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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人大報告1篇

民事人大報告1篇

【第1篇】人大和民事執行改進調研報告

根據縣人大常委會xx年工作要點的安排,6月2號—3號,縣人大內司工委在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常委會副主任秦賢斌的帶領下,就縣法院貫徹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改進民事執行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執行《決定》的基本情況

(一)加強組織領導,重視學習宣傳。自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公佈後,縣法院及時組織幹警認真學習討論,並通過標語、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多方式、多渠道地宣傳《決定》的有關內容。縣政府轉發了《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與、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全縣基本建立了由黨委、人大、政府、司法機關等多方面參與的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執行工作機制漸趨完善。縣法院制定了一系列關於進一步規範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執行工作管理措施,加強了對執行程序、執行行爲及執行款物的規範化管理;推行了執行裁決權實施權分離制度、建立並落實了執行聽證制度、建立了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與銀行徵信系統信息共享,在執行程序、時限、措施等方面實行跟蹤管理,促進了執行工作更加規範、有序地開展;在各鎮建立基層協助執行網絡,在提供線索、協助調查、參與調解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建立執行救助制度,設立執行救助資金,健全管理機制,對符合條件的特困申請執行人實施有效救助。

(三)執行工作力度不斷加大。縣法院始終堅持把司法爲民作爲執行工作的根本宗旨,開展集中執行、突擊執行、專項執行等活動,採取申報財產、查封扣劃、依法搜查等措施推進執行工作,使執行難的問題逐步得到緩解。xx年—今年5月,共執結各類案件1524件,執結率爲76.6%。

(四)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效果顯著。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積極穩妥地處理執行積案1256件(其中委託執行案件43件)、清理執行信訪案件14件。自xx年以來,針對權利人爲信用聯社、工行、農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糾紛展開專項執行活動、集中開展了計生部門社會撫養費徵收案件的執行、尤其是對青龍米業涉及200多位債權人的系列執行案件的妥善處置,得到了縣人大常委會負責人的充分肯定。

(五)執行隊伍素質逐步提高。縣法院始終把隊伍建設作爲重中之重,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警示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省、市法院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xx年1月,院全體執行人員參加第三次全國法院執行人員綜合素質考試,有效提高了執行人員執行生效裁判、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幾年來,縣法院執行局的工作多次受到市、縣委政法委、市中院、縣法院的表彰。

二、當前執行工作面臨的問題困難

1、審判與執行協作配合機制還不夠完善。有的案件審判與執行脫節,造成執行困難。如在立案審判階段採取保全措施不力,沒有及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結果錯失執行良機;有的案件雖然保全,但未嚴格依法定程序辦理,導致被保全的財物被變賣,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執行內部管理工作還存在着一些薄弱環節。一是案件執行時間跨度較大,透明度不高,申請人無法及時瞭解執行進度,誤認爲法院執行要靠關係,以致當事人對法院公信度產生懷疑。二是執行工作的考覈機制不夠科學。上級法院片面考覈高執結率,導致下級法院將未執結的中止案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終結條件的案件以程序終結的方式全部統計到執行結案的總數中,有效執結率不高。三是執行工作保密制度落實不夠到位,致使部分被執行人輕易躲過追查、逃避執行,羣衆對此反響較大。

3、有些被執行人少數部門法制觀念不夠強。一是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拒不履行的現象較爲普遍。xx年—今年5月審結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自動履行率僅爲42.2%。二是執行中部門或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時有存在。從調查的情況看,涉及需要村委會協助執行的案件尤爲突出。如沈巷集中區的徵地拆遷補償案件,由於村委會的消極牴觸等原因,致使39起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

4、少數執行幹警自身素質有待於進一步提高。有的執行法官對案件裁判文書審查不細,法律程序沒有做到位,致使執行工作陷入被動;有的執行人員對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在查找上有一定困難的,沒有窮盡執行方法努力追查,耽誤了執行的最佳時機;有些執行人員遇到比較棘手的案件,方法單一,致使案件久拖不結,未能達到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除了縣法院自身潛在的一些問題以外,執行工作面臨的實際困難也是客觀存在的:

1、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備的信用制度,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缺乏有效監管,被執行人規避、逃避執行現象十分突出,被執行人難找、財產難尋成爲普遍現象。

2、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佔較大比例,其中相當一部分刑事附帶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案件,因被執行人下崗、重病、離婚、服刑等原因,往往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3、聯席會議制度落實不夠到位、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尚未充分發揮作用,削弱了執行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有的單位部門不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導致執行財產難以查找,查找到的財產難以控制,控制住的財產難以變現,變現的財產難以過戶的現象依然存在,給執行工作帶來困難。

4、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還不能滿足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執行工作中常常面臨法律依據不明、執行方法不足、強制措施乏力等困惑。

三、加強民事執行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執行宣傳力度,積極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縣法院應當主動與普法、宣傳部門加強聯繫,以“xx”普法教育爲契機,認真貫徹落實省人大的《決定》、認真領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開展以案釋法教育,介紹執行流程、措施、拒不履行的法律後果等內容,增強公衆尤其是領導幹部、行政執法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執行工作的瞭解,提高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的意識,營造有利於執行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進一步堅持改革創新,不斷完善執行工作機制。一要努力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參與、政協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的執行工作新格局;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工商、國土、城建、金融等單位的聯繫與協作,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輿論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發揮執行聯動威懾機制的作用。二要建立健全各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從源頭上化解“執行難”的問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工作制度,積極探索非訴訟解決方法,緩解法院的執行壓力。三要進一步拓展創新執行工作方式方法。深化審執兼顧、協警參執等方式,積極探索並運用擔保執行、抵償質押執行、限制被執行人出境、限制高消費、強制審計、代位履行等新舉措,爲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提供製度保證。

(三)進一步規範內部管理機制,切實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法院內部要進一步規範審執分立,科學界定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的職能分工;進一步明確執行審查權執行實施權的界限行使主體,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責,建立健全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執行權分權運行機制;充分利用執行信息管理系統,規範執行工作程序,完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實執行公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進一步規範執行評估、拍賣、變賣等環節,嚴格執行款項的管理、發放工作,自覺接受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

(四)進一步樹立司法爲民理念,努力促進社會諧。對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申請人又屬社會弱勢羣體的執行案件,要慎重採取中止或終結執行措施,做好申請人的工作,減少這類案件的申訴上訪;對涉及需要村委會協助執行的案件,要加強溝通協調,力求取得一致意見,以促進執行工作順利開展;對需追究擔保人負連帶責任的執行案件,要在查明被執行人的確無財產執行的前提下進行,儘量減少擔保人的損失;對涉及企業銀行的借貸案件,要根據不同案件、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特別是對資金一時緊張而有“造血”功能的企業,必要時要做好銀行的工作,暫緩執行,給企業以迴旋的空間。

(五)進一步加強隊伍自身建設,全面提高執行工作水平。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努力提高幹警的執行藝術、技能業務水平,引導幹警克服怕當事人上訪、怕領導過問案件、怕承擔責任的消極畏難思想,切實做到執行有力、司法公正。進一步建立健全執行人員的獎懲機制,激發執行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同時對執行人員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職或執法違法的行爲,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六)進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機制,不斷增強執行工作活力。一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加大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經費保障力度,不僅要確保預算經費及時足額到位,還應從實際出發,根據集中執行、專項執行等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二要加強與上級法院的聯繫溝通,建議上級法院修改片面追求高執結率的考覈辦法,建立客觀的激勵機制。三是法院自身要進一步重視支持執行工作,在人力、經費物質保障等方面適當予以傾斜,逐步改善執行工作的裝備條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交通、通訊、安全等設備,解決好執行幹警的後顧之憂,確保執行工作安全、有效地開展。

標籤:民事 人大 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