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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監庭述職述廉報告

2011年9月,根據院黨組的安排到審監庭工作,近四個月的工作期間,審監庭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主管領導的正確指導下,緊緊圍繞本院今年的工作目標,結合本庭的審判工作特點,加強學習,努力工作,進一步提高政治理論素養,不斷提高審判職能的運用能力,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務。

審監庭述職述廉報告

案件審理的基本情況

2011年,審監庭共受理再審及減刑、假釋案件2950件,審結2927件,結案率爲99.2%,未結22件。受理再審案件64件(含舊存21件),其中,刑事再審案件3件、民事再審案件59件,行政再審案件4件;審結42件,結案率爲65.6%;未結案件29件(其中中止2件,公告6件,其餘案件排期在2012年開庭)。在已結案件中,調解、撤訴案件6件,調撤率爲9.4%。受理減刑、假釋案件2886件,審結2886件,結案率爲100%。

二、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政治素養

2011年,審監庭繼續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提高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在現階段重要性的認識。以“司法惠民推進年”等活動爲載體,認真學習《鄧小平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黨章》、《法官法》等,觀看廉政教育片,積極參加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及“人民法官爲人民”主題實踐活動。通過學習,受到了深刻的啓發和教育,從而,更加堅定了審判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爲大局服務、爲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的意識,進一步加強了廉政建設的自覺性。

三、注重調解,化解社會矛盾

2011年,在審判工作中,繼續堅持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相結合,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相結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結合,化解羣衆矛盾與維護社會穩定相結合,不斷加大調解力度,化解各種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指導方針,注重平息和化解社會矛盾,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今年,省院審監庭在審理譚學林申請確認國家賠償案件時,我庭全力配合協助做好調解工作,派審判人員協同省院審監庭辦案人員前往惠城區人民法院做調解工作,經過努力,譚學林同意撤回國家賠償的申請,使該案得到了較圓滿的解決。

在審理案件中,注重發揮審判工作定紛止爭的功能,做好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努力實現“辯法析理,勝敗皆服”,平等、合法地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1年,在審判工作中,注重強化案件質量管理,杜絕案件超審限。

做好信訪案件的息訴罷訪工作

纏訴纏訪是困擾法院信訪工作比較突出的問題,今年,我庭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提高對信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增強羣衆觀念和信訪責任意識,提高接待處理信訪人員和案件的能力。2011年,我庭圓滿的處理了兩件纏訪、鬧訪的信訪案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如吳賢金信訪案件,在主管領導的直接指導下,主審人認真研究案情,並遠赴北京、河北、福建等地積極做信訪人的息訴工作,並將案件有關材料報送省高院,得到了上級法院的關注與支持,省高院作出了信訪終結意見書。

五、進一步規範減刑假釋工作,提高減刑假釋審判水平

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是審監庭的一項重要工作。爲加強與檢察院及刑罰執行機關的溝通,今年8月16日,本院與市檢察院及XX監獄在中院召開了聯席會議。會議就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進行了交流,對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目前存在的問題交換了意見,對進一步規範、提高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達成了共識。11月,在XX監獄召開了減刑假釋公開宣判大會。今年2月,最高院出臺了《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若干意見》,該意見第43條明確要求,對部分減刑假釋案件實行開庭審理。前不久,省院下發了《關於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爲此,我們在總結減刑假釋案件聽證經驗的基礎上,開庭審理了陳小建受賄案,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六、做好調研信息工作,及時總結審判經驗

年內,積極撰寫文章,向研究室報送案件資料、信息材料,較好地完成了調研信息工作任務。今年,本市新聞媒體刊載文章2篇。

存在的問題

2011年,審監庭的工作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依然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主要是工作積極性有待進一步加強,理論業務水平的提高仍需不斷努力。

明年工作打算

2012年,審監庭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繼續圍繞本院審判工作重點,加強學習,豐富審判理論,努力增強運用理論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並着力在審判工作規範化及案件調解等方面做更多的嘗試和努力,着力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強再審案件審理,用公平正義體現司法惠民

審判監督要堅持依法糾錯,更要依法及時糾錯,同時也要依法維護正確的生效裁判,這是對審判監督庭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在明年的工作中,要堅決落實“司法惠民”的思想,努力取得積極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轉變審判觀念,逐漸實現人性化審判。案件審理要依法裁判,更要使裁判結果能夠被普通公衆所接受。在辦案過程中,要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多向當事人解釋,拉近與當事人的距離,讓當事人接受法官的觀點。對弱勢羣體的困難給予充分理解,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儘量給予滿足,以安撫其情緒。對於確實生活困難,又被駁回訴請的當事人,依靠黨委的領導、政府的支持,充分利用相關救助政策,予以社會救濟。這樣,我們的裁判才能更多地被當事人及公衆所接受。

二是審判應遵循“調解優先,案結事了”的原則。加大調解力度,降低再審訴訟的對抗性,使當事人更加理智、文明地訴訟。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糾紛持續時間長,對立情緒大,如果能夠再審調解,會帶來比較好的社會效果。

三是發揮聯動機制進行調解。對於羣體性糾紛及一些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單靠司法手段難以有效解決。因此,通過“案外手段”以及黨委、政府的指導和協調,共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妥善及時的處理案件。

進一步做好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用法治方式落實惠民措施

正確適用減刑、假釋制度,促使罪犯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以維護監所監管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嚴格審理程序,主動接受監督。在收到減刑、假釋的提請後,主動與檢察機關聯繫,聽取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對於減刑、假釋案件,均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確保裁定的準確性。

2、實行裁前公示制度,提高法院審判的司法公信力。在作出減刑、假釋案件裁定前,由法院在監區內對擬裁定減刑假釋人員的姓名、原判刑罰、歷次減刑情況、減刑假釋的依據和理由以及擬減刑假釋的意見進行公示,實現案件審理的公開、透明,並將逐步完善異議人提出異議的途徑,保障公示異議人的合法權利。

3、依法公開宣判,增強教育效果。爲促進罪犯的積極改造,定期在刑罰執行場所召開宣判會,公開宣讀減刑、假釋裁定,對全體服刑人員進行直觀法律宣傳教育和激勵,並現場接受服刑人員的法律諮詢。

4、進一步做好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工作。結合今年開庭審理案件的經驗,進一步探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提高減刑假釋案件的審判質量。

2012年,審監庭將繼續圍繞本院的工作重點,完成院黨組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爲使我院審判工作再上新臺階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