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招募協議書
第一篇: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招募協議書
應募方:(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
招募方:(省項目辦)(以下簡稱乙方)
海南省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以下簡稱“中部支教計劃”)由共青團海南省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勞廳和省發改廳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在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和省外普通高等學校海南生源中招募大學畢業生,到我省中部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鄉鎮主要從事爲期1-3年的支教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
甲方自願報名參加中部支教計劃。根據海南省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並經審定確認後,甲方入選中部支教計劃項目,首次簽約期爲年(1年或3年)。甲方首次簽約期爲1年若申請延長服務期爲2年需於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報省項目辦,省項目辦根據下一年度中部支教計劃服務崗位規劃要求,確定延期志願者。
爲切實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保證中部支教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項目辦委託,甲乙雙方就相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服務期間,甲方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補貼、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險。服務單位爲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享受海南省組織部、共青團海南省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勞廳、省發改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文《關於加強海南省中西部計劃大學生志願者培養使用的意見》(瓊團聯字[2014]1號)規定的相關政策支持以及所在高校出臺的相關政策支持。經考覈合格的,獲得服務鑑定和相應榮譽;
第二條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係自願參加中部支教計劃,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信息全面、真實、準確;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時參加乙方、高校項目辦組織的體檢、面試和省項目辦組織的集中培訓;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並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體檢和培訓考覈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與服務縣項目辦簽訂服務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中部支教計劃各項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向所在縣項目辦提出申請,並報省項目辦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後方可離崗,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覈和體檢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或因其它情況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持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乙方義務
1.組織甲方參加體檢、面試和如期赴服務市縣報到、參加集中培訓;
2.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並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後可按時結束服務;
3.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4.根據工作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並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5.甲方服務期滿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爲其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省項目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複印件作爲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訂。
第九條甲方經培訓考覈和體檢合格後,與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訂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本協議書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持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服務期滿,協議失效。(高校團委一份,省項目辦、錄取志願者各一份)
第十一條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乙方(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點:(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
第二篇: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應募方:(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招募方:(省、區、市項目辦)(以下簡稱乙方)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由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到西部貧困縣的鄉鎮一級從事爲期1-2年的教育、衛生、農技、扶貧以及青年中心建設和管理等方面的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和流動就業。2014年重點開展支教、支醫、支農、青年中心建設和管理、全國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工作、農村文化建設、西部基層人民法院、西部基層檢察院、西部基層法律援助、開發性金融和西部農村平安建設等11個專項行動。
甲方自願報名參加西部計劃。根據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並經全國項目辦審定確認後,甲方入選西部計劃全國項目,服務期爲1年。甲方若申請延長服務期爲2年需於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請,經服務
- 1 -
縣項目辦同意並報服務省項目辦,全國項目辦根據下一年度西部計劃服務崗位規劃和各專項行動要求,確定兩年期志願者。
爲切實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保證西部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項目辦委託,甲乙雙方就相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
1.服務期間,每月享有600元的生活補助(在西藏以及四川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青海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黃南州,雲南迪慶州服務的,每月800元)和一定的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保險,服務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享受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6號),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做好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16號)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區、市和高校出臺的相關政策支持。經考覈合格的,獲得服務鑑定和相應榮譽;
3.參加"農村文化建設"志願服務行動的志願者,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除享受本條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
中央文明辦、團中央《關於實施"農村文化建設"志願服務行動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36號)的政策支持;
4.參加"全國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工作"志願服務行動的志願者,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除享受本條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全國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試點工作領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共青團中央《關於實施"全國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試點工作"志願服務行動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6號)的政策支持;
5.參加西部基層檢察院志願服務行動的志願者,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除享受本條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團中央《關於實施西部基層檢察院志願服務行動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2號)的政策支持;
6.參加西部基層法律援助志願服務行動的志願者,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除享受本條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司法部、團中央《關於實施西部基層法律援助志願服務行動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3號)的政策支持;
7.參加西部基層人民法院志願服務行動的志願者,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除享受本條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最高人民法院、團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團中央關於實施西部基層人民法院志願服務行動的通知》(法[2014]103 號)的政策支持;
8.參加開發性金融志願服務行動的志願者,服務期滿,
經考覈合格的,除享受本條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國家開發銀行、團中央《關於實施開發性金融志願服務行動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3 號)的政策支持。
9.參加西部農村平安建設志願服務行動的志願者,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除享受本條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中央綜治辦、團中央《關於實施西部農村平安建設志願服務行動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14號)的政策支持。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係自願參加西部計劃,提供的個人資料、信息全面、真實、準確;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時參加乙方、高校項目辦組織的體檢、面試和服務省項目辦組織的集中培訓;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並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體檢和培訓考覈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與服務縣項目辦簽訂服務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西部計劃各項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向所在縣項目辦提出申請,並報省項目辦和全國項目辦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後方可離崗,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 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覈和體格檢查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或因其它情況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持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組織甲方參加體檢、面試和如期赴服務省報到、參加集中培訓;
