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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通用多篇】

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通用多篇】

合作開發合同 篇一

合同編碼:

中介代理合作合同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委託乙方爲以下物業的非獨家租賃代理事宜,訂立本合同。

乙方確認本合同的訂立是乙方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乙方已詳細閱讀本合同條款,並已詳知本合同所涉之法律關係。

第1條 委託事項

1.1 委託物業

1.1.1物業名稱: (以下簡稱“該物業”)

1.1.2物業位置:

1.2委託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爲該物業的非獨家租賃代理,在委託期內負責該物業的租賃代理工作。乙方爲該物業的租賃代理之一。

1.3 委託期限

本委託的委託期限自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中介代理服務期限之內,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到期前兩個月,雙方協商續簽或終止,續簽合同應在本合同期滿前30天內完成。合同未續簽的,視爲本合同到期終止。

2、代理服務事項

1.2.1爲物業招租進行重點客戶的宣傳和推介;

1.2.2帶領目標客戶現場視察;

1.2.3評估及建議適宜的商戶品牌、落位及租賃條件;

1.2.4持續性洽談及協助簽訂租賃意向書;

1.2.5確定租賃條件並協助簽訂租賃合同;

1.2.6協助催繳租賃保證金及合同修訂、談判;

1.2.7協助簽訂正式租賃合同;

1.2.8全力配合甲方的招商宣傳推廣工作;

1.2.9爲該物業提供代理服務的其他工作。

3、中介代理權

1.3.1雙方確認,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在代理期限內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提供中介代理服務工作,並在甲方與乙方引入的商戶成交時,按照本合同第6條的相關約定收取中介代理服務費。

1.3.2雙方確認,甲方對於租戶、租賃條件、租賃合同內容等相關事項享有最終決定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代甲方向第三方做出任何有法律約束效力的承諾。

第2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負責該物業的租賃代理範圍、租賃政策(包括但不限於物業各單元租賃價格、租賃期限、項目推廣政策)及租賃合同條款的確定。

2.3甲方應提供本項目租賃所需的有關資料並保證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2.4甲方負責審覈乙方提交之租賃執行方案,並有權根據市場動態要求乙方進行調整。

2.5甲方負責乙方的客戶確認登記工作。

2.6甲方應履行承擔租賃合同中業主的責任,與客戶進行談判,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收取客戶預留金、租賃保證金、租金等各種款項。

2.7甲方須按時與乙方結算招租佣金費用並準時支付。如發生拖欠,乙方在

提前5日書面通知甲方後,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如甲方仍未支付上述費用,則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費用。

2.8 甲方僅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合同約定的代理費用,乙方或者乙方的員工在代理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2.9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客戶進行品牌把控、成交決策,乙方不得以甲方拒絕品牌爲由,不履行本合同約定之乙方服務責任。

第3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乙方承諾並保證其具有租賃代理及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合法資格和資質,且具有適格的合同主體資格,並向甲方提供營業執照以及資質證書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3.2乙方將充分運用自身的信息資源,運用適當、有效的方法通過市場流通渠道,尋找、聯絡適合該物業的客戶,並將客戶情況如實向甲方報告,以甲方利益爲前提,負責經過乙方推薦客戶的有關租賃工作的接洽、聯絡,直至甲方與客戶簽訂租賃合同。

3.3乙方應服從甲方的招商管理工作和統一安排,並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租賃政策(包括但不限於物業各單元租賃價格、租賃期限、項目推廣政策)以及各項招商管理制度、規則、流程。以上內容作爲合同附件爲本合同的一部分。

3.4 乙方或者乙方的。員工在代理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乙方同意由乙方自行承擔負擔,與甲方無關。

3.5乙方在租賃活動過程中,應根據項目特性和狀況向客戶如實介紹項目情況,按照甲方提供的租賃資料,如實向客戶講解項目情況,不得誇大、隱瞞或過度陳述和承諾,對乙方未經甲方授權而做出的越權承諾所引起的糾紛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3.6乙方應如實按照甲方制定的租賃政策(包括但不限於物業各單元租賃價格、租賃期限、項目推廣政策)以及租賃資料向客戶發佈信息以及講解,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給予客戶任何形式的折扣,且不得向客戶索取回扣。

