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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公司合併協議書

公司合併協議書(精選多篇)

公司合併協議書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原代碼: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原代碼:

第一條 項目概況:基於項目平臺

第二條 公司名稱:公司(後面文字部分出現的公司均爲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

第三條 經營項目內容:

第四條 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共20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及股份構成。

(一)公司總資本爲萬元,甲方以包含公司註冊費用和市場費用在內的萬元現金及等值萬元的軟件平臺入股方式出資和前期所有費用,等值人民幣萬元 。

(二)乙方以市場資源及技術和無形資產入股摺合人民幣萬元。

(三)甲方佔%股份,乙方佔%股份,甲、乙雙方股本在公司存續期內不能以

現金方式返退,公司經營過程所產生利潤按同等股值分配。公司盈利餘額達到萬元後,甲、乙雙方共同有權擁有其總股值75%的資金控制權,剩餘25%留存爲公司發展基金。

(四)合作期間出資爲共有財產,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請求分割。終止並清算後,出資仍爲甲、乙雙方所有,屆時按比例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財務報表爲依據,按股份比例分配。在公司經營實現收回各自投資後,每年按盈利的75%,按股份比例分紅,其餘25%留爲公司發展基金,不參與分配。

(二)債務承擔:債務先以公司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債務清單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出資的轉讓:允許甲、乙雙方在經營期內轉讓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甲、乙雙方有均等的優先受讓權。如向甲、乙雙方以外的第三人轉讓,應徵得另一方同意。甲、乙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受讓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本協議即成爲企業的股東。

第八條 企業負責人及企業事務執行:

(一)甲、乙雙方共同管理企業事務。甲方委派出納,乙方委派會計。(二)甲、乙雙方約定在經營企業過程中,委託爲分管運營負責人,其權限爲:1.對企業的經營進行日常管理;2. 出售公司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3.管理公

司的經營性日常費用、收入與支出。委託爲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委託和爲對外市場拓展及維護負責人,協調外圍的各項事務性工作。權限由甲、乙雙方書面簽字授權爲準。

(三)企業必須依法納稅。

(四)聘用員工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同意。

第九條 權利和義務:

(一)甲、乙雙方的權利:1. 甲、乙雙方均有表決權和監督權,企業的經營活動由甲、乙雙方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2. 甲、乙雙方享有企業利益的分配權;3. 甲、乙雙方分配企業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企業經營積累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有。

(二)甲、乙雙方的義務:1. 按照本甲、乙雙方協議的約定維護企業甲、乙雙方財產的統一;2. 分擔企業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合作完成後,甲方承擔技術平臺的實施和業務的開展,乙方承擔協助市場網絡的開拓及人脈資源的投入。

(三)雙方因一方未盡之義務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需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甲、乙雙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企業,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二) 禁止甲、乙雙方參與經營與本企業競爭的業務;(三)除本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甲、乙雙方同意外,甲、乙雙方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四)甲、乙雙方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企業營業的繼續:

(一)在一方退股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方加入經營。

第十二條 企業經營的終止和清算:

因下列情形解散:1. 企業經營期限屆滿;2. 甲、乙雙方同意終止;3. 已不具備法定條件;4. 企業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 被依法撤銷;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約定內未按協定方式準時、足額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甲、乙雙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五條 其他:

(一)本協議簽訂前,雙方各自債權歸各方所有,債務由各方承擔,與另一方無關。

(二)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

(或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

補充協議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原代碼: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原代碼: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的協議》(下稱“原協議”)中的定義相同 。

鑑於:

甲方和乙方於 年月日共同簽署了《的協議》,雙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協議中未盡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協議內容補充部分

本着精誠合作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後確認,在公司銷售額沒達到人民幣萬前,乙方不能提出將股本(人民幣萬元)退出。

本協議生效

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爲《的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協議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

(或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簽約地點:

月日

第二篇:公司合併協議書範本

公司合併協議書範本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係、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係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由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董事會代表經充分協商,就雙方實行合併事宜,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實行新設合併,甲乙雙方均解散,合併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丙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況如下:

1.商號爲丙股份有限公司;

2.經營範圍爲汽車製造及銷售;

3.資本總額爲____元,因合併而設立時發行股份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元,全部由甲、乙公司股東以股票對換。

