碼。

4、土地登記簿

土地登記簿中,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土地登記申請書是否按《土地登記表格》(試行)規範填寫。

(四)圖件檢查

1、調查工作底圖

隨機抽取圖幅數量的5%,最少不少於5幅,檢查內容包括:(1)是否選取現勢性好、比例尺大、精度高、分辨率高的圖件作爲基礎圖件。

(2)是否將2011年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中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展繪到基礎圖件上,製作工作底圖。

2、宗地圖

隨機抽取圖幅數量的10%,最少不少於20幅,檢查內容包括:(1)是否採用地形圖或正射影像圖爲基礎數據。(2)圖內要素是否齊全,包括宗地號、面積、界址線、界址點、界址點編號、宗地權利人名稱等。

(3)圖外要素是否齊全,包括圖幅號、比例尺、指北針、繪圖者、繪圖時間、其他說明註記等。

3、地籍圖

隨機抽取不少於3幅,檢查內容包括:

(1)圖內要素是否齊全,包括各級行政界線及行政區域名稱、各集體土地權利人名稱、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和地籍編號、線狀地物等。

(2)圖外要素是否齊全,包括圖廓線、圖名、比例尺、座標系及高程系說明、指北針、圖例等。

(3)圖面整飾是否清晰完善,接邊是否合理。

4、各圖件的圖式、圖例、色標,按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規定的標準及省發證辦有關規定執行。

(五)、數據庫檢查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數據庫是否按照《土地利用數據庫標準》(TD/T1016-2007)、《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數據庫建設規範》及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數據庫建設的規範要求建立。數據庫是否具有嚴格的拓撲結構,不存在拓撲錯誤,相關圖層的空間關係是否正確。

數據庫中有關登記資料是否錄入,錄入是否完整,錄入的內容與表冊成果中記載的內容是否保持一致。

(六)權屬來源資料檢查

1、權屬協議書、權屬爭議原由書(1)是否依規定填寫權屬協議書。

(2)如有爭議的界線,難以調處的,是否劃定工作界線,是否填 寫《土地權屬界線爭議原由書》,由雙方簽字蓋章,並註明簽訂日期。

(3)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的,是否對更正登記結果進行公告。

2、承諾書或具結書

承諾書或具結書是否簽字蓋章。

3、證書

證書是否依規範填寫,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當地依法公告。

(七)外業檢查

按總宗地數量隨機抽取5%宗地樣本,進行外業實地檢查。外業實地檢查根據調查成果沿宗地界址線實地踏勘,覈實界址點設置是否合理,位置是否準確,界址線走向描述是否清晰,並對界址線與行政界線、村界、特徵地物地貌進行對照檢查,判斷界址線是否正確。

第七條 成果評價

(一)評價方法

1、以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全面檢查與抽樣檢查相結合爲基本評價原則。

2、對成果的評價分爲合格、不合格兩類。

(二)評價標準

1、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或確權資料不完整的,爲不合格成果。

2、法律手續完備,工作程序正確,技術資料完整,內外業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小於檢查總量5%時,爲合格成果。

(三)檢查驗收報告 驗收報告的內容與要求爲:

1、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時間、驗收對象

2、驗收依據

3、提交驗收的成果資料

4、驗收數量

5、總體評價(1)工作評價

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組織領導、經費落實、工作計劃安排、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管等方面的情況。

(2)成果評價

實事求是地對成果進行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提交的成果資料是否齊全,登記發證的覆蓋率及登記發證的質量是否符合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要求。

6、整改要求

對檢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

7、驗收結論 確定是否通過驗收。第八條 檢查驗收結果

經評定驗收合格的縣(市、區),應儘快完善成果、做好成果歸檔工作。

經評定驗收不合格的縣(市、區),應按照驗收組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重新申請驗收。

黑龍江省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驗收辦法 篇三

黑龍江省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驗收辦法

2013-06-27 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

(十)《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工作由同級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級抽查的準備。

