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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法制講座提綱

各位家長、老師、同學們:

中學生法制講座提綱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們齊聚一堂,開展一次法制講座活動。結合我本人多年的工作實踐,我認爲開展這樣一個活動很有必要,也非常及時。希望通過今天的這個講座,讓同學們多瞭解一些法律知識,從小樹立“學法、懂法、守法”的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杜絕違法犯罪行爲,做個遵紀守法的好學生、好少年。今天,我主要講三個問題:

一、未成年人爲什麼要學習法律知識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僅在案件數量上急劇增加,而且犯罪成員在案犯總數中所佔比例也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齡相對提前,這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觀念淡薄就是其中重要的一個方面。相當一部分未成年人根本不瞭解自己的行爲性質及嚴重程度。在一些未成年人盜竊、搶劫等案件中,大部分行爲人均表示,根本不知道其行爲是犯罪行爲。這都是平時不學法、不懂法造成的惡果。

其次,學好法律才能正確地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學生享有法律賦予的生命權、受教育權、繼承權健康權、名譽權、人身自由權等權利受法律保護,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例如:有的個別家長讓自己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子女輟學,作爲學生,你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如果你學了《義務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父母必須使適齡子女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規定,可以向學校或有關單位報告,求得解決。再比如:某家養的狗咬傷了路過的學生怎麼辦?如果你學習了《民法通則》等127條後,就知道: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總之,只有學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中學生應當學習哪些法律常識

作爲中學生,你們的年齡基本都介於13至16週歲之間,這個年齡是心理成長,變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要的階段,用一顆平衡的、正直的心態沿着正確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條條大路通羅馬”!每個人都會在不同的事業中取得輝煌的成就。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錯了一步也許會貽誤終身。鑑於你們年齡還小,知識還不夠完備,只需要瞭解並掌握以下幾點與你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常識:

(一)18週歲以下均爲未成年人,作爲未成年人,我們首先應當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從而知道當我們受到傷害時應當尋求哪些保護。

(二)14至16週歲,爲限制行爲能力人。16週歲:完全行爲能力人。《刑法》規定16週歲爲刑事責任年齡;《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14週歲爲治安處罰年齡,也就是年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對自己的違法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但認知能力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的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以減免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由於他們正處於成長髮育的過程中,是不成熟和不穩定的,也是最容易給他人造成傷害的羣體,應由本人及其監護人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重要的還是需要同學們積極學習《中國小生日常行爲規範》、《中學生守則》,警惕學習生活中的不良行爲,要從小做起,加強自身修養,用科學知識武裝自己的頭腦,做到明事理、辯是非,“勿以善小而不爲,勿以惡小而爲之。”

三、“校園欺凌”以及涉及到的法律法規

校園欺凌案件一直都有,但是因爲缺乏具體有效的措施來約束制止,使得校園欺凌案件越演越烈。校園欺凌並不能只依賴於輿論的譴責,法律的約束更加有效。

我國《治安處罰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校園欺凌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節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和處罰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據瞭解,校園欺凌絕大部分發生在國小、國中,施害者多爲未成年人,因此,在適用法律時多采取從寬處理的措施,使得他們沒有認識到危害的嚴重性,這種做法無疑過分保護了犯罪未成年人而忽視了受害的未成年人,這是法律的弊端,也從某種角度助長了校園欺凌的發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臺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儘快制定專門的反校園欺凌法規,明確監護人、學校、社區、公安、司法等的職責;同時司法機關應加大對典型的校園欺凌案件的懲罰力度,各方形成合力,預防和減少校園欺凌的發生。下面我講一些具體案例。

案例1、笑某、文某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劉某某,男,2000年出生,系某中學國中學生,因瑣事與一同學發生矛盾,即指使無業青年笑某、文某教訓這名同學。2015年1月4日,笑某、文某等人趕到學校門口時,與劉某某有矛盾的同學已經離開學校。劉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與同學王某某有矛盾,隨即指使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等人在學校附近對王某某拳打腳踢,致王某某輕傷。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笑某、文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爲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通過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認定笑某、文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和一年。

(三)典型意義

該案系校內學生糾集社會閒散人員,欺負、傷害校內學生的校園欺凌案件。

同學之間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學會合法合理去解決矛盾。本案中,劉某某結交閒散人員,不僅要教訓與自己有矛盾的同學,還“熱心”地幫朋友出氣,無視法律,恃強凌弱,缺乏對規則的基本認知和敬畏,雖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但是其家長應當對其嚴加管教,學校對其嚴肅處理,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被告人笑某、文某作爲成年人,不但不幫助未成年人正確處理矛盾,反而逞強滋事,無故毆打未成年學生,不僅傷害了被害人身體健康,也傷害了被害人的心靈,其在學校周邊滋事的行爲也影響了校園安全,法院依法對其從嚴懲處。