3.7乙方及其員工在代理工作中應當謹慎行事,未經甲方書面通知,不得對外自行做出任何承諾或保證。

3.8乙方應全力配合協助甲方或相關專業之顧問公司進行相關宣傳推廣工作並配合甲方業務需要出席現場會議。

3.9乙方在工作中不得采取有損甲方商業利益、信譽和形象的不正當行爲。

3.10乙方同意每次推薦客戶時須與甲方進行延長保護期的確認。

3.11乙方無權使用甲方名義或者代表甲方簽訂任何具有約束力的合同及收取相關費用。

3.1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進行該物業的任何推廣、租賃代理活動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4條 客戶登記

4.1乙方確定目標租戶後,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提供目標租戶的資料、租賃條件等信息,當中可包括洽談過程基本材料。

4.2乙方向甲方提供4.1條所述信息、並帶租戶相關負責人到訪本物業後的五個工作日內,甲方檢查以往登記記錄,在確認此客戶無重複登記的情況下(登記以先後順序爲準),乙方出具書面的《客戶確認書》給甲方。

如出現客戶重複登記,甲方工作人員將於五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並以客戶出具的“獨家委託書”爲準確認代理身份。

4.3經甲方確認的乙方提供的客戶信息,視爲乙方客戶資源;乙方客戶資源的有效期爲經甲方確認之日60 日內(保護期30日加30 日延長期)。在有效期內,該客戶繳納預留金的,該客戶視爲乙方客戶資源,有效期屆滿,若該客戶尚未繳納預留金,視該客戶爲非乙方客戶資源。除非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延長該期限的,則在此延長之有效期內該客戶仍視爲乙方客戶資源。

第5條 租賃成交標準

5.1乙方推薦的客戶在經甲方確認後 60日內(保護期30日加 30日延長期),或者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的延長期限內,成功與甲方簽訂該物業的正式租賃合同,且該客戶已足額繳納租賃保證金及首月租金,即可認定爲租賃成交。

5.2乙方推薦的客戶雖經客戶登記,但在客戶登記有效期限內或者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的延長期限內乙方未促成甲方與客戶簽訂租賃合同的,不能認定爲租賃成交;

5.3若乙方推薦客戶最終未能租賃該物業,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佣金,則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的3個工作日向甲方返還已支付的佣金。逾期返還的,甲方有權按應返數額每日5‰加收違約金,同時有權直接抵扣其他應付乙方之佣金。

第6條 佣金支付標準及支付方式

6.1佣金標準

佣金金額爲成交物業租賃合同約定之租賃期首月租金(甲方給予租戶的任何優惠條件及利益、如免租期、裝修費、物業管理費、空調使用費、政府收費、及類似費用均不計算在內)(以下同)的0.5倍。

6.2佣金支付方式

甲方將佣金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匯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如下:

開戶行:

開戶名稱:

銀行賬號:

6.3稅費 乙方在收取佣金時,應開具相應等額發票,甲方在收到客戶足額繳納的押金、首月租金、乙方出具給甲方的《佣金付款通知書》,並實現開發商佣金回款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佣金,乙方應在甲方付款前十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足額合格發票,對於因乙方收取佣金而產生的應繳稅費由乙方承擔。乙方遲延提供發票的,甲方付款時間依此順延。

6.4支付條件

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的條件按第五條租賃成交標準執行,即租賃成交。

第7條 違約責任

7.1乙方如某一筆交易有以下情況,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不支付乙方本合同約定該筆交易的佣金,同時甲方有權就損失向乙方追償,具體情況如下: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1—13項的規定。

2)客戶向甲方繳納預留金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戶拒絕與甲方簽訂租

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篇二

8.1 甲乙雙方約定共同對合作研究開發項目承擔風險責任。但甲乙雙方應對各自承擔的研究開發工作承擔風險責任。

8.2 雙方約定甲方應對如下研究開發工作承擔風險責任:(寫明甲方承擔風險責任的範圍等)

8.3 雙方約定乙方應對如下研究開發工作承擔風險責任:(寫明乙方承擔風險責任的範圍等)

8.4 雙方約定以下風險責任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寫明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風險責任的範圍等)

8.5 任何一方發現可能導致合作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一方沒有及時通知另_____方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8.6 甲乙雙方對合同風險責任約定不明的,應當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合理承擔各自的風險責任。

