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合同範本

贈與合同

第一篇: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

第十四章贈與合同

【導讀】 贈與合同雖然也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但贈與合同是一種典型的無償合同,贈與合同的無償性是其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贈與合同在無償合同中的地位與買賣合同在有償合同中的地位相當,對其他無償的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都具有參照適用的意義。既然贈與合同一般爲無償合同,則贈與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就不應當等同於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儘管現行合同法將贈與合同規定爲諾成合同,但同時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以及窮困之際的合同解除權,並規定了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的情形以及適用條件。

第一節贈與合同概述

一、贈與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一)贈與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給予財產一方爲贈與人,接受財產一方爲受贈人。

財產贈與是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種行爲,自然人基於血緣、親屬等社會關係或者出於情感或友誼等可以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國家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亦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將單位財產贈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贈與合同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合同類型。

(二)贈與合同的特徵

1、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財產所有人根據贈與合同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贈與合同生效時,財產的所有權即由贈與人轉移於受贈人。因此,贈與合同必然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後果。這是贈與合同與買賣合同的相同之處,也是贈與合同與借用合同的重要區別。

贈與合同的標的必須是財產的所有權,如果不是無償地向他人轉移財產的所有權,而是無償地向他人提供勞務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則不爲贈與。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權的合同,但贈與標的不僅限於有形物,貨幣、有價證券等也可以成爲贈與的標的物;標的物上的權利一般爲所有權(物及貨幣所有權),例外地包括證券債權(含股權)。

2、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

贈與合同生效後,贈與人負有向受贈人轉移財產的義務,但不因而享有債權;受贈人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但無需承擔相應的義務,即使是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所履行的義務也不是贈與人義務的對價。因此,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受贈人不以任何對價給付爲條件,受贈人取得贈與財產也無需支付任何對價。贈與人因贈與而使其財產減少,受贈人因接受贈與而使財產增加。因此,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即使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受贈人所承擔的義務也不包含對價給付的內容。因此,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贈與合同的無償性是贈與合同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贈與合同的無償性使得受贈人無行爲能力限制,即使是無行爲能力人也可成爲獨立的受贈主體。

3、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法學界有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雙方就贈與的內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①其理由是:如果贈與合同成立後對贈與人無約束,則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以及爲接受贈與而作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將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爲而落空,這對受贈人不公平;另一種觀點認爲,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不僅須雙方就贈與的內容達成合意,而且只有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贈與物時贈與合同才能成立。②其理由是:當贈與人到期不交付贈與物時,如果依法強制其贈與則因贈與合同的無償性而對贈與人不公平。

①王家福、謝懷軾等:《合同法》第223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史尚寬:《債法總論》(上冊),第116頁。 ②佟柔主編:《民法原理》第288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贈與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時成立。同時允許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以給贈與人一個充分考慮的機會。但是,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對於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不得撤銷贈與。

我國《民法通則》卻認爲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的財產的交付爲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 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責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依此,贈與的成立以財產的交付爲準,可見,《民法通則》認爲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

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贈與合同的性質應當依從《合同法》的規定,即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4、贈與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對於贈與合同的形式,各國法律規定不同。《德國民法典》第518條規定,爲使以贈與的方式約定爲給付的契約有效,其約定應當有公證證書。《法國民法典》第931條規定,贈與應當作成書面文書。《日本民法典》第549條、第550條規定,贈與可爲書面形式,也可爲非書面形式,但非書面的贈與,在未履行之前各當事人得以撤銷。

我國《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形式未作特殊要求,因此,贈與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二、贈與合同的種類

(一)根據《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分類

1、可強制執行的贈與合同與不可強制執行的贈與合同

以受贈人是否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爲標準,可將贈與合同分爲可強制執行的贈與合同與不可強制執行的贈與合同。可強制執行的贈與合同,是指受贈人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的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在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時,受贈人可以要求其交付(《合同法》第188條),因此,屬於可以強制執行的贈與合同;不可強制執行的贈與合同,是指受贈人不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的贈與合同,不可強制執行的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與不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以受贈人接受贈與後是否應當履行贈與人規定的義務爲標準,可將贈與合同分爲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與不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指受贈人在接受贈與後應當履行贈與人規定義務的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90條)。不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指受贈人取得財產不承擔任何義務的贈與合同。

