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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強制認證協議書

第一篇:安全玻璃強制認證協議書

安全玻璃強制認證協議書

ctc/qcg-rd02/4.0

安全玻璃強制認證協議書

1.簽約方

甲方: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tc)

乙方:(申請人)

2.協議範圍:

2.1 ctc按照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強制認證業務範圍向乙方提供認證

服務。

2.2 乙方確保向ctc提供爲實施認證所需的信息和設施。

3.認證人員

ctc確保使用經評定合格的評審人員和技術專家或本機構的專職人員,對乙方實施認證檢查和證後監督。

4.費用

4.1ctc按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向乙方收取認證費用。

4.2乙方確保按甲方要求的時限繳納相關認證費用。

4.3ctc檢查員/技術專家實施認證的差旅費由乙方支付。

5.協議的終止

5.1 本協議的終止條件包括:

5.1.1當乙方不能滿足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規定時,甲方有權決定終止本協議,並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相關費用;

5.1.2當乙方決定終止時,應書面通知甲方,本協議立即終止。

5.2 本協議終止之日,乙方應立即將認證證書及相關附件交回甲方。

6.權利與義務

第 1 頁共3頁

6.1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a)乙方有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的權利。

b)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甲方的要求提交質量手冊等體系文件。

c)乙方確保按甲方要求的時限繳納相關認證費用。

6.2 當乙方是獲證方時,乙方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當乙方不是最終獲證方時,乙方應確保獲證方享有以下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6.2.1獲證方的權利

a)在證書有效期內,認證證書可用作廣告、展銷會、訂貨會或推銷產品時進行宣傳和展示。

b)可在獲准認證的產品上正確使用認證標誌。

c)獲證方有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的權利。

6.2.2 獲證方的義務

a)按甲方的要求,獲證方應爲審覈組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爲審覈人員提供檢查文件、提供檢測樣品、進入所有區域的安排、調閱所有記錄和訪問人員的方便。

b)當獲證方對質量體系實施了可能影響其符合性的更改包括獲證方的地址、聯繫方式

發生變更時,獲證方應在更改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

c)如發生客戶重大投訴和(或)重大質量事故時,如國家、省市或地方監督抽查不合格時,獲證方應將相關信息及所採取的糾正措施以書面形式報告甲方。

d)獲證方應事實求是地宣傳被認證的產品,不得損害甲方的聲譽。

e) 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正確使用認證標誌。

f) 當認證被暫停或撤銷/註銷時,獲證方應立即停止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宣傳,並按甲方要求交回所有認證文件。

g)按甲方的要求繳納有關費用。

6.3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a) 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產品管理的規定,在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業務範圍內,對乙方按《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申請的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證後監管,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獲證方,甲方有權暫停、註銷和撤銷乙方持有的證書。

b)甲方應委託經過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檢測實驗室嚴格按照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對獲證方的產品實施檢驗。

c)甲方按照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頒發符合要求的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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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向乙方(獲證方)提供認證諮詢服務。

e)甲方或其授權的代表有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對獲證方生產廠、倉庫內標有認證標誌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如由於乙方變更地址或聯繫方式未通知甲方,導致甲方無法進行監督審覈時,甲方有權暫停直至撤消乙方持有的認證證書。

7.保密承諾

甲方及其工作人員、檢查員保證在未經乙方許可的情況下,不向除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有關乙方的商業祕密。

甲方承諾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和終止後始終遵守本條規定,但下列情況除外:

1)任何已成爲或法律上應成爲公開信息的信息;

2)任何甲方可以從其他公開途徑得到的信息;

3)爲獲得認可應公開的其他信息。

8.特別約定

爲確保認證公正性,甲方不對持有甲方股份的申請人實施認證。如獲證後,在認證有效期內乙方持有甲方股份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解除認證合同。甲方對乙方持有的證書進行註銷處理。

9.仲裁

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10.更改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相關條款的更改,需經雙方協商後達成書面協議方爲有效。

11.其他

12.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3. 因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文件,均以中文原件爲準。

甲方(章)乙方(章)

名稱: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名稱:

地址:北京朝陽區管莊東里 100024地址:

簽署人:簽署人:

職務:職務:

日期:日期:

第二篇:安全玻璃強制認證協議書

1.簽約方

1.1 甲方:中國安全玻璃認證中心

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協議範圍

2.1 認證中心按照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強制認證業務範圍向乙方提供認證服務。

