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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贈與無效案件分析

王某訴被告唐某、季某、第三人李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婚外贈與無效案件分析

一、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與第三人李某系夫妻關係,於1988年1月4日登記結婚;被告季某與被告唐某系母子關係。多年前,第三人李某與被告季某曾發生過男女關係。2016年3、4月份,被告季某聯繫第三人李某,稱被告唐某系被告季某與第三人李某之子,並將被告唐某經濟窘迫、夫妻不和的現狀及被告唐某的聯繫方式告知第三人李某。2016年4月13日,第三人李某向被告唐某的賬戶(***************)匯款10萬元用於幫助被告唐某創業。後原告王某得知第三人李某向被告唐某匯款事宜,多次要求兩被告返還10萬元未果。

另,原告王某與第三人李某未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作出特殊約定。

二、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第三人李某在與原告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原告王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10萬元贈與被告唐某,並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第三人李某的該處分行爲侵犯了財產共有人即原告王某的財產權益;被告唐某明知第三人李某是在相信被告唐某系其非婚生子的基礎上贈與大額錢款而無償接受,並非善意第三人。現原告王某對第三人李某的擅自處分行爲不予追認,故第三人李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10萬元贈與被告唐某的行爲無效。而被告季某並非10萬元贈與款的接受人, 現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季某直接索要並使用了該筆錢款,故被告季某並非本案適格被告,不應承擔返還10萬元的法律責任

故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一、被告唐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返還10萬元。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案件點評

本案是因夫妻其中一方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導致贈與無效的典型案例。近兩年來,類似案件頻頻出現。司法實踐中,法院最終認定婚外贈與行爲無效,不僅保護了合法婚姻中受害一方(往往是女性)的利益,也樹立了保護公序良俗的價值導向。

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未作特殊的約定時,夫妻雙方或一方婚後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原告王某與第三人李某未對婚後所得財產作特殊約定,故第三人李某向被告唐某所匯10萬元系原告王某與第三人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而第三人李某無償將10萬元給予被告唐某且被告唐某已經接受,雙方之間成立贈與合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李某因與被告季某曾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以爲被告季某之子即被告唐某系其非婚生子,便在與原告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原告王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10萬元贈與被告唐某。第三人李某的該贈與行爲顯然不能認定爲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且該行爲侵犯了財產共有人即原告王某的財產權益;而被告唐某明知第三人李某是在相信被告唐某系其非婚生子的基礎上贈與大額錢款而無償接受,並非善意、有償取得,顯然不能視爲善意第三人。故第三人李某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可能系其非婚生子之人,損害了其配偶即原告王某的利益,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該贈與行爲無效。關於原告王某可以要求受贈方返還的數額,因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無特殊約定情況下,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特殊情況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爲系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故原告王某可以要求被告唐某返還全部的受贈款項即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