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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消防安全制度【精品多篇】

倉庫消防安全制度【精品多篇】

庫房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倉庫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倉庫區域應按消防技術規範要求設置醒目防火示意標誌,嚴禁明火,並切實加強監督檢查。

三、嚴格執行《學校公用物品管理規定》,履行倉管員職責,做好物資防潮、防腐、防火、防暴、防鼠、防盜等安全工作。

四、倉庫物資的存放應做到按類別整齊、規則,堅決執行“六不準”:

1、不準在倉庫內吸菸和使用明火;

2、不準隨意進行動火作業;

3、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設備;

4、不準在庫內住宿和讓無關人員進入;

5、不準將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在一起;

6、不準堵塞庫內的消防通道。

五、倉庫內禁用碘鎢燈,日光燈等電器設備和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得使用60瓦以上燈泡。

六、下班時,倉管員必須檢查貨物,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七、放置消防器材的地方,嚴禁堆放其它物品,並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整好用。

八、禁止在庫內進行焊接切割作業,特需時,應先取得安全部門批准,並落實防範措施方可進行。

九、發現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發生火災時,立即撲救,並及時報告。

庫房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爲防盜、防火重點部位,嚴格落實治安崗位責任制。

2、倉庫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3、張貼防火警示標誌,配足滅火器材。倉庫管理人員必須能正確使用滅火器材。定期進行電器線路檢查。

4、各類商品應按種類規格和性能堆放整齊。

5、倉庫防盜設施要嚴密牢固,如有損壞應及時修繕。

倉庫管理如何做好消防安全 篇三

1、禁止明火(火源)存在;

2、安全用電,防止超負荷、短路、絕緣老化等;

3、對易燃易爆物品嚴格加強管理

4、按規定配置維護消防設備設施(消火栓、滅火器、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安全通道等);

5、庫房外要有消防車通道和有效的防範措施;

6、加強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素質,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7、根據倉庫的實際情況作以補充完善要求。

倉庫防火要注意:

1、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2、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4、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消防庫房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1 篇四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菸、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 篇五

1、加強消防管理,嚴禁倉儲罐區有明火現象的發生,嚴禁煙火。

2、保護消防器材設施的完好和良好的使用狀態。

3、倉儲罐區的各種設備必須專人使用、專人管理。

4、各儲運車輛必須停穩後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操作中必須防止物料外溢,操作中人員不準離開。

5、加強罐體安全維護,日常要觀察罐體、管線是僻腐蝕穿孔、滴漏,如有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及時向上級彙報。

6、爲保證安全,倉儲罐區必須限量存放物料。天氣炎熱時,必須打開噴淋設施,保證物料存放安全。

7、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8、倉儲罐區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9、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進入其崗位。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爲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倉庫建築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經消防監督機關審覈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佈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採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修建或用防火牆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二、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脾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樑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溫度 uaw 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溼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三、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菸。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乾淨。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商業(含糧食、供銷社,下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保護倉庫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部發布實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商業倉庫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商業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商業部門管理的儲存各類商品物資的倉庫、貨場。

實行承包、租賃的倉庫一定要在協議(合同)中明確安全責任,並保證安全。商業部門租賃的社會倉庫、貨場,凡租賃者管理的,也要執行本辦法。

儲存化學危險品、爆炸物品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商業部門的專業批發公司、企業集團等的法人代表,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爲便於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倉庫消防安全工作。倉庫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反映,同時要加強防範。公司、企業集團等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倉庫本身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五條大中型商業倉庫都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法人代表(經理、主任)是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對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並確定一名副職負責日常防火工作。倉庫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防火負責人的變動應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各級商業倉庫都要組建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訓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長的變動應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意見。

第七條倉庫警衛、消防及保管人員,要按照先審後用的原則,選拔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要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禁止聘用年老體弱人員值班、值宿。外來臨時人員在庫區工作,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科室(班組)以及崗位責任人逐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覈,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規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消防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並經常檢查消防設備、器材的養護情況;

3.發現違章行爲應及時制止,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採取防範措施,同時向單位領導彙報;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崗位防火責任人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彙報,提出改進意見;

2.負責本責任區內的安全,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拉閘斷電、消除火種、廢紙、包裝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着火時,要及時撲救,並立即報警;

5.值班門衛人員做好進出庫區人員、車輛登記和對外來人員的防火宣傳工作。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九條商業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內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機動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進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險品等庫區及其他火險危險性大的庫區、貨場的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倉庫區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庫區如確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一條倉庫生活區安裝、使用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經防火負責人批准,指定專人管理、備有消防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經批准設置的火源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準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從爐內取出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後,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十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帶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棉包、布包類商品更要嚴格檢查或隔離觀察,如發現可疑應在安全地點開包檢驗。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十四條倉庫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釐米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各種電器設備、避雷裝置要按時檢測維修。對各種機械、機具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儲存糧食、食糖、菸草、中藥材等商品的庫房,因工作、生產確需使用去溼機、乾燥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使用日光燈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並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第五章倉庫和庫存物資管理

