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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買賣合同(通用多篇)

房屋的買賣合同(通用多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一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

乙方(購買方):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並委託中介方辦理過戶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其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室___________平方米), 結構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地產作了充分了解並同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爲人民幣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全額購房款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中介方辦理過戶手續,甲乙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範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該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所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或者甲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並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甲方應全部承擔。並向乙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並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項。但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乙方應全部承擔。並向甲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六、在合同期限內,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自動終止。

七、若對其它事項有異議的可協議補充在以下約定條款中,若約定條款與前條款有異議,以約定條款爲主,約定條款具有優先效力。

八、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每份共兩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房地產買賣合同 篇二

編號:[_______] 穗房交合字(________ )號

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

立合同人:

賣方:

法定代表:

委託代理人:

買方:

法定代表:

委託代理人:

買賣雙方現就下列房地產買賣,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房地產座落於廣州市 區 路 街 巷 (裏、坊) 號 房,《 證》 證號 號,測量: 圖 幅 地號。

二、該房地產結構 層,使用土地面積爲平方米,出售部位爲該屋 樓(棟) 單元(詳見房地產證確權面積),建築面積爲平方米,連同室內附着設施。

三、買賣雙方議定交易價爲人民幣 元, (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簽定本合同時,買方已按房地產交易價20% 元 ,(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作爲定金支付給賣方,餘額 元 ,(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應在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簡稱:交易所)辦理房地產過戶之日支付給賣方。

四、賣方或買方不按規定日期辦理過戶手續,視爲違約。

五、簽訂合同後,買方中途不買,合同即告解除,買方無權請求退還定金;賣方中途不賣,合同即告解除,賣方須雙倍退還定金。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由提出的一方按定金的20%繳納解除合同登記費給交易所;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登記費即定金中的20%由雙方各負擔一半。

六、本合同簽訂後,凡違反《廣州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簡稱:《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交易所將不予以辦理,賣方應將定金退回買方。交易所將按照《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經交易所登記後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賣方、買方各執一份,交易所存檔一份。合同履行後,買賣雙方所執合同應交回交易所備案。

立合同人:

賣方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買方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委託中介房屋買賣合同 篇三

甲方:

乙方:

丙方: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丙方從事房地產經紀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信息描述

甲方自願出售的房屋位於。該房屋用途爲,建築面積爲平方米。該房屋已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產權證書,所有權證號爲字第號,所有權人爲。乙方對該房屋已做充分了解,並願意購買。

第二條房屋交易價格

甲、乙雙方確認該房屋交易價格爲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元,總價款合計爲人民幣元。

第三條與該房屋交易相關的費用

與該房屋交易相關的費用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由甲、乙方承擔,由丙方代收代繳。經甲、乙雙方確認。

若乙方需要向銀行貸款,則乙方還應支付保險費、評估費和律師費,該費用在評估報告完成並確定後仍應由丙方代收代繳。

第四條委託事項和服務費

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丙方爲其提供促成房屋買賣、代辦房屋產權過戶等服務。甲、乙雙方應向丙方支付相應服務費。經甲、乙雙方確認。

若需要從銀行貸款,則乙方委託丙方爲其提供代辦的銀行貸款服務。乙方應向丙方支付相應服務費,並經乙方確認。

第五條定金支付

甲、乙雙方已達成該房屋買賣意向,在簽訂本合同當日,乙方需向丙方支付相當於房屋交易價格10%的購房定金,計人民幣元,甲、乙雙方同意該定金自支付於丙方時起視爲定金已支付。在支付定金同時,甲方應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的原件交付於丙方。

第六條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商定以下列第種方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

1、在丙方通知乙方立契過戶七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將該房屋交易所需款項共計人民幣元

交付於丙方

2、在辦理完該房屋立契過戶手續後七個工作日內,丙方將該房屋交易價格的70%交付於甲方,計人民幣元

3、在辦理完該房屋交付手續後三個工作日內,丙方在扣除甲方應付稅費及服務費後,把剩餘房款交付於甲方,計人民幣元。

銀行貸款

1、在該房屋評估報告作出後第三個工作日,乙方應將該房屋的首付款以及與該房屋交易相關費用和服務費交於丙方

2、在銀行放貸手續完成後,由丙方配合甲方持相關證件、材料辦理70%的房款

3、在辦理完該房屋交付手續後三個工作日內,丙方在扣除甲方應付稅費及服務費後,把剩餘房款交付甲方,計人民幣元。

第七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在辦理完立契過戶手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該房屋交付當日,甲、乙雙方均需到場。待該房屋交付完畢後,甲、乙雙方應簽訂《物業交割單》。

