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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合同【新版多篇】

股權質押合同【新版多篇】

質押合同 篇一

合同編號:

甲 方:(出質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戶籍所在地)

電 話:

乙 方:(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甲方願意將其有權處分的、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資產作爲質押物,向乙方申請借款。甲乙雙方遵 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事項

1.1 借款金額:人民幣

1.2 借款期限:

監管期限: 天(自 自 年 萬元整(大寫)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郵政編碼:

1.3 綜合管理費率:(1)計費方法:按每個月30 天、每年 360天計算。

(2)計算公式爲:綜合管理費=本合同規定的費率×借款金額×實際佔用天數。(實際佔用天數從放 款日開始計算)

1.4 借款利率:

1.6 甲方將其在

第二條 質物

2.1 甲方用作質押的資產是指在上述賬戶內的證券交易所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證券投資 基金、企業債券、國債、以及資金(以下統稱證券)。用於質押借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 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監管賬戶內以下幾種股票不作爲質押物:

(1)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2)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3)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2.2 甲方賬戶內的自有資產市值

給乙方,質押率爲 萬元(包括股票和資金),甲方將其中的 萬元資產質押 萬元; %。甲方並授權乙方對該賬戶進行監管,乙方監管資產總額爲 (計息方法同上)。 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 和對應的上海股東賬戶 深圳股東賬 1.5 借款期不足 5 日的,按 5日收取有關費用。 提供給乙方,用於監管和在必要時處分質押物,乙方提供資金供甲方使用並進行監管。

(1)質押率=借款本金/質押證券市值×100%。

(2)質押證券市值=∑質押證券數量×前日證券收盤價+資金。

2.3 在質押合同生效期間,甲方可置換質押物。如果甲方買入本協議 2.1款規定的股票,其市值不計入監管資產總值。

第三條 借款的償還

3.1 甲方按當票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借款的綜合管理費,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 歸還本金及欠繳的管理費、利息。(雙方可商請證券營業部從甲方資金賬戶代收)

3.2 甲方需要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前 5日內,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後,在借款到期 後 5 日內辦理續當手續;

3.3 甲方可提前或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費。在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後,借款合同 自行終止。甲、乙雙方向證券營業部提供的《客戶承諾書》、《授權委託書》同時自行終止;

第四條 質權的行使

4.1 甲、乙雙方爲控制因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係數 140%,警戒線市值元和平倉線係數 120%,平倉線市值

(1)警戒線市值=借款本金×140%

(2)平倉線市值=借款本金×120%

4.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面處分質押物。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單方面處分質押物並 收回借款本金、管理費、利息,乙方可以持甲方預留的清密通知單、身份證複印件、股東卡複印件等 憑單修改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並對監管賬戶內的證券進行平倉和劃撥資金。因乙方行使上述權限導 致監管賬戶發生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1)監管賬戶內的監管資產總額降至警戒線市值時,甲方應於下個交易日向監管賬戶增加資金或股 票,避免使監管資金總額少於警戒線市值。

(2)如乙方不及時補足資金或股票,致使監管資產總額低於平倉線市值時,視同甲方已授權乙方於 此交易日起平倉處置全部監管資產,並可以把當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最低委託買入價作爲平倉委託 價,如當日未能全部成交,依次順延,直至監管賬戶上的資金餘額足以支付借款本金及應繳管理費、利息。

4.3 借款到期後,甲方未辦理續當手續也未歸還借款本、息、費,乙方可於 T+5 個交易日起平倉處置 其監管資產,並可以把平倉當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最低委託買入價作爲平倉委託價,如當日未能全部 成交,則依次順延,直至監管賬戶上的資金餘額不少於借款本金及應繳管理費、利息。

4.4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從監管賬戶支取和轉出超出監管資產總額以外的資金,不能支取和轉出資 產總額以內的資金。

4.5 甲方不能撤消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不能辦理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轉出託管手續,也不 能辦理掛失凍結監管賬戶。

4.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借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情況和資料。

4.7 本合同所適用的政策與法律環境發生變換而影響到業務的繼續進行,甲方承諾可在保障各方利益 的前提下與乙方協商解除合作關係。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 在本合同生效期內,甲方未按當票約定的時間向乙方交納綜合管理費,乙方可單方解除本合同並 依據本合同 4.3 款賣出質押物,所獲資金用於清償甲方借款本、息、費。

