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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管理的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實驗室管理的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做好防火工作。除實驗需要外,嚴禁火種。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

2、各種危險品必須嚴格登記造冊,建立購買、使用、領取、清退等臺帳。對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出入庫必須有精確計量和記載。

3、對危險物品的管理必須貫徹“控制使用、重點管理、嚴格出(入)庫”的方針,堅持“分類存放,特殊保管”的原則。嚴加保管,應專庫存放,雙人雙鎖。對所有物品應定期檢查覈對,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危險物品的管理人員應熟悉並掌握所存放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防護和使用等各方面基本知識。

5、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存放與保管危險物品時,必須嚴格執行“四個不準”的規定:性質相牴觸,不準存放在一起;互相能引起燃、爆的,不準存放在一起;非危險物品倉庫,不準存放危險物品;露天不準存放。

6、嚴禁設置一切明火,嚴禁試驗、分裝、打包與其他任何可能引起燃、爆的不安全操作,裝卸危險物品時,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震動、撞擊或磨擦;不得隨意重壓和傾倒,不得隨意碰撞或滾動搬動。存放區域的附近,應樹立明顯的警示標誌。

7、做好防盜工作、安裝防盜設施,貴重器材及危險品的存放點必須有防盜報警器。管理人員離室應關鎖好門窗、切斷電源,關閉自來水。無關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8、管理人員要認真做好安全自查,對性質不穩定或容易分解變質的危險物品,應定期測量化驗,並作詳細記錄。

9、進、出庫或使用後,必須對操作現場與周圍環境作認真檢查,對遺存或散落的危險品及時清掃、處理。

10、實驗器材、藥品一律不外借。

實驗室管理制度 篇二

一、實驗室的安全管理,環境保護是關係到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大事。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思想,本着“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實驗室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二、加強實驗室人員的安全教育,通過崗前培訓,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常識。

三、實驗前,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對所用儀器、設備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進行實驗。

四、學生在進行實驗操作過程中必須在教師的指導下嚴格按操作規程執行,不得違章操作。

五、實驗室內使用的電器設備如電爐等,必須定點使用,專人管理,周圍嚴禁堆放易燃物品。

六、實驗結束,再次對實驗用的儀器設備進行安全檢查,並檢查所有的水、電和門窗關閉完好之後方可鎖好實驗室門離去。

七、每個實驗室都要設有安全員,按制度每週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工作紀錄。

八、對易燃、易爆和劇毒危險品,要按規定設專用庫房存取,領用時應嚴格例行手續,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劇毒危險品的申購由院、系領導審批,並指定學院兩位老師監控管理;劇毒危險品的使用須由專人申報、領用、保管、回收與報廢。

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指導教師必須對實習學生行焊接特種作業的安全教育,並以身作則,嚴守各項安全規程。焊接實習時必須穿戴勞動保護用具。

2、對各種電弧設備要定期進行嚴格檢查,以防漏電。嚴禁使用有故障的電焊設備。

3、每日上下班時對各種氣瓶進行檢查,防止漏氣,嚴格執行氣表年檢制度。

4、加強對各種電器開關的使用管理,嚴禁學生亂摸亂接和亂拆。嚴格執行用電安全制度。

5、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防爆安全制度,對各種輸氣管路級每日每班進行檢查,並做好設備使用記錄。

6、使用砂輪機時,必須帶好勞動保護用具,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7、場內排氣扇必須保證正常運行,保證實訓場內通風。

8、做好下課“五關”:關門、關窗、關電、關機、關氣,加強安全防範。

實驗室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四

第一條學校的儀器設備是國有資產。爲了加強對我校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儀器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儀器設備的論證、購臵、使用、調撥直至報廢的全過程實施管理。儀器設備管理的目的是優化資源配臵,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爲教學、科研服務。

第三條儀器設備管理是我校教學、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證。各單位需配備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並重視對他們的培養和提高。

第四條各單位在儀器設備的使用過程中要保證所用儀器設備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認真執行本辦法,服從校、院(系)儀器設備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五條我校儀器設備實行校、院(系)、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在主管校長領導下,國有資產處負責全校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院(系)應在主管院長(系主任)領導下,合理配備院(系)及實驗室的專職或兼職儀器設備管理人員。

第六條凡屬學校儀器設備,不論其經費來源(教學、科研、各項專款或基金、貸款或自籌資金)及進入渠道(購臵、調撥、自制、贈送等)都要建檔入帳,不得滯留帳外。

第七條校內各單位新購臵的儀器設備,由院(系)級管理人員配合經手人辦理固定資產入帳手續,在確認填寫內容完整,經國有資產處確認後方可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第八條院(系)及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要按學校的管理

辦法及時辦理儀器設備的購臵、獲贈、調撥、報損、報廢等手續,定期進行帳、物覈對,做到帳、物相符。

第九條國有資產處對院(系)各單位的儀器設備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條離(退)休、調出、以及長期(壹年以上)出國人員,經過院(系)級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辦理儀器設備帳、物的移交手續之後,方可辦理離退休、調離出國手續。

第十一條在儀器設備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閒臵浪費、公物私化、私自轉讓、丟棄等行爲。

第十二條校內院、系、實驗室之間儀器設備的借用,經儀器設備所在實驗室主任同意後方可辦理借用手續。

第十三條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的借用,需向國有資產處申報,未經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四條借出的儀器設備如出現損壞、遺失等問題,按《內蒙古科技大學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院(系)內實驗室之間的儀器設備調撥工作,需經院(系)主管負責人批准後,由院系級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負責調撥。

第十六條校內各單位之間的儀器設備調撥,由調撥雙方院(系)主管負責人批准後,到國有資產處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七條各院(系)多餘或積壓的儀器設備,應由院(系)主管負責人批准後,可移交至國有資產處,由國有資產處組織校內外調劑。

第十八條凡申請報損、報廢的儀器設備,須由實驗室主任,實驗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寫出鑑定意見,經院(系)主管負責人審批後,報國有資產處審覈、批准。大型貴重儀器設備或較大批量儀器設備的報損報廢,由國有資產處負責人或主管校長酌情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