2.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並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後可按時結束服務;
3.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4.根據工作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並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5.甲方服務期滿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
爲其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 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 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全國項目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複印件作爲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 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訂。
第九條 甲方經培訓考覈和體檢合格後,與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訂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 本協議書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壹份交全國項目辦備案。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服務期滿,協議失效。
第十一條 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乙方(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點:(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
第三篇: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應募方:(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
招募方: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由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到西部貧困縣的鄉鎮一級從事爲期1-3年的教育、衛生、農技、扶貧等方面的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和流動就業。2014年重點開展支教、支醫、支農、基層青年工作、災後重建、全國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工作、西部基層檢察院、西部基層人民法院、西部基層法律援助、開發性金融和新疆雙語教學專項行動等11個專項行動。
甲方自願報名參加西部計劃。根據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並經全國項目辦審定確認後,甲方入選西部計劃全國項目,首次簽約期爲(1年或3年)。甲方首次簽約期爲1年,若申請延長服務期爲2年,需於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報服務省項目辦,全國項目辦根據下一年度西部計劃服務崗位規劃和各專項行動要求,確定延期志願者。
爲切實維護雙方的正當權(我們一定會做的更好:)益,保證西部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項目辦委託,甲乙雙方就相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服務期間,甲方享受每月680元生活補貼。根據人事部、財政部《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甲方享受相應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全國有984個縣、市、區納入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每月津貼標準分別爲:一類區65元,二類區
120元,三類區215元,四類區370元,五類區640元,六類區950元)。甲方享受一定的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險。服務單位爲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享受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6號),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做好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16號),《關於統籌實施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42號)和《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實施方案》(全國項目辦[2014]4號)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區、市和高校出臺的相關政策支持。經考覈合格的,獲得服務鑑定和相應榮譽;
3.首次簽約期爲3年的志願者,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財政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中規定享受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本地出臺的相應規定享受有關政策。
第二條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係自願參加西部計劃,提供的個人資料、信息全面、真實、準確;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時參加乙方、高校項目辦組織的體檢、面試和服務省項目辦組織的集中培訓;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並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體檢和培訓考覈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與服務縣項目辦簽訂服務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西部計劃各項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向所在縣項目辦提出申請,並報
省項目辦和全國項目辦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後方可離崗,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覈和體檢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或因其它情況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持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乙方義務
1.組織甲方參加體檢、面試和如期赴服務省報到、參加集中培訓;
2.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並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後可按時結束服務;
3.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4.根據工作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並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5.甲方服務期滿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爲其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全國項目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複印件作爲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訂。
第九條甲方經培訓考覈和體檢合格後,與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訂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本協議書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壹份交省級項目辦備案。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服務期滿,協議失效。
第十一條 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
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點:
乙方(蓋章):年月日(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
第四篇: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應募方:(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
招募方:(省、區、市項目辦)(以下簡稱乙方)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由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到西部貧困縣的鄉鎮一級從事爲期1-3年的教育、衛生、農技、扶貧等方面的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和流動就業。2014年重點開展支教、支醫、支農、基層青年工作、災後重建、全國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工作、西部基層檢察院、西部基層人民法院、西部基層法律援助、開發性金融和西部農村平安建設等11個專項行動。
甲方自願報名參加西部計劃。根據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並經全國項目辦審定確認後,甲方入選西部計劃全國項目,首次簽約期爲1年或3年。甲方首次簽約期爲1年若申請延長服務期爲2年需於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報服務省項目辦,全國項目辦根據下一年度西部計劃服務崗位規劃和各專項行動要求,確定延期志願者。
爲切實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保證西部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項目辦委託,甲乙雙方就相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服務期間,甲方享受每月680元生活補貼。根據人事部、財政部《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甲方享受相應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全國有984個縣、市、區納入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每月津貼標準分別爲:一類區65元,二類區120元,三類區215元,四類區370元,五類區640元,六類區950元)。甲方享受一定的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險。服務單位爲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享受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6號),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做好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16號)《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實施方案》(全國項目辦[2014]5號)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區、市和高校出臺的相關政策支持。經考覈合格的,獲得服務鑑定和相應榮譽;
