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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全文【通用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全文【通用多篇】

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全文版 篇一

一、就業年齡

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爲16週歲,嚴禁使用童工,對違反規定招用了童工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部門責令其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二、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1) 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及社會活動期間也應當有權利取得工資。

(3)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應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應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需要而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勞動者協商,每天最長不超過3小時。

(4)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7)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三、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

(1) 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

(2)遵守勞動紀律,維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安全。

(3)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工指已滿16週歲而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及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不得少於90天。對哺乳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須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五、確定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

(1) 勞動生產率和就業狀況。

(2)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3)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4)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六、對延長工作時間而支付工資報酬標準的規定

(1)在延長工作時間內的工資報酬應不低於平時工資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獲得補休的,應獲得不低於平時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資應不低於平時工資的300%。

七、有關職工傷亡和職業病的確定及處理規定處理原則:用人單位不管自己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有傷亡和職業病發生時,須由單位提供足以證明並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則即認定爲單位責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負舉證責任。

(2)傷亡補償等責任是法定責任,不能由勞動關係雙方約定方式予以免除,患工傷或職業病的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

a.經治療傷愈後病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醫療結構應作出醫療終結結論,醫療期最長爲18個月;

b.到指定醫院治療,包括舊傷復發或評殘後繼續治療所需掛號費、醫療費、路費全額報銷,經醫院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外地治療,其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等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c.工資、獎金照發;

d.住院期間,按有關規定發給伙食補貼,經醫院確定需護理的,按醫院護工標準發給護理費;

e.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3)職工工傷或醫療期滿後確定爲致殘的,享受以下保險待遇:

a.致殘一級至十級的,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助金標準,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分別爲20、18、16、14、12、10、9、8、7、6個月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b.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發給定期傷殘撫卹金。以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含各類補貼)爲計發基數,根據不同致殘等級標準,分別爲90%、85%、80%、75%。各類補貼全額發給,此外,根據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撫卹金作不定期的適當調整。

c.致殘一級至三級的,按月發給護理費。其標準根據不同致殘等級,分別爲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0%、40%、20%。

d.致殘五級至十級的,原則由單位安置適當工作,如安排有困難,經勞動行政

部門批准,可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發給一次性就業安置費,其標準爲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e.致殘需安裝假肢、鑲牙和配置三輪車等補償功能器具的,經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勞動鑑定委員會審覈,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購置、安裝、維修費按普及型標準發放。

八、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

(1)非因工負傷、患疾病。

(2)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

(3)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可享受津貼。

(4)失業保險。

(5)女職工生育保險。

(6)離退休、養老保險。

九、哪種情況下,勞動者加班加點不受勞動法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十、勞動試用期可以隨意決定嗎

不可以。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章 法律責任 篇二

第四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四十五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本站●(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八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爲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僞造商品的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僞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貸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 消費者組織 篇三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通過大衆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爲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