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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簽訂

第一篇:離婚協議如何簽訂

離婚協議的簽訂

離婚協議如何簽訂

核心內容:離婚協議書必須爲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下面爲您介紹離婚協議書該怎麼簽訂。

離婚協議是有法律效用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於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於寬泛。比如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於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爲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爲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爲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後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下面從幾個具體方面來探討如何簽訂離婚協議:

(1)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 “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着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並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爲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由於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週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並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託代理人(包括律師)委託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託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爲重要。離婚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爲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後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後果等。

最後提醒一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國稅函〔1999〕391號 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爲。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爲夫妻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

(4)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於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裏的積蓄被存於哪個銀行,甚至家裏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爲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於誰的名下、存於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後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於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我們認爲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於這樣簡單寫省事兒又省力,節約墨水;不利之處在於,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後,即使離婚後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 “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爲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們還是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餘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後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於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爲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

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並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爲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採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係或戶頭借用關係,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於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並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

第二篇:離婚協議契約簽訂須知

離婚協議書是指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出於合意而解除婚姻關係,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其在我國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一、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離婚原因;3.財產處理(婚前婚後);4.子女撫養和教育;5.住房的歸屬;6、其他約定(債權債務等).7、應附上: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複印件;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結婚登記機關發給的結婚證。

二、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1、當事人雙方須有自願離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2.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3、辦理過結婚登記;4.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三、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四、離婚證的法律效力1、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係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2.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3、在國外,離婚證的效力高於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例如中國公民(離婚者)要與外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只要持離婚證,外國婚姻登記機關就給予登記。如果持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就得辦理離婚公證後才能認可。國際上多數國家一般不承認離婚調解書的效力.五、注意事項1、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2、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或無民事行爲能力者,不予辦理。4、本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

第三篇:離婚協議契約簽訂須知

離婚協議契約簽訂須知
離婚協議書是指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出於合意而解除婚姻關係,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 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其在我國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一, 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 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 離婚原因; ; 3, 財產處理(婚前婚後) 4, 子女撫養和教育; 5, 住房的歸屬; 6, 其他約定(債權債務等) . 7, 應附上: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複印件;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 的介紹信;結婚登記機關發給的結婚證. 二, 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 1, 當事人雙方須有自願離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 2, 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 3, 辦理過結婚登記; 4, 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三, 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 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 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1, 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 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 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 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 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 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 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四, 離婚證的法律效力 1, 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係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 2,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 在國外,離婚證的效力高於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例如中國公民(離婚者)要與 外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只要持離婚證,外國婚姻登記機關就給予登記.如果持法院判決 書,調解書就得辦理離婚公證後才能認可.國際上多數國家一般不承認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五, 注意事項 1,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 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2, 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3, 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或無民事行爲能力者,不予辦理.

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


第四篇:簽訂的婚內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簽訂的婚內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1、不能依據合同法來認定離婚協議的效力。按照法律適用的原則,應當首先考慮適用婚姻法,然而婚姻法中並沒有關於夫妻存續期間協議效力的規定。另外,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故夫妻之間的協議也不受合同法調整。涉及身份關係的離婚協議有效還是無效,不能用合同效力規則來判斷。

2、婚內離婚協議,須經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合意確認才生效。協議離婚,雖以當事人雙方的離婚合意爲前提,卻須經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才生效。即離婚協議只在當事人取得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時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第八條中的“離婚協議”應理解爲登記離婚中已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而非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

3、離婚協議內容不能作爲法院判決的依據,只能是法院判斷夫妻感情狀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歸屬的一個參考。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很多時候並不一定都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由於

摻雜有感情因素的成分,增加了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內容的不確定性,因此,即便判決離婚,協議內容也不應作爲法院判決的依據,法院裁判可不受協議內容的限制。

綜上所述,婚內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須經確認准予離婚時才生效,未經確認的婚內離婚協議只能作爲參考,而不能作爲定案依據。

第五篇:簽訂離婚協議後未離婚,離婚協議仍有效嗎?

簽訂離婚協議後未離婚,離婚協議仍有效嗎?

案情簡介

張小姐因爲丈夫周先生有外遇而提出離婚,雙方就是否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自願達成如下協議:周先生與張小姐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汽車均歸女方張小姐所有。後由於周先生向張小姐保證一定認真悔過,故雙方未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之後也仍然一起共同生活,之後半年,張小姐經常發現周先生與她人出入賓館。周先生決定要跟周先生離婚,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依照原來離婚協議的約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周先生認爲原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張小姐所有的約定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要求依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分歧意見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當事人原離婚協議中關於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實踐中發生了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張小姐和周先生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的確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適用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是雙方已經實際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此時,夫妻關係也應當已經解除。而張小姐和周先生雖然達成了離婚協議,但雙方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故該離婚協議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並沒有生效。因此,不應當支持張小姐的此項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爲,張小姐和周先生達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張小姐和周先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有效,法院應支持張小姐的訴訟請求,判令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張小姐所有。

律師點評

中國婚姻家庭金牌律師團隊胡珺律師認同第一種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是關於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根據該條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故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議,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

本案中,張小姐和周先生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故雙方之前達成的離婚協議無效,法官應當依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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