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精選多篇)
第一篇:個人土地出讓合同
個人土地出讓合同
甲方:身份證號碼:乙方:身份證號碼: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雙方共同商定,甲方願將位於村小隊個人所有地,有償出讓給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於今後共同遵守,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土地四至及面積:北至甲方鄉村村道爲北界,西至鄰家住房牆離米爲西界,東至現村小路,東西寬米, 南北長米,地基面積爲平方。
二、經協商與鄰家留三米小路,共同使用,各爲1.5米。
三、該土地轉讓費共計元(大寫:人民幣)。分三次付款,乙方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寫:人民幣)。二層完工時付元(大寫:人民幣) 。其餘款元(大寫:人民幣)在瓦面封頂完工後交清。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四、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轉讓該土地,甲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五、合同簽訂後,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對土地進行調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問題,都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擔任何責任。
六、乙方有權使用該地基靠北的村公路。甲方有義務在本村內
協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時的配套設施,如水、電供應等,費用無需甲方支付。
七、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要共同遵守以上條款。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如有違約行爲,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另加違約金二萬元給對方。
八、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證據證明其爲土地所有人並索要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產生轉讓費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另加違約金二萬元給對方。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本合同至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
甲方簽字:電話
乙方簽字:電話
鄰家簽字:電話
年月日
第二篇:個人土地出讓合同
個人土地出讓合同範本
轉讓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受讓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雙方共同商定,甲方願將位於,有償出讓給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於今後共同遵守,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土地四至及面積:東西寬米, 南北長米,地基面積爲平方。
二、該土地轉讓費共計元(大寫:)人名幣。乙方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寫:)人民幣。基礎完工時付元(大寫:)人民幣。其餘款項在一層預字 上完時交清元。不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證據證明其爲土地所有人並索要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產生轉讓費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三、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轉讓該土地,甲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合同簽訂後,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對土地進行調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問題,都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擔任何責任。
五、乙方有權使用該地基靠北的村公路。甲方有義務在本村內協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時的配套設施,如水、電供應等,費用無需甲方支付。
六、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要共同遵守以上條款。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如有違約行爲,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八、本合同至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電話:
乙方簽字:電話:
年月日
第三篇:個人土地出讓合同[1]
個人土地出讓合同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本文來自本站:),雙方共同商定,甲方願將位於古城灘陳大圪堵村崗坊三小隊個人所有地,有償出讓給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於今後共同遵守,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土地四至及面積:東至甲方鄉村村道西畔向西量(8.4米)爲東界,西至鄰家劉虎堂住房圍牆,南至前排鄰家後牆(向後退11米爲界),北至現圍牆。東西寬(25.18米)南北長(67米),共修三排,每排8孔窯,每個窯地基寬爲(3.15米),共計爲24孔窯地基。
二、價格、付款方式:每個窯地基4萬元。總價格爲96萬元。合同簽字後,一次性付清所有款。
三、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轉讓該土地,甲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合同簽訂後,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對土地進行調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問題,都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擔任何責任。
五、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要共同遵守以上條款。如有一方違約,將承擔賠償給另一方,土地總價兩倍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至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中證人各執一份。
以下三共同簽字:
甲方:
乙方:
中證人:
年月日
第四篇:個人土地出讓合同(集體)
個人土地出讓合同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雙方共同商定,甲方願將位於村小隊個人所有地,有償出讓給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於今後共同遵守,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土地四至界線及面積:北至甲方鄉村村道爲北界,西至鄰家住房牆離米爲西界,東至現村小路,東西寬米,南北長米,地基面積爲平方。
二、經協商與鄰家留三米小路,共同合使用,各爲1.5米。
三、該土地轉讓費共計元(大寫:人民幣)。分三次付款,乙方在雙方簽定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寫:人民幣)。二層完工時付元(大寫:人民幣)在瓦面封頂完工後交清。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四、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轉讓該土地,甲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五、合同簽訂後,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對土地進行調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問題,都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負責。
六、乙方有權使用該地基靠北的村公路,甲方有義務在本村內協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時的配套設施,如路水、電供應等,費用無需甲方支付。
七、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要共同遵守以上條款。任何一方不得
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如有違約行爲,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另加違約金拾萬元給對方。
八、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證據證明其爲土地所有人並索要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乙方有權向甲方索本合同所產生轉讓費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另加違約金拾萬元給對方。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份,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本合同至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電話:
乙方簽字:電話:
鄰家簽定:電話:
簽定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試述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性質
試述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性質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性質的不同界定,會影響到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解決合同糾紛時實體和程序上的法律適用等。目前學術界關於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性質主要有民事合同說和行政合同說兩種觀點。我認爲,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是一種行政合同,理由如下:
一、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一方主體是恆定的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有一方必是行政機關,即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另一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過程中,土地管理部門,不僅作爲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又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國有土地管理職能,對受讓方的土地使用實行管理、監督和指導,因此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二、國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目的是爲了管理好國有土地,合理利用土地
雖然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是爲了追求經濟利益,但土地管理部門承擔着土地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行政管理職能。其代表國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無疑要貫徹和落實這種行政管理職能。因此,土地出讓合同就自然顯現出公益性的色彩,政府雖然也收取土地出讓
金,並不單純追求經濟利益,收取土地出讓金,是管理土地市場的一種手段,其目的在於通過對出讓金的調整,實現對土地市場的經濟調控。而且爲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土地優化使用,防止超賣地皮等土地投機行爲的出現,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一般附負有該宗地的規劃、轉讓條件等。
三、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完全對等性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雙發當事人地位具有不對等的地方。表現在,土地管理部門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權,首先,從合同的簽訂來看,選擇主體具有不對等性,在簽訂合同時,土地管理部門作爲出讓方可以以法律或職權,根據需要通過直接磋商、招標和拍賣的方式,選擇適當的當事人,而土地使用者則缺乏選擇權,只要確定想使用某一塊土地,只能與該塊地所在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無權選擇出讓方;其次,從合同的內容看,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具有不對等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是由出讓方決定的,受讓方對此無權進行協商和異議,且受讓方除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外,還應該按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受讓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用途的必須徵得出讓方同意,並徵得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再次,從合同履行來看,雙方的地位不對等,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以後,出讓方即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指揮和監督受讓方履行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出讓方具有單方面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權利,在受讓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制裁權。
四、從權利的救濟途徑來看,雙方享有的權利不對等
土地出讓合同的違約責任具有行政性和補償性,出讓方作爲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法對土地使用者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受讓方未按合同規定使用土地的,有權依法對於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毫無疑問,這些處罰方式屬於行政處罰手段。因此,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的違約責任,是行政責任。此外,土地出讓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在權利的處分自由上有很大區別,在民事合同中,雙方的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出讓方的權利是不能隨意處置和放棄的,因爲這是土地管理部門的權利,更是職責。同時在合同形式上,土地出讓合同具有規範性和格式性特點。
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很多方面都表現出了行政合同的特性,它既便於實現政府的意圖,同時又給對方保留了一定的自由,以激發土地使用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土地出讓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相比,最顯著的特點在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總的來說,它屬於行政合同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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