第八條 驗收組的成立

檢查驗收時應成立檢查驗收組,檢查驗收組應由不少於5人的單數成員組成。

第二章 檢查驗收程序

第九條 檢查驗收步驟

檢查驗收一般按照驗收準備、內外業檢查、形成驗收報告、驗收總結的步驟開展工作。

第十條 驗收準備

(一)驗收組達到驗收地點後,應做好驗收準備工作。

1)推薦確定驗收組長。

2)確定外業小組和內業小組的專家。

3)確定外業巡查、抽樣檢測的區域、內容、線路、方法和所需的儀器設備。

4)確定內業資料檢查的重點和方法。

5)告知被驗收單位需要做的準備工作。

(二)驗收組開展工作之前,應召開驗收工作佈置會議。會議內容包括:

1)介紹參加會議的領導、代表等情況,宣佈驗收組成員。

2)被驗收單位做工作彙報(內容包括工作、技術、檢查及整改情況等)。

3)驗收組質詢。

4)被驗收單位答疑。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有新政 篇四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有新政

摘自:諸暨日報 2014-8-18 | 打印 | 關閉 |

日前,《關於加快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實施意見》出爐了,這個有多重要?就是敲定了宅基地的權屬問題,明確了造着房子的這塊地方究竟屬不屬於你,有多少是屬於你的。從登記時間、拆翻建、異地建房、房屋結構、子女分戶等方面明確了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細則。

4個時間節點規定都不同

意見規定了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的時間劃分。

1987年1月1日前,農民佔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或拆翻建的,或加層後未超過三層的。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聯村幹部實地踏勘、簽署意見,所在鎮鄉(街道)審覈、公示無異議後,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198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農民建房未經批准或超過批准面積佔用宅基地,但屬村民唯一住宅,且所佔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嚴重影響村鎮規劃實施的,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並公示無異議,在120平方米以內的未批部分進行處理(處罰)後,按土地利用現狀補辦用地審批手續,並按批准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在《諸暨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建房監管工作的通知》(諸政發〔2013〕20號)規定的監管時間之前,農民建房未經批准或超過批准面積佔用宅基地,但屬村民唯一住宅,且所佔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嚴重影響村鎮規劃實施、可確定宅基地的,應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並公示無異議,對120平方米內的未批部分進行處理(處罰)後,按違法佔用前的地類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按批准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2013年1月1日後的農村宅基地少批多建誤差在3%以內按現行政策予以登記。

拆翻建、異地建房、有懸空外挑的看仔細

對不同類型的農村宅基地,意見也有了相應的確權登記政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證,未經批准拆翻建,超過證載面積的,但符合審批條件且無相鄰權糾紛、2012年12月31日前移位建造的農民住宅,均按“無違建”創建政策處置到位後,分別由所在鎮鄉(街道)和規劃、國土部門完善相關手續,按批准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或非農戶口人員,以合法繼承方式取得農村房屋的,准予確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並在土地證書上註明相關信息;農民因重點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下山脫貧等依法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憑相關權屬證明文件申請確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1999年1月1日前,城鎮居民合法審批建造的農村房屋,准予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農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戶一宅”限制,也准予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農村住宅挑臺、門臺、室外樓梯等建築物、構築物二層及以上建築物懸空外挑的,外挑部分不計佔地面積;處罰後的門臺、室外樓梯落地的計佔地面積。

分戶問題明確了

戶數及人口以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爲基礎。分戶(立戶)認定的條件爲農戶只有一個子女,且在集體土地範圍內只有一處合法住宅的,不得另行分戶;農戶有兩個及以上子女,2012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法定婚齡(男1991年1月1日前出生,女1993年1月1日前出生)的子女可以單獨立戶;子女均已成年的,父母應隨成年子女,不可單獨立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戶的不予認定、《諸暨市“無違建”創建若干政策意見》(市委辦﹝2014﹞61號)下發前離婚分戶的可以認定。

抓好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 篇五

**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認真抓好集體土地所有權

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市、縣(區)國土資源局:

爲認真貫徹《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發證任務

1、通過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充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進一步完善原村級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成果。

2、對未登記宗地按初始地籍調查要求開展確權登記。

3、本次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發證只發到行政村一級農民集體,有條件的縣(市、區)可發到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村民小組。

4、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5、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數據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

6、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 作。

二、補充調查的內容和目的

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充調查的內容:一是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即登記發證宗地屬於鄉、鎮農民集體,還是村農民集體,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二是以“兩個覈實”(覈實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是否準確、覈實宗地內國有地和飛入地面積是否剔出)爲重點,同時對土地權屬其他屬性及登記檔案資料進行全面檢核。通過補充調查,達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符合土地登記規範化要求,能將土地證書發給土地權利人。