(二)理論上對贈與合同的分類

1、口頭贈與合同與書面贈與合同

以贈與合同形式不同爲標準,可以將贈與合同分爲口頭贈與合同和書面贈與合同。分類意義在於受贈人對於口頭贈與有證明贈與存在及其內容的舉證義務。

2、一般贈與合同和特種贈與合同

以贈與有無特殊情形爲標準,可以將贈與合同分爲一般贈與合同和特種贈與合同。無特殊情形的贈與爲一般贈與;反之,爲特種贈與。我國《合同法》上的附義務贈與就屬於特種贈與。

3、現實贈與合同和非現實贈與合同

以合同成立與標的物的交付是否同時爲標準,可以將贈與合同分爲現實贈與合同和非現實贈與合同。合同成立時交付義務履行完畢的贈與爲現實贈與;合同成立後一定期限贈與人才履行交付義務的贈與爲非現實贈與。

4、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

以贈與目的是否履行道德義務爲標準,可以將贈與合同分爲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以道德義務的履行爲贈與目的的贈與是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如養

子女約定給予生父母以生活費用;反之,爲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這種分類意義主要在於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具有強制執行力。

第二節贈與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

一、贈與人的義務和責任

(一)交付贈與物並轉移財產權的義務和責任

1、交付贈與物並轉移財產權的義務

交付贈與物是贈與人的主要義務。贈與合同生效後,贈與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等將贈與的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一般而言,贈與財產所有權自贈與人以贈與的意思將該財產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始生效力的,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自登記時起轉移。

贈與人的財產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違約責任

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應屬於違約行爲。但對於非強制性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合同因撤銷而終止,贈與人不再負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因此,贈與人自不存在違約責任。

對於強制性贈與合同,如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轉移贈與財產的所有權之前不得撤銷贈與,所以,贈與人在贈與合同的履行期內始終負有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受贈人可以要求其交付。贈與人不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義務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因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僅贈與人負有義務,所以,贈與人承擔的違約責任要比雙務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承擔的違約責任要輕。國外立法對贈與人不履行交付義務的違約責任有特別規定,第一,贈與人就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受贈人承擔責任,輕微過失不承擔責任。①第二,贈與人履行遲延時,受贈人僅可以要求交付贈與財產,不得要求遲延履行的利息。②但受贈人若能證明遲延造成損害的,仍得請求損害賠償。也有觀點認爲,此時受贈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只能要求支付贈與財產的價金,但加害給付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對於強制性贈與合同,贈與人承擔交付的義務和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在損害賠償作爲違約責任形式時,應具備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主觀要件。《合同法》的規定和許多國家的規定是一致的。

(二)瑕疵擔保義務和瑕疵擔保責任

1、對贈與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即贈與人對贈與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因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因此,贈與人原則上不承擔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義務。但附義務的贈與和贈與人承擔告知義務的情形除外。

2、對贈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人所承擔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1)附義務贈與時承擔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因爲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儘管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但畢竟增加了受贈人的負擔,因此,贈與人應當負有對所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以符合公平原則。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僅限於受贈人所負義務的限度內。所謂受贈人所負義務的限度,是指受贈人不因對所附義務的履行而受到損失。如果因贈與的財產的瑕疵而使受贈人履行所附義

①臺灣地區民法第410條,《德國民法典》第521條,《瑞士債法典》第248條第—項。

②臺灣地區民法第409條,《德國民法典》第522條,《瑞士債法典》第105條第一項。

③《德國民法典》第286條、第287條。

務的費用超出所獲贈與的價值時,受贈人在因瑕疵所生損失不足額彌補以前,得拒絕履行所附義務,或者請求贈與人減少所附的義務,或者請求贈與人修理贈與的財產。如果不知道贈與的財產存在瑕疵而履行了義務的,受贈人有權請求贈與人賠償其損失。(2)贈與人不履行瑕疵告知義務的責任。贈與人應當將有關贈與財產的瑕疵明確告知受贈人。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贈與人此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過錯爲要件,如果贈與人不知道贈與的財產有瑕疵,或者雖然知道但過失地不告知受贈人的,不在此限。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是指贈與人保證其贈與的財產具有普遍的無瑕疵狀態,而並不能保證財產具 有特種品質。贈與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僅限於因瑕疵所生之損害,即賠償受贈人因誤信其無瑕疵而遭受的損害(信賴利益),而不及於贈與的財產無瑕疵時可得利益的損害賠償。

