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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印合同

第一篇:複印小常識

複印合同

複印小常識

身份證、流動人口婚育證、職業資格證等證件通常需要正反兩面複印在同一版面。員工通常會如下操作:

1.先複印一面。

2.取出已複印一面的複印件放回複印機中,再複印另一面。

這種操作方式的缺點是複印機需送紙兩次,即複印機搓紙輪需使用兩次,從而使複印機耗損較大。

若操作者對複印機的使用不太熟練時,很容易會因放紙出錯,導致需印的正反兩面重疊或印在同一張紙的兩個版面上,從而報廢這張複印件。

利用佳能ir-2230複印機“特殊功能” 鍵,通過如附件的操作,實現只需分別掃描稿件正反兩面,複印一次就可達到正反兩面都複印在同一版面的目標(詳細操作步驟請見附件)。這種操作方法的優點有:

1.複印機送紙一次,即複印機搓紙輪只需使用1次。相比原方法,可減少搓紙輪老化損壞的頻率,提高複印機零件的使用壽命。

2.只需按照操作步驟來使用,可有效減少因操作不當而造成的報廢紙張。

第二篇:租賃合(複印)

租 賃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屋主和租屋者利益,以免發生意見,現訂立協約如下:

一、租金:每月元,押金:日爲交租金時間,乙方逾期三天不交租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不退回押金給乙方。

二、租期年,到期續租或不再租用,乙方要在十五天前告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不退還押金給乙方。

三、租用期內乙方不得損壞屋內任何設施,如牆壁、地磚、門窗、毛巾掛鉤等,如有損壞要照價賠償給甲方,牆壁不準打釘,如有需要必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方可打釘。

四、要保持牆壁清潔,嚴禁燒柴、草、煤,垃圾要放到指定地點,廁所廁鬥有堵塞由乙方負責清理疏通及支付由此引起的費用。

五、水費按元/度,電費按元/度,並按月交費,時間爲每月1-5日。

六、有線電視費、垃圾費、公共照明費、樓梯走廊清潔費,四項費用每月.元由乙方支付,收費時間爲每月日。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附乙方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租房編號: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甲方電話:原居住點:

身份證號:

乙方電話:

水錶底:電錶底:

年月日

第三篇:複印打印印章制度

複印打印印章制度

企業打字、油印工作制度

第一條

凡以厂部或黨委名義上報下發的文件、報表工作計劃、總結、請示、報告、簡報、紀要通知、通報、通告、信函、規章制度、宣傳教育材料、任免決定、表彰或處理決定,以及廠領導批准翻印的文件、材料均屬打印範圍。

第二條

由歸口部門負責擬訂、編寫的帶有全局性指導意義的全廠性的月(季)生產、工作計劃和一個時期全廠性的工作安排以及重要專題會議的紀要等,也應安排打印。

第三條 不需上報的各部門的工作計劃,臨時性工作安排,非全廠性活動講課提綱,非上報的一般表格、一般技術資料和便函都不屬打印的範圍。

第四條

凡需打印的文件、資料應將其底稿首頁附上發文單(更多文章請關注:)經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並經××審覈修改、統一編號,有關部門會籤,分管廠領導簽發,方能交付打印。

第五條

打字員接稿後,應認真檢查文件簽發手續是否完備,書寫是否工整,是否符合文件歸檔要求等,對發文手續不全、書寫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打字員有權拒絕打印。

第六條

打字室要建立打字登記簿,對各類文件材料按規定內容和要求統一登記。並根據廠辦安排的輕重緩急次序,進行打字。打字時要做到快速、準確、排版合理美觀、用力均勻。

第七條 打字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將打字的內容向外泄露,與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打字室 、油印室。

第八條 打字員要愛護打字、油印設備和物品,按規定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和物品領用登記費用統計工作。

第九條 文稿打完後,打字員要把原稿和打字清樣交給兩辦祕書或擬稿人校對。校對者校完後應在原稿上簽字,以示負責。

第十條

凡是以黨委、厂部名義上報下發的文件材料(見第一條範圍)分別由兩辦或擬稿人負責校對,由廠辦打字室負責油印、裝訂,達到字跡清晰、版面清潔、裝訂整齊。由兩辦機要員上報下發。以部門名義下發的生產工作計劃安排,專題會議紀要,由歸口部門負責校對,油印、發送。

第十一條 兩辦祕書對文件的差錯情況,要進行登記考覈。

第十二條 油印文件要嚴格按照審批份數印刷,油印者不得私自增加份數或私自留存,油印底板和廢頁,餘頁應及時銷燬。

第四篇:病歷複印須知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要求複印病歷時,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關於客觀病歷能夠複印的規定)和第十六條(關於主觀病歷不能複印,但要雙方共同封存的規定)的明確規定,哪些病歷能夠複印,哪些病歷不能複印是一目瞭然的。依據上述兩條規定,除了不能複印的部分屬於主觀病歷外,其餘部分均爲可以複印的客觀病歷。而主觀病歷只有以下五項: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爲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後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往往是管牀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爲會診記錄,有的稱爲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週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除外上述5項病歷不能複印之外,其餘病歷均能複印.

第五篇:病歷複印制度

病歷複印制度

爲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病歷複印申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申請人爲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爲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託書;

(三)申請人爲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爲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

(五)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鑑定、醫療保險審覈或仲裁、商業保險審覈等需要,提出審覈、查閱或者複製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後,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1、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部門一致)。

4、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覈等需要,提出審覈、查閱或者複製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複印病歷資料的範圍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七)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複製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制,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後,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制。但必須將需要複製的病歷資料送至病歷管理部門,由病歷管理人員複印。

(八)任何時刻病歷複印只能是病歷管理部門專職人員複印,其他人員一律無權複印病歷。

標籤:複印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