三、需要開展補充調查的幾種情況

1、因農村體制變化,如區劃調整、並村或分割等引起土地權屬變化的;

2、近年來發生土地徵收,未及時開展土地變更登記的;

3、原登記成果不完善,如:村界涉及國有河流、公路、荒山等,並以此作爲土地權屬界的;宗地內國有地和飛地面積未剔出的;土地權屬界線未經雙方指界的;經相鄰雙方認可,原界線有誤的等。

4、其他認定需要開展補充調查的。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根據實際情況不開展補充調查:一是原使用大比例尺圖件開展地籍調查,調查精度較高,符合相關規程要求,且及時開展了變更登記,登記檔案現勢性較好的;二是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兩個覈實”和變更登記工作落實到位,土地證書發放後不會產生後遺症的。

四、工作方法和步驟

1、收集資料。一是原登記成果,包括原登記檔案中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土地權屬協議書、土地爭議原由書等;二是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的“兩個覈實”成果,包括覈實表、指界表等;三是相關圖件,如地籍圖、大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等;四是有關資料,如林權證、土地承包證,以及原登記後因土地徵收等原因發生土地權屬變化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等。

2、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查清所登記宗地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級農民集體所有、還是村內兩個以上村民小組所有但現由村民委員會代爲申請登記。

3、編制技術方案。明確調查範圍、對象、方法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制定補充調查表,明確具體填寫內容和方法;提出技術要求和實施步驟、完成時限、有關保障措施等。

4、發佈通告。通告以縣、市政府名義發佈,主要內容包括:土地登記的範圍和對象、土地登記區的劃分、登記期限、登記收件地點、登記申請人應提交的文件資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

本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應合併一次性予以通告。

5、接受申請。對未登記及需開展補充調查宗地,土地權利人均可提出確權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對已登記但未頒證,現需開展補充調查的宗地,以及土地證書發放後發現存在一定問題,土地權利人因各種原因不來申請變更的宗地,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國土 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第40號令)第五十八條規定進行更正登記。

6、開展調查

(1)、確定工作底圖;

(2)、複印原地籍調查表、宗地圖,作爲實地調查依據;(3)、將原登記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展繪到工作底圖上,在內業先行找出疑問點。因圖件比例尺和精度影響造成界址點或界址線位置發生偏移,原登記有具體文字描述的,可直接按文字描述上圖;文字描述不祥、圖上難以判定的,必須逐宗進行實地核實。

(4)、外業覈實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專業技術隊伍實地標繪界址點位置和界線走向,並採用GPS定位技術實測界址點座標,需要重新指界的應同時組織開展。實測界址點座標確有困難的,可採用文字註記法,即:用界址點四周的明顯地物、地貌,描述界址點的準確位置及權屬界線走向,不求算界址點座標。

(4)、根據實地核實情況填寫土地權屬補充調查表。要明確土地權屬、界址、面積及土地權屬其他屬性有否發生變化,如發生變化,應在補充調查表上註明變化原因,涉及界址和飛地變化的,還應附圖說明。原土地權屬調查表未對重要界址點和權屬界線走向進行文字說明,或文字描述不清楚的,應在補充調查表上加以註記。

(5)、編繪宗地圖和地籍圖。宗地圖應繪製兩份,一份存入土地登記檔案,一份作爲土地證書附圖(宗地過大時可調整比例尺)。地籍圖以鄉鎮爲單位,採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圖進 行繪製。

7、審覈公告。新登記宗地和補充調查后土地權屬發生變化的宗地,應將審覈結果予以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審批。

8、頒發證書。

9、完善農村土地登記數據庫。權屬調查工作完成後,要認真做好與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的銜接。要以調查底圖爲基礎,在數字正射影像圖上採集最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飛地、爭議地界線,並認真按照《土地利用數據庫標準》、《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數據庫建設規範》的要求,建立集體土地所有權數據庫(權屬界線數據層)。在開展當土地變更調查工作時,對於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飛地、爭議地界線與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中權屬界線相比發生變化的,各地要以集體土地所有權數據庫替代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中的權屬界線層數據,並按照新的權屬界線重新確定地類圖斑,該分割新圖斑的進行相應分割,該予以合併的進行合併處理。修改後的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作爲今後用地審批、耕地整理復耕開發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確定地類、權屬的基礎和依據。