2.2 乙方確保向認證中心提供爲實施認證所需的信息和設施。

3.認證人員

認證中心確保使用經評定合格的評審人員和技術專家或本機構的專職人員,對乙方實施認證檢查和證後監督。

4.費用

4.1 認證中心按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發佈的強制認證收費管理辦法,向乙方收取認證費用。

4.2 乙方確保按甲方要求的時限繳納相關認證費用。

4.3 認證中心檢查員/技術專家實施認證的差旅費由乙方支付。

5.協議的終止

5.1 本協議的終止條件包括:

5.1.1 當乙方不能滿足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規定時,甲方有權決定終止本協議,並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相關費用;

5.1.2 當乙方決定終止時,應書面通知甲方,本協議立即終止。

5.2 本協議終止之日,乙方應立即將認證證書及相關附件交回甲方。

6.權利與義務

6.1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的權利。

(2)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甲方的要求提交質量手冊等體系文件。

(3)乙方確保按甲方要求的時限繳納相關認證費用。

6.2 當乙方是獲證方時,乙方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當乙方不是最終獲證方時,乙方應確保獲證方享有以下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6.2.1 獲證方的權利

(1)在證書有效期內,認證證書可用作廣告、展銷會、訂貨會或推銷產品時進行宣傳和展示。

(2)可在獲准認證的產品上正確使用認證標誌。

(3)獲證方有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的權利。

6.2.2 獲證方的義務

(1)按甲方的要求,獲證方應爲審覈組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爲審覈人員提供檢查文件、提供檢測樣品、進入所有區域的安排、調閱所有記錄和訪問人員的方便。

(2)當獲證方對質量體系實施了可能影響其符合性的更改或獲證方的地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時,獲證方應在更改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

(3)如發生客戶重大投訴和(或)重大質量事故時,獲證方應將相關信息及所採取的糾正措施以書面形式報告甲方。

(4)獲證方應事實求是地宣傳被認證的產品,不得損害甲方的聲譽。

(5)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正確使用認證標誌。

(6)當認證被暫停或撤銷/註銷時,獲證方應立即停止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宣傳,並按甲方要求交回所有認證文件。

(7)按甲方的要求繳納有關費用。

6.3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按照《安全玻璃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在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業務範圍內,對乙方按《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申請的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

(2)甲方應委託經過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檢測實驗室嚴格按照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對獲證方的產品實施檢驗。

(3)甲方按照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頒發符合要求的認證證書。

(4)不向乙方(獲證方)提供認證諮詢服務。

(5)甲方或其授權的代表有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對獲證方生產廠、倉庫內標有認證標誌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如由於乙方變更地址或聯繫方式未通知甲方,導致甲方無法進行監督審覈時,甲方有權暫停直至撤消乙方持有的認證證書。

7.保密承諾

7.1 甲方及其工作人員、檢查員保證在未經乙方許可的情況下,不向除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有關乙方的商業祕密。

7.2 甲方承諾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和終止後始終遵守本條規定,但下列情況除外:

(1)任何已成爲或法律上應成爲公開信息的信息;

(2)任何甲方可以從其他公開途徑得到的信息;

(3)爲獲得認可應公開的其他信息。

8.仲裁

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9.更改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相關條款的更改,需經雙方協商後達成書面協議方爲有效。

10.其他

10.1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0.2 因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文件,均以中文原件爲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安全玻璃強制認證協議書2.0

ctc/qcg-rp02/2.0共3頁第1 頁

安全玻璃強制認證協議書

1.簽約方

甲方:中國建築材料檢驗認證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認證中心)

乙方:(申請人)重慶旺亙科技有限公司

2.協議範圍:

2.1 認證中心按照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強制認證業務範圍向乙方提供

認證服務。

2.2 乙方確保向認證中心提供爲實施認證所需的信息和設施。

3.認證人員

認證中心確保使用經評定合格的評審人員和技術專家或本機構的專職人員,對乙方實施認證檢查和證後監督。

4.費用

4.1認證中心按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向乙方收取認證費用。

4.2乙方確保按甲方要求的時限繳納相關認證費用。

4.3認證中心檢查員/技術專家實施認證的差旅費由乙方支付。

5.協議的終止

5.1 本協議的終止條件包括:

5.1.1當乙方不能滿足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規定時,甲方有權決定終止本協議,並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相關費用;