4.住所在____省____市____區____街____號

三、甲乙雙方實行合併期日爲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是,合併手續於該日不能完成時,雙方可協商延期。

四、甲方現有資本總額____元,股份總數____股,每股____元。乙方現有資本總額____元,股份總數____股,每股____元。甲乙雙方合併後新設丙公司的資本總額爲____元,股份總數爲____股,每股____元。

甲方於合併實行日在冊股東,以____:____的比例,對換丙公司股票,每換一股,向丙公司交付差額____元,(無須交付差額)。

乙方於合併實行日在冊的股東,以____ :____的比例,對換丙的公司股票,每換一張股票,向丙公司交付差額____元(對換時無須交付差額)

五、甲乙雙方於合併期日所有的財產及權利義務,均由丙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六、甲乙雙方於本協議生效後至合併期日,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繼續管理其業務。但是,處理財產、負擔義務、____元以上支出等,應經對方同意。

七、甲乙雙方管理人員及職工,於合併後自然成爲丙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員及職工,其工作年限、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變(甲乙雙方因合併各裁減管理人員及職工____名,裁減工作於合併期日前完成)。

八、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代表協商解決。

九、甲乙雙方應於本協議簽字日起一週內,向有關領導機關申請合併。一方或雙方申請未獲批准時,本協議失效。

十、甲乙雙方應於合併申請獲批准後召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本協議。一方或雙方股東大會未通過時,本協議失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____份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加蓋法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加蓋法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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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於__________地

第三篇:公司合併出資轉讓協議書

出資轉讓協議書

根據勵嵩和信(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決議,邢嵩、焦洪義(轉讓方)與北京賽睿信和科技有限公司、邢濟利、劉吉雙、王福旺、(受讓方)就勵嵩和信(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達成出資轉讓協議:

1、邢嵩願意將勵嵩和信(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出資貨幣 xx萬元人民幣轉讓給邢濟利;

2、邢濟利願意接收邢嵩在勵嵩和信(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出資貨幣xx萬元人民幣;

3、焦洪義願意將勵嵩和信(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出資貨幣xx萬元人民幣轉讓給邢濟利;

4、邢濟利願意接受焦洪義在勵嵩和信(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出資貨幣xx萬元人民幣;

5、焦洪義願意將勵嵩和信(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出資貨幣xx萬元人民幣轉讓給田永林;

6、田永林願意接收焦洪義在勵嵩和信(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出資貨幣xx萬元人民幣;

7、焦洪義願意將勵嵩和信(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出資貨幣xx萬元人民幣轉讓給王福旺;

8、王福旺願意接收焦洪義在勵嵩和信(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出資貨幣xx萬元人民幣;

9、邢嵩願意將勵嵩和信(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出資貨幣xx萬元人民幣轉讓給劉吉雙;

10、劉吉雙願意接收邢嵩在勵嵩和信(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出資貨幣xx萬元人民幣;

11、於年月日正式轉讓,自轉讓之日起,轉讓方對已轉讓的出資不再享有出資人的權利和承擔出資人的義務,受讓方以其出資額在企業內享有出資人的權利和承擔出資人的義務。

此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轉讓方:受讓方:

年月日

第四篇:公司的合併

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破產清算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併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結合爲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爲。公司合併有兩種形式:一是吸收合併,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後存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併各方解散。

依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公司合併的程序有以下幾項。

(1)做出合併決定或決議。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還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2)簽訂合併協議。合併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合併各方的名稱、住所;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名稱、住所;合併各方的資產狀況及其處理辦法;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處理辦法(應當由合併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通知債權人。即公司應當自做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

(5)辦理合並登記手續。公司合併,應當自合併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90日後申請登記。

2.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通過依法簽訂分立協議,不經過清算程序,分爲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爲。公司分立有兩種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

分資產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二是新設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資產分別劃歸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人分立後,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3. 公司的解散清算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滅的法律行爲。

(1)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兩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瞭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第190條規定了公司一般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①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② 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③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① 主管機關決定;

② 責令關閉;

③ 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的解散清算。

清算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係,處理公司剩餘財產的程序。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除因合併或分立解散無須清算,以及因破產而解散的公司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應當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① 成立清算組。

