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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家長安全責任協議書

第一篇:房東與學生家長安全責任協議書

學生家長安全責任協議書

房東、學生家長安全責任協議書

爲給學生提供舒適、愉悅的生活、學習環境,加強學生安全管理,明確房東、家長對學生管理的責任,經家長與房東協商,特制定本協議。

一、房東責任:

1、房東須給學生提供安全、牢靠的房舍,對房舍及舍內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對於安全隱患要及時排查。

2、房東要清楚每位學生的基本信息,如家長姓名及聯繫電話,班主任及聯繫電話等,有事應及時與家長、班主任聯繫。

3、房東要明確學校作息時間安排,中午和晚上吃飯時間,晚上休息時間學生由房東管理,在此期間要及時清點人數,督促學生按時作息,若發現學生未到要及時通知家長和班主任。

4、宿舍內不得留宿外來人員,嚴禁學生吸菸、喝酒、賭博。

5、房東必須提供給學生安全、衛生的飲用水,保證學生健康成長。

6、房東要督促學生搞好室內外衛生。

7、住宿期間內若學生生病,房東必須第一時間送醫院治療,然後通知家長。

8、房東應善待每位學生,在管理上一定要掌握正確的方法,絕不能行爲粗魯、蠻橫,用愛心滋潤他們幼小的心田,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二、家長責任:

1、學生家長切實履行監護人職責,經常到孩子住所瞭解情況。

2、家長與學校班主任老師要互通安全管理信息,本着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時刻要將孩子的校外安全放在心上。

3、家長要教給孩子必要的安全知識,如交通安全、飲食安全等,若在住宿點以外發生安全事故,自買食品中毒,責任自負。

4、家長在接到房東電話通知後,要第一時間內趕到處理,若不及時,造成後果者,責任自負。

5、節假日學生安全,由家長全權負責。

6、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安全由家長負責。

本協議一式兩份,家長、房東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方可生效。

房東:

家長:

學生:

2014年月日

第二篇:學校與學生家長安全責任協議書

學校與學生家長安全責任協議書

教育孩子是學校和家長的共同責任,確保每一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我們的共同心願。孩子的安全,關係到家庭的幸福和安寧,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前途。我們必須警鐘長鳴,牢固樹立“安全無小事”的思想意識,認真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和防範工作,爲學生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爲了確保學生的生命安全,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把我校安全教育落到實處,防止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學校和班級簽訂了安全教育目標責任書,在此基礎上,班級和家長、學生雙方特擬定以下教育管理責任,以便互助落實:

一、校方責任:

1、負責制定年度學生安全工作計劃,確保學生校園安全教育工作的落實,把構建“平安校園”工作延伸到各個家庭,指導開展創“平安校園”活動。

2、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發現有安全隱患的行爲要及時制止,出現安全事故或學生生病先救治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3、負責及時處理校園內發生的安全事故,並聯系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處理。 4、定期召開學校安全會議、逐級自查校內安全隱患並及時排查不安全因素。 二、學生的責任:

1、學生在校期間必須服從老師的管教,遵守學校紀律和安全規定。

2、學生在學校內不得攀爬校門、校牆;不得在籃球架、乒乓球檯等處逗留、玩耍或做其他危險性遊戲;不得在教室或樓道(樓梯)內追逐打鬧、互相推搡。

3、學生在校期間若因病、意外受傷等情況,要及時向班主任或其他教師報告。

4、若因學生違反1、2、3條的規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後果,由學生當事人自己負責,學校不負責任。 三、家長(監護人)責任:

1、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經常對子女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注意防火、防電、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傷害、防疾病、防溺水教育。

2、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配合學校強化學生在校期間遵守校紀校規,進出教室不擁擠,上下樓梯靠右行。教育孩子嚴禁翻越圍牆、校門、追逐打鬧,攀高爬低,更不許私自攀爬體育運動器材,觸摸帶電設施。如學生違紀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傷害的,學校負責處理事件,根據情節輕重,責成當事人家長負責一切經濟損失。

3、學生有事要請假,事畢要銷假,不能請假的由家長代請,如果無履行請假手續未到校上課,私自逃課,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由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承擔。

4、家長要教育孩子注意交通安全,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橫穿馬路,不再路邊玩耍,未滿12歲不騎自行車上路,不攀不爬機動車輛,不乘坐拖拉機和非營運的車輛否則後果自負。

5、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經常和學校保持聯繫,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要及時通知學校,密切同學校配合,確保學生在校、在家或其他任何場所的人身財產安全。

四、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爲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爲的;

2、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爲、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五、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爲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六、此協議書一式兩份,家長和學校各執一份。有效期自2014年8月30日至2014年8月30日

校方代表(班主任簽名或簽章)年級:

家長(監護人)簽字:學生簽名: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學校與學生家長安全責任協議書

教育孩子是學校和家長的共同責任,確保每一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我們的共同心願。孩子的安全,關係到家庭的幸福和安寧,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前途。我們必須警鐘長鳴,牢固樹立“安全無小事”的思想意識,認真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和防範工作,爲學生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爲了確保學生的生命安全,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把我校安全教育落到實處,防止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學校和班級簽訂了安全教育目標責任書,在此基礎上,班級和家長、學生雙方特擬定以下教育管理責任,以便互助落實:

一、校方責任:

1、負責制定年度學生安全工作計劃,確保學生校園安全教育工作的落實,把構建“平安校園”工作延伸到各個家庭,指導開展創“平安校園”活動。

2、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發現有安全隱患的行爲要及時制止,出現安全事故或學生生病先救治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3、負責及時處理校園內發生的安全事故,並聯系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處理。 4、定期召開學校安全會議、逐級自查校內安全隱患並及時排查不安全因素。 二、學生的責任:

1、學生在校期間必須服從老師的管教,遵守學校紀律和安全規定。

2、學生在學校內不得攀爬校門、校牆;不得在籃球架、乒乓球檯等處逗留、玩耍或做其他危險性遊戲;不得在教室或樓道(樓梯)內追逐打鬧、互相推搡。

3、學生在校期間若因病、意外受傷等情況,要及時向班主任或其他教師報告。

4、若因學生違反1、2、3條的規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後果,由學生當事人自己負責,學校不負責任。 三、家長(監護人)責任:

1、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經常對子女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注意防火、防電、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傷害、防疾病、防溺水教育。

2、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配合學校強化學生在校期間遵守校紀校規,進出教室不擁擠,上下樓梯靠右行。教育孩子嚴禁翻越圍牆、校門、追逐打鬧,攀高爬低,更不許私自攀爬體育運動器材,觸摸帶電設施。如學生違紀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傷害的,學校負責處理事件,根據情節輕重,責成當事人家長負責一切經濟損失。

3、學生有事要請假,事畢要銷假,不能請假的由家長代請,如果無履行請假手續未到校上課,私自逃課,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由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承擔。

4、家長要教育孩子注意交通安全,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橫穿馬路,不再路邊玩耍,未滿12歲不騎自行車上路,不攀不爬機動車輛,不乘坐拖拉機和非營運的車輛否則後果自負。

5、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經常和學校保持聯繫,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要及時通知學校,密切同學校配合,確保學生在校、在家或其他任何場所的人身財產安全。

四、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爲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爲的;

2、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爲、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五、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爲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六、此協議書一式兩份,家長和學校各執一份。有效期自2014年8月30日至2014年8月30日

校方代表(班主任簽名或簽章)年級:

家長(監護人)簽字:學生簽名: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第三篇:上邽國小學生家長安全責任協議書

上邽國小學生家長安全責任協議書

爲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絡,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學校實行半封閉式管理,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到校(早上7:55,下午冬季14:25;夏季14:50準時到校。中午放學時間11:45,下午放學冬季17:10,夏季17:40)因事因病必須向班主任請假,並呈交有家長簽字的請假條。

5、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學生滯留學校,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返校、離校途中不得騎自行車、摩托車,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返校和離校。學生在返校、離校途中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6、學生放學後、節假日、寒暑假等不在學校學習期間而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學校一律不承擔任何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犯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監護人要做好學生交通安全監護工作,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與學校無關;學生違反規定在校園內騎自行車出現事故的,學校不負責任,造成他人傷害的由學生本人負責。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0、嚴禁學生私自到河、溝、渠邊玩耍,造成意外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11、學生在校期間自殺、自殘事件;在具有風險性、對抗性的體育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學校已採取防範措施和救助措施後,仍發生不良後果,學校概不承擔責任。

12、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學校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通知監護人。如學校已採取措施但仍發生不良後果,學校概不承擔責任。

13、學生不得擅自離校,有事必須以書面形式請假病並經學校批准方可離校,學校應將學生離校情況及時通知監護人。學生請假或擅自離校後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14、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家長應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學校,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情況,採取必要措施。若監護人未告知或監護人告知病情後,學校又採取了必要措施,仍發生安全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15、安全事故發生後,受傷害的學生,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學生在該校學習期間。

學校(學校)蓋章

代表(班主任)簽字

監護人(學生監護人)簽字

201年月日

第四篇:學校與學生家長安全責任協議書

安全責任協議書

甲方:———————【學校或幼兒園】

乙方:——————【學生(幼兒)家長或其他監護人】

在學校,學生是家庭的孩子;在家庭,孩子是學校的學生。對未成年人進行有效地保護,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長,是學校(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和每一戶家庭的共同責任。爲了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明確甲乙雙方在安全工作中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確保學生(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安全,確保學校和諧、穩定的教育教學環境,特簽定此安全責任協議書。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對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甲方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責任。

二、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乙方,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三、乙方是未成年學生法定第一順序監護人,應學習家庭教育知識,依法全面履行下列相關監護職責:

(一)加強對子女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教育子女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二)教育子女不隨便觸摸電器設備;不玩火,不接觸易燃易爆物品;孩子外出必須徵得家長同意,不在外面過夜;不跟陌生人接觸,不與社會上行爲不良的人員來往,學會機智巧爲、自護自救,防止受騙。

