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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調研分析報告多篇

矛盾糾紛調研分析報告多篇

【第1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現狀調研報告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現狀調研報告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以下簡稱矛調工作)作爲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項重要工作機制,可以把大量的民間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既方便羣衆,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又維護了社會穩定,是最經濟、有效的維穩手段,被稱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近日,區司法局圍繞新形勢下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如何適應社會發展大局的需要,組織人員深入基層鄉鎮(街道)、村(居)開展調研並進行了認真思考。

一、矛調工作的現狀和矛盾糾紛的特徵

(一)矛調工作現狀。新區成立以來,全區共組建了216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其中鄉鎮(街道)8個、村(居)186個、企業學校等22個,共有660多名調解員和信息員,全區形成了以區協調小組爲龍頭,鄉鎮(街道)司法所爲骨幹,村(組)調解組織爲基礎的三級矛調網絡體系,幾年來,全區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 1160多件,調成率達96%以上;各級矛調組織調處防止因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自殺事件11件,防止因民間糾紛轉化爲刑事案件60多件涉及116人次,防止羣體性上訪40多件,大量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在了萌芽狀態和基層,較好地減少了信訪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

(二)矛盾糾紛特徵。主要表現爲“四化”:一是類型多樣化。以往調解矛盾糾紛主要爲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糾紛等類型,佔矛盾糾紛總數的80%以上,現在主要表現爲“三跨”糾紛,即跨地區、跨行業、跨單位糾紛的勞動勞務、勞資糾紛。比如:20xx年_____鎮羣衆殷茂生組織幾個鄉鎮的農民工在包工頭王某承攬的建築工地施工,工程結束後,包工頭王某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爲藉口,扣發殷茂生等人兩萬多元工程款。殷茂生就組織幾十人準備到市政府上訪。_____司法所得到信息後,主動介入,追回了拖欠工程款併發到農民工手中,制止了一起羣體訪。二是主體多元化。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打破了舊的經濟模式和地區封鎖,矛盾觸及點明顯增多,大都發生在公民與法人,非法人團體和組織及其相互之間。比如:市區光明路市場因排水管道老化,積水外排不暢,道路嚴重受損,影響了商戶生意。商戶們多次到有關部門反映,但因市場屬於市工商局鐵東分局、市市場管理中心及稅務部門共同管理,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於是,商戶們準備兌錢高層上訪。天橋街道司法所瞭解情況後,分別到上述三個部門及交通部門反映情況,最終使問題得到了徹底解決,受到了商戶們的稱讚。三是內容複合化。當前糾紛內容,往往同民事、經濟、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織在一起,特別是近年來因徵地拆遷、基層選舉、環境污染等糾紛,數量增加,誘因複雜,參與者的合理訴求與不合法方式交織在一起,多數人的合理訴求與少數人無理取鬧交織在一起,羣衆的自發行爲和一些人的別有用心交織在一起,給處置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比如:在天橋街道王國彥,豬廠拆遷上訪案件中,由於牽涉面廣,沒有及時穩控好當事人的思想,引起家族集體上訪,牽扯了區、鄉兩級幹部的大量精力,最後經多個部門配合協調,才得以妥善解決。四是矛盾易激化。有些糾紛激化過程短,甚至在幾分鐘內激化,釀成刑事案件;有的糾紛潛伏期較長,表露不明顯,經過矛盾積聚,突然釀成大案。比如:姬石鄉農民康順成因在本村給施工隊幹活時,沙漿攪拌機漏電致其死亡。施工隊工頭和業主相互推卸責任,情況十分危急,極有可能引起進京赴省上訪事件發生。區法律援助律師李會平和姬石該鄉專職人民調解員高貴清、閆玉亮及時到位,經過現場勘察,認定責任屬於電工安裝不合格導致事故發生。經過與市電業局交涉,最終協調賠償補償金5萬元,有效避免了一起集體上訪事件的發生。

二、當前矛調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激勵導向不均衡降低了矛調工作的重要性,挫傷了基層調解員的積極性。黨委、政府在總結評價穩定工作時,往往把破獲多少刑事案件中。查處多少治安案件、處理多少赴市、省、京上訪事件。作爲工作實績給予高度評價和充分肯定,而對人民調解員把矛盾化解在基層、避免許多矛盾激化缺乏感知和認可,客觀上形成了小事變大,牽扯了領導精力問題才解決看作是政績,大事化了、沒有牽涉領導精力而問題解決看作是無功的導向。