5.2 借款合同期滿,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履行還款義務,也未與乙方辦理續當手續,乙方 可依據本合同 4.3 款賣出質押物,所獲資金用於清償甲方借款本、息、費。甲方還應當根據當期內的 息、費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期利息和有關費用;

5.3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條款。任何一方不依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擅自變更、解 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質物合法性、無爭議的處分權、及其他資料不真實,乙方可責令對方限期糾正。萬元; 萬

甲方拒不糾正時,乙方可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並要求甲方補償乙方相 應的損失;

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擅自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或與第三者發生債務糾紛,危及借款安 全時,乙方可停止發放借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本、息、費,甲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六條 其他條款

6.1 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孽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一起質押。

6.2 甲、乙雙方簽訂質押借款合同後,分別向證券營業部提供《客戶承諾書》和《典當行通知書》。 以上文件及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當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資料,均爲本合同 的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節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以向 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6.4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6.5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 果合同當事人爲公民,則有該公民簽字生效)。

6.6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年 月 日 市 街(路) 號

股權質押合同 篇二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

爲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x年x字第x號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x投資的股權作質押,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合同條款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爲:乙方依貸款合同向甲方發放的總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元整的貸款,貸款年利率爲x,貸款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第二條質押合同標的

(1)質押標的爲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x公司投資的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

(2)質押股權金額爲x元整。

(3)質押股權派生權益,係指質押股權應得紅利及其他收益,必須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保管帳戶內,作爲本質押項下貸款償付的保證。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後10日內就質押事宜徵得公司董事會議同意,並將出質股份於股東名冊上辦理登記手續,將股權證書移交給乙方保管。

第四條本股權質押項下的貸款合同如有修改、補充而影響本質押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修改、補充本質押合同,使其與股權質押項下貸款合同規定相一致。

第五條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須作一定刪節、修改、補充時,應不免除

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第六條發生下列事項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貸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質押項下合同規定,如期償還貸款本息,利息及費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將轉讓所得款項提前清償貸款本息。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經雙方協議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期限內不能取得x公司董事會同意質押或者在本合同簽訂前已將股權出質給第三者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第十條本合同是所擔保貸款合同的組成部分,經雙方簽章並自股權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x年x月x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x年x月x日

關於質押合同 篇三

甲方(出質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乙方(質權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鑑於乙方爲借款人______向貸款方______借款人民幣______萬元,出具了編號爲______《合同》承擔了擔保責任,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甲方自願以其有處分權的租金收益權出質,用作向乙方爲其貸款擔保的反保證,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租金收益權質押作爲反擔保,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則:

一、《借款合同》指乙方所擔保的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擬已簽訂編號爲______的《借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定義與解釋均適用本合同。

三、債務係指根據本合同所擔保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的約定,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及乙方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其他一切款項。

四、本合同具有獨立性,無論何種情況,本合同將不因其所擔保的《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五、當援引本合同或《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時,應當包括經過修改、補充、變更的《擔保合同》或《借款合同》。

六、本合同所稱嚴重違約行爲是指:借款人轉移抵押物、僞造、變造財產憑證,資信材料、隱瞞涉及重大或有債務、未決訴訟、企業破產、抵押物、質權存在權利瑕疵等事實的行爲。

第二條《借款合同》設立的借款種類、金額及期限

一、借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爲人民幣______萬元。

三、借款期限:《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爲期______天。

第三條甲方以其擁有的預期租金收益權設定質押。甲方質押的租金收益權具體內容包括:

第四條

第五條甲方保證對質押的租金收入權爲依法享有。______本合同項下質押權利共計(大寫)______元整,

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金額(大寫)______元整。

第六條本合同擔保的擔保期間,自《借款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開始之

____日起至屆滿之日延續兩年止。

第七條質押擔保的範圍:乙方爲履行原《擔保合同》所履行的債務責任及應

支付的費用,乙方提供擔保應向借款人所收取的所有費用,乙方實現反擔保抵押權的費用,以及本合同項下的各種費用、違約金等。

第八條甲方須將本合同

第三條所列的租金收入在本合同生效後的每月____日內,按以下指定的專戶存放:賬戶名稱:______;帳號:______;開戶銀行:______。對此賬戶甲乙雙方共同監管,甲方不得隨意動用,待乙方對原《擔保合同》的擔保義務確定後,依本合同優先受償,實現質權。甲方、乙方和承租人必須另行簽訂《補充租賃合同》對原租賃合同的租金支付方式進行明確或修改,作爲本合同生效的條件。

