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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心得體會多篇

合同法心得體會多篇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麼做,後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範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爲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並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爲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籤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籤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籤的證據,由於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籤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2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細選的一門課,學到現在我覺得我自己選對了,從對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現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點,我認爲相對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變。與其說這是一門法律課,倒不如說這是一門常識課,一門人人在社會生活中都會接觸到的生活常識課。這裏我簡單談一下我對學習這門課的一點心得體會。

由於我是學生,平時在學習生活中還沒機會接觸到這些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在學習合同法之前,有一個經歷就是在和中國電信公司簽訂電腦上網寬帶合同,那是去年的時候,我們一個宿舍的人通過同學的關係與幫電信代理的學生之間達成了這個要約,就是通過辦理電信手機號送手機還有電腦寬帶上網的協議。在我們意思表達一致的前提下,我們來到電信營業廳辦理,那時業務員讓我們簽訂一份合同,由於本身對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會直接籤吧!那是還有一些要求都是對我們顧客的,雖然不是很願意,但是爲了自己的利益,爲了電腦能上網,我們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們又和電信公司重新簽訂了合同,要求還是一樣,在這次合同中,我們還畫了押。當時我們知道這畫了押就不能隨便違約了。心裏還是有點餘悸,這畢竟是我們第一次作爲一個成年人簽訂這樣一個比較正式的合同。

在學習了合同後,我真的瞭解了不少關於合同方面的知識,從以前一個對合同一無所知的人,現在我知道了合同的分類,我前面說的與電信公司之間的就是要式合同,屬於格式條款,具有不可協商性,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性。這種合同是提前擬製好的針對大衆的,因爲像

電信公司這類公司不可能對每位顧客都擬定一份合同,如果要考慮到每位顧客的不同需求,這樣的要求是無法滿足的。我還知道了什麼是要約邀請,電信公司張貼的海報就是一種廣告,就是要約邀請,還有我們去超市買東西時貨架上的物品對我們就是一種要約邀請;什麼是要約,學生代理向我們詢問要不要辦這個業務時就是要約;我們答應辦理,就是合同法裏的承諾。隨之我們就與電信公司開始簽訂合同,我們簽訂了兩年,我們也很清楚這個合同的違約責任,如果我們在這兩年內不用這個電信手機的話,就要賠付一定的違約金。這種合同是書面形式的,還有通過電子郵件等網絡交易這種數據電文也是一種書面形式的合同。合同還有口頭形式,我們坐公交車,出去買東西,等等與社會上的一切進行互利的時候,其實這些都是一種簡單的口頭合同形式,

我自己還有曾經一個關於合同受騙的親身經歷,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當時面對很多的兼職都想嘗試去做,而自己對很多這方面的經驗又是知之甚少。當時遇到一位姐姐,來到我們寢室,和我說想不想做兼職,她說他是廣州一個什麼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業務員。具體我現在也不記得了,還給我出示了工作證。兼職就是在寢室開個小賣部,當時我還是很開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而令我驚奇的是她居然還說要和我簽訂合同,對這我根本沒接觸過,就這麼被這能說的姐姐給騙了,當時兩千塊錢就換回來一些假產品。事後我們發現時還打電話報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我們催促着才趕過來,來後詢問了下根本不給我們立案,就走了。我們還想過找記者,可是最後由於我並不想公開,我不想讓爸媽知道,家裏條件並不好,又何必讓他們跟着受累呢!後來才找了份外賣兼職度過了一學期。事後一看,纔想起了好多問題,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擬製好的。首先一個問題,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這麼一個公司的存在?雖然合同裏寫的條件還不錯,可是我才發現那上面蓋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出來的,根本不是現蓋的。另外簽名只有這個業務員的,並沒有公司的其他人物。我並沒有搞清這個人的真實身份。另外就是這個合同根本沒有任何擔保,也就不用談什麼違約責任了,所以都沒法告。

現在想想,那時太沒有法律意識了。因爲無知,連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懂,我感覺到自己的可悲。其實我還是很喜歡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學點法,在這個有點混亂的社會讓自己更有知識些,纔不至於對什麼都一無所知。在這個合同法課後,我學習到了很多常識,對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幫助,我相信我不會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騙,在以後的生活中,我一定會謹慎地對待合同,小合同裏有大學問,這是值得我們去探討與研究的。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3

家務,兩個對於大家來說並不陌生的字眼,再平凡不過了。可是,平凡又平凡的家務,卻在我的腦海中,成爲一滴永遠不會被蒸發的海水,永遠在我的記憶海洋中漂盪。

刷鍋,簡單吧?可如此簡單的一件事,卻讓我無可奈何。

帶着大汗淋漓的身軀,回到家裏。已經忙碌了一上午的母親,心疼的對我說:“看你,滿頭大汗的,來,先洗把臉吧。”接着,笑着對我說:“王子,你不是囔着要幫着做點家務活嗎?回頭幫媽媽刷刷鍋。”

我一聽,心中卻有一種輕視的感覺:“切,不就是刷鍋嘛,太簡單了。”

飛也似的洗了臉,我衝進廚房,一切準備就緒。

先打了一些水,倒入鍋中,接着,我拿起帶柄的鋼絲刷,沖刷鍋裏討厭的油膩。刷呀刷……咦?怎麼還有油膩?再來一遍,怎麼還沒刷乾淨?