第十九條倉庫生產區必須和生活區分開,對“大雜院”倉庫和未能分開的老式倉庫,要採取安全措施,並制定計劃,逐步調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統一安全組織,統一安排消防設施,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商品、物資應根據不同性質按庫、區、類分別存放。庫存商品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少於0.5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少於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於2米。每棟建築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庫房其儲存商品的垛距、牆距、樑距和主要通道的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要保持暢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易自燃商品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牴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庫內不準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員不準私自收存商品、物資。

第二十二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禁止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剷車進入庫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機具、消防車(泵)必備用油,應放在確保安全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閒人進入庫房。庫內不準違章搭建貨棚,若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六章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覈。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商業倉庫應根據規模大小、建築結構、商品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據《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和《商業部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要求,安裝消防報警、滅火、監控、通訊、避雷等設備,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佈局合理,便於取用。

第二十六條倉庫要建立各種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換藥,嚴禁挪用。對怕凍設備,在寒冬季節應採取防凍措施,保證消防設備、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週、崗位每日檢查一次並建立檔案。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採取防範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九條倉庫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班(組)長、保管、警衛、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後的安全檢查工作,並做好記錄。

第八章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三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撲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三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即“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商業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爲企業經營管理、勞動競賽和評獎的重要內容。對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地商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屬倉庫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xx年十二月二日發佈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覈。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爲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覈,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爲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

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

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佈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保稅倉儲貨物出庫運往境內其他地方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進口報關單,並隨附出庫單據等相關單證向海關申報,保稅倉庫向海關辦理出庫手續並憑海關簽印放行的報關單發運貨物。

從異地提取保稅倉儲貨物出庫的,可以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報關,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出庫保稅倉儲貨物批量少、批次頻繁的,經海關批准可以辦理集中報關手續。

保稅倉儲貨物出庫復運往境外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出口報關單,並隨附出庫單據等相關單證向海關申報,保稅倉庫向海關辦理出庫手續並憑海關簽印放行的報關單發運貨物。

出境貨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的,經海關批准,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存入公司保稅倉庫的保稅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時,庫管員應查驗海關出具的“出庫審批單”和海關加蓋印章的“出口報關單”;保稅貨物用於來料加工時,庫管員應查驗海關覈實的加蓋放行章的“保稅倉庫領料覈准單”;保稅貨物轉爲一般貿易進口貨物時,庫管員應查驗海關加蓋放行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出口報關單”或“保稅倉庫領料覈准單”或“進口貨物報關單”均一式兩份,其中庫管員應留存一份交倉庫主管,作爲保稅貨物出庫覈銷依據。

庫房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加強對鹽酸的管理,防止在運輸、貯存、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及泄漏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鹽酸庫房的管理

1、鹽酸的管理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則》和《關於違反爆炸、易燃危險物品管理規則的處罰暫行辦法》等規定。

2、實行嚴格的登記管理制度,制定“誰主管、誰負責、明確責任、責任到人”的原則,確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人。使用人:張青星,庫管人:遊德祥,監管人:陳立紅。

3、採購、領用鹽酸要及時辦妥登記及相關手續,要保持帳、物相符,必須附有產品安全說明書和防火、滅火、安全儲存的注意事項。

4、入庫時,必須實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必須在庫外進行安全地點進行。驗收內容包括:物品的數量、包裝、危險標誌,經覈對無誤後方可出入庫。

5、入庫後應定期檢查,分類存放。生產部門的領用,必須填寫領料單,領料單須經部門負責人、責任人、批准人簽字審覈後方可出庫。

6、貯存倉庫應根據物品性質,按規範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火圍堤等安全裝置和設施。

7、鹽酸須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臺帳登記要清楚、全面、準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鹽酸化學品倉庫。

8、化學性質、防護或滅火方法相互牴觸或相互有影響的化學危險物品,絕對不允許貯存在同一庫內。

9、入庫前均應按送貨單入庫,並認真對照送貨單進行檢查是否與送貨單一致。出庫前均應按領料單進行檢查覈對,覈對化學物品數量、包裝、危險標誌。

10、進入鹽酸儲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二、鹽酸的使用

1、使用過程中應根據鹽酸性能和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害及毒害程度,設置相應的。排風、通風、防火、防爆、防塵防毒、泄壓、降溫、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2、使用鹽酸的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和器具(如酸、鹼作業崗位要戴眼鏡、處理問題時必須戴面罩)。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得在劇毒物品場所飲食,應備有一定數量的解毒藥品(甘草含劑等)以備應急搶救之用,工作結束後應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3、使用、保管場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解毒藥品,以備應急之用。

4、使用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要按規定處理。

三、泄漏應急處理

1、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並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

2、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酸鹼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觸泄漏物,儘可能切斷泄漏源。

3、防止進入下水道、排水溝等限制性空間。

4、小量泄漏:用砂土乾燥石灰或蘇打灰混和,也可用大量水沖洗,洗水稀釋後排入廢水系統。

5、大量泄漏: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轉移至槽車或專用收集器內,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