二、受贈人的義務和責任

(一)受贈人的義務

在一般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僅享有接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負對待履行義務。但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負有按照約定履行所附義務的義務。

附義務的贈與又稱爲附負擔的贈與,是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者第三人負有爲一定給付義務作爲贈與所附條件的贈與。贈與所附的義務應當是爲給付,如果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用途附加一定的忠言或者希望,因這種所附條件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不能認爲是贈與所附的義務。例如,父親對兒子贈與一筆金錢,規定其必須用於購買書籍,這一贈與就不屬於附義務的贈與。

贈與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內容,而非另一個合同附隨於贈與合同。原則上贈與人爲給付後,受贈人才履行所附的義務,但贈與人和受贈人也可以約定,由受贈人先履行所附的義務,之後贈與人才對其爲給付。受贈人履行贈與所附義務的相對人可以是受贈人本人,例如,贈與人贈與不動產時附有受贈人承擔抵押債務的義務;也可以是特定第三人,例如,贈與出租中的房屋,所附義務是要求受贈人將租金的一部分給予贈與人的妻子;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例如,將財產贈與慈善機構。

(二)受贈人的責任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如果贈與人已經爲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者依法撤銷贈與,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如果受贈人受領的贈與財產的價值不足以補償其履行義務所爲的給付時,受贈人是否得繼續履行其義務,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這時受贈人僅于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履行其義務。

第三節贈與的撤銷

贈與撤銷是指享有撤銷權的主體撤銷贈與的情形。因爲贈與合同主要是單務無償合同,贈與人僅負擔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及責任,不從受贈人處獲得任何對價,因此,從公平角度,《合同法》規定了贈與的撤銷內容。

一、贈與撤銷的概念和種類

(一)贈與撤銷的概念

贈與撤銷是指享有撤銷權的主體撤銷贈與的情形。

撤銷贈與的方式,是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是形成權的一種,依贈與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產生撤銷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是贈與人依自己的意志所爲,因此,撤銷贈與的權利一般不得繼承或者轉讓。但是,在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下,依照法律的規定,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享有對贈與的撤銷權。但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必須滿足法定的事由,除此之外,不得撤銷贈與。因此,根據《合同法》規定,對贈與享有撤銷權的人包括贈與人或其繼承人和法定代理人。

(二)贈與撤銷的種類

根據撤銷贈與的依據不同,贈與合同的撤銷可分爲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

1、任意撤銷

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轉移贈與財產的權利之前,基於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的情形。

任意撤銷產生如下法律效力:任意撤銷贈與是贈與人的單方行爲。贈與一經撤銷,贈與合同自始無效,贈與人有權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2、法定撤銷

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在具備法定事由時,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撤銷贈與的情形。 法定撤銷發生如下法律效力:撤銷權人撤銷贈與時,贈與合同也隨之溯及既往地歸於消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恢復到贈與前的狀態。贈與財產尚未交付的,贈與人有權拒絕交付;贈與財產已經交付的,受贈人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失去法律上的依據,贈與人及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已經基於其所負義務對第三人爲給付的,不因贈與的撤銷而受到影響。贈與財產不能返還的,受贈人應當賠償損失。

二、贈與撤銷應具備的條件

(一)任意撤銷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任意撤銷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行使撤銷權

因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對財產享有所有權,因此,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一旦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人因喪失所有權而不能行使撤銷權。若部分贈與財產的權利未轉移,則只可撤銷該部分贈與。

2、贈與不具有公益、道德性質,或者沒有經過公證

爲了保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的嚴肅性和約束力,該類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對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因爲已經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其真實性進行了公證,因此也是不可以任意撤銷的。

