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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多篇】

學習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多篇】

學習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 篇一

20__年6月1日起,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起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條令》)就要正式實施了,新頒佈的《條令》既與國家有關行政法規銜接緊密,又突出公安機關的職業特點,特別是針對公安機關常見易發的痼疾和頑症,設定了加強內部管理和相關行爲的懲戒性規定,使《條令》成爲堅持從嚴治警、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一部綜合性的重要紀律規章。《條令》賦予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對下一級公安機關違法違紀問題的調查權限,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對進一步貫徹從嚴治警方針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體制上的創新

新頒佈的《條令》在監督體制上有了新的創新,在《條令》第六條規定中明確指出:“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是加強公安系統管理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既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又延伸了公安監督工作的觸角,拓寬了監督領域。

那麼《條令》爲何賦予上級公安機關的監察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權限時,我個人認爲,此項規定基於兩點考慮:一方面,《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這就爲“下查一級”的規定提供了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是擁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權的執法隊伍,對其管理和監督應嚴於其他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

二、對危害行爲加大處分力度

通過學習,可以看出這次《條令》對公安機關內部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嚴明瞭執法執勤紀律,如第七條首先針對危害特別嚴重的行爲,設定了“高壓線”,即凡是有第七條規定行爲之一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設置了32種行爲,並明確規定 有行爲之一的起點就是記過處分,最高至開除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條令》規定:“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三、擴大適用對象

在《條令》中在適用對象這一方面,新《條令》不僅適用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也適用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和海關係統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同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安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作出了有條件執行《條令》的規定,即“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爲,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拓寬了適用的範圍。

學習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 篇二

按照省廳的的要求部署和市局的具體安排,我認真學習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通過學習加深了對紀律條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強了對紀律條令重要性的認識和體會,也進一步提高了自己時刻牢記紀律條令,時刻以紀律條令嚴格要求自己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下面把我對紀律條令學習的認識體會報告如下:

在今年將於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這部條令的出臺在我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爲它是中國第一部系統規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爲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然而,條令”最引人注目之處不僅在於它的開創性和系統性,還在於它在處罰上的剛性。比如,“條令”不但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爲,也分別規定了這些違法違紀行爲應適用的處分。

在現代國家裏,警察是與公衆打交道最多的執法人員,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國過去曾長期處於權力本位的管制意識之下,特權觀念影響深遠。而今,中國已然邁入千年未有之大轉型,新的時代以法治爲政府運行的基本規則,權利本位意識在社會層面日益生長。當特權觀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強的權利意識,矛盾與衝突難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形式爲公權力設定運行的軌道,有助於社會秩序的構建與維護,也有助於避免權力濫用傷害民衆利益

當然,光有“牙”還不夠,當“條令”被違反後,這“有牙的老虎”還得及時反應,並讓違法違紀者感覺到實實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違法必究,違紀必罰,“條令”的規範意義、威懾和指引功能纔會顯現出來。

如今,我們承太平年代已經半個多世紀了,似乎有人開始遺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開始對人民警察說三道四,挑三揀四,雖然也出了如文強之類的警界敗類,但我強烈鄙視這些目光短淺的人。要知道中國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夠自信地立足爲國家建設發展保駕護航,並不是因爲我們的裝備多麼先進,而是靠我們抓防範破破案的輝煌戰績。然而這些戰績的得來,說到底只有一句話,就是要靠嚴格的軍紀,嚴明的紀律作保證。

這一切的信心都源自於,因爲我們有嚴格和嚴明的紀律!

學習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 篇三

6月1日起,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起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條令》)就要正式實施了,新頒佈的《條令》既與國家有關行政法規銜接緊密,又突出公安機關的職業特點,特別是針對公安機關常見易發的痼疾和頑症,設定了加強內部管理和相關行爲的懲戒性規定,使《條令》成爲堅持從嚴治警、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一部綜合性的重要紀律規章。《條令》賦予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對下一級公安機關違法違紀問題的調查權限,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對進一步貫徹從嚴治警方針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體制上的創新

新頒佈的《條令》在監督體制上有了新的創新,在《條令》第六條規定中明確指出:“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是加強公安系統管理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既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又延伸了公安監督工作的觸角,拓寬了監督領域。

那麼《條令》爲何賦予上級公安機關的監察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權限時,我個人認爲,此項規定基於兩點考慮:一方面,《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這就爲“下查一級”的規定提供了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是擁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權的執法隊伍,對其管理和監督應嚴於其他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

二、對危害行爲加大處分力度

通過學習,可以看出這次《條令》對公安機關內部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嚴明瞭執法執勤紀律,如第七條首先針對危害特別嚴重的行爲,設定了“高壓線”,即凡是有第七條規定行爲之一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設置了32種行爲,並明確規定有行爲之一的起點就是記過處分,最高至開除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條令》規定:“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三、擴大適用對象

在《條令》中在適用對象這一方面,新《條令》不僅適用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也適用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和海關係統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同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安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作出了有條件執行《條令》的規定,即“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爲,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拓寬了適用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