(二)司法行政部門唱“獨角戲”,人民調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有些糾紛涉及鄉鎮綜治、信訪、工商、民政、勞保等部門,但這些職能部門基本沒有參與對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使司法所力量顯得相對薄弱,陷於唱“獨角戲”的境地。區劃以來,我區8個司法所,都是國債資金建的新所,目前,全區共下派專職司法助理員5名,其他3個司法所至今無司法助理員,每個司法所的轄區人口平均爲5.4萬多人,很難完全承擔包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在內的9項職能。

(三)調委會成員整體素質有待提高。一是文化程度偏低。目前全區660多名調解員中高中以上學歷的僅有200多名,法律政策和業務水平欠缺,在宣傳講解法律,製作調解文書上有困難,不能適應當前工作的需要。二是法律素質較差。法律服務所 從司法所分離後,部分法律水平較高的同志離開司法所,專門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導致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整體法律水平相對下降,從事矛調工作的其他人員中,法律專業或有法律職業背景出身的人員更少。三是調解員隊伍不穩定。受村委會換屆選舉的影響,其調解員往往也隨之更換,調整頻繁,不能專職專用,致使專業調解人員存在一定程度的脫節。

(四)運轉經費、獎勵補貼缺乏保障。一是區、鄉兩級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無經費,調解員培訓、學習難以開展。鄉鎮(街道)調委會工作人員,主要由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兼任。二是調解員無補貼。村級調委會成員主要是從事無償服務,介入調解程序後,調解員的交通、文書、就餐等費用不能解決,許多調解員面臨生存問題,或經商辦企業,或打工謀生,往往顧不上本村民間糾紛調解事務,不少村調委會名存實亡。極易導致上訪事件發生。

三、深化矛調工作的建議

(一)提高認識,切實把矛調工作置於建設和諧社會大局來思考和部署。進一步加強矛盾調處工作,正確處置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把各類矛盾和問題解決在基層,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充分認識矛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把矛調工作納入目標考覈體系,實行責任倒查,責任追究,在築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上取得新成效。

(二)穩定基層調解隊伍。一是解決司法所缺編問題。目前,全區各司法所缺編12人。建議採取從鄉鎮(街道)人員中選拔方式,充實到司法所工作。二是穩定村級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議對村(居)人民調解員及調解組織按照財政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財行〔20xx〕179號文件精神予以保障,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或採用以調解案件的數量支付報酬的辦法激勵他們的積極性。三是加大培訓力度,提高調解員業務素質。通過形式多樣的培訓手段,促使人民調解員提高自身素質,勝任調解工作。

(三)大力加強矛調組織的規範化建設。對換屆後的村級調解組織進行全面摸排和整頓,按照“五有”(有相對的辦公室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書、有統計臺帳)和“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要求,規範人民調解委員組織建設,確保糾紛發生時人民調解組織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四)建立矛調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爲矛調工作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條件。一是區財政撥出專項資金,保證對矛調工作的有效管理指導及工作的正常開展。建議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委會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專項用於矛調工作建設。鄉鎮(街道)也要撥出相應經費用於矛調工作。二是對於鄉鎮專職調解員實行月工資報酬制。由區、鄉兩級按50%分擔,由區司法局每月統一發放。三是探索實行有償調解機制。根據具體辦理調解案件的簡易,對社會影響面、所費精力時間等程度,每件給予50— 500元不等的補貼。通過補貼和獎勵的形式,給予承辦調解員不同等級的費用補助,充分調動調解員幹好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2篇】縣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調研報告範文

當前,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縣招商引資力度不斷增大,各項重大工程建設全面啓動,帶動了全縣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由於經濟社會的發展迅速,社會深層次的矛盾糾紛日益暴露,人民羣衆關注的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山林土地權屬、企業改制等熱點、難點和敏感問題日益增多,人民羣衆對各種利益的需求也逐步增大,各種矛盾糾紛的大量涌現,給全縣社會的和諧穩定帶來了諸多的壓力和問題。人民調解作爲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將成爲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重中之重。