五、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1、調查圖件比例尺選擇。應採用現勢性好、比例尺大的圖件開展調查並建庫,該數據庫供日常管理和變更登記使用,上報省廳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數據庫統一按二次土地調查所採用比例尺。

2、精度要求。採用解析法測定界址點點位中誤差爲±10cm ,界址點 間距允許誤差±20cm;採用圖解法測定界址點點位中誤差圖上不得大於±0.8mm。

3、宗地劃分。被國有線狀地物分割的宗地,原登記時未分宗的,本次補充調查仍按一宗地進行調查;對未登記的宗地,原則上應分別劃分宗地,對線狀地物狹窄、圖上難以準確反映其實地狀況的,也可不單獨分宗,但要在調查時註明,並相應扣除其面積。

4、飛地處理。飛入地和飛出地都必須進行登記,但原則上不單獨發證。一些面積較大的飛地,以及地籍調查精度較高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初始地籍調查要求對飛地單獨確權發證。

飛地應區分飛入地和飛出地,在宗地圖上一一予以標繪,並以“飛地彙總表”形式在宗地圖空白處(一般選擇圖幅右下角)加以說明。“彙總表”應有以下內容:飛地編號,如F1、F2……(不單獨發證飛地不編宗地號);權利人、四至、面積、小計等;飛出地還應註明落入鄉(鎮)、村和具體坐落。因面積小無法上圖的飛地,以飛地編號加文字註記在宗地圖上表示。飛出地在宗地圖圖幅之外的,以文字在“彙總表”中加以註記。

飛入地、飛出地數量、面積,要在調查表、宗地圖、審批表、土地證書記事欄中說明。土地權利人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擁有兩宗以上土地的,應當填寫在同一土地歸戶卡上。

5、土地權屬界線覈實。以國有河流、道路中線,或國有荒山山脊等作爲村界,同時又作爲土地權屬界的,一律要開展補充調查,並將土地權屬線按土地權利人實際所有位置重新進行標繪。屬沒有 具體使用人的國有河流、荒山,可在國土資源部門部門組織下,採用單方指界。已登記發證的國有公路,直接採用登記成果來確定土地權屬界線。

6、宗地內國有地表示方法。國有地要逐宗在宗地圖上進行標繪,同時編制“國有土地彙總表”,參照飛地方式在宗地圖上進行標註。國有地已登記發證的,按宗地號進行區分,也可和未發證宗地一起,採用“G1、G2…。.”編號來表示。

7、宗地總面積確定方法。確定宗地總面積可採用兩種方法:一是淨面積法,即已扣除國有地、飛入地面積,宗地總面積是土地權利人的實際所有面積;二是毛面積法,即宗地總面積未扣除國有地和飛入地,此時應註明“宗地總面積包含國有地x宗、面積x畝;飛入地x宗、面積x畝”。飛出地不計入宗地總面積,但必須登記在土地權利人名下。

8、地類問題。地類按照2010土地變更調查成果進行確認,並在土地登記審批表和土地證書上進行登記。2010年後地類發生變化的,結合土地變更調查,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數據庫作相應更新。

9、林地處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範圍必須包含集體所有林地,林權證上只有林木所有權或林木經營權的則不在登記之列。

林權證記載的林地權屬界線是確定土地權屬界線的重要依據,確權時可直接採用。他人提出異議並有文件資料證明林權證有誤的,國土部門可將異議情況在審批表或補充調查表上進行備註,同時告 知異議人應提請林業部門進行復核,明確林地權利後報當地政府重新頒發林權證,再憑林權證辦理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

10、調查表的使用。補充調查宗地,採用“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充調查表”(參考樣式見附件一)。

新登記宗地地籍調查表原則上使用國土資源部《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359號)文所附的“----縣(市、區)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樣式見附件二),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對相關欄目作適當調整。其中“重要界址點位說明”、“主要權屬界線走向說明”等欄目必須認真填寫。有關土地權利主體情況、國有地和飛地情況、地類情況等,填寫在“其他說明”欄中。

11、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應按有關規定處理,經調解仍一時無法解決的,要製作《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存入宗地檔案,同時以鄉(鎮)爲單位進行登記造冊,並經縣和設區市彙總統計後報省國土資源廳。本次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完成與否,不與權屬調處比例掛鉤,各地要認真做好統計彙總工作,確保爭議地塊有關數據的準確性。