案例2、張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9年9月出生,與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學。2015年1月9日,葛某某到張某某的宿舍時,碰撞張某某一下,二人因此發生爭執並廝打。廝打中,張某某持刀將葛某某捅傷。經鑑定,葛某某的損傷構成重傷。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六週歲,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與被害人和解,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據此,認定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學,二人本應和睦相處,共同進步,卻因一點瑣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傷,一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兩人均爲此付出沉重代價。人民法院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注重化解矛盾,平復被害人受到的傷害,促成雙方和解,也給已經認罪悔罪的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案例3、王某某、李某等聚衆鬥毆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中二年級學生,二人因瑣事產生矛盾,雙方約場在學校門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糾集多人持魚叉、鎬把等物品參與鬥毆,雙方均有人員受傷。參與鬥毆的人員先後有6人歸案。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組織或積極參與持械聚衆鬥毆,均構成聚衆鬥毆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衆鬥毆犯罪中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案發後投案自首,自願認罪悔罪,法院對其減輕處罰。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所起作用、犯罪後果及犯罪後的表現,法院依法認定6名被告人犯聚衆鬥毆罪,對李某、王某某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對其他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三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兩名高中生之間的小矛盾,由於雙方糾集多名校外人員參與,最終演變成一起聚衆鬥毆刑事案件,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特別是他們在學校門口,又是下晚自習期間鬥毆,衆多學生圍觀,魚叉、木棍打鬥的場面引起學生恐慌,影響惡劣。案件發生後,李某、王某某主動投案,對自己的行爲痛悔不已,法院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考慮到他們心智尚不成熟,平時表現較好,一時衝動誤入歧途,對二人適用緩刑,對其他被告人全部判處有期徒刑。

四、未成年人如何加強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一)、未成年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規範。

實踐證明青少年學生一旦養成了種種不良習性後要矯正過來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費很大的力氣,因此,青少年學生就應該在日常生活和學習中,處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共規範,遵守社會公德,從小養成良好的習慣,不斷加強自我修養,自我調節、自我完善,自覺抵制違法犯罪行爲的引誘。

(二)、樹立自尊、自立、自強的意識。

自尊、自律、自強是一種積極的人生態度,也是未成年人進行自我防範和贏得社會保護的途徑。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墮落,外界再怎樣幫助,也是無濟於事的。如案犯李某原是某中學的學生,因父母離異無人管教學習成績越來越差,他就自暴自棄,成天泡在網吧裏上網玩遊戲,並結識了劉某等人,後與劉某等人一同去打架傷人,搶出租車司機,墜落的無法自拔,最後被關進臨牢,被判處七年徒刑。

(三)、增強辯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學好知識,豐富社會生活經驗,鍛鍊各種能力,才能對違法犯罪行爲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還要加強鍛鍊身體,增強體魄,這樣有助於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時候,及時逃脫或者進行正當防衛,不至於受犯罪行爲的隨意侵害。

(四)、加強未成年人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

未成年孩子對犯罪的自我防範,還必需懂得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同學們要以躲避免受違法犯罪行爲侵害爲自己的首要任務,不提倡你們去同違法犯罪分子面對面博鬥,比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後設法擺脫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報警。對於這一點,我給同學們舉個案例,這個案例中的作法對同學們很有借鑑作用,一天住在城郊的小女孩娟娟放學後揹着書包獨自一人往家裏趕,罪犯王某看見娟娟脖子上掛着一把鑰匙往家趕的樣子,王某心想:這個小女孩家可能大人不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打開門後我就衝進去搶點東西。於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後娟娟發現後面有個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裏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門口時,她心想:如果我現在開門進屋的話,這個壞蛋一定會衝進我家幹壞事的,我不能開門。娟娟一直在家門前馬路上逛來逛去,王某見娟娟沒開門就躲在馬路對面等,過了一會兒,娟娟看見隔壁的張阿姨走了過來,就立即湊着張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況告訴了張阿姨,張阿姨叫娟娟去開門,她立即打110報警。在娟娟開門後,王某就衝上前將娟娟逼進一個小房間裏反鎖起來,並威脅娟娟不準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間裏翻東西,在王某翻東西時,由於張阿姨報了警,公安人員及時趕到將王某抓獲。

總之同學們如遇上不法侵害時,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靜,機智勇敢,要敢於檢舉揭發,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我們要堅信邪不可能壓正的道理,幹壞事的心總是虛的,害怕的應該是他們。

同學們還沒有走上社會,前面的道路還很長,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學會分析,學會辯別,學會拒絕,才能學會自我保護,否則一旦觸犯法律,法律是無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會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遺憾,到時候後悔就晚了。在學校,大家要多學習一些系統的法律知識,逐步樹立較強的法制觀念,有效預防違法犯罪,樹立守法的觀念,養成良好的行爲習慣,使個人生活和社會生活都能正常運行。”

最後,祝同學們學習進步,天天向上。祝老師們工作順利,萬事如意。祝領導們事業蒸蒸日上,前程似錦。我的講話完畢,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