5.1.2當乙方決定終止時,應書面通知甲方,本協議立即終止。

5.2 本協議終止之日,乙方應立即將認證證書及相關附件交回甲方。

6.權利與義務

6.1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a)乙方有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的權利。

b)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甲方的要求提交質量手冊等體系文件。

c)乙方確保按甲方要求的時限繳納相關認證費用。

6.2 當乙方是獲證方時,乙方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當乙方不是最終獲證方時,乙方應確保獲證方享有以下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6.2.1獲證方的權利

a)在證書有效期內,認證證書可用作廣告、展銷會、訂貨會或推銷產品時進行宣傳和展示。

b)可在獲准認證的產品上正確使用認證標誌。

c)獲證方有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的權利。

6.2.2 獲證方的義務

a)按甲方的要求,獲證方應爲審覈組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爲審覈人員提供檢查文件、提供檢測樣品、進入所有區域的安排、調閱所有記錄和訪問人員的方便。

b)當獲證方對質量體系實施了可能影響其符合性的更改包括獲證方的地址、聯繫方式

發生變更時,獲證方應在更改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

c)如發生客戶重大投訴和(或)重大質量事故時,如國家、省市或地方監督抽查不合格時,獲證方應將相關信息及所採取的糾正措施以書面形式報告甲方。

d)獲證方應事實求是地宣傳被認證的產品,不得損害甲方的聲譽。

e) 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正確使用認證標誌。

f) 當認證被暫停或撤銷/註銷時,獲證方應立即停止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宣傳,並按甲方要求交回所有認證文件。

g)按甲方的要求繳納有關費用。

6.3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a) 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產品管理的規定,在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業務範圍內,對乙方按《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申請的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證後監管,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獲證方,甲方有權暫停、註銷和撤銷乙方持有的證書。

b)甲方應委託經過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檢測實驗室嚴格按照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對獲證方的產品實施檢驗。

c)甲方按照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頒發符合要求的認證證書。

d)不向乙方(獲證方)提供認證諮詢服務。

e)甲方或其授權的代表有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對獲證方生產廠、倉庫內標有認證標誌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如由於乙方變更地址或聯繫方式未通知甲方,導致甲方無法進行監督審覈時,甲方有權暫停直至撤消乙方持有的認證證書。

7.保密承諾

甲方及其工作人員、檢查員保證在未經乙方許可的情況下,不向除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有關乙方的商業祕密。

甲方承諾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和終止後始終遵守本條規定,但下列情況除外:

1)任何已成爲或法律上應成爲公開信息的信息;

2)任何甲方可以從其他公開途徑得到的信息;

3)爲獲得認可應公開的其他信息。

8.特別約定

爲確保認證公正性,甲方不對持有甲方股份的申請人實施認證。如獲證後,在認證有效期內乙方持有甲方股份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解除認證合同。甲方對乙方持有的證書進行註銷處理。

9.仲裁

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10.更改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相關條款的更改,需經雙方協商後達成書面協議方爲有效。

11.其他

12.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3. 因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文件,均以中文原件爲準。

甲方(章)乙方(章)

名稱:中國建築材料檢驗認證中心有限公司重慶旺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陽區管莊東里 100024地址:重慶市忠縣大渡口工業園區

簽署人:簽署人:

職務:職務:副總

日期:日期:2014年8月2日

第四篇:安全玻璃強制認證檢驗實施細則

安全玻璃強制認證檢驗實施細則

1、目的 爲統一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檢驗,根據《強制認證申請條件及單元劃分指南》中對申請單元的劃分,制定本檢驗細則。當用製品進行檢驗時,應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所要求的數量;當用試驗片進行檢驗時,試驗片應採用與產品相同的工藝和相同的材料生產。

2、汽車用安全玻璃

2.1 汽車前風窗玻璃 根據gb9656-1996第7.2.2條“組批規則”的規定,對每個申請單元的產品採取組批抽樣,並按cnca-04c-028:2014《安全玻璃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附件3的要求進行性能檢驗。 耐環境性能試驗優先採用帶遮陽帶、天線、電熱線和/或黑邊的試驗片(耐輻照試驗除外)。 力學性能試驗優先採用不對稱厚度的試驗片。

2.2 鋼化玻璃 取本單元內展開面積最大、拱高最高和鄰邊夾角最小的製品(不分顏色)分別進行碎片狀態試驗,取同厚度的試驗片(帶顏色、帶黑邊和/或帶電熱線優先)進行抗衝擊試驗。本單元內各種顏色均需做透射比試驗。

2.3 前風窗以外a/b類夾層玻璃 取本單元內同厚度的試驗片(帶遮陽帶、電熱線、黑邊優先)進行抗衝擊、耐輻照性、耐溼性和耐高溫性試驗。

3、建築用安全玻璃 根據《強制認證申請條件及單元劃分指南》中對建築用夾層/鋼化夾層玻璃的單元劃分,應按照cnca-04c-028:2014《安全玻璃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附件4第1條所要求的性能進行檢驗