此外,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受贈人爲撤銷的意思表示,否則不產生撤銷的效力。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二)法定撤銷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192條、193條、194條等規定,贈與的法定撤銷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具備撤銷的法定事由

撤銷權主體包括贈與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繼承人,法律分別規定了他們行使撤銷權的事由。

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定事由包括:(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構成這一事由,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的要件:①受贈人有故意的侵害行爲。②受贈人的行爲依照刑法已經構成犯罪。只要受贈人的行爲構成犯罪,不論受贈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均可發生贈與人的撤銷權。③受侵害的人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構成這一法定事由,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的條件:①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扶養義務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和約定的扶養義務之分,這裏是否包括約定的扶養義務,對此有兩種觀點。大多數的觀點認爲這裏不僅包括法定的扶養義務,而且包括約定的扶養義務。②受贈人有扶養的能力。③受贈人有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爲。(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贈與是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按照贈與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義務,如果因可歸責於受贈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其義務的,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如果受贈人對義務的不履行有正當理由的,則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如受贈人證明其義務爲自始不能履行的,或者贈與人所贈與的財產的數額不足以履行其義務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包括拒絕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定事由,是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構成這一事由的條件是:(1)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如果贈與人沒有死亡或者沒有喪失行爲能力,則贈與人可以自己親自行使撤銷權,無需他人行使。(2)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是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而致。這裏強調三點:一是贈與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同受贈人的違法行爲之間有因果關係;二是受贈人行爲具有違法性;三是受贈人的違法行爲出於故意。如果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不是受贈人行爲所致,或者雖致贈與人死亡或喪失行爲能力,但非爲違法行爲,或雖違法但不是出於故意,都不構成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

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的理由。

2、撤銷權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撤銷權

根據《合同法》第192條規定,贈與人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193條規定,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撤銷權。

此外,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應向受贈人爲撤銷的意思表示,否則不產生撤銷的效力。在法定撤銷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在所不問。

第二篇: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人):

住址:

身份證號:

甲方系乙方父親,甲方自願將其所有的叄拾萬人民幣贈送給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其所有的叄拾萬人民幣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財產。

二、甲、乙雙方確認,甲方配偶已同意將該筆叄拾萬人民幣的財產無償贈與給乙方。

三、甲方聲明該贈與的財產只歸乙方個人所有,不受乙方婚姻家庭狀態影響。

四、甲方於將贈與的財產存入乙方名下的賬戶。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甲方財產共有人(簽字):

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三篇:贈與合同(一)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自願立此合同。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大街________號_______,房產權證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人其坐落於__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________弄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本人_______共_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後。

4.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本人所創辦的____________企業股份。本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萬股,佔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本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後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本人正式簽字並公證之後生效。

在本合同生效之後,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本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贈與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篇:贈與合同格式範本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_________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麼、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爲:(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_________(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爲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五篇:贈與合同格式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 開戶行:

帳戶: 帳戶:

甲乙雙方爲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 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 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爲:(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付

(寫明交付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交付,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爲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分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贈與人的主要義務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幾項: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於受贈人爲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貪污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一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於贈與合同爲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爲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後,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爲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爲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受贈人主要的權利義務

受贈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爲:

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對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在贈與屬於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

贈與合同的終止

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於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

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爲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關於許霆

相關行爲辨析

若成立贈與合同,則取款人主動接收atm吐出的現金應爲接受贈與的承諾,atm吐出現金的行爲應爲贈與要約,取款人操作發出指令應爲要約邀請。但是,atm吐出現金的行爲本身並非具體確定的贈與意思表示,取款人也不能證明銀行有此意思表示,不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條構成要約的規定,贈與合同不成立。

若將取款人操作發出指令視爲贈與要約,atm吐出現金爲贈與承諾,則atm吐出現金時贈與合同即成立。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如果銀行在取款人透支交易完成後表示將該透支款項贈給取款人,此時銀行纔是發出贈與要約,若取款人作出接受贈與的承諾,則原來訂立的可變更可撤銷的借款合同變更爲贈與合同。

標籤:贈與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