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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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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精選多篇)
第一篇: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第二篇:學習《教育法》等心得體會第三篇:學習教育法的心得體會第四篇: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第五篇: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

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

德化五中林元魁

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教師承擔着爲國家培養下一代的歷史重任,教師的發展和提高直接影響着國民素質的高低和各級各類人才培養。終生學習的思想和觀念逐步被廣大教師所接受,並日益成爲教師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種調整人們行爲的規範,它與我們每一個人的學習、生活、工作都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滲透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們的保護神。作爲教師,通過學習,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書中第三章:教師執教中的法律問題給我的教育教學事業點亮了一盞明燈。我們應該從教育權與受教育權審視着我們的師生關係。

一、教師與學生的關係是人與人的關係、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係

首先,教師與學生的關係不是高位與低微、權威與平庸框架下的等級關係,而是真正意義上的人與人的關係。這種真正的人教育人的關係,就是相互之間的尊重與被尊重的關係。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利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第26條規定:“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節能自由的尊重。”很明顯,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規定,無論是作爲人的學生,還是作爲人的教師,被尊重的權利是由於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師作爲教育者在七職業範疇內,更應從教育目的出發,充分發展學生的個性,並加強對學生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沒有任何可能在選擇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尋找尊重或不尊重學生的理由。 其次,教師與學生的關係不僅僅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係,更重要的是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係。學生的受教育權是一項絕對權力,它要求教師尊重學生,履行義務,依法保證學生享有受教育的資格。

二、受教育權的發展

學生的受教育權在教育法治實踐中經歷和將要經歷一個不斷髮展和完善的過程。現代社會,受教育權愈來愈多地被人們認識到了它在人的發展中的作用,認識到了它應當屬於人本身應有的基本權利之一的重要意義。依法規定和保證受教育權已經成爲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並表現在想追求學習權發展、向報章弱勢羣體受教育權發展的態勢。

學習權是基於現代社會對受教育權的新認識而對受教育權的一種新的表述,其意義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證受教育權主體的利益。

如果社會的不平等阻礙着明天社會的前進,教育策略就必須做出鑑定的努力,更廣泛地傳播學習的方式與方法。在這方面,我國已經做出了法律規定,以依法報章弱勢羣體的受教育權:

我們所應確立的新的師生關係,不是以教師與學生佔有只是多少的相對關係爲前的,也不是以學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爲教育者爲條件的。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應當是對學生作爲人的受教育權的尊重,這是學生的絕對權利,無論是教師還是其他主體,都應依法保證學生的受教權。雖與知識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勢全體,教師更應給予尊重。同時,我們強調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決不排除學生也應當尊重教師。教師作爲教育者,同樣有被尊重的權利。如果我們不從理論實質上認識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那麼,體法學生、限制學生的發展、束縛學生的積極性、遏制學生創造力等現象將永無止境。

第二篇:學習《教育法》等心得體會

學習《教育法》、《教師法》、〈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心得體會王波

經過這幾天的認真學習,使我深刻領會到:作爲教師,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通過對法律的學習,進一步的提高了我的認識,有利地指導了我今後的實踐!我認爲作爲人民教師認真學習《教師法》、《教育法》、《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是很有實際的必要。

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瞭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認爲教師就是爲社會爲學生服務的,吃點虧是可以吞下去,那現在我不會再怎麼認爲了,因爲,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轉載請註明來源)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實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於無法了。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爲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教師得到她們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爲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另外,教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後,讓我更明確了,作爲一名人民教師應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爲規範。在工作中,嚴格規範自己的思想和行爲,全心全意爲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爲規範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以身作則”。對於後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

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學生)和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週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爲“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爲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累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於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於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複教的效果有天淵之別。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爲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爲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衆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用《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範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受教育權是現代社會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基本權利所對應的正是國家和政府的基本義務。制定義務教育法,實施義務教育法,正是國家和政府履行這種義務、落實公民權利的必由之路。對於廣大公民而言,義務教育並不僅僅意味着適齡兒童家長及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義務教育首先是國家和政府的義務。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確保每一個適齡兒童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學校教育,是現代政府不容推辭的責任和義務。

