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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通用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通用多篇)

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篇一

第八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依據職責擬訂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統一管理無線電頻率和無線電臺(站)(),負責無線電監測、干擾查處和涉外無線電管理等工作,協調處理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電磁頻譜管理機構負責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根據審批權限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審查無線電臺(站)的建設佈局和臺址,核發無線電臺執照及無線電臺識別碼(含呼號,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

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在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軍地建立無線電管理協調機制,共同劃分無線電頻率,協商處理涉及軍事系統與非軍事系統間的無線電管理事宜。無線電管理重大問題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系統(行業)的無線電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管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分配給本系統(行業)使用的航空、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規劃本系統(行業)無線電臺(站)的建設佈局和臺址,核發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無線電臺識別碼。

章 附 則 篇二

第八十三條 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許可需要完成有關國內、國際協調或者履行國際規則規定程序的,進行協調以及履行程序的時間不計算在許可審查期限內。

第八十四條 軍事系統無線電管理,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廣播電視的無線電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章 總 則 篇三

第一條 爲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無線電管理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分工管理、分級負責,貫徹科學管理、保護資源、保障安全、促進發展的方針。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