12、宗地編碼。按照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印發(試行)的通知》要求,本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雙碼運行”的方式開展調查。即:新登記宗地編制新碼;已發證的宗地,編制代碼轉換對照表,保留原編碼。

13、土地證書填寫及管理。土地證書上的“土地所有權人”(包 括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xx村(鄉、組)農民集體”填寫。對權屬界線發生變化、面積誤差較大的宗地,原則上要重新制作宗地圖,換髮土地證書。

土地證書要發放到權利人手中,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名義扣留、延緩發放土地權利證書。對已登記發證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可由村民委員會代爲申請登記和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六、組織實施

1、成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專家組。在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立省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專家組,負責對確權發證工作進行諮詢和指導。各設區市也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專家組。

2、確定先行單位。經研究,aa、三明各確定一個縣(市、區),還有aa、aa、bb、cc、dd、ee、yy共jj個縣(市、區)作爲全省農村土地登記發證先行單位,在省和設區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專家組協助下,先行開展確權發證工作,摸索經驗以指導全省農村集體土地發證工作的全面開展。

3、舉辦培訓班。省廳擬在3月中旬舉辦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培訓班,培訓對象爲有關業務骨幹和作業隊伍。培訓時間、地點及培訓方式,省廳將另行通知。

4、建立進度彙總統計和上報制度。各地要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認真做好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進度彙總統計工作的通知》(閩國土資綜[2011]338號)要求,及時填寫《縣、市(區)農村 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進度表》,並於每個月5日前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二○一二年

農村宅基地確權 篇六

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佈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爲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範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範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着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爲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準,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爲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座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爲基礎,覈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數據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座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着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爲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註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爲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爲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爲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範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範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爲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範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範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覈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範的,儘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範。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準,統一規範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 1015—2007)等技術標準,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數據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爲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請注意查詢你們當地的相關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範)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實施方案 篇七

******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

登記發證實施方案

爲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文件(國土資發[2011]60號)和《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78號)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實做好我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重要意義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2011]1號文件和中央領導同志就國土資源管理的講話精神,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設的具體行動;是明晰農村土地產權,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措施;是嚴格耕地保護,落實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觀需求;是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規範集體土地管理,促進城鄉統籌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2012年後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及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工作的必備條件。要求大家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採取措施,克服困難,保質保量,全面完成工作任務。

二、工作範圍及目標

1、工作範圍。我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是指對我鄉行政轄區內村農民集體所有和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以及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本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對轄區內的全部集體所有權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包括集體家用地和集體未利用地。

2、工作目標。根據國土資發[2011]178號文件精神,利用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和原農村集體農用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等成果資料,通過實地調查覈實,依法確認集體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線、範圍、數量,在2012年全面完成全鄉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完善城鄉一體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三、工作實施步驟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分工如下:

1、在鄉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鄉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負責對工作小組成員進行培訓,時間(10月21號早上9:00,地點:*******)全鄉幹部職工必須全部參會。

2、考慮到我鄉共18個行政村,每個村至少派出2到3名同志(要求:各行政村法人代表及1到2名包村幹部)參加本次工作,負責在國土資源所的指導下填寫確權登記表及現場指界。

3、由於本次確權登記是爲了明確各行政村之間的界線,栽樁定界,牽涉範圍較廣,工作量大,請大家聽從指揮,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4、細節工作分兩步進行,具體安排如下:

一、當工作組到達一個行政村時,由其村包村幹部在工作小組的指導下填定登記表。

填表要求:

1、切記不能出現塗改現象

2、兩行政村界址點需要兩村法人代表簽字及蓋章(村民委員會)

3、國有土地蓋鄉政府公章

4、村與其它地區行政區域接壤,需加蓋雙方的公章

二、在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安排3到4名人員塑具體行政村交叉點界樁及負責埋界樁,由工作小組指導刻下村名及界址點號。

5、具體起止工作時間:10月22號起至31號結束。

四、工作要求

1、在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成立工作小組。

2、由於時間短、工作要求細,所以要求大家細中求精,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3、本項工作要求對縣委、縣政府、縣國土資源局邊推動邊彙報,落實三天一報的原則。

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小組名單》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