合作開發合同 篇三

合作開發合同與委託開發合同有以下區別: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係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即當事人都承擔類似的義務,又都有權請求和監督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託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這與一般的雙務合同相同,即委託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研究開發人的主要權利;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託人所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具體表現爲,合作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

委託開發合同,則是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另一方從事研究開發。

與此相聯繫,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各方大多爲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科研單位,而委託開發合同,則一般是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3、合同當事人簽約目的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過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託開發合同,委託人提供投資供另一方研究開發,其目的是爲獲得研究開發成果,用於其生產領域,獲取經濟效益;研究開發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目的是爲了獲取報酬。委託開發合同的成果所有權依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當事人分擔風險的原則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研究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通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委託開發合同,其開發風險則一般由委託人承擔,也可依合同約定由雙方分擔。

合作開發合同 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甲乙丙三方簽訂了合作開發的《意向書》,各方又按《意向書》同意丁方加入了合作。爲了進一步予以明確,現上述各方就共同出資合作開發________________地塊(______號宗地)的有關事項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一、項目簡況

項目名稱爲_________________地塊,土地面積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爲商住綜合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年。由xx市國土資源局以掛牌的形式出讓。

目前已經由甲方出面競得了土地使用權並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______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______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爲合作開發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乙方的本土優勢和品牌效應,現各方同意本合作開發不再設立項目公司,而是以乙方名義聯合開發經營,有關手續由各方共同協助向政府管理部門辦理;

二、各方出資比例、付款方式及收益分配

受讓該宗土地使用權的款項______萬元(包括市政配套費、代建費),其中甲方已出資金額______萬元(於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以______形式劃入______帳戶,票據號碼爲:______),丁方已出資金額______萬元(於年月日以 形式劃入______帳戶,票據號碼爲:______)乙方出資金額______萬元(於年月日以______形式劃入甲方帳戶,票據號碼爲:______),丙方出資金額______萬元(於年月日以______形式劃入甲方帳戶,票據號碼爲:______),代建費______萬元(由乙丙二方分別承擔______萬元)。

依據上述出資,結合各方前期對合作項目的貢獻情況,各方確定對合作收益的分配比例分別爲甲方____%、乙方____%、丙方_____%、丁方______%。

收益的分配原則上在合作開發結束之後的一個月內進行,特殊情況另行商定。

三、管理形式

合作開發項目由乙方名義負責實施開發,設立開發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爲最高權利機構,由5名成員組成,其中甲方2名,乙方、丙方和丁方各______名。

四、其他條款

1.合作四方競得的土地使用權證辦入乙方後,各方出資的購地款由乙方逐步予以歸還。

2.各方借款計息方法與歸還方式:各方借款年利率均按______%計息,在開發成本中列支,計息日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

3.合作各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違反。

4. 未盡事項由四方協商解決,另行書面約定。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由四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四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作開發合同 篇五

(一)項目名稱[1]

本條款應該用簡潔、規範的語言準確地表述委託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課題的名稱,從名稱中能反映合同性質。如“生測室專用生物光照培養箱的開發”或“球玻面干涉儀的研製開發”,既明確了開發內容,也明確了合同的性質。

(二)技術成果的內容、形式和要求本

條款是合同的中心條款,必須用規範、標準的語言闡述研究開發課題所屬技術領域和項目內容、技術構成、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的目標及提交研究開發成果的方式。技術範圍和對技術的具體要求要具體寫明,所提交研究開發成果的形式,可以是產品設計、材料配方等技術文件,或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或樣品、樣機等設備。

(三)研究開發計劃

研究開發計劃是技術開發合同中的指導性文件,是順利完成技術開發工作的關鍵。按照合同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是研究開發方的核心義務。一般情況下,研究開發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研究開發目標、現有的技術基礎、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開發的方法、攻關目標和內容、研究開發實驗的方法、研究開發應達到的技術水平、經費預算及技術人員安排、研究開發進度安排等事項。

(四)研究開發經費或者項目投資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

委託開發合同中委託方應當按約定支付全部研究開發經費。研究開發經費有兩種計算方式,一是按實支付。當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委託人應當補充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剩餘時,研究開發人應當如數返還;二是包乾使用。結餘的經費歸研究開發人所有,不足的經費由研究開發人自行解決。如合同沒有約定經費結算方式,一般應按包乾使用處理。