一、當前我縣矛盾糾紛呈現的特點

近幾年來,我縣矛盾糾紛數呈逐年上升趨勢,糾紛內容已由傳統的繼承、贍養、鄰里等民間糾紛逐步擴展到當前圍繞重點工程建設中的徵地拆遷、合同、勞動爭議及房屋拆遷補償等多樣化、複雜化的新型矛盾糾紛,此類糾紛往往涉及政策、法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多個部門共同參與。具體說來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類型增多,誘因複雜。近年來,由於經濟體制改革,社會結構變動而引發的利益調整、觀念衝突等原因,導致了現階段各種矛盾糾紛更加複雜多樣,由安全隱患、徵地、企業改制等因素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在矛盾糾紛的類型中,債權債務、損害賠償、徵地拆遷、環境污染、婚姻家庭等糾紛佔矛盾糾紛總數的一半以上。

二是羣體性糾紛增多。基層矛盾糾紛由過去的糾紛主體多爲個人發展到以羣體居多,尤其在拆遷安置、徵地補償糾紛中,一般性矛盾糾紛常常演變爲羣體性糾紛。

三是糾紛具有可變性。受季節影響,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爭地爭水糾紛、鄰里糾紛會日益突出。農產品購銷、農作物財產侵權、勞務報酬索要、水事糾紛都具有季節性。特別是因地埂地界、澆水用電等切身利益而引起的矛盾,來勢猛,發展快,帶有明顯的季節性。

四是部分糾紛會出現反彈現象,加大了調處難度。由於羣衆自身的素質和一些歷史因素使得部分已達成協議的糾紛再起紛爭,進而導致糾紛難度加大。

二、矛盾糾紛的熱點難點

1、“天下熙熙皆爲利來,天下攘攘皆爲利往”,當前的許多糾紛多爲利益之爭引發的,羣衆之間、單位之間、個人與集體之間等產生矛盾,由利益引起的居多。涉及經濟利益方面的糾紛,已成爲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

2、羣衆法律意識淡薄。雖然普法宣傳已深入推進,但由於邊遠村寨羣衆文化素質不高,知識面不廣,羣衆的法制觀念不強,在解決生產生活中產生的糾紛時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從而導致小矛盾變爲大糾紛,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3、關於拆遷補償糾紛。隨着我縣近年來經濟迅速發展,基礎建設投資加大,徵用土地較多,因大項目建設用地、道路拆遷補償產生了許多矛盾糾紛,這部分糾紛佔較大比重。其主要原因是部分羣衆不理解、不配合,甚至無理取鬧,以期從中獲取個人利益,阻撓施工,影響工程進度,給調解增加了難度。

4、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重視不夠。沒有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監督運行機制,還沒有形成一級監督一級的長效機制;一些部門認爲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是司法、綜治部門的事,沒有形成聯動,使得一些排查出來的土地承包、邊界、勞資、新農村建設與法律性較強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調處。

三、對策措施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經過多年的努力,目前,我縣共建有各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110個,有調解員786人,其中專職調解員77人,兼職調解員709人,基本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調解組織網絡。但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必須高度重視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對維護當前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性。

一是加強法制宣傳力度,結合羣衆的生產生活,農忙時節、重大工程建設、災後重建過程中產生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開展經常性、時效性、針對性的法制宣傳,結合中心工作,經常深入羣衆中瞭解羣衆心結,做到法、理、情三結合,使法律知識在羣衆中生根,全面實現“時時學法、常常用法、辦事合法”的和諧目標。

二是強化責任機制。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是調解組織地重要職責,調解組織是責任主體,對各類糾紛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層層落實責任,確保糾紛化解在基層。

三是啓動“四超前”工作措施,即各所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預測工作建在預防前,預防工作建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從而從源頭上有效地預防各類糾紛。

四是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專項糾紛排查檔案,對排查發現的各類糾紛隱患,按性質和輕重緩急進行梳理分類,詳細登記,定期分析糾紛的新情況和新動向,逐步形成小排查、小調解,大排查大調解的排查工作機制。

