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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博物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博物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一、合同協議書
 
本協議由潮州市文物旅遊局(以下簡稱業主)與潮州市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監理單位)於2011年  5 月12 日商定並簽署。
鑑於業主擬建潮州海外潮人博物館建設工程並通過2011年4月18日的中標通知書接受監理單位以人民幣柒拾貳萬玖仟元(¥729000元)的總價包乾作爲本工程的監理服務所做的投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本協議所用術語的含義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響應術語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協議書;
(2)合同補充協議(如果有);
(3)中標通知書;
(4)合同條款;
(5)相關監理規範及條例
(6)招標文件(含補充通知)、投標文件
3.上述文件應認爲是互爲補充和解釋的,但如有模棱兩可或互相矛盾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爲準。
4.監理單位向業主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協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向監理單位承諾按照本合同註冊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報酬。
6.監理工期:自監理合同約定的進場之日起至全部工程質量保修期期滿爲止。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肆份
業主:(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521000
電話:                            電話:2393322
 
 
本合同簽訂於:    年   月   日
 
 
 
 
 
 
 
 
 
 
 
 
 
 
二、合同條款
 
A、總則
1、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及本項目實施相關的必要條件。
(2)“業主”是指承擔工程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項目監理機構”或(駐地監理部)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業主同意,監理單位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監理工程師(人員)”是指代表監理機構對本工程實施監理的專業人員。
(7)“承包人”是指除監理單位以外,業主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8)“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業主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9)“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業主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業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10)“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單位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到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2)“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響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2、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使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款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3、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B、監理單位義務
4、監理單位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單位人員,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家裏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業主報告監理工作。
5、監理單位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爲業主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6、監理單位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業主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業主。
7、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漏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C、業主義務
8、業主在監理單位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監理單位支付預付款.
9、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單位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響應的報酬。
10、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單位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11、業主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12、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地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13、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力,以及監理單位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14、業主應在不影響監理單位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爲監理單位取得如下資料提供便利:
(1)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購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15、雙方約定,業主應爲監理單位免費提供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設施。
 
D、監理單位權力
17、監理單位在業主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力:
(1)參與業主組織的設計和施工單位的招投標工作,並有權提出諮詢意見。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業主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單位應當書面報告業主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徵得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但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做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預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除建設單位管理費以外,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11)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包人工作不力或出現質量事故,監理單位有權提出調換有關人員。
18、監理單位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建議。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必須經業主事先批准。
19、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單位提出,由監理單位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E、業主權利
20、業主有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21、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2、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業主同意。
23、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24、當業主發現監理單位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業主或工程造成損失的,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監理單位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單位承擔相當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F、監理單位責任
25、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遲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監理單位對監理工作質量負終身責任。
26、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業主的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24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27、監理單位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5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28、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和損失。
 
G、業主責任
29、業主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監理單位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單位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業主要求補充損失。
30、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H、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31、由於業主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發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32、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 ,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33、監理單位向業主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業主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單位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4、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應當在42日前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35、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31條及第32條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超過六個月的,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業主答覆,可進一步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業主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36、監理單位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37、當業主人認爲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38、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I、監理報酬
39、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40、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41、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款約定。
42、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2小時內向監理單位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它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J、其它
43、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單位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業主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業主實報實銷。
44、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請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單位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由業主聘用的,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45、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應按專用條款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46、監理單位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效益。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47、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漏業主申明的祕密,監理單位亦不得泄漏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48、監理單位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業主僅有爲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的權利。
 
K、爭議的解決
49、因違反或終止合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   專用條款
 
第2條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見本招標文件第一部分。
第4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潮州海外潮人博物館建築物和室外環境及配套工程施工階段至全部工程質量保修期滿的全過程監理服務。
第9條   外部條件包括:本條不適用。
第10條  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合同簽訂後3日內。
第11條  業主應在7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15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1、必要的辦公生活用房。
2、提供必要的食堂搭夥條件,費用自理。
3、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補償金額=本條不適用。
第16條  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提供  /  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爲負責。
第26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例(扣除稅金)]
第39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按以下的計算辦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報酬: 按建設工程形象進度以季度分期進行撥付,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按實際完成工程量撥付至50%的監理費,監理費10%作爲質量保證金,至全部工程質量保修期期滿後14天內付清;餘款3年內不計利息分期償還(第1年付30%,第2年付30%,第3年付40%)。
雙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發生時另行商議。
雙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發生時另行商議。
第41條  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報酬。
第45條  獎勵辦法:本條款不適用。
第49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潮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