制定並實施義務教育法,也是切實提高國民文化素質的客觀需要。在現代社會,通過實施義務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質已經成爲各國政府的共識。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全世界有170多個國家宣佈實施義務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國民的高水平教育對於個人和整個社會都具有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教育能夠決定和改變一個人未來的命運,教育也能決定和改變一個國家未來的發展前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推進自主創新,要變人口大國優勢爲人力資源大國優勢,我們就必須確保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貫徹落實。在這個事關國計民生的問題上,政府責無旁貸。

我國於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教師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對教師的權利、義務、任用、考覈、培訓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規定,是我國教師隊伍建設走向規範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師作爲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師法》更是一門必修的科目。但長期以來,《教師法》雖然存在着,但是每當教師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時,能夠主動利用這件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人卻不多,這說明教師只是知法、守法還是不夠的,因爲用法也是我們基本的權利。

在學習《教師法》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瞭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認爲教師就是爲社會爲學生服務的,吃點虧是可以吞下去,那現在我不會再這麼認爲了,因爲,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實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於無法了。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爲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教師得到她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爲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在沒有法律約束的時候,教師的教育教學是憑職業道德、憑良心。爲了取得比較好的教學成績,有的老師採取了一些過激的行爲,如體罰學生等。《教師法》對此給出了明確的界定。學校是培養教育下一代和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主要陣地,保護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是教育工作者的神聖職責。對學生堅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教師要面向學生,對全體學生負責,不要偏愛一部分人,歧視另一部分人。對於優缺點、錯誤的學生,要深入瞭解情況,具體分析原因、滿腔熱情地做好他們的思想轉化工作。要善於發現、培養和調動後進生身上的積極因素,肯定他們的微小進步,尊重他們的自尊心,鼓勵他們的上進心,幫助他們滿懷信心的成長。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錯誤性質嚴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也要進行耐心細緻的說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採用簡單粗暴和壓服的辦法,更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爲此教師法規定了教師體罰學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於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教師,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他們認識和改正錯誤,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對於情節極爲惡劣,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體現了教育的基本原理,時隔十年時間,對舊版教師職業道德進行重新修訂,其體現的是教育法律法規與教育實際的有效結合。因爲十年的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對人才的培養需要發生了日新月異的變化,也給學校教育及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一線教師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法規是教育運行的根本動力或基本保障,若不根據社會的現實需要加以修改,則必將成爲限制教育正常發展的本本主義,近則影響學校的人才培養工程,遠則衝擊民族復興的宏偉事業。

然而這一新舊交替的提法是“修訂”,是在原有基礎上根據社會實際加以修改,不是打破舊世界

建立新秩序,所以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有很多共同點的“傳承”,這一傳承體現的是恰恰是教育永恆不變的基本原理:一是法是維繫教育的基本規則。不管是“依法執教”還是“愛國守法”,兩版《師德規範》都體現了“法”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的必要性和不可或缺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兩版《師德規範》存在的共同前提,也是維繫教育健康成長的可靠保證;二是愛崗敬業是促進教育發展的根本需要。不管社會發展到什麼水平,不管人們的觀念如何變化,教育的正常發展,人才的健康成長,必須要求從事教育的教師具備兩個因素:一是敬業,一是愛崗,唯有敬業,教師才能充分的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的推動教育的健康發展;唯有愛崗,教師才能堅守崗位,用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服務好人民的教育事業;三是師愛是推動教育發展的力量源泉。教育是個雙向互動的人才培養工程,是用一代人去塑造另一代人的社會活動形式。主觀能動性是學生的基本屬性,教師和學生之間既有行爲目標上的一致性,也有行爲觀念上的差異性,這種教育需要與受教育需要之間的差異擴大趨勢滋生了學生的反叛情緒。尤其是社會多元化日益完善的今天,學生對學校教育需要的離心力正日益增長,這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帶來了一系列的新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武器是“師愛”,唯有師愛可以化解教育需要與學習需要之間的離心力,所以由“熱愛學生”到“關心學生”,其體現的是“愛”是教育正常發展的動力因素,是教育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源泉。四是爲人師表是教育的基本前提。中國教育文化史,洋洋洋灑灑三千年,爲人師表是教育發展改革的普遍原理。不管是剝削壓迫的舊社會,還是小康社會的新生活,教育的榜樣效應決定了教育工作者“爲人師表”的重要性,尤其在社會觀念多元化、物質生活豐富化、精神生活異向化的今天,教師能否守住心靈的淨土,爲學生做出積極的榜樣,對於健全人格的塑造來說尤爲重要。

