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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偵察員的辦案感悟》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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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偵察員的辦案感悟》心得體會

《一個偵察員的辦案感悟》心得體會

通過對《一個偵查員的辦案感悟》的通讀學習,深深體會到紀檢監察工作中證據的重要性,尤其是對紀檢監察工作中證據審查和運用的有很深的感觸。實踐工作中,違紀違法案件爭議的焦點不是黨紀法規的運用而是事實的認定,而事實認定的基石是證據,事實爭議在本質上就是證據爭議。證據的審查與運用,不是案卷材料內容與黨紀法規的機械比對比,而是發案過程、事實認定、鑑別真僞的綜合認知體系。證據有“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規性。下面我就證據的收集、鑑別、運用,談一下自己的心得體會。

一、證據收集

證據收集要遵循依規依紀、及時有效、全面客觀的基本原則。依規依紀:之前我們在調取證據時,大多憑介紹信調取,有時候相關部門人比較熟,不出具文書直接就調取了。調取後入卷只裝了證據材料,沒有相關手續,但是現在要求必須憑相關文書進行調取,用的比較多的就是調取證據通知書、查詢通知書等。違紀的不一定違法,但是違法的一定違紀,所以不管是黨紀案件還是政務案件,使用證據調取文書的都可以直接作爲證據使用,切實做到依法依規、手續完備。

及時有效:有時候覺得調取證據早點晚點都沒關係,反正證據都在那。但由於證據存在遺失、毀滅等不確定因素,調取證據及時有效是非常重要,之前遇到過一名幹部立案之前組織關係在原單位,但是立案後組織關係轉到村裏,當時還沒有發現這種情況,覺着都已經調取了之前的黨員花名冊,導致立案決定書還是開到了原單位,後來也是經過調取重新修改的。

全面客觀:在證據收集過程中,但凡能夠證明違紀違法事實的盡力收集。比如我們去調取主體身份材料,任職文件、分工文件、組織關係、退休手續等材料要涵蓋違紀違法前後。沒有相關文件的,讓有關部門出具證明,散裝辦重複使用發票案件中,相同時間在不同項目重複使用發票,無法確定到底哪個項目是重複使用時,不能憑主觀臆測、也不能根據數額大小自行確定,需要通過職能部門,通過讓蘇中置業公司查詢,這些發票應該入哪個項目的成本,並出具證明材料解決這個問題。

二、證據鑑別

證據不一定都是有用的,必須有跟案件有關聯性,能夠相互印證,證明違紀違法事實,這就需要對證據進行鑑別。在花丹萍案件中,當時根據稅務局提供的繳費名單對花丹萍做訊問筆錄,但當事人提出異議,不認可稅務局提供的繳費名單,後來讓稅務局重新查詢,發現稅務局提供的名單的確漏掉了幾個已經繳費的人員。所以必須對證據進行鑑別,並跟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達到證據閉環的程度。

三、證據運用

證據運用的方法主要有直接證明,間接證明,綜合分析等。直接證明也就是證據能夠直接指向相關人員,證明違紀違法事實。比如殘聯私分小金庫有記錄本的書證證明;間接證據就是通過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實的,高新區黨羣局廣告牌違規招投標中,負責組織招投標的領導幹部沒有明確分工文件,就通過黨羣局一把手以及公管中心主任的證人證言來證實這名黨員幹部的工作職責以及招投標的相關規定,進而證明違規進行招投標的事實。

綜合分析主要是對案件的各個部分、要素、階段研究比較,找出相互之間的聯繫,並有機結合起來。在殘聯康復部主任吳某案件中,吳某既夥同藥房經營者王某,兩人共同出資,但讓王某先行墊付四維中心裝修費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同時又收受王某賄賂,賄賂裏面又存在從之前墊付資金裏面進行扣除的情況,貪污和受賄交織在一起,兩個犯罪事實相互獨立又互相聯繫,非常複雜。後來也是抽絲剝繭,通過僞造的裝修發票、招投標合同、以及銀行流水、供述等證據進行分析比較,通過證據證實了貪污和受賄的事實。

證據審查和運用的方法,來源於實踐、服務於實踐、提升於實踐。全面總結證據收集的經驗,熟練掌握證據運用的方法,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規”,既是當前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難題,同樣也決定着案件的質量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