該房屋交付前,因該房屋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如: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費用,由甲方承擔該房屋交付並簽訂《物業交割單》後,因該房屋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如: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由乙方承擔。該房屋交付時,甲方應提供上述費用交納的單據。如該房屋原產權單位要求立契過戶前簽訂物業、供暖協議並提前預付物業、供暖費用的,乙方應按照原產權單位要求辦理。

甲方交付該房屋的裝修、設備狀況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八條甲、乙、丙三方義務

甲方義務

1甲方應保證該房屋無抵押、無查封、無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承諾對該房屋權屬證件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全責。

2甲方應保證該房屋交付時符合國家規定。

3甲方應及時提供該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過程中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並保證在辦理過戶交易手續時按時到場。

乙方義務

1簽訂本合同的同時交付定金。

2提供該房屋過戶交易和銀行貸款時所需的相關證件及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並保證在辦理過戶交易手續時按時到場。

3若乙方申請銀行按揭貸款,需及時向丙方提供貸款所需資料。

丙方義務

1見證並監督本合同的執行。

2代辦該房屋過戶、貸款的相關手續。

3代收甲、乙方支付的定金、房款,並按本合同第六條中約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房款。4甲、乙雙方發生違約或爭執等情形時,應出面予以協商協商無效時,應採取中立態度,並證明事實。

第九條違約責任

乙方支付定金後,若甲方悔約,不將上述房屋出售給乙方,甲方同意按上述定金額賠償乙方,甲方仍應支付丙方相當於該房屋成交價2.5%的違約金,丙方將乙方已付定金如數退還若乙方違約,不購買該房屋,則無權要求返還已付定金,該定金歸甲方所有,乙方仍應支付丙方相當於該房屋成交價2.5%的違約金。三方對此條款均無異議。

若甲方逾期交付該房屋,則每逾期一日,甲方均應按該房屋價格的萬分之五向乙方交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十個工作日,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甲方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並按本條第款中的甲方悔約條款處理。

若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均應按逾期款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十個工作日,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甲方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並按本條第款中的乙方悔約條款處理。

在辦理立契過戶和銀行按揭貸款過程中,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單方延誤而致使其他方遭受損失,則視爲延誤方違約,按本條第款和第款處理。

第十條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本協議履行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調整,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雖能履行已無實際意義時,本協議自行終止,三方互不承擔責任,甲方在本協議終止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已收房款全額退還,丙方則應將甲、乙雙方提交的所有證件及相關資料退還。

第十一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提交某某機構仲裁

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本合同附件作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對於未盡事宜,甲、乙、丙三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簽字日期:簽字日期:簽字日期:

電子版房屋買賣合同 篇四

甲方(賣方) ,男, 縣 鎮 村 莊村民,身份證號:,女, 縣 鎮 村 莊村民,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男, 縣 鎮 村 莊村民,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合同標的即房屋狀況

1、該交易房屋坐落 縣 鎮 村 莊(或 路 旁)

2、該房屋爲(如兩層磚混結構樓房), 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共 層。房屋佔地面積約爲平方米,院子佔地面積約爲平方米。左緊鄰 的房屋,右緊鄰 房屋。

3、該房屋爲(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鎮開發自建房,宅基地審批文件編號: )

第二條:合同房屋交易價款:人民幣 萬元整

大寫:

第三條:付款時間及方式

1、在 年 月 日 付人民幣 萬元。

2、在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款 人民幣 萬元。

3、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 萬元。

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後因出具收據。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保證該房屋在合同簽訂前確實專屬自己所有,出具村級以上單位對甲方專有該房屋的證明並交付給乙方。

2、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價款並有義務開具收據交付給乙方。

3、甲方應保證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對該交易房屋主張任何未被告知的權利情況。

4、甲方應保證該房屋不屬於違章建築、不屬於已被或已確定將被列入新規劃而拆除或徵用的範圍。

5、甲方應告知乙方有關該房屋的質量狀況。

6、甲方應將該房屋的宅基地審批文件等相關手續交付給乙方。

7、該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將該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爲致使該合同無效。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甲方該交易房屋價款並向甲方索要收據。

2、乙方購買該房屋後,若根據有關規定可以辦理相關權屬登記的,甲方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六條:特別約定

1、因乙方所購房屋爲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築,改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若今後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徵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對方可要求違約方在一定期限內改正,違約方應當改正。