第三遍……第四遍……第五遍……第六遍……我刷呀刷,怎麼就是刷不掉?而且,全身發癢,手上沾滿了油膩。我急了,心中直問自己:“奇怪了,平時覺得簡簡單單的一件事,到我手上怎麼就變得如此之難?”心急則體熱啊,額頭上,“滾滾長江”也開始奔流直下。

我是個急性子,做什麼事總想一帆風順。如今,又被這點困難所阻擋,但我總不能傻站着在這裏乾着急吧。在我面前,這種困難,似乎從一個小小的小水溝,霎時變成了高不可及的珠穆朗瑪峯,出現在我面前,擋住了我前進的步伐,攔住了我通往成功的道路,使我變得手足無措。

正當我一籌莫展時,我的腦海裏回憶着媽媽刷鍋時的景象:倒上水……然後……哦,對了,媽媽總是先把水煮開,再來刷鍋。我試着這樣做,啊,這方法是再靈驗不過了,滾燙的開水,將粘在鍋裏的油膩散開,這樣,鍋刷起來即快又幹淨。看,我用這種方法所刷得鍋,乾乾淨淨,一點油膩都沒有。

瞧,如此一件小小的事情,也得花上自己的精力,也得用自己的智慧,把事情做得又快又好。而且,媽媽成天要洗衣服、拖地板、做飯、煮菜……比起我刷這麼一個鍋,簡直是天差地別。是呀,我們都應該多幫幫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務,減輕減輕他們身上的擔子。人們常說,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是的,要想做大事,必須先做好各種小事。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4

在我校舉辦的“提升責任意識、實施素質工程”系列活動中,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的八大亮點,本人有一些心得體會,即這部法律的重心在強調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相對於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勞動者利益這一邊傾斜的,從方方面面爲勞動者着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如下是我學習的勞動合同法的幾點體會: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一: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着“以人爲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好法。如在第14條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二:加大對試用期內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其次,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後,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附: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三:用工不籤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5

今天,我們跟隨田書記學習了新的勞動合同法,對這個法規有了全面的瞭解。下面從兩個方面談談自己的體會。

一、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範圍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後,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夥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類型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鑑於這些新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體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門衛何師傅,打字員小李等這些編制外的勞動者,就要與他們簽定合同,這個合同就是他們維權的依據。

二、勞動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是勞動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否規範,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於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時分重要的意義。我們學習掌握了勞動法給予我們的這些保障,在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會有作用的。現在我們的工作好象還用不着這些,因爲有單位領導在爲我們操心,但如果有一天,當我們去哪再就業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用這些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當然,我們學習的目的不僅僅只是爲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質,爲了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6

經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學習,認識到合同訂立的形式、相關程序和從合同簽定到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的各項問題:

一、簽訂合同的一般規定:

在工作中,簽訂合同時要嚴格遵循以下規定,以免所籤合同爲無效合同,引起法律風險。

簽訂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

訂立合同、合同評審、合同相對人資質審查。

首先要訂立合同(內容具體、完整、雙方權利及義務要明確),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合同範圍及合法性;審查合同相對人提供的“四證一書一照”,確定合同相對人(法人)的合法性,確保合同簽定後的有效性;另外要對合同相對人(法人)資質及業績進行審查,確定其有履約能力,組織合同評審小組對合同及合同相對人(法人)進行評審,評審合格後方可簽訂合同。

三 合同簽訂中:

要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工作內容進行談判,合同中所約定的質量、數量、責任、義務、履約保證金等明確後,合同雙方條件達成一致,相對人做出承諾後簽訂合同。

四 合同簽訂後:

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履約保證金及時足額收繳以降低合同風險,要對當事人合同履行情況定期考覈、督促,保證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正常行使,保障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心得體會篇7

星期六,我早早的醒了。躺在牀上,回憶着老師說的話“回家以後,一定要幫父母做家務事,報答父母平時爲我們做的事。”我繼續回憶母親爲我做的每一件事。都是那麼辛苦。

我想了想,媽媽平時又要上班,下午回來做家務,還要爲我輔導,多麼辛苦啊。我一定要幫她做一件事,讓媽媽週末好好休息一下。

我想,我還是先把衛生打掃乾淨吧。便高高興興來到洗手間,拿拖把在水裏打溼,等水少點兒了,我拿着拖把來到書房,看見爸爸在玩兒電腦,心裏十分想玩,可又一想,一定要讓媽媽週末休息一下,就努力不讓自己看電腦,只在一旁拖地,可有禁不住去看,我急急忙忙拖好書房,逃命一般的出來了。

接下來我來到媽媽的房間,爲了讓媽媽的房間非常乾淨,我特地在拖把上放了洗衣粉,在媽媽的房間裏瘋狂地拖來拖去。出了一身大汗,終於拖完了。我一看地板是花的,高興勁一下就消失得無影無蹤,十分灰心。時間一分一秒的過去了,我想了許久又開始拖了,這次我聰明點兒了,順着地板的紋路細細的慢慢拖,拖了沒多久,豆大的汗珠從腦門上流下,可我一點也沒覺的累,反而覺得開心,我稍作休息又開始拖了,過了沒多久我把媽媽的房間拖完了。

我看着閃閃發光,一塵不染的地板,十分開心,我突然看見有香水的瓶子,於是我拿起香水在媽媽的房間裏噴了幾下,房間裏頓時香氣四溢。我心想,媽媽看見自己的房間是那麼幹淨,那樣清香,心情也會十分好吧。

媽媽下班回來,進屋一看,本來一臉的疲憊,現在全沒了,變得就像天使一樣春風滿面。原來媽媽的心也容易被兒子的一小點兒的“成就”滿足的。“可憐天下父母心啊。”我這作兒子的心裏樂開了花。

父母的愛是偉大的,他們一直在爲了我們操勞。以前是我們小,還不懂的孝敬父母,可現在。我們應該去孝敬父母,報答爲我們所做的一切。哎。我這才發現幫媽媽做事的感覺真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