五是建立聯動機制,提高調解效率。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聯動機制,是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根本保障。有許多糾紛需要各部門齊心協力、全民共同參與、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全面提高調解效率,保證各類糾紛及時化解,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六是全力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需要一定的經費保障,如調查取證、製作材料、召開例會、組織培

訓、宣傳教育、總結表彰等。政府應把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按時劃撥,實行專款專用。同時,健全激勵機制,對工作成績突出的調解組織、調解員,以縣委、縣政府的名義進行宣傳和表彰獎勵,以更好地調動工作積極性,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第3篇】調解農村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調研報告

調解農村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調研報告範文

隨着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農村婦女追求平等、和諧的婚姻關係,然而絕大部分農村男性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男人是天”大男子主義觀念,導致家庭矛盾增多、離婚率上升。儀徵市新城鎮婦聯針對轄區內來信來訪婦女中關於農村婚姻家庭矛盾的問題,進行了具體調研和細緻分析,並研究相關對策。

一、農村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現狀

道德低下導致矛盾糾紛。隨着農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因婚外戀導致的家庭糾紛也日益增多性格不合促成矛盾糾紛。經調查,“性格不合”已經成爲絕大部分農村夫妻離婚的原因。隨着農村經濟文化的不斷髮展,人們的.思想觀念相比於以往更爲開放,越來越多人的個性得到張揚。然而在如今的婚姻家庭中,過分強調個性,缺乏角色轉換、換位思考的能力必然會影響家庭關係的和諧。夫妻關係的維持需要雙方互相妥協,彼此認同,求同存異。但是許多夫妻由於過分強調個性,不願意爲了對方改善自我,而是一味地要求對方爲自己而改變,忽略了夫妻之間感情的培養和交流,致使雙方出現矛盾,最終感情破裂。

二、造成農村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原因

市場經濟對農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響。市場經濟不斷髮展的同時,也爲農村家庭成員帶來精力壓力和精神壓力,加之如今農村人民的自我意識越來越強,致使夫妻矛盾越難越難協調。很多原本懷着美好向往走入婚姻的夫妻,由於不善於化解社會壓力和家庭矛盾,導致婚姻一步步走向死衚衕。市場經濟還影響着人們的價值觀和婚戀觀,“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這句話已經在很多農村家庭中體現,以能否賺到大錢作爲擇偶標準、以賺錢多少決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

女性綜合素質偏低對農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響。傳統的“讀書好不如嫁得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與男性一樣在職場上打拼,但回到家裏卻生活在傳統封建思想的陰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衝突中往往走極端。有的女性法制觀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實婚姻,但仍願意與男方以夫妻名義同居。職能部門對農村婚姻家庭矛盾調解不夠及時。家庭矛盾的深化需要一定的過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現之初給予必要的疏導,可能杜絕不必要的後果發生。但在現實社會中,有些調解部門對農村婚姻家庭糾紛不夠重視,麻痹大意,致使矛盾進一步激化。我國的《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

三、如何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一是提高認識。“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家庭糾紛往往有其特殊的隱私性,因此相關部門在調解矛盾的時候保持中立態度,不作褒貶,息事寧人。然而婚姻家庭糾紛有種感情糾葛,日積月累,如果得不到及時調解,一旦爆發,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選擇。

二是注重方法。調解人員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時,對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產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現狀都要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同時要注重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質量。新城鎮婦聯從實際出發,探索出“五步”工作法,紮實做好農村婚姻家庭矛盾調解工作。傾聽,溝通是雙向的,在做調解工作的時候,並不能僅僅依靠單純地向對方灌輸自己的思想,還應該積極傾聽對方的內心想法。通過傾聽,能夠了解對方真正的需求、心聲,從而對症下藥,找到相對適當的處理問題的方式。三是健全機制。健全協調機制。婚姻家庭糾紛具有廣泛性、複雜性、羣體性等特點,有是單靠一個部門,往往孤掌難鳴,心有餘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現象。要建立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對疑難和重點糾紛進行聯合調解,不斷提高調解的效果。完善處罰制度。由於目前的法律在現實執行中有一定的難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僅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來愈嚴重,要認真貫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則,嚴厲譴責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爲。對破壞婚姻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高額罰款、行政拘留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