第九條原借款合同期滿前____日,若甲方存入專戶的存款不足償還債務,甲方須調用其他賬戶的資金到該專戶。否則,按甲方違約處理。

第十條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贈予、免除、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的租金收益權。

甲方:

乙方:

日期:

質押的合同 篇四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號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_____投資的股權作質押,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合同條款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爲:

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發放的總金額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大寫)元整的借款,借款年利率爲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條 質押合同標的

(1)質押標的爲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_____公司投資的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

(2)質押股權金額爲______________元整。

(3)質押股權派生權益,係指質押股權應得紅利及其他收益,必須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保管帳戶內,作爲本質押項下借款償付的保證。

第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後10日內就質押事宜徵得______________公司董事會議同意,並將出質股份於股東名冊上辦理登記手續,將股權證書移交給乙方保管。

第四條 本股權質押項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補充而影響本質押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修改、補充本質押合同,使其與股權質押項下借款合同規定相一致。

第五條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須作一定刪節、修改、補充時,應不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第六條 發生下列事項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借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質押項下合同規定,如期償還借款本息,利息及費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將轉讓所得款項提前清償借款本息。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baihuawen.c n,除經雙方協議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期限內不能取得_____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同意質押或者在本合同簽訂前已將股權出質給第三者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第十條 本合同是所擔保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經雙方簽章並自股權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押合同 篇五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利人:(以下簡稱乙方)

風險提示:

借款、還款都必須注意保存好相關的書面證據。一般而言,欠條或者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可能將被推定爲該債務已經清償。原告主張債權時,如無法提供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以自有車輛(廠牌型號):______,車牌號:______,發動機號:______,車架號:______,作抵押物在乙方抵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幣______元。甲方保證該車輛屬本人所有,在抵押前未將該質物轉讓、抵押、質押、擔保及依法保全等,無任何經濟糾紛,如有糾紛甲方願承擔全部責任。

風險提示:

借款數額肯定要寫的,大家也都會寫,只是要注意數額應該用大寫,並標上幣種。在大寫的旁邊再附註小寫,並寫上小數點。這樣做主要是防止數額被更改。寫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擔心數額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擔心借款人說數額被你改過。

第二條 借款履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風險提示:

借款時間是認定借款期限和訴訟時效的重要依據,也是認定借條事實的重要因素,應該在寫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沒寫年份,一旦發生糾紛,難以確定具體的時間。如果你是借款人,爲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應當用漢字大寫:如:二〇XX年三月十六日。

第三條 抵押借款綜合費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月______%計算。在乙方發放借款時預扣______個月綜合費率共計______元。其它各月均按月提前預交,逾期交納綜合費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額日加收______違約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綜合費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按規定處置抵押物。

風險提示:

利息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但如最終引發糾紛,對於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過年利率24%,人民法院會給予保護;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但如果約定的年利率爲24%——36%,借款人已經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還。

第四條 甲方將抵押物相關品(詳見抵押物清單)交由乙方佔管,在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將抵押物及佔管品掛失或轉讓、抵押等權屬轉移行爲。否則甲方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五條 質押期間質物交由乙方佔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質物丟失或損壞,乙方按評估值賠償。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質物損壞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負賠償。

第六條 甲方保證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償還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甲方同意乙方處置抵押物或委託當地拍賣行拍賣。乙方處置抵押物所得款項,除收回借款本金、綜合費和可能發生的孳息、違約金以及扣除處置抵押物所需費用外,剩餘部分退還甲方,不足部分有權向甲方繼續追償。

第七條 甲方承諾聲明

本合同質押物一旦發生被乙方處分,甲方無條件、無償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過戶手續。

第八條 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證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否則補辦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本合同在甲方還清借款、綜合費用後,乙方將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證件等返還甲方。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若乙方不能按時放款,每延期一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延期超過_______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能按時還款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額的20%作爲違約金,同時還應承擔乙方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

風險提示:

除違約金的約定外,爲了保障款項的回收,還可以就借款設置抵押。

需要注意,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動產,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該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風險提示:

借款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爲2年。如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從借款到期次日開始計算。到期有催討的,從催討次日重新計算,但須保存催討的證據;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後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爲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有關登記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風險提示:

爲了確保簽名的真實性,應要求當事人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而且複印件上還應當讓債務人簽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爲身份證也有假的,如果有蓋手印會更好。尤其是在簽名潦草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

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

年月日

質押的合同 篇六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XXXX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XXXX

爲確保XX年XX字第XX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

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用作質押的財產爲:XXXX(附詳細質物清單及出質人所有權證明):XXXX

(1)質物名稱:XXXX

(2)規格:XXXX

(3)數量:XXXX

(4)帳面價格:XXXX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XX(大寫)元整,質押率

爲XX%,實際質押額爲XX(大寫)元整。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後五日內將質物移交乙方佔有,雙方商定移交事項如下:XXXX

第四條在質押有效期內,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質物,並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費XX元整。

第五條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質押財產中的XX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期限。如主合同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意外損失,所得賠償金應由甲方到XX銀行辦理專項存款,並將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質物,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將轉

讓所得款項交XX銀行專項存儲,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該款項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物。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財產:XXXX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後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主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質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質物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2)乙方擅自挪用質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爲,或返還原物,亦可請求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九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債務總額萬分之XX的違約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出質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6)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商定如下:XXXX

第十三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XXXX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XXXX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質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XXXX質物清單及有關證書、單據一式XX份。

甲方:XX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XXXX(簽章)

XX年XX月XX日

乙方:XX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XXXX(簽章)

XX年XX月XX日

簽訂合同地點:XXXX

關於質押合同 篇七

貸款人(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抵押房地產共有人: (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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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當票(編號: ),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並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給甲方,作爲履行前述當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的擔保。

爲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爲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 抵押房地產基本情況

房屋所有權證號碼: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碼:

房屋位置:

抵押部位:

房屋建築面積:

房屋用途:

土地使用權面積:

土地使用權性質:

第二條 抵押擔保範圍及期限

1、擔保範圍:乙方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當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協議)約定的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訴訟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證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處分抵押房地產所需其他費用等)、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債務在本合同中已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按照有關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所記載的金額確定。

2、擔保期限:抵押權設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償全部債務止。

第三條 借款金額(當金)

借款數額(當金): 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四條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實際放款日順延。實際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據記載日期爲準)。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續當),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爲準。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各方確認:展期不必另行通知共有人;依當票及本合同所設定的擔保物權,以及共有人所作承諾等及於展期的債務。

3、提前到期:雙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於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並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 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給付。

第五條 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

借款月利率爲 ‰,月利息爲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元整 ;

月綜合費率爲 ‰,月綜合費爲人民(大寫) ____________元整 。

2、乙方須於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六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應負責辦理房地產抵押權設立登記手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盡配合義務。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費作爲違約金、不予退還。

第七條 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後,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房地產抵押登記已辦理完畢,且甲方已收到他項權利證書及其他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原件。

3、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八條 抵押房地產的權利限制

1、抵押權存續期間,乙方應按房屋登記用途合理使用抵押房屋,並盡維修、養護義務。如甲方要求乙方爲該房地產保險的,乙方應無條件投保並承擔保險費用。

2、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借用、抵償債務等),也不得對抵押房地產做任何不利於甲方的改變,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如抵押房地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或被拆遷、徵收徵用等,乙方須在事件發生之日起2日內書面告知甲方。抵押權效力及於乙方獲得的賠償金、保險金、補償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如抵押房地產價值顯著減少的,乙方應另行提供擔保。

4、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該房地產;確需出租的,在徵得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後,須將承租人出具的已獲知房屋存在抵押、自願承擔可能產。

動產質押款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爲質物。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一條 貸與人_________將第三條所載的動產,無償貸與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約定_________使用後,返還其物。

第二條 借貸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條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用人應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處。

第五條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應事先將設計書及費用估計提示貸與人,徵得其同意。

第六條 借用人返還借用物時,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應否回覆原狀,取決於貸與人。如貸與人不允許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的增加價額爲限。

第七條 空口無憑,受立此約,雙方各執一份。

貸與人(簽字):_______

借用人(簽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