3.首次簽約期爲3年的志願者,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財政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中規定享受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本地出臺的相應規定享受有關政策。
4.參加“全國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工作”志願服務行動的志願者,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除享受本條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全國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試點工作領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共青團中央《關於實施“全國農村黨員幹部現代
遠程教育試點工作”志願服務行動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6號)的政策支持;
5.參加西部基層檢察院志願服務行動的志願者,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除享受本條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團中央《關於實施西部基層檢察院志願服務行動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2號)的政策支持;
6.參加西部基層法律援助志願服務行動的志願者,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除享受本條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司法部、團中央《關於實施西部基層法律援助志願服務行動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3號)的政策支持;
7.參加西部基層人民法院志願服務行動的志願者,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除享受本條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最高人民法院、團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團中央關於實施西部基層人民法院志願服務行動的通知》(法[2014]103 號)的政策支持;
8.參加開發性金融志願服務行動的志願者,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除享受本條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國家開發銀行、團中央《關於實施開發性金融志願服務行動的通知》(中青聯發
[2014]23 號)的政策支持。
9.參加西部農村平安建設志願服務行動的志願者,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除享受本條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中央綜治辦、團中央《關於實施西部農村平安建設志願服務行動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14號)的政策支持。
第二條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係自願參加西部計劃,提供的個人資料、信息全面、真實、準確;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時參加乙方、高校項目辦組織的體檢、面試和服務省項目辦組織的集中培訓;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並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體檢和培訓考覈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與服務縣項目辦簽訂服務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西部計劃各項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向所在縣項目辦提出申請,並報省項目辦和全國項目辦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後方可離崗,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覈和體檢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或因其它情況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持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乙方義務
1.組織甲方參加體檢、面試和如期赴服務省報到、參加集中培訓;
2.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並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後可按時結束服務;
3.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4.根據工作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並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5.甲方服務期滿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爲其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全國項目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複印件作爲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訂。
第九條甲方經培訓考覈和體檢合格後,與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訂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本協議書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壹份交全國項目辦備案。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服務期滿,協議失效。
第十一條 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乙方(蓋章):年月日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點:(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
第五篇: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應募方: 招募方: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由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到西部貧困縣的鄉鎮一級從事爲期1-3年的教育、衛生、農技、扶貧等方面的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和流動就業。2014年西部計劃全國項目共實施基礎教育、農業科技、醫療衛生、基層青年工作、服務新疆、服務西藏、基層社會管理等7個專項行動。
甲方自願報名參加西部計劃。根據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並經全國項目辦審定確認後,甲方入選西部計劃全國項目,首次簽約期爲(1年或3年)。甲方首次簽約期爲1年,若申請延長服務期爲2年,需於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報服務省項目辦,全國項目辦
根據下一年度西部計劃服務崗位規劃和各專項行動要求,確定延期志願者。
爲切實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保證西部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項目辦委託,甲乙雙方就相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服務期間,甲方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補貼。同時,甲方所在地列入國家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的,甲方享受相應所在地科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按月發放。甲方享受一定的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險。服務單位爲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享受《關於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6號),《關於做好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16號),《關於統籌實施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42號)和《關於印發<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10號)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區、市和高校出臺的相關政策支持。經考覈合格的,獲得服務鑑定和相應榮譽;
3.首次簽約期爲3年的志願者,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財政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
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中規定享受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本地出臺的相應規定享受有關政策。
第二條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係自願參加西部計劃,提供的個人資料、信息全面、真實、準確;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時參加乙方、高校項目辦組織的體檢、面試和服務省項目辦組織的集中培訓;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並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體檢和培訓考覈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與服務縣項目辦簽訂服務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西部計劃各項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向所在縣項目辦提出申請,並報省項目辦和全國項目辦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後方可離崗,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覈和體檢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或因其它情況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持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乙方義務
1.組織甲方參加體檢、面試和如期赴服務省報到、參加集中培訓;
2.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並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後可按時結束服務;
3.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4.根據工作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並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5.甲方服務期滿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爲其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全國項目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複印件作爲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訂。
第九條甲方經培訓考覈和體檢合格後,與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訂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本協議書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壹份交省級項目辦備案。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服務期滿,協議失效。
第十一條 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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