(五)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爲履行合同購置的貴重設備和儀器的產權。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凡研究開發經費實行按實支付的,所購置的設備、儀器等產權應當返還委託人;研究開發經費實行包乾使用的,所購置的設備、儀器等產權歸研究開發人。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該條款應包括委託開發合同的有效期限、完成開發研究工作的期限、提供開發研究成果的地點,以及以何種方式完成開發研究工作、交付開發研究成果等。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法》第337條規定,若作爲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技術開發合同特有的合同解除事項,不同於一般的合同解除,應將其與一般的合同解除加以區分。

(八)風險責任的承擔

技術開發合同中的風險責任是指研究開發方在研究開發過程中,雖然經過主觀努力,但是由於現有認識水平、技術水平和科學知識及其他現有條件的限制,無法實現技術開發合同目標,而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全部或部分失敗而引起的財產責任。在風險處理上,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如果事先無約定的,當事人可達成補充協議。如果當事人無補充協議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所謂合理分擔並不是平均分擔,而應充分考慮到技術開發合同履行中的具體情況,如合同標的、價款、風險程度等,並斟酌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使合同雙方對由於技術風險造成的財產損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在委託開發中,履行合同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而導致研究開發失敗的,研究開發方仍負有義務向委託方交付有關研究開發數據、報告及實際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同時在合理分擔損失時,這部分也應考慮進去。

(九)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委託開發合同中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所完成開發成果的歸屬和分享的原則、方法,當事人既可以約定委託開發的成果屬於委託人,也可以約定屬於雙方共有。

(十)驗收的標準和方式

委託開發合同中應明確驗收項目的範圍、各項驗收標準和驗收方式。包括有關技術文件、資料、樣品等是否齊備、合格;依照合同約定提供的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是否合格;研究開發成果是否達到約定的技術經濟指標。

(十一)報酬的計算及其支付方式

《合同法》第331條規定,報酬是指研究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工作報酬。技術開發合同可以約定研究開發經費的一定比例作爲報酬,合同中沒有單獨約定報酬的,可理解爲報酬已包含在研究開發經費中,從研究開發經費的結餘中支付。

(十二)保密義務

本條款明確是哪一方應負保密義務、保密的內容和範圍、保密的期限和泄露技術祕密的責任。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由有關保密機關覈定密級後,按照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辦理。

(十三)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技術合同的違約金是指違反合同的損失賠償額。違反合同的一方支付違約金後,不再計算和賠償損失。合同特別約定一方違反合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時,應當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的情況除外。

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或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果沒有約定,應根據違反合同的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額。

(十四)爭議的解決辦法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發生爭議時,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選擇訴訟或仲裁其中一種方式解決。當事人選定適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則不得再將同一糾紛訴諸法院,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效力。所以在條款中應明確約定是採用仲裁或是訴訟的解決方式。

(十五)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爲避免對關鍵詞和術語的理解發生歧義而引起爭議,合同中應對不特定的詞語和概念作特定的界定,以免引起誤解。

委託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的區別編輯

(1)責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共同從事研究開發工作,實現合作開發合同目的。而委託開發合同則由委託方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等,研究開發方憑藉自身的努力和具備的知識完成研究開發成果。

(2)技術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員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術設備等。而委託開發合同只需要研究開發人具備上述能力、人員和條件。

(3)風險的承擔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風險一般是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的。而委託開發合同通常是約定由委託人承擔技術開發的風險。

(4)成果的歸屬和分享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而委託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所有。

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篇六

5.1 甲乙雙方應約定使用合作研究開發投資資金購買如下研究開發所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購買研究開發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的清單)

5.2 甲乙雙方約定購買的如下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歸甲方所有:(約定歸甲方所有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清單)

5.3 甲乙雙方約定購買的如下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歸乙方所有:(約定歸乙方所有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清單)

合作開發合同 篇七

【合作開發合同含義】

合作開發,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爲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爲保證的開發研究過程。對合作開發研究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先受讓權。

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合作開發合同的條件】

從合作開發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開發合同應符合的條件:

1、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應當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

2、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出資,出資的多少應在合同中約定。

3、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參與合作開發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4、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其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