總之,作爲人民教師要經常學習法律知識,要依法執教,以法律爲準繩,來嚴格要求自己。在教育戰線上兢兢業業地教好書、育好人,

爭當人民教師英雄楷模。

2014年3月18日

第三篇:學習教育法的心得體會

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

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教師承擔着爲國家培養下一代的歷史重任,教師的發展和提高直接影響着國民素質的高低和各級各類人才培養。終生學習的思想和觀念逐步被廣大教師所接受,並日益成爲教師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種調整人們行爲的規範,它與我們每一個人的學習、生活、工作都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滲透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們的保護神。作爲教師,通過學習,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書中第三章:教師執教中的法律問題給我的教育教學事業點亮了一盞明燈。

我們應該從教育權與受教育權審視着我們的師生關係。

一、教師與學生的關係是人與人的關係、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係

首先,教師與學生的關係不是高位與低微、權威與平庸框架下的等級關係,而是真正意義上的人與人的關係。這種真正的人教育人的關係,就是相互之間的尊重與被尊重的關係。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利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第26條規定:“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節能自由的尊重。”很明顯,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規定,無論是作爲人的學生,還是作爲人的教師,被尊重的權利是由於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師作爲教育者在七職業範疇內,更應從教育目的出發,充分發展學生的個性,並加強對學生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沒有任何可能在選擇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尋找尊重或不尊重學生的理由。

其次,教師與學生的關係不僅僅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係,更重要的是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係。學生的受教育權是一項絕對權力,它要求教師尊重學生,履行義務,依法保證學生享有受教育的資格。

二、受教育權的發展

學生的受教育權在教育法治實踐中經歷和將要經歷一個不斷髮展和完善的過程。現代社會,受教育權愈來愈多地被人們認識到了它在人的發展中的作用,認識到了它應當屬於人本身應有的基本權利之一的重要意義。依法規定和保證受教育權已經成爲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並表現在想追求學習權發展、向報章弱勢羣體受教育權發展的態勢。

學習權是基於現代社會對受教育權的新認識而對受教育權的一種新的表述,其意義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證受教育權主體的利益。

如果社會的不平等阻礙着明天社會的前進,教育策略就必須做出鑑定的努力,更廣泛地傳播學習的方式與方法。在這方面,我國已經做出了法律規定,以依法報章弱勢羣體的受教育權: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向與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36條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向與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與管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平等的情況下,《教育法》特別規定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保障女子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權利,這是與我國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相符合的,它有利於防止性別歧視,實現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機會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37條規定:“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由於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入學受到了影響,特別是在非義務教育階段,繳費上學制度給學生增加了降級負擔。對此,國家以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金、減免學雜費等資助方式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權。

第三、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38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時時教育,併爲其提供幫助和便利。”殘疾人是由特殊困難的社會羣體,爲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國家頒發了《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殘疾熱教育條例》、《關於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關於做好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殘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

第四、保障違法犯罪行爲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39條規定:“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爲有違法犯罪行爲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爲保障有違法犯罪行爲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我國已經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法律法規,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除進行思想品行和行爲矯

治外,還進行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以保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教育權以及促進他們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其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司法機關、政府、家庭和社會,都有義務依法保障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第五、保障流動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權。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是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由於以往我國基礎教育實行的是依戶籍就地就近入學的制度,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流動人口的子女在入學受教育方面出現了困難。因此,原國腳教委和公安部於1998年聯合下發了《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對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提供了法律依據,並對保障《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和提高全民素質提供了條件。

