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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轉讓合同(多篇)

出讓土地轉讓合同(多篇)

土地轉讓協議書 篇一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鄉(鎮) 村 組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由乙方自主生產經營。

地塊名稱

坐落(四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備註:沙荒地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爲年,即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爲 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爲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爲:甲方書面通知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本土地承包經營權業經發包方同意,甲方自願在本合同生效時同時終止與發包方所建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本合同獲得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依法建立與發包方新的承包關係,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受讓後有自主經營權,甲方對該土地無任何權利義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阻撓乙方的經營。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均不得違約,不得終止合同。如有違約要賠償守約方全部損失。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發包方同意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發包單位(簽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轉讓合同 篇二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議決定。甲方同意將自己的一塊閒地永久性轉讓給乙方使用,並達成如下協議:

1、該宗土地的位置、四至界限及面積,在景洪XX下側,土地面積0.37畝,四至界限,東以排水溝爲界,南以巖罕章橡膠林爲界,西XX集體地爲界,北以巖應醒牆爲界。

2、轉讓方式:甲方將該宗土地永久性轉讓給乙方,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直到永久。永久屬於乙方所有,任何人無權改變。

3、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該宗土地轉讓價爲13萬元(壹拾叄萬元整),地上所有橡膠樹及其他樹不作賠償;付款方式,簽訂合同後一次性付清。

4、自該合同生效後,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如建房商業用地等。乙方有權轉給他人承包,出租、轉讓和永久性高價轉讓等。甲方無權干涉乙方對該宗土地使用權。

5、該宗土地如有糾紛,有甲方全權負責解決,與乙方無關,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損失的經濟總值賠償給乙方。

6、如國家建設徵用、公路擴大建設徵用,其他企業建設佔用等由乙方負責處理,所有獲得賠償金額多少與甲方無關,

7、辦理該合同的。全部費用,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不負責辦理該合同的任何費用。

8、該宗土地如果以後國家允許辦證,那麼由甲方負責將該宗土地的使用證辦到乙方戶頭上,乙方協助甲方辦理相關事項,費用由甲方負責。

9、土地四至界限已協議上說明,乙方只能在該宗土地範圍內使用,不得跨越界線避免糾紛。

10、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該合同條款,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非法干預乙方對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擅自變更和改變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則處罰甲方違約金按本合同轉讓費用加乙方後續投入資金之和的50倍賠償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則資金不退還,外加處罰本金50倍的違約金賠償給甲方。

1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自保留一份直到永久,村民小組保留一份,村委會保留一份,見證存檔。

1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村小組蓋章、村委會蓋章後生效。

1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雙方及子孫後代共同遵守。

甲方(出讓方)簽字:

乙方(受讓方)簽字:

村小組(蓋章):

村委會(蓋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三

滬房地 (20 )出讓合同 第 號

上海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 日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讓方 上海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 府土用(200 ) 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於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爲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爲: ,出讓年限爲 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人民幣元(大寫: 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 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 年 月 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 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 年 月 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餘額人民幣 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後,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甲方同意於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爲以下第 項的約定:

1、現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爲: 。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築物的拆除並承擔相應費用。在本合同簽訂後的5日內,乙方應與 簽訂《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並依約履行。乙方不按《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後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 簽訂《 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後,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還應徵得甲方的同意,並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並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築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開發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仍未開發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土地閒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並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年限爲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開發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並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該地塊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期申請。甲方同意續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並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一)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爲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爲準。

本合同不得塗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後可另行約定,並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 上海市 乙方: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 法定地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上海市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對位於上海市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範圍的開發、利用等行爲,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

1.2 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築容積率:不大於 萬平方米/公頃( 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於總面積的 ,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於 。

1.5 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准的上海市 規劃文件爲準(見附件)。

1.6 地塊內建築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爲公用事業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通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於 年 月 日之前動工建設,並在 年 月 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爲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許可不得佔用出讓地塊範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佔用土地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並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後,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築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地塊的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附着物隨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保護。

6.4 建築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建築物養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於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並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築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說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爲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應註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佔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定,建設用地分爲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文件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爲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的,應當分別註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築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於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簽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爲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託動遷後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爲複雜,所需的前期開發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後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於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