(三)教育子女遵守交通法規。不乘坐無牌、無證、超載車輛;不駕駛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未滿十二歲的學生不準騎自行車,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

(四)乙方發現子女吸菸、酗酒、賭博、參與封建迷信活動、迷戀網絡遊戲、網上聊天、進入網吧和營業性歌舞廳等不良行爲,要及時制止。

(五)教育子女洗淨手、喝開水、吃熟食、勤通風、曬衣被;不吃過期和黴爛變質的食品,預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不讓子女在校園以外的非法攤點買小吃或就餐。

(六)教育子女不擅離校園,遠離危險地帶,不做任何帶有危險性的遊戲;預防和制止子女到大海、水庫、河流、溝渠和池塘洗澡、戲水、釣魚或玩耍。

(七)乙方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做童工;不得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住;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八)教育子女不帶管制刀具進校園;不準參與打架鬥毆;不準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不準偷竊、故意毀壞財物;不準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九)發現子女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必須及時告知甲方。

(十)教育子女熟悉報警電話,但切忌隨意撥打。火警119,盜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

四、學生或其監護人因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乙方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爲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爲的;

(二) 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 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 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爲、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其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五、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甲方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乙方;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六、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甲乙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也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七、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不屬信訪範圍,乙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不得無理信訪,不得無理取鬧,不得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第五篇:曙光國小與學生家長安全責任協議書

xx國小學生安全學校和家長責任協議書

教育孩子是學校和家長的共同責任,確保每一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我們的共同心願。孩子的安全,關係到家庭的幸福和安寧,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前途。我們必須警鐘長鳴,常抓不懈,牢固樹立“安全無小事”的思想意識,認真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和防範工作,爲學生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爲了確保學生的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防止和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學校和家長協商擬定以下條款,以便劃分職責,各自履行。

一、校方責任:

1、負責制定年度學生安全工作計劃,確保學生校園安全教育工作的落實,把構建“平安校園”工作延伸到各個家庭,指導各家庭配合學校開展創建“平安校園”活動。

2、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發現學生有安全隱患的行爲要及時制止,出現安全事故或學生生病等意外情況在第一時間通知學生家長。

3、負責及時處理校園內發生的安全事故,當事人家長承擔相應責任有爭議時校方給予協調。

4、定期召開學校安全會議,定期檢查校內安全隱患(小編推薦你關注好範文 網:)並儘可能消除不安全因素。

5、每天上午和下午放學後最後一節課的任課教師在校門口疏散學生,不得缺位。

二、學生責任:

1、學生在校期間必須服從老師的教導,遵守學校紀律和安全規定。

2、學生在學校內不得攀爬圍牆和籃球架,不得在南邊危牆下逗留玩耍,不得在花壇、樓道、教室、操場等處做奔跑、推搡、擠壓、打架等危險性活動。沒

有老師監護時不得私自在體育設施上活動。

3、學生在校期間若因病、意外受傷等情況,要及時向班主任或其他教師報告。

4、上學和放學途中在公路邊行走要遵守交通規則,不得追逐打鬧、並排前行、盲目橫穿。學生因病等原因在上課期間離開校園須得教師批准。

5、學生不得攜帶刀具、棍棒、貓狗、炮仗等具有傷人可能的危險物品進入校園。

6、嚴禁學生抽菸喝酒。學生任何時候身上不得攜帶火種,學生和家長進入進入林區進行上墳、採蘑菇、挑松毛等活動時學生應勸說家長將火種留在家中,以免引發森林火災。

7、沒有家長(監護人)准許和陪同,任何學生不準游泳。

8、若因學生違反上述7條的規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後果,由學生當事人自己負責,學校不負責任。

三、家長(監護人)責任:

1、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經常對子女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安全知識教育、防火、防電、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傷害、防疾病、防溺水教育。

2、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配合學校強化學生在校期間遵守校紀校規,進出教室、校門、樓道不擁擠,上下樓梯靠右行,不要觸摸帶電設施。如學生違紀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傷害的,當事人家長應積極承擔相關經濟賠償責任。

3、學生有事有病要請假,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准假後方可暫停上學,不能請假的由家長代請,不準請霸王假。如果不請假未到校上課,私自逃課,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承擔。

4、家長要教育孩子注意交通安全,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橫穿馬路,不在

路邊玩耍,未滿12歲不騎自行車上路,不攀爬機動車輛,不乘坐拖拉機和非營運的車輛,不騎摩托車上路。

5、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經常和學校保持聯繫,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要及時告知學校,密切同學校配合,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6、一二年級學生、離校較遠的學生、上學放學要經過有安全隱患路段的學生,家長必須按時接送。

四、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社會公共行爲準則,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爲的;

2、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和心理異常,未告知學校的;

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爲、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並且已向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五、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學校行爲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事故,上課期間老師在崗並認真履行職責,但學生仍然發生意外事故的事故。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事故。

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暗地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事故。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事故。

六、此協議書一式兩份,家長和學校各執一份。本協議書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

校方代表(班主任簽名或簽章):

班級:學生簽名:

家長(監護人)簽名或簽章:

20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