3.1 夾層玻璃及鋼化夾層玻璃 應根據中間層的種類(膠片幹法、灌漿法、en膜等),分單元分別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包括:抗衝擊剝落性能、霰彈袋衝擊試驗、耐輻照試驗耐溼性、耐熱性。當產品有不對稱結構和/或中間層有色時,以最不對稱結構和/或有色中間層進行試驗。

3.1.1 抗衝擊剝落性能 按單元分別都採用4或3mm+該單元的中間層+4或3mm組成的檢驗樣品,進行抗衝擊剝落性能實驗。

3.1.2 霰彈袋衝擊試驗 普通夾層合格後,可以替代相應中間層的鋼化夾層玻璃,鋼化夾層玻璃不得按ⅲ類試驗。

0.38mm膠片或溼法夾層 取申請的4或3mm+該單元的中間層+4或3mm組成的檢驗樣品,按ⅲ類試驗(總厚度超過16mm、鋼化夾層玻璃不得按ⅲ類試驗,直接做ⅱ-2),合格後,應申請人要求可按ⅱ-2、ⅱ-1依次試驗,直至不合格,批准時,按高級別包含低級別批准。

0.76mm膠片 取申請的4或3mm+該單元的中間層+4或3mm組成的檢驗樣品,按ⅱ-1試驗;合格後,按高級別包含低級別批准。如不合格,做ⅱ-2,仍然不合格,做ⅲ類。(總厚度超過16mm、鋼化夾層玻璃不得按ⅲ類試驗)。

1.14和/或1.14mm以上膠片 同試驗

3.1.3 耐輻照試驗 耐輻照試驗均採用3mm無色普通玻璃+中間層+3mm無色普通玻璃試驗片進行。如無3mm玻璃,可採用透射比最高的無色玻璃取代。(普通夾層合格後,可以替代相應厚度、相應中間層的鋼化夾層玻璃)

3.1.4 耐溼性、耐熱性 (鋼化夾層玻璃、普通夾層玻璃都要進行試驗,不能替代)對每個單元分別都採用4或3mm+該單元的中間層+4或3mm組成的檢驗樣品進行耐溼、耐熱試驗。如普通彎型夾層製品,應從彎型製品切割試驗片,試驗片應有至少一條邊爲原製品邊。如鋼化夾層玻璃應採用鋼化玻璃製成的樣品進行試驗。

3.2 鋼化玻璃 本條所稱鋼化玻璃包括鋼化鍍膜玻璃、裝飾類鋼化玻璃包括壓花、釉面、刻花、磨砂、噴砂鋼化玻璃等 根據《強制認證申請條件及單元劃分指南》對鋼化玻璃、裝飾類鋼化玻璃(含壓花、釉面、刻花、磨砂、噴砂鋼化玻璃等)劃分單元,可分爲6個單元。 檢驗項目如下: 建築幕牆用鋼化玻璃(gb17841):表面應力、抗熱衝擊性、霰彈袋衝擊性;建築幕牆以外用鋼化玻璃(gb9963):碎片狀態、抗衝擊性、霰彈袋衝擊性。 如果企業申請的鋼化玻璃即可用於幕牆也可用於幕牆以外,則可將霰彈袋試驗合併,並按照上述兩個標準對每個申請單元進行所有的其他安全性能檢驗。裝飾類鋼化玻璃應對非裝飾面進行抗衝擊性和霰彈袋衝擊性,如企業申報的裝飾類鋼化玻璃包括了壓花、釉面、刻花、磨砂、噴砂等多種工藝時,每種工藝都要進行抗衝擊性和霰彈袋試驗。

3.2.1 厚度≤6mm的鋼化玻璃、裝飾類鋼化玻璃 對本單元中申報的最薄厚度產品做全性能檢驗,碎片試驗應包括最大面積、最大拱高和最小夾角三組產品。應力試驗應對最大面積製品進行。

3.2.2 厚度爲6mm<d≤12mm的鋼化玻璃、裝飾類鋼化玻璃對本單元中申報的最薄厚度產品做全性能試驗,碎片試驗應包括最大面積、最大拱高和最小夾角三組產品。應力試驗應對最大面積製品進行。 此外追加其它所有厚度產品的碎片狀態試驗。