按照合同第七條《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開工日爲該約定交付日後的6個月;

竣工日:

按開工後每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於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生爭議後再行協商確定。

六、關於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假日)。

七、關於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於簽訂補充合同

1、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範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築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範圍、用地主體等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於15%的比例建設商業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一計算。商業服務設施經批准增加建築規模,總商業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15%的,總商業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徵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築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於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應註明土地用途爲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註爲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增設1.8項:該地塊內從事的開發、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爲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範圍

本合同適用於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現狀土地條件出讓等情形。

對存量房地產補交地價,包括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改變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繳納出讓金的情形,可參照本合同簽訂。但對合同中涉及動拆遷、開發建設及預售、銷售等內容,如7、11、12、13條等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有關條款,可相應刪除。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總用地面積爲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或:乙方出售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平方米,爲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爲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爲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爲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爲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房產所有人在出售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房產佔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爲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幾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土地買賣協議書 篇五

買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爲甲方向乙方買乙方依_________社區(以下稱本社區)取得分配單元之土地及建物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買賣標的

乙方依本社區_________計劃所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

第二條建物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本契約買賣標的之建物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爲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時,該部分建物面積之計算,同意依覈准之使用執照平面圖爲準,及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建物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含百分之一),甲乙雙方互不找補;惟其不足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則不足部分乙方均應找補;其超過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以上者,則超過部分甲方應找補。面積誤差找補之單價,系以本契約土地及建物總價金之總數除以建物面積所計算之金額爲準。找補之金額不計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第三條買賣標的總價金

本契約土地及建物總價金(含汽車停車位價金_________元)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付款條件及方式

一、付款條件

(一)本契約簽訂時,甲方應給付簽約價金(以下同)_________元,實際支付_________元,經乙方收訖屬實。簽約價金不足額部分,甲方允諾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補足,逾期仍未補足時,視爲違約論,乙方不另通知,並同意依第十三條第二項之違約條款規定處理。

(二)買賣價金_________元,甲乙雙方同意依買賣標的實質工程進度分期繳納,詳見附件二分期付款明細表。

(三)其餘買賣價金,於乙方取得本契約買賣標的所有權後一個月內通知甲方於一個月內付清,並於付清所有買賣價金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甲方。如甲方需以本契約買賣標的所有權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用以清償買賣價金時,甲方應於乙方通知後七日內洽妥承辦貸款金融機構,並配合辦理申請、徵信、對保及必要之手續後,會同甲方指定之土地登記代理人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登記。如有不足價金,甲方仍應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以現金一次付清。

二、付款方式:甲方應給付之買賣標的價金應於乙方書面繳款通知日起十日內匯入乙方於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設立帳號爲_________之買賣價金專戶。

第五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票據無法兌現時,應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_________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給付乙方。

第六條建築主要結構、主要建材及附屬設備

一、本契約建物建築構造種類爲_________造,其規格以覈准之建造執照爲準。

二、施工標準悉依主管機關覈准之施工圖樣說明書。

第七條建物完工日期

一、本契約建物建築工程之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日期,甲方同意按乙方擬定並經主管機關覈准公告之本社區_________規定進行。

二、本契約建物若未能於前項規定之期限開工或取得使用執照逾期達一年時,甲乙雙方均得解除本契約,甲方已繳價款,乙方同意無息歸還甲方。

第八條建築設計變更處理

一、甲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建材變更時,應經乙方同意並於乙方指定之方法及期限內爲之,並以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籤認爲準,逾期由甲方自行負責。

二、甲方申請變更設計範圍以申請一次爲限,並以室內隔間及裝修之變更爲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樓層爲原則。其他有關建築物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三、設計變更事項經甲乙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籤認後,由乙方於籤認日起_________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甲方。設計工程變更若爲追加帳,甲方應於乙方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爲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爲甲方無條件取消設計變更要求,乙方依原設計施工。設計變更若爲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第九條土地及建物產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乙方應於取得本契約買賣標的所有權後一個月內通知甲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方應於乙方通知後七日內備妥文件配合辦理。

二、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買賣標的產權移轉登記:

(一)依本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已繳清本契約買賣標的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產權登記有關文件,繳清各項稅費。

三、若因甲方違反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款,乙方得向甲方求償。

四、第一、二項辦理事項,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土地登記代理人辦理之,倘爲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乙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乙雙方同意於通知日起十日內提供,如因甲方或乙方延誤或不協辦,而導致甲、乙雙方其中一方之損失,則由延緩作業之一方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十條交付不動產及相關文件之條件及期限

一、甲方如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按工程進度給付價金,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一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手續。甲方如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貸款給付價金,乙方應於甲方給付所有價金之日同時辦理交屋手續。

二、甲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_________日起_______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逾期不配合辦理交屋者,自期限屆滿隔日起,視爲已交屋,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

三、於交屋時甲乙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甲方須繳清所有應付未付款及完成交屋手續。

(二)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書、住戶公約、使用執照影本及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甲方。

(三)甲方同意於通知交屋日起,不論是否遷入,即應付本戶水電費及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表等保證金及預繳各項費用亦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地價稅: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爲準,該日(不含)前由乙方負擔,該日後由甲方負擔。

二、房屋稅:以建物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爲準,該日(不含)前由乙方負擔,該日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稅額。

三、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於乙方取得本契約標的土地所有權日起二十日內申報,並以申報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逾期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

四、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欠稅及工程受益費由乙方負擔,印花稅、契稅、規費及土地登記代理人代辦費用由甲方負擔。

以上甲方應負擔之稅費,均於辦理產權登記前預繳,並於交屋時多退少補。

第十二條產權糾紛之處理

一、本契約土地及建物乙方保證產權完整,如影響甲方權利時,甲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解決,倘逾期乙方仍不解決時,甲方得解除本契約,雙方並同意依第十三條違約之違約規定處理。

二、乙方與工程承攬人發生財務糾紛,乙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前解決,如因乙方曾設定他項權利予第三人時,乙方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負責理清塗銷之。倘逾甲方所定相當期限仍未解決,甲方得解除本契約,雙方並同意依違約處罰之規定處理。但乙方設定與九二一基金會之抵押權,於甲方給付所有價金時,由九二一基金會予以塗銷。

第十三條違約之損害賠償

一、乙方違反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全部退還甲方外,乙方並應同時賠償土地及建物總價金百分之_________之違約金,但該賠償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爲限。

二、甲方違反第四條規定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沒收依土地及建物總價金百分之_________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爲限。

三、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通知送達

一、本契約所稱各項通知或請求,除另有約定者外,均應以書面爲之。

二、各當事人之地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如怠於通知,他方將有關文書按本契約記載或最後告知他方之通信地址以掛號郵件寄發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爲到達。

第十五條本契約發生之訴訟糾紛,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爲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本契約之附件均視爲本契約之一部分,甲乙雙方均應遵守,並自簽約日起生效。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及副本一份,由甲乙雙方各存執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備查。

第十七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六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總用地面積爲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或:乙方出售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平方米,爲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爲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爲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爲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爲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房產所有人在出售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房產佔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爲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幾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讓土地轉讓合同 篇七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使用經營權轉讓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所擁有的____鄉(鎮)____村____m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等相關資料附後)的使用經營權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期限及土地使用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1、轉讓的土地使用經營權年限爲:。

2、甲方應於年____月____日前將轉讓使用經營權的`土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使用經營權的轉讓金爲____元(大寫)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轉讓金,支付的時間爲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使用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交付的使用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2、乙方獲得土地使用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轉讓、收益、自主經營權。

3、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甲方必須交出甲方對該轉讓土地的使用經營權證明給乙方,協助乙方辦理土地使用經營權轉讓的相關手續。

4、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後,甲方及甲方家屬不得再出示任何該轉讓土地的相關使用經營權證明向乙方索取利益。如將來除甲方及甲方家屬以外的任何人向乙方出示該轉讓土地的使用經營權證明並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雙倍該土地轉讓費及該土地上的所有的設施設備費用、房屋建造費等相關費用。

六、生效條件

本合同須經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並經____鄉(鎮)政府農村村委幹部簽字證明後生效。

七、其他條款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

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