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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再現“大頭娃娃”之我看

湖南郴州再現“大頭娃娃”之我看

湖南郴州再現“大頭娃娃”之我看

事件簡介:

據湖南經視報道,近日湖南郴州永興縣多名患者家長髮現自己孩子身體出現溼疹,體重嚴重下降,頭骨畸形酷似“大頭娃娃”,還有不停拍頭等異常情況。經媒體調查發現,這些患兒被醫院確診爲“佝僂病”,且都食用了一款名爲“倍氨敏”的“特醫奶粉”。實際上,這款“奶粉”是一種固體飲料,並不具有特醫奶粉資質。當有家長對產品包裝上的“固體飲料”提出質疑時,導購聲稱“倍氨敏”是店裏最好的奶粉,也是最暢銷的,許多過敏寶寶都在吃。對此,家長們要求組織專家對小孩身體健康進行全面科學檢查,對檢查的項目、指標、作用等告知家長,提供相關人員依程序簽字認可的評估結論;對已明確身體健康受損的小孩,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需作出全額承擔後續治療、康復、複檢費用的承諾;對康復不了的小孩,其以後的生活最低保障相關部門要有承諾。目前該事件通過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人介紹,永興縣已成立由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衛健局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工作專班,對愛嬰坊母嬰店依法依規進行全面調查,調查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佈,並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嬰幼兒奶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不同於普通食品,關係到兒童的發育成長和國家的未來,國家對生產嬰幼兒奶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管理從以前的備案制改爲實行嚴格的註冊制。註冊制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的的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籤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註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這種方式表明國家是參考最嚴監管——藥品註冊的方式加強對特殊食品領域的監管。同時,註冊後的生產環節同樣嚴格,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5月13日,湖南郴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衛健委對該事件定性爲虛假宣傳,已對涉事企業下達處罰決定書(暫未公開):企業將聯合醫院按退一賠三的方式向受害者家屬賠償,已安排患兒進行體檢,涉事醫生停職一年。根據上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本案中,湖南郴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企業聯合醫院按退一賠三的方式向受害者家屬賠償,如果一罐奶粉300元計算,則增加賠償的金額爲900元,顯然賠償金額太少,根本不足以彌補對涉案兒童造成的人身傷害。

結合本案中涉案兒童已經出現了嚴重健康損害,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規定,經營者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全部的損失,甚至應賠償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10倍罰款設置停業吊銷。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虛假宣傳最高可處以200萬罰款並吊銷執照。如果本案中最終認定經營者存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情節嚴重的,則可能面臨最高違法所得10倍的罰款或者200萬的罰款,同時面臨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風險。如果本案中涉案產品質量有問題,則可能會涉嫌構成銷售僞劣產品罪。如果本案中產品質量沒有問題,則會構成銷售僞劣產品罪嗎?仍然是有可能的,因爲經營者涉嫌有以“不具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奶粉的功能冒充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醫粉”以假充真的行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爲。

這裏對“以假充真”的解釋並未一味的強調產品的質量合格問題,而是側重於性能是否存在冒充的行爲,如果產品的性能存在冒充的行爲,則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更大,本案中既是這樣,雖然奶粉是檢驗合格的,但是不應當做特醫粉長期飲用,才造成目前的悲劇。因此,此次湖南郴州的“大頭娃娃”事件暴露出經營者在逐利中採取明知的手段以虛假宣傳的方式嚴重誤導消費者,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損害後果,應當依法嚴格追究經營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防止這樣的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