3.2.3 厚度>12mm的鋼化玻璃、裝飾類鋼化玻璃 對幕牆用鋼化玻璃,取申請的最厚玻璃進行抗熱衝擊試驗,對本單元中申報的最薄厚度產品做其他性能試驗。碎片試驗應包括最大面積、最大拱高和最小夾角三組產品。應力試驗應對最大面積製品進行。其中碎片指標可放寬到30片。

4、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

4.1 前窗用夾層玻璃 每個單元內的所有型號均應根據gb14681《機車船舶用電加溫玻璃》規定進行光學角偏差、光學畸變、顏色識別檢驗。每個單元均應進行一組耐熱性、耐輻照性、抗衝擊性、抗穿透、透射比試驗。

4.2 前窗以外用鋼化玻璃 每個單元應對展開面積最大、拱高最大和最小夾角的三組產品進行碎片試驗、光畸變試驗。取同厚度的試驗片進行一組抗衝擊試驗和透射比試驗。

4.3 前窗以外用夾層玻璃 每個單元應對展開面積最大、曲率半徑最小和拱高最大的製品進行光畸變試驗(單曲面玻璃可只進行拱高最大和麪積最大的兩組進行)。取同厚度的試驗片進行一組抗衝擊、耐熱性、耐輻照性、抗穿透性和透射比試驗。

4.4 安全中空玻璃 對構成中空玻璃的安全玻璃組件,分別按本細則第三章2和/或3條款進行試驗,此外對組合後每個單元的試驗片進行露點和i類加速耐久性試驗。

第五篇:3c認證與安全玻璃的認識

3c認證與安全玻璃的認識

所謂3c認證,就是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英文名稱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ccc。是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的統一標誌。作爲國家安全認證(ccee)、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ccib)、中國電磁兼容認證(emc)三合一的“ccc”權威認證,也是中國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與國際接軌的一個先進標誌,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3c認證的全稱爲”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它是各國政府爲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國家安全、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製度。

安全玻璃位列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中的第十四項。而什麼叫做安全玻璃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14年12月4號頒佈的“ 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中的規定,“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製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但是,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夾絲玻璃不屬於安全玻璃。(單片半鋼化玻璃因碎片過大,破壞時不具有安全性,夾絲玻璃因不能滿足霰彈袋試驗、落球試驗的要求,都不屬於安全玻璃之列。)

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爲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

解釋:本規定所指外開窗,指的是合頁(鉸鏈)或軸裝在窗的左右側、或上下側,可以向外開啓的窗。

(二)面積大於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 解釋:本規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築物內部的牆或隔斷上的窗;玻璃底邊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裝配完畢,玻璃的透光部分與玻璃安裝材料覆蓋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線。

(三)幕牆(全玻幕除外);

解釋:本規定所指幕牆,是由支撐結構體系與面板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築外圍護結構或裝飾性結構;全玻幕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構成的玻璃幕牆。

(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採光頂)、吊頂;

解釋:本規定指各種傾斜安裝以及水平安裝的玻璃,只要該玻璃破碎後存在墜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員通行的可能性,應使用夾層安全玻璃。

(五)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

解釋:商店、寫字樓以及旅遊景點中所使用的護欄設備以及電梯。

(六)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解釋:住宅室內裝修中所使用的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多必須是安全玻璃。

(七)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攔板;

解釋:凡是會涉及到要承受人的一定的力度,以及出於高空的室內外玻璃設施。

(八)用於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解釋:本規定是指玻璃下方懸空,玻璃起承受人員行走作用的玻璃板應使用夾層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懸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解釋:本規定應符合jgj113-2014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

(十)公共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解釋:本規定所指包括:(1)門玻璃;(2)安裝在門上方的玻璃;(3)安裝在門兩側的玻璃,其靠近門道開口的豎直邊與門道開口的距離小於300mm。 (十一)易遭受撞擊、衝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解釋:本規定是指《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和《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所稱的部位。

本次規則建築用安全中空玻璃納入3c認證範圍,建築用(安全)中空玻璃指由鋼化玻璃、夾層玻璃構成的中空玻璃,構成建築(安全)中空玻璃的玻璃單片應分別通過相應的3c認證。普通中空玻璃不得加施3c認證標誌,按照四部委聯合發佈的《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其中以上的11個部位也是不得使用普通中空玻璃。

現在,中空玻璃技術可以作爲衡量玻璃企業水平高低的一個標準,或多或少的影響着市場的格局,尤其中空玻璃納入到3c認證後,將很有可能成爲未來企業成敗的分水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