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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開發合同

合同編號:

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委託)合同

項目名稱: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填寫說明

技術開發(委託)合同

委託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繫人:

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受託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繫人:

聯繫方式 :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託乙方研究開發 項目,並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乙方接受委託並進行此項研究開發工作。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本合同研究開發項目的要求如下:

1.技術目標:。

2.技術內容:

第二條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10 日內向甲方提交研究開發計劃和技術可行性報告。

第三條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及協作事項如下:

1.技術資料清單:工藝技術方案,工藝流程圖,原料和產品檢測方法,項目可行性報告。

2.提供時間和方式:按照條款(三)規定的時間交付,當面交付 。

3.其他協作事項: 另行協商。

本合同履行完畢後,上述技術資料按以下方式處理:甲乙雙方共同保存 。

第四條 甲方應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1.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總額爲 萬元 。

2. 研究開發經費由甲方 分期(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3.雙方確定,甲方以實施研究開發成果所產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

方的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的,乙方有權以 無 的方式查閱甲方有關的會計帳目。

第四條 本合同的研究開發經費由乙方以自行支配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權以無的方式檢查乙方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和使用研究開發經費的情況,但不得妨礙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五條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另一方應當在 五日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的,視爲同意。

1. 無 ;

2.;

3.;

第六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第三人承擔。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經甲方同意,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第三人承擔:

1.無;

2.;

3.;

4.。

第七條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並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失的,雙方按如下約定承擔風險損失: 無。

雙方確定,本合同項目的技術風險按2 的方式認定。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技術風險的存在、範圍、程度及損失大小等。

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條件是:

1. 本合同項目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 乙方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失敗爲合理的失敗。一方發現技術風險存在並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15日內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並未採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爲研究開發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包括以知識產權權方式公開),一方應在 五日內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並致使另一方產生損失的,另一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雙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應遵守的保密義務如下:

甲方:

1. 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無 。

2.涉密人員範圍:無 。

3.保密期限:20年 。

4.泄密責任: 無 。

乙方:

1. 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無 。

2.涉密人員範圍:無。

3.保密期限:20年。

4.泄密責任:無 。

第十條 乙方應當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

1.研究開發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數量: 全部技術資料4份。

2.研究開發成果交付的時間及地點: 甲乙雙方協商,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 。

第十一條 雙方確定,按以下標準及方法對乙方完成的研究開發成果進行驗收:通過測試。

第十二條 發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實施的技術侵權的,乙方應當 協助解釋 。

第十三條 雙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研究開發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按下列第1,2 種方式處理:

1. 雙 (甲、乙、雙)方享有申請知識產權的權利。

知識產權權取得後的使用和有關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甲乙雙方享有知識產權使用權,所有權。

2.按技術祕密方式處理。有關使用和轉讓的權利歸屬及由此產生的利益按以下約定處理:

(1)技術祕密的使用權:無。

(2)技術祕密的轉讓權:無。

(3)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無 。

第十四條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後一年內,自行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十五條 乙方完成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人員享有在有關技術成

果文件上寫明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有關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十六條乙方利用研究開發經費所購置與研究開發工作有關的設備、器材、資料等財產,歸乙(甲、乙、雙)方所有。

第十七條雙方確定,乙方應在向甲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和中試完成後,根據甲方的請求,爲甲方指定的人員提供技術指導和培訓,或提供與使用該研究開發成果相關的技術服務。

1.技術服務和指導內容:產品的設計檢測,指導甲方系統的優化 。

2:地點和方式: 甲方所在地 。

3.費用及支付方式: 另行協商 。

第十八條 雙方確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失敗的,按以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無方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無 方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十九條 雙方確定,甲方有權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的

研究開發成果,進行後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徵的新的技術成果及其權利歸屬,由 甲 (甲、乙、雙)方享有。

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歸甲方所有。

乙方有權在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研究開發工作後,利用該項研究開發成果進行後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徵的新的技術成果,歸乙 (甲、乙、雙)方所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甲方對新技術享有優先購買權 ,具體費用雙方協商。

第二十條雙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 爲甲方項目聯繫人,乙方指定 爲乙方項目聯繫人。

項目聯繫人承擔以下責任:

1.協商研發進度 。

2. 協調測試 。

3. 。

一方變更項目聯繫人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並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雙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發生不可抗力或技術風險

2.

3.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確定按以下第 無種方式處理:

1.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名)

年 月日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