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荒山荒地轉讓合同多篇
農村荒山荒地轉讓合同範文1
甲方(出讓方):
乙方(受讓方):
爲了規範農村土地流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流轉方式
甲方採用轉包的方式將其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土地流轉的用途:用於林業生產。
三、土地流轉的時限:從20_年12月25日至2042年12月25日止
四、土地流轉數量及費用
甲方將渠縣鶴林鄉高山村2、3社的面積3000畝荒山、荒地的土地經營權依法轉讓給乙方用於造林,實地面積以第二輪土地承包證書上的面積爲準。承包費標準:承包費荒山、荒地每年每畝85元,糧食直補由甲方所得。
支付方式:乙方在承包期內對林區樹木採伐時,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採伐前所欠的承包費用。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有關荒山、荒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荒山、荒地。
(2)、義務:協助乙方按照合同規定行使荒山、荒地使用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流轉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政策規定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荒山、荒地流轉費,不得使其荒蕪。
(2)、有權享有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3)、流轉荒山、荒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4)、流入方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流轉期內繼續經營。
(5)、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甲方可多給予乙方一年的流轉時限,多給予的一年免交荒山、荒地流轉費,
2、義務:
(1)、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政策規定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荒山、荒地流轉費,不得使其荒蕪。
(2)、流轉期內,將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經營權進行再流轉的,必須經甲方同意,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再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該荒山、荒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後的剩餘年限。
六、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簽訂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人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乙方喪失經營能力全合同不能履行的;
4、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等)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的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荒山、荒地使用權:
(1)、不按時限交納荒山、荒地流轉費的;
(2)、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荒山、荒地的;
4、其它約定事項:
(1)、在流轉期內,如發生森林火災,甲方人員有及時參與撲救的責任和義務,並不得計較撲救火災的費用和報酬。
(2)、如乙方在流轉期滿後需繼續承包,必須提前一年與甲方簽訂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需在期滿後歸還甲方荒山、荒地。
(3)、乙方在流轉期間絕不允許農民進山放牧,如有違反,損毀林木照價賠償。
(4)、乙方在流轉期間絕不允許農民進山放牧,如有違反,損毀林木照價賠償。
八、本合同至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不得反悔。如單方違約,則支付另一方違約金30000.00元(大寫:叄萬元整)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鄉下政府、林業局、林業站各存檔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荒山荒地轉讓合同範文2
轉讓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1、農村集體:
戶代表數: 戶
2、負責人: 職務:
3、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即受讓方、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1、單位:
2、法定代表人:
3、單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爲了明晰產權,辦理林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本着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過公開協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轉讓補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稱、坐落、面積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稱: (小地名)。合同標的爲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荒山荒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
坐落:
面積: 畝(大寫)
四至界限爲: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詳細四至界限見本合同附件1的附圖。
用途:本合同轉讓的荒山荒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於非林建設。
二、流轉方式、期限和承包費及支付方式、時間
以轉讓方式承包,承包期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承包費經雙方商議確定爲:每畝每年計 元,共 畝,應支付承包費合計 元(大寫:)。承包費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元,每年承包費必須於 月 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發包的荒山荒地屬本集體所有。
2、依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費。
3、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監督、指導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損害承包地的行爲。
4、執行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徵收、徵用、佔用的補償事宜。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於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權屬清楚、未設定擔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及時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權屬變更登記,並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第三人對本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維護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佔有、使用、收益權及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承包後所種植的林木所有權;
4、承包期內,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
1、於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幫助下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權證。
2、對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權,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書後,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涉。
3、對承包期內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爲進行抗辯,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4、享受國家有關扶持、優惠政策;承包經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維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業用途,未經有權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於非林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斷加大對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產能力,提升其使用價值,依約推進開發利用進度;不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地內開荒、採石、取土、建窯等,不進行破壞性、掠奪式開發、經營,不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採伐林木應有計劃地依法進行;制止在野外違章用火行爲,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服從、支持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接受甲方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指導。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四、合同期內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後資源收益的處置:
五、合同期滿時,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後資源資產的處置: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當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且無免責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大寫:);若造成損失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以下條件成就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經雙方協商一致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
2、發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乙方主動放棄承包期或喪失承包經營能力且自願要求的。
(二)以下條件成就時,應當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費;
2、乙方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或拋荒,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經甲方制止無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轉爲其他建設用地;
4、一方違約致使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已無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屆滿。
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若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八、爭議的解決
本承包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經勐烈鎮人民政府鑑證後生效,不因甲方承辦人或負責人及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影響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村民委員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荒山荒地轉讓合同範文3
轉讓方 姓 名:(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 姓 名:(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本着公平、公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協商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特訂立本轉讓合同。
一、林地(已砍伐)及荒山名稱、坐落、面積及界限範圍。
1.原林地名稱: ,荒山名稱: 。
2.原林權證號:
3.坐 落:
4.共計面積:
5.界限範圍: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注:
詳見本合同附圖。
三、流轉方式、期限
1. 流轉方式:以轉讓方式流轉。
2. 期限:轉讓期爲: 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四、轉讓費額、付款方式及期限
1. 轉讓費額:
2. 付款方式:現金或轉賬
3. 付款期限: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依照合同約定收取轉讓費。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於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權屬清楚,並向乙方提供現有與林地及荒山有關的前期承包合同等資料和證明。第三人對本轉讓地主張權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維護向乙方轉讓林地、荒山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
4.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嚴守林業部門的有關規定。
(三)乙方的權利
1.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接受林地(已砍伐)及荒地。
2.對轉讓的林地(已砍伐)及荒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權,對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等或其它方式流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涉。
3.對轉讓期內非法變更、解除轉讓合同、收回轉讓地的行爲進行抗辯,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4.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轉讓林地(已砍伐)及荒地。不自行或准許他人在轉讓地內:採石、取土、建窯等破壞行爲,不給林地(已砍伐)及荒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2.及時按合同約定支付轉讓費。
3.採伐林木應有計劃依法進行,有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嚴守林業部門的有關規定。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之後,應當善意履行轉讓合同,如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轉讓合同義務,不符合法律、法規且無免責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按相關規定支付違約金,若造成損失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履行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有守約方決定。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2.發生不可抗拒力量的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乙方主動放棄原承包合同或喪失原承包合同經營能力,且自願要求的。
4.乙方不依照轉讓合同約定,交付轉讓費的。
5.一方違約致使轉讓合同無法履行或已無履行必要的。
6.原林地承包合同期滿,且乙方放棄續約的。
八、爭議解決
本轉讓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商議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訴。
九、其他手續
1.本轉讓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轉讓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原承包合同、轉讓合同同等有法律效力。
3.本轉讓合同一試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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