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促改案例剖析體會
對“A省B市C局原局長KG、原業務科長QY對等三人因貪污受賄構成貪污罪”的案例剖析
X年X月至X年X月,KG在擔任B市C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QY、B市D鎮街道居委會居民KS貪污作案X起,貪污公款共計金額X元。其中KG貪污作案X起,貪污公款X元;QY貪污作案X起,貪污公款X萬元;KS貪污作案X起,貪污公款X萬元。案發後,KG、KS涉案贓款已退還。B市法院審理認爲,KG、QY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KS採取虛報冒領等手段,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貪污罪;KG利用職務之便,併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共計X萬元,其行爲還構成受賄罪。據此,B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KG犯貪污、受賄罪,判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QY、KS犯貪污罪,分別判刑10年6個月、10年。KG貪污、受賄贓款XX元;柯勝貪污贓款X萬元,予以追繳;QY貪污贓款X萬元,繼續追繳。
一、剖析原因
(一)理想信念缺失,廉潔自律性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國家工作人員難以抵制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思想蛻變,致使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扭曲,理想信念動搖,道德倫理滑坡。一些不法之徒爲牟取非法利益,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更進一步地滋長了腐敗現象的發生。加之這些國家工作人員私慾思想嚴重,廉潔自律性差,導致貪污受賄案件的發生。
(二)無視法紀,把管理制度當做“擺設”。黨紀國法是每一個共產黨員必須堅守的底線。事實一次次告訴我們:法王恢恢,疏而不漏。在本案中,KG、QY身爲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貪污受賄,觸犯法律,最終釀成大錯。
(三) 監管缺失,管理存在漏洞。不受約束的權力必將導致腐敗。如果權力過於集中,加之運行不透明,行爲缺乏規範,那麼當存有私心的管理者的貪慾之門一旦打開,便會鑽制約乏力和監督疲軟的空子。在本案中,監察部門未能及時履行職責,管理制度也不完備,管理人員的履職行爲得不到有效規範和監督,失職瀆職在所難免。
二、危害和警示
在本案中,KG、QY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柯勝採取虛報冒領等手段,侵吞公共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貪污受賄,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和人民利益,損害政府部門的公信力。此案件再次警示我們:
(一)強化領導幹部作風建設是履好責、用好權的根本。此案的發生,反映了個別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存在理想信念淡化,工作作風不嚴謹等問題。因此,要以各級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爲重點,增強其遵章守紀意識,加強領導幹部廉潔從業教育,積極推進廉潔文化建設,使領導幹部警鐘長鳴,清清白白做官,認認真真幹事,爭當人民羣衆的公僕。
(二)嚴明紀律,嚴格責任考覈和責任追究。加強單位內部的監督制約和相互制,讓領導班子的決策處於法律、紀律、制度的管控之下,加大責任考覈力度,提高紀律監督的震懾力和嚴肅性。
(三)加強監督檢查,推進監督約束機制常態化。強化監督管理是對權力的有效約束。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管理制度要堅持事權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原則,形成相互監督和制約的制度體系。加大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不讓制度成爲擺設,不讓監督流於形式,不讓不法分子鑽了空子。要通過黨內巡視監督、審計、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強化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以適當的方式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披露和通報,必要時,採取大範圍通報的方式,嚴打“不正之風”,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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