解散的公司,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負責解散公司財產的保管、清理、處理和分配工作。

② 清理財產清償債務。

清算組對公司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在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准,不得處分公司財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應先撥付清算費用,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所欠稅款;

●公司債務。

③ 分配剩餘財產。

在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公司債務後,清算組應將剩餘的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④ 清算終結。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國有獨資公司報國家授權的機構或部門確認;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確認;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確認。

4. 破產清算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企業破產清算,是企業破產的主要核心工作,其工作量之大、涉及的法律法規之廣,決定了其工作程序之複雜,具體步驟如下。

(1)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來源說明好範 文網:)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由人民法院裁定後,宣告破產

(2)組建清算組。

企業破產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員由法院從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工商、審計、經委、稅務、物價、勞動、社保、土地、國資、人事等部門組織,銀行可派人蔘與。其主要職責是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破產企業的善後事宜,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接管破產企業。

清算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五日內組成,立即接管破產企業的賬冊、文書、資料、印章,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4)處理善後事宜。

清算組依法接管破產企業後,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算、估價、變賣、分配,決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交付屬於他人的財產,追收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宣告破產之日期間內非法處理的財產。

(5)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完善後事宜、驗證破產債權後,在確定破產企業的財產的基礎上編制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交人民法院裁定。

(6)清償債務。

清算組編制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後,清算組根據方案的要求以現金或者實物償還破產企業的債務。清償結果如果有剩餘財產,在企業所有者之間進行再次分配。

(7)報告清算工作。

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業後,應定時或不定時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工作的進度,向人民法院負責。

(8)提請終結破產程序。

清算組清償完破產企業的債務後,清算工作結束,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請求終結破產程序、解散清算組。

(9)追究破產責任。

由監察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對責任人依責任大小給予行政、刑事處罰。

(10)辦理註銷登記。

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後,清算組應當在原破產企業登記機關注銷其登記,終止其法人地位。

(11)追回非法處分的財產。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發現破產企業有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非法處置的財產,由人民法院負責追回,並按原清算組擬定並經債權人討論、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進行分配,如有剩餘,企業所有人可進行再次分配。

第五篇:公司的合併

公司的合併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併協議,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組成一個新的公司的法律行爲。公司合併是以公司間訂立合併協議的形式進行的,一般是由準備合併的公司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以各自公司的名義,就合併事宜而達成一致的雙方或者多方的協議,雙方或多方依據該協議進行公司的合併。所以說,公司的合併是公司本身之間的合併。但需要說明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對外簽訂合併協議,要首先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者投資人授權進行。比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河北律師事務所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兩個以上的出資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併,由鵬會做出決議。公司合併是公司之間的自由合併,這種自由合併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可以自由合併。合併任何一方均不能強迫另一方同自己進行合併,否則,其合併無效。公司之間的合併是一種依法進行這種雙保險式的通知方法,是爲了讓所有債權人都知悉公司減資的決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對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提出異議,要求公司對其債務進行清償(儘管未到期〉或提供相應的擔保。若到期不能償還,公司以擔保的財產清償,以保護債權人利益。

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均有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只是公司資本、數世的變化不涉及公司性質的變化,所以仍要遵守法定最低資本額的規定。同時,因公司的註冊資本是公司章程載明的內容,所以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後,要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並進行公司的變更登記。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是指公司經過公司的股東會或者公司的股東大會進行決議後使公司的註冊資本在原來的基礎上予以擴大的法律行爲。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主要有兩種途徑: 一是吸收外來新資本,包括增加新股東或股東追加投資;

二是用公積金增加資本或利潤轉增資本。這裏所講的增加註冊資本是前種方式。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必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決議,wjncygy^必須履行增資的法定手續。河北律師網公司增加註冊資本須進行如下行爲:

其一,有限責任公司應執行法定的繳資規定。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如股東要依法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以貨幣出資的,要依照法定要求存入公司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名以下股東組成,所以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吸收新的股東參加,其股東人數之和不能超過50人。在增加註冊資本時要相應的修改公司章程並進行公司章程的變更登記。 其二,股份有限公司應執行法定的繳股的規定。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爲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應當依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如向社會募集新股時,公司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製作認股書,認股人按所認股份繳納股款。新增股款繳足後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同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要相應的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並進行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