綜上所述,我們所應確立的新的師生關係,不是以教師與學生佔有只是多少的相對關係爲前的,也不是以學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爲教育者爲條件的。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應當是對學生作爲人的受教育權的尊重,這是學生的絕對權利,無論是教師還是其他主體,都應依法保證學生的受教權。雖與知識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勢全體,教師更應給予尊重。同時,我們強調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決不排除學生也應當尊重教師。教師作爲教育者,同樣有被尊重的權利。如果我們不從理論實質上認識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那麼,體法學生、限制學生的發展、束縛學生的積極性、遏制學生創造力等現象將永無止境。

第四篇: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

爲了更好的貫徹、實施新的《義務教育法》,爲了使學校 和老師領會黨和國家關於義務教育的新精神、新要求,對照新法規範自己的行爲,保護學生和自己的權益,切實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我校組織了全體教師學習了新《義務教育法》。通過學習,我對教師這個神聖的職業有了新的認識與體會。

1、教師應繼續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要想成爲一名合格的教師,必須具備高尚的道德品質和師德風範,必須不斷的充實自己,不斷的更新自己的學識,必須傳“爲人之道”,解“學生之惑”,才能具備廣博的知識,緊跟時代的發展,滿足學生的需求。

2、教師應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堅決貫徹素質教育。義務教育做什麼?就是促進人的素質的全面提高。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提高教育質量,讓孩子們全面發展,不是簡單的應試教育、分數教育,而是以素質爲導向,培養有思想、有道德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就要求我們在教學活動中要注重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以學生的發展爲中心,着眼於學生自身的潛能開發,使學生的知識、人格、智力、能力、個性等都能得到全面和諧發展。

總之,我們教師一定要明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做到依法從教。

第五篇: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

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

一、教師與學生的關係是人與人的關係、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係

首先,教師與學生的關係不是高位與低微、權威與平庸框架下的等級關係,而是真正意義上的人與人的關係。這種真正的人教育人的關係,就是相互之間的尊重與被尊重的關係。教師作爲教育者在職業範疇內,更應從教育目的出發,充分發展學生的個性,並加強對學生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沒有任何可能在選擇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尋找尊重或不尊重學生的理由。其次,教師與學生的關係不僅僅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係,更重要的是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係。學生的受教育權是一項絕對權力,它要求教師尊重學生,履行義務,依法保證學生享有受教育的資格。二、受教育權的發展,學生的受教育權在教育法治實踐中經歷和將要經歷一個不斷髮展和完善的過程。現代社會,受教育權愈來愈多地被人們認識到了它在人的發展中的作用,認識到了它應當屬於人本身應有的基本權利之一的重要意義。依法規定和保證受教育權已經成爲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並表現在想追求學習權發展、向保障弱勢羣體受教育權發展的態勢。學習權是基於現代社會對受教育權的新認識而對受教育權的一種新的表述,其意義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證受教育權主體的利益。如果社會的不平等阻礙着明天社會的前進,教育策略就必須做出鑑定的努力,更廣泛地傳播學習的方式與方法。在這方面,我國已經做出了法律規定,以依法報章弱勢羣體的受教育權: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向與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36條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向與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與管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二、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37條規定:“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由於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入學受到了影響,特別是在非義務教育階段,繳費上學制度給學生增加了降級負擔。對此,國家以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金、減免學雜費等資助方式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權。第三、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38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時時教育,併爲其提供幫助和便利。”第四、保障違法犯罪行爲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39條規定:“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爲有違法犯罪行爲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第五、保障流動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權。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是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綜上所述,我們所應確立的新的師生關係,不是以教師與學生佔有只是多少的相對關係爲前提的,也不是以學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爲教育者爲條件的。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應當是對學生作爲人的受教育權的尊重,這是學生的絕對權利,無論是教師還是其他主體,都應依法保證學生的受教育權。雖與知識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勢全體,教師更應給予尊重。同時,我們強調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決不排除學生也應當尊重教師。教師作爲教育者,同樣有被尊重的權利。如果我們不從理論實質上認識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那麼,體罰學生、限制學生的發展、束縛學生的積極性、遏制學生創造力等現象將永無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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