2、甲方違反第四條的有關約定導致乙方在合同簽訂後無法對該房屋行使所有權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同時要求甲方全額退還房屋價款及其相對應的銀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價款的20%的違約金。

第八條: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先進行協商,無法協商或協商不一致的可以通過有關法律途徑解決。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現住址: 現住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房屋買賣合同 篇五

【案情】

20xx年6月15日,原告程某、被告魏某及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主要約定:被告自願將其位於鄭州市金水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原告,房屋價款 200 萬元,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費用由原告承擔;原告付定金 50 萬元,定金交付一週後交接該房屋,餘下房款在辦理過戶手續的當日向被告一次性付清;被告辦理房產證的費用由被告負擔,待被告房產證辦理下發後一個月內由三方共同到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如被告違約除退還定金外另付違約金 100 萬元。合同簽訂當天20xx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 50 萬元,一週內,被告將其位於金水區的這套房屋鑰匙交付原告,並辦理了該房屋室內物品的交接手續,原告開始使用該房屋。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爲被告魏某辦好了該房屋產權證,但被告一直沒有領取。原告經查詢得知被告的房產證已辦妥,即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

另查明:被告出賣的房屋是其於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購買,房屋價款 100 萬元。被告於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原告的買賣合同無效。

【評析】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被告出賣的位於金水區的房屋是被告於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購買,房屋價款 100 萬元。在未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被

告於20xx年6月15日,以 200 萬元賣給原告。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爲被告辦好了該房屋產權證,但被告一直沒有領取。被告於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原告的買賣合同無效。

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均知道該房屋是被告從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購買的商品房,當時,該房屋產權證正在辦理之中,被告對於其是否能按約定取得房產證,從而最終實現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是明知且能夠完成的,原告在交付被告 50 萬元定金後取得了該房屋的實際使用權,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交易的商品房買賣關係。雖然原、被告在簽訂合同時被告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但原告起訴前該房產證已辦理完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被告在被起訴前已經具備辦理登記領取房產證的條件,故該合同爲有效合同。

二、被告的行爲是否構成違約。

雙方簽訂的合同爲有效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後交接了房屋,已實際上履行了合同,根據本案涉及房屋的具體情況,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也不存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困難。也就是說,在不存在任何一方故意違約的情況下,合同是能夠得到全面履行的。而在合同簽訂後,房產證辦理下發前,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與原告的房屋買賣合同

無效,被告的這種行爲在客觀上雖然是一種行使自己合法民事權利的行爲,但在主觀上是想達到拒絕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非法目的,可以認定其行爲是一種違約行爲,應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三、賠償數額的確定。

1、原告與被告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被告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

2、雙方須保證該房屋在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前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過戶,後果由責任方負責。

3、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發生本條1、2、3違約責任,均有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實際成交價款的 10% 作爲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

8、被告辦理房產證的費用由被告負擔,待被告房產證辦理下發後,一個月內原告、被告及中介公司共同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如被告違約除退還定金外另付違約金 100 萬元,如原告違約定金不再退還。

該合同爲格式合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合同第3條與第8條有相沖突的地方,但第8條是作爲其他特殊約定寫在合同上的,專門就房產過戶的問題進行的約定,因此,因被告未爲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違約數額確定應以第8條爲準。在該違約金 100 萬元的範圍內原告主張 20 萬元違約金應予支持。

房屋買賣合同 篇六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自有房屋一處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瞭解,願意購買該房,特制訂本合同如下:

1、此房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所有人____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__㎡,使用性質:_______________。

2、該房價爲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先交付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定金,其餘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證時結清,公證時應再付剩餘房款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同時甲方交鑰匙交房,現場交接,房款兩清。

3、甲方保證在交接前對該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如簽約或交接後,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4、室內外設施以看房時爲準,不得轉移,更換或更改,交接驗收時也應該按合同驗收,簽署房屋交接單,並需驗看水錶、電錶、煤氣表是否有損壞,如有損壞甲方負責維修。

5、甲方需結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費用,如:房費、暖氣費、煤氣費、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費等。

6、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事宜的相關手續,辦理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______方承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不得違約,如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負責,乙方違約定金不退,甲方違約雙倍賠款。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住宅買賣合同最新版 篇七

賣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房屋買賣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乙方購買甲方合法擁有的坐落於 市 鎮_ ,產權證第 號,建築面積平方米的房產一套。

第二條:付款方式

1、雙方議定上述房產出售價格爲人民幣 元,(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本約定房款分三次給付:

2、乙方在 年 月 日當日付款 元人民幣,甲方保證該房屋出賣給乙方,乙方享有居住的權利,待甲方房照落後完畢,乙方付完全部交易房款後,甲方應當協助乙方辦理房權證過戶事宜。否則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款 元人民幣。

4、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款 元人民幣。該筆房款全部結清。如若乙方超出本期限付款,甲方有權收回該交易房產並退還乙方已交房款的50%作爲違約金;如若甲方在合同期限內違約,應退還乙方已交全部房款,並支付給乙方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交房款的50%計算。

5、上述房產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6、雙方待交易房產交付使用後,出現實際面積與合同面積不符,執行超出或不足合同面積的,均由乙方自理,產生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三條:房屋過戶

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賠償守約方。

第四條:雙方責任

甲方保證該交易房產的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不含虛假內容,若有違反上述約定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合同變更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若需變更合同內容,應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可再簽訂變更協議,否則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五倍返還乙方定金,如乙方違約,定金不退。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時,可向有關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共叄頁,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其他約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八

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無效。

一、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反法律、法規、政策的房屋買賣違反法律、法規是指違反、、和其他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性法律的行爲。違反國家政策是指違反了雖未明確載於法律條文,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已作了明確規定的情況。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爲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爲無效。違反了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房屋買賣有以下幾種:

(1) 雙方惡意串通,迼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買賣。比如,無行爲能力人的財產監管人,將該無行國能力人的房屋惡意出賣給他人,自己和他人獲得非法利益,損害該無行爲能力人利益的情況。

(2) 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房屋買賣。

(4) 房屋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

(5) 享受政府或單位優惠補貼購建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賣給原單位或侵犯原單位優先購買權的。

(6) 出賣違章建築,在國家徵用、拆遷範圍的房屋的。

(7) 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其他房屋買賣。

(二)、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房屋買賣

(1) 賣方的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賣方主體無行爲能力或者臨時處於喪失行爲能力的狀態;賣方主體沒有房屋所有權,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沒有取得合法授權或超越代理權代理他人出賣房屋的人等。

(2) 買方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違反法律規定,購買私人住房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購買他人享受國家或單位優惠補貼而購建房屋的非原單位職工等。

(三)、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例如爲了逃避債務而進行虛假的房屋買賣屬於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

(四)、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房屋買賣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意思表示真實。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民事行爲無效。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中:

(1) 欺詐。即一方當事人採取隱瞞事實真相或用虛構、捏造的事實欺騙對方,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非真實意思表示,同對方進行房屋買賣的行爲。欺詐行爲有下列特點:欺詐行爲須出於行爲人的故意;欺詐的手段可能是積極的行爲,也可能是消極的行爲,其目的都是爲了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受欺詐一方進行房屋買賣行爲完全是由上述錯誤認識所造成的結果,即如果瞭解了事實真相就不會同意進行這項房屋買賣行爲。

(2) 脅迫。即當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嚇、脅迫而爲的房屋買賣行爲。恐嚇是以將來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爲。在他人的恐嚇手段要挾下進行的房屋買賣行爲,並非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爲理應無效。恐嚇可以是針對肉體方面的,可以是針對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針對財產方面的,恐嚇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親屬。恐嚇的事實必須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發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輕微的損害、無可能性的行爲,那麼該行爲不構成恐嚇行爲。脅迫與恐嚇不同,脅迫是對肉體直接施加暴力和強制;脅迫是用正在發生的事實來逼迫;恐嚇是以將來的危害相要挾。但無論是恐嚇還是脅迫,都是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根據。

(3) 乘人之危。即一方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而陷入了極度的經濟困徹難,或者是親人有重病急需錢救治,或者是生產經營陷入了極度困難,急需資金等情況下,他方乘機得用這種困難,將房屋買賣價格壓得極低,明顯違背等價有償原則。

(五)、違反法定形式的房屋買賣房屋買賣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無效;並且,房屋買賣應依法定程序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爲,如果行爲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該行爲沒有法律效力。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六)、一方代理人與他方惡意通謀的房屋買賣這種房屋買賣行爲是代理人揹着被代理人與對方私下串通所進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得的行爲。代理人負有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志的義務,如果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離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麼這種房屋買賣行爲理應無效

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

《房地產買賣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特別約定除外),各方當事人均須嚴格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將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但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不但不必承擔法律責任還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本律師在此就解除條件及程序做如下總結,以供網友參考:

(一)、《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條件: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別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9)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

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程序 除上述第1種協商解除情